MOIO6701-審議事項-第2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關一西北側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01
案件id
hknlN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5日第31屆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4月19日府建城字第094010299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6條。
2.86.09.09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18次會議決議。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李前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孫委員寶鉅(接續吳前委員萬順)、黃委員德治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4年5月16日、95年10月1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本署並於96年1月2日以營署都字第0952920782號函請台中縣政府儘速依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署,以利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會議;惟台中縣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一、洽悉,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10月13日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 二、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已於民國87年5月間發布實施,本案係本會86年9月9日審議上開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之「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案件。本案因涉及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因歷史發展因素所造成海埔新生地現有占用戶或承租戶處理問題,案情複雜;又台中縣政府目前已著手辦理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中,爰請台中縣政府評估是否將本案連同本會專案小組95年10月13日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納入刻正辦理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整體考量,並正式函文報部,以利本會審議。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研提補充資料到署,俾本專案小組下次審查會議繼續討論。
(一)請台中縣政府先行會同台灣銀行就第1次審查意見之二種方案,再作深入探討及思索如何妥善解決本案因歷史發展因素所造成現有占用或承租戶之問題,研提具體可行之方案及補充相關資料。
1.方案一:依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本次會議中簡報說明,本案開發方式擬採市地重劃,並分二期辦理整體開發。考量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產權大多屬台灣銀行所有,其自台灣光復以來長久被占用或租用土地及建有房舍等情形甚多,如逕予實施市地重劃,恐造成現有占用或承租戶面臨拆除建物且無地可配回及安置之困境,對其既有之權益及現有農村聚落發展之衝擊影響甚鉅,爰請該府就下列各點及研擬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土地建物相關權利人意願調查資料後,再行討論:
(1)本計畫區內有關現有台灣銀行所有土地之出租耕地、承租戶及占用戶之相關問題,請就「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及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能否解決上開承租戶與占用戶拆遷安置權益保障及保有既有農村聚落發展紋理等問題,先行洽請台灣銀行及該府地政主管機關提供具體意見。
(2)本計畫係工業區變更案件,請查核本案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相關規定事項,若有不合規定之處,請配合查明修正或補正。
(3)請台中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目前營運中之合法工廠之搬遷意願,依上開審議規範規定,工業區變更案於核定前應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以及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4)本計畫範圍內有關現有因歷史發展因素所造成之占用或承租戶,應被告知有關法令面或其他相關規定應有之權利及義務。
2.方案二:請研擬將計畫區南側現有工廠部分地區,及計畫區中間現有聚落密集範圍部分,改採開發許可方式之可行性,並研提開發許可制之執行機制、回饋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等資料;其餘現況作農業使用地區仍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為新市區。另基於維護現有合法工廠之繼續運作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台中縣政府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評估,將計畫區南側現有合法工廠密集地區調整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可行性。
(二)有關台中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所提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報告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予以修正:
1.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予以列式計算。
2.可抵充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面積為何,予以載明。
3.每公頃開發費用不含貸款利息高達2780萬元,致費用負擔比例達20.27%,是否合理,宜再作檢討。
4.預計重劃後地價及其上漲率為何,宜予以敘明。
5.重劃總負擔比率預估為55%,係以推估可標售抵費地面積計算所得,是否公平合理。
6.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人數及參與市地重劃之意願等相關資料。
7.請台中縣政府於評估報告中,確認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是否具體可行。
(三)本案應視土地權屬、土地使用實際狀況、土地開發難易程度等情形,研擬採分階段變更之可行性,將較無爭議及較急迫地區之部分先行予以變更,其餘涉及因歷史因素所造成土地權益問題之地區,得視後續研商具體可行之解決對策後再行考量。
(四)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公共設施之檢討標準相關條文規定尚未檢討修正前,請台中縣政府參酌該地區現階段人口成長趨勢、學童數、戶量與人口結構之情形,務實的檢討現有學校(文小用地)的需求規模,俾據以檢視有關擬擴大現有學校用地範圍之必要性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