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1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原南港臺鐵貨運站交通用地、商業區、中華電信南港機房電信用地及毗鄰工業區為公園用地(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暨變更南港車站東側學校用地為商業
會議紀錄id
MOIO6711
案件id
4riHJ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1月14日第57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6年11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6352394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擬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商業區(2.6公頃)乙節,應補充該地區人口、適齡學童人數之相關資料及確認已無劃設學校用地需要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規定略以:「除0.93公頃公園用地(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得納入南港高鐵案整體規劃外,其餘5.24公頃公園用地(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土地由台鐵無償捐贈予本市(依90年南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原鐵路用地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乙節,應補充說明上開高鐵整體規劃及變更回饋規定,並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本案係由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認定為該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應補附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四、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