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01-審議事項-第3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機60」、「文中61」、「文中62」與「文小79」等用地調整)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01
案件id
qdjWC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9月12日第255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5年11月17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5931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5年12月12日第648次會議決議:「本案請台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法令依據係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建請檢附相關文件或提出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有關本案變更編號第5案,變更部分機關用地『機60』為低密度住宅區(面積0.5公頃)部分:
(一)本案變更後之低密度住宅區擬供原機關用地現住戶日後優先向國有財產局申購,惟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現住戶是否具優先承購條件尚未明確,爰請市府函詢該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意見後,檢具相關意見公文影本或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二)依計畫書第13頁變更後都市計畫示意圖所示,本案計畫範圍內及周邊地區多為農業區、工業區及學校用地等分區,周邊似無住宅區之規劃,請就本案擬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之區位適宜性及必要性提出相關說明。
(三)請補充說明本案『機60』用地現住戶之建物是否屬合法建物等相關背景資料,以及本案變更為住宅區之區位選擇與現住戶建物所在位置之關聯性。
(四)有關本案附帶條件『若現住戶對於變更後之住宅區無法享有優先承購權,則該土地應變更『公53』公園用地』乙節,建請市府洽該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查明後,如該住戶確有優先承購權,則請於附帶條件內明訂適當之辦理期限,以確保計畫之可行性;惟如該現住戶並不具備優先承購條件,仍應配合本案市府『紅樹林水景公園』之整體規劃,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並配合修正相關計畫內容,以符實際。」,並經本部95年12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8017號函請台南市政府迅依決議辦理後再行報核在案。
- 七、案准台南市政府96年10月17日南市都綜字第09616561080號函略以:「考量本計畫範圍內之『紅樹林水景公園』之整體規劃與開發進度,並兼顧現住戶之權益,故提出替代變更方案,並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61次會報告後決議『准予備查』」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文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再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經台南市政府96年10月17日南市都綜字第09616561080號函依本會第648次會議決議文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擬變更「文中62」高中用地(0.18公頃)、「文小79」國小用地(0.14公頃)、「機60」機關用地(0.2公頃)為低密度住宅區(0.52公頃)乙節,因考量該地區都市土地整體健全之發展及維持公園用地與機關用地未來開闢之完整性,上開編號5之變更內容應修正如下:
(一)變更「文中62」高中用地為低密度住宅區乙節,應修正為變更「文中62」高中用地為「機60」機關用地(0.18公頃)。
(二)變更「文小79」國小用地為低密度住宅區乙節,應修正為變更「文小79」國小用地為「機60」機關用地(0.14公頃)。
(三)變更「機60」機關用地為低密度住宅區乙節,應修正為變更「機60」機關用地為「公53」公園用地(0.2公頃)。
- 二、至有關本案原劃設「機60」機關用地之現住戶安置乙節,請台南市政府另依法妥為協助後續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