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21-審議事項-第6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21
案件id
9abNr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委會95年12月25日第18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6年1月29日府商都字第09600070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復於96年3月13日、6月21日、8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事項之處理情形,請列表補充說明。1.本府擬具之「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申請書,已於民國93年初獲內政部審查原則同意(內政部民國93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079號函),應遵守辦理事項包括開發主體為苗栗縣政府、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考量住宅市場需求、實施期程及規定住宅區平均容積率約為120%等。
(詳附件二)2.另依科管局92.6.10園建字第0920013281號函略以,本案所規劃住宅區及商業區,可提供輔助園區發展之生活機能設施,區位尚稱適宜。(詳附件一)3.考量本案申請位置及範圍報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配合聯外道路為東西走向規劃及竹南頭份都市計畫農業區與本特定區腹地高程差約在20公尺以上,若以南側農業區為竹南園區發展腹地,不但園區土地難以利用且無法進行整體規劃,容易限制竹南科學園區之發展。
(二)擴大都市計畫之必要性2.有關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之主要聯外交通、從業員工數及其屬性、目前廠商進駐情形、員工住宿需求與狀況,以及對周邊土地使用產生之影響等,請補充說明。1.竹南園區廠商進駐情形自96年5月止,總計進駐廠商31家,從業人員約9千餘人,現況竹南園區徵收範圍內之園區事業專用區共計56.9公頃,於95年3月已核配51.7公頃,即將飽和,且園區目前從業人員年齡層約在30歲左右,以單身未成家者居多,且根據推估竹南園區預計引進就業人口23,003人,故住工廠宿舍、租屋、購置自有住宅與教育、生活消費等民生需求非常殷切。
2.依96.4.24林副縣長拜訪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黃局長得瑞之相關討論議題及結論,目前竹南頭份地區科技廠商對產業用地之需求相當殷切,針對苗栗縣政府所提都市計畫規劃案能適時提供產業用地與生活環境,科管局樂觀其成。(詳附件六)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15~p.4-18、p.6-1~p.6-7。
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3.本特定區周邊都市計畫區發展現況(如人口、產業、住宅需求)、本特定區與周邊重大建設開發計畫之關係、目前擬議中各重大建設計畫之開發優先順位、苗栗縣政府財政狀況、未來都市整體發展是否有成長管理願景,以及本案所在之竹南鎮、頭份鎮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是否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請補充敘明。1.歸納鄰近鄉鎮縣市之都市計畫發展現況,周邊地區95年人口達成率約在6~7成,其中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人口達成率為62.52%(住宅區使用率為75%),頭份交流道特定區計畫人口達成率高達近8成,加上竹南鎮相對苗栗縣其他鄉鎮為人口成長較為快速之地區,未來人口及用地發展皆將快速趨近飽和,剩餘可供發展用地較為零星且分散,且本特定區主要為提供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發展用地不足而劃設,規劃定位應著眼於整體擴大科學園區之發展,提供支應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相關設施(商務)及居住所需用地,與現有都市發展用地有所差異。(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3-6~p.3-9)2.本特定區屬「開發工商科技園區計畫」性質,列為苗栗縣各重大建設開發計畫最優先順位,且目前業已召開跨局室專案會議,展開區段徵收前置作業,相關費用由縣府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借支,對縣府財務狀況並無形成直接影響。
4.依計畫書發展現況分析,本地區人口增加偏低,且各分區及用地之土地使用率未達飽和,本案是否仍有擴大都市計畫之需求。1.由地區人口成長情形來看,竹南鎮近十年平均社會增加率約為0.28%,頭份鎮約為0.29%,有別於苗栗縣其他鄉鎮有人口外流現象,且竹南鎮近五年的平均社會增加率為0.45%,顯示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之設置引起的人口群聚現象已逐漸發酵。
2.截至96年5月竹南園區土地使用率已達89.16%,從業人員約9千餘人已遠超過計畫區現有登記人口1,300人,多數人屬計畫區之就業人口,戶籍未登錄於此,故分析計畫區人口增加會有偏低現象。
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11~p.4-17。
(三)人口及產業發展本案計畫人口係以格林勞萊模式預測,園區事業專用區為基礎產業就業人口推估之依據,有關園區事業專用區擬引進之產業類別、開發主體、開發期程及相關鼓勵產業引進措施,請補充敘明,以釐清本案合理之人口及實際用地需求。1.園區事業專用區在前期區段徵收階段均由本府負責取得,後續則依不同開發方式,納入科學園區或本府主辦工業區開發管理營運。
2.本府工策會正積極辦理土地開發招商事宜,未來將配合本案區段徵收辦理作業期程,預計於民國100年取得用地。
3.為獎勵投資與吸引開發,已訂有多項投資優惠租稅措施。
4.相關產業公司未來十年內仍有擴廠需求,且需求面積達50公頃以上,本特定區之園區專業專用區,可供為擴廠所需用地。
5.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15~p.4-18、p.6-1~p.6-7、p.9-1~p.9-2。
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1.有關本計畫案之發展課題與對策、計畫構想、規劃原則、實質計畫等,應建立對應關係及相互配合,以落實計畫目標。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7-11。
2.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請考量現有水文、綠色空間、既成道路及現有聚落紋理等,重新檢討規劃。1.考量本案現有水文系統(新港溪、大埔圳及頂埔支線)、綠色空間、既成道路及現有聚落紋理等條件及現況,為支應未來竹南園區廠商所需的工商服務及生產者服務等業務需求所劃設之科技商務專用區面積增為2.24公頃,遊憩用地面積經重新檢視現有綠色資源、藍帶景觀及考量地區實際需求,增為15.47公頃,重新檢討規劃後之計畫面積分配表與計畫圖。
2.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4~p.4-5、p.4-26~p.4-32、p.7-14~p.7-15、p.8-1~p.8-13。
(四)土地使用3.本案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面積7.24公頃,位於計畫區南側,且依計畫書敘明坡度較陡,是否確有納入計畫範圍之必要,請再檢討,並請考量規劃配套建置獨立之排水系統及適當之隔離設施,以維持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1.本案農業區位於本特定區南側,緊鄰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如排除於本特定區範圍外,特定區與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間將夾雜一處面積僅7.25公頃之非都市土地,影響區域整體發展。
2.本特定區推估在目標年(民國110年)時每日約產生工業廢水1.85萬CMD、生活廢水0.35萬CMD。
3.經與96.04.24與管理局協商後,建議應與計畫區內生活廢水分別處理,生活廢水排放納入竹南頭份污水下水道系統,事業專用區處理後之工業廢水放流管線仍可銜接科學園區排水管線直徑寬闊處,經協商後,同意納入既有科學園區污水排放管線後段大尺寸處共同排放,惟應有釐清責任之措施或設施。(詳附件六)4.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1-3、p.8-20~p.8-25。
(五)公共設施用地1.本案係屬擴大都市計畫,請依都市計畫法45條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劃足符合上開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綠地、學校用地)。1.參考專案小組相關意見重新檢討規劃後,已劃足符合通檢辦法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滿足其服務水準,公園、公(滯)、綠地、園道、兒童遊樂場、廣(停)總計面積達特定區總面積之10.47%。
2.因本特定區附近現有大埔、頂埔及后庄國小,區內亦新設有大同國中一所,竹南鎮部分尚可容納學生數(如鄰近地區大埔國小目前僅18班),故將原有大同國中用地適度擴大為文中小用地之方式劃設,以避免發生公共設施閒置問題。
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3~p.8-13。
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2.在本特定區功能定位下,應建立本特定區發展核心,提供各項都市生活機能設施,並集中檢討規劃。為建構一有效吸納園區之商業、生產者服務等發展潛力之核心,故將科(專)區、商業區等得以呈現都市機能定位以及容納多元都市活動之分區,集中規劃於園區邊界與開放空間核心上,以在區位上強化與園區發展的關聯並形塑特定區之機能核心;在空間品質及都市之風貌意象方面,則將此一核心機能進一步與園道系統、大型親水公園、都市藍帶(新港溪)、廣(停)等開放空間加以整合,形成兼具都市活力及休憩觀景等多樣化功能之都市核心區域。(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7-12)3.本特定區開發規劃配置之廢污水處理,除應有獨立排放系統外,並應請規劃監測管理機制,以有效利用。併(四)3,另本特定區工業廢水未來與竹南基地集中處理時,其監測管理機制則可納入其中,如果上游無法搭排必須另行設置排放管時,則可在與下游匯流處設置截流站及監測設施。(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20~p.8-25與附件六)(六)都市防災本特定區計畫請依生活圈及地區發展特性,就維生系統、避難空間及救災路線等,重新檢討本特定區都市防災規劃內容。1.特定區之地區災害類型除一般性之自然災害外,工廠密集的科學園區可能引發火災、爆炸及毒物、化學物質擴散等災害,間接危害鄰近之周邊環境,成為防災規劃重點之ㄧ。
2.本特定區都市防災規劃內容包括防救災方案(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規劃及緊急應變計畫)、災害防救規劃(防災生活圈規劃、防救災據點、防救災動線系統、火災延燒防止帶、維生管線系統)及緊急應變計畫等。
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6~p.4-7、p.8-26~p.8-32。
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
1.請補充目標年周邊主要聯外道路預測尖峰交通量,並評估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依上開評估結果,視需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或交通改善方案。1.特定區未來大眾運輸使用率、運具承載率都提高時,則服務水準可改善為D級。
2.透過提高大眾運輸系統服務品質、聯外道路交通工程改善及實施共乘制度、規劃分區彈性上下班時段等,藉以作為交通衝擊減輕或交通改善方案。
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16~p.8-17。
(七)交通運輸2.有關目標年區內主要道路擁擠之情形,請補充交通疏解改善方案。相關交通疏解改善方案包括1.主要路口設置號誌及流向調整號誌時制。
2.停車路外化,路邊停車收費及加強違規停車取締。
3.提高大眾運輸系統使用比例,同時鼓勵共乘與交通車計畫,並配合開發進度與交通量成長狀況,建立分區彈性上下班制度,共同改善園區交通問題。
4.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17。
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3.停車位需求預估中,特定區與商業區停車需求一併討論卻又有不同之需求量,請補充說明有何差異?另,停車場應提供之停車位數如何得來?依特定區住宅與商業開發面積,計算各類土地使用停車需求推估目標年停車需求總量為3,594輛,依定通辦法標準檢視,提供不得低於住宅區車輛預估數20%之停車需求進行估計,以每部車30㎡之面積計算,約需2.157公頃之停車場用地。(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6-14)4.停車位分析請補充特定區內停車位供給數量,並進行目標年供需評估,若不足,請補充具體之因應對策。規劃後於主要計畫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為1.37公頃,並於細部計畫增設停車場面積約0.8公頃,合計開發後共可提供2.17公頃之停車場用地,可滿足需求面積。同時配合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制定相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更嚴格之劃設標準,以提升整體環境品質及停車位供給。(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6、p.10-2)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請補充苗栗縣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後續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檢具本府地政局96.7.10府地權字第0960100547號函(詳附件七)認可本案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詳附錄一),其餘遵照辦理。
(八)區段徵收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
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1.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本案經本部93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079號函同意擴大都市計畫,擴大都市計畫面積超過10公頃,經函准行政院環保署96年2月26日環署綜字第0960012536號函表示無須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遵照辦理。
(九)環境影響評估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遵照辦理。
1.有關原屬公開展覽範圍經縣都委會決議剔除之土地,其地主不願參加區段徵收之理由,以及目前擬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地主之意願,請補充說明。有關原屬公開展覽範圍經縣都委會決議剔除之土地,其地主不願參加區段徵收之理由主要包括1.擔心徵收補償公告現值過低;配回抵價地比例過低2.擔心建物、地上物補償認定標準不明。3.農地被徵收後,農保無以為繼。4.農舍非屬甲種建地,妨礙區段徵收配地,將無法獲得原地原位置保留等意見。(詳附錄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p.4-1~p.4-4)2.本案土地除實施容積率外,是否考量增加建築高度限制之規定,將有助於都市景觀與整體環境品質之提昇。為強化園道主軸、新港溪藍綠軸帶、都市活動核心等重要都市空間元素之都市景觀與風貌意象,以及提升與保障開放空間系統之視覺品質,建築物之高度將納入細部計畫之相關管制機制予以辦理。
3.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方式,請於計畫書以示意圖明確標繪其範圍。本特定區計畫其開發方式係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範圍內除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者外,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相關事宜,有關開發方式示意圖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9-1。
(十)其他4.計畫書有關發展現況及調查內容,請儘量更新至最近一年度。相關發展現況及調查更新內容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6.21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審查意見,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及修正主要計畫書(增修部分請劃線)10份、計畫圖2份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及赴現場勘查。遵照辦理。本次檢送資料如下:
1.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10份。
2.修正後主要計畫書(含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10份、圖2份。
3.本府提報縣都委會細部計畫書2份,修正後細部計畫參考圖2份。
(一)有關發展定位、擴大都市計畫之必要性、土地使用(發展課題至實質計畫對應關係)、公共設施用地(廢污水處理及監測管理機制)、都市防災、交通運輸、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等審查意見,原則同意依苗栗縣政府96年5月30日府商都字第0960078885號函送補充資料(處理情形摘要如附件)通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圖(二)人口及產業發展1.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本案計畫人口係以格林勞萊模式預測,園區事業專用區為基礎產業就業人口推估之依據,有關園區事業專用區擬引進之產業類別、開發主體、開發期程及相關鼓勵產業引進措施,請補充敘明,以釐清本案合理之人口及實際用地需求。」,雖經縣府補充說明特定區開發主體及期程,惟未對園區事業專用區作具體回應,仍請縣府依上開審查意見補充說明。1.園區事業專用區在前期區段徵收階段均由本府負責取得,後續則依不同開發方式,納入科學園區或本府主辦工業區開發管理營運。
2.本府工策會正積極辦理土地開發招商事宜,未來將配合本案區段徵收辦理作業期程,預計於民國100年取得用地。
3.為獎勵投資與吸引開發,已訂有多項投資優惠租稅措施。
4.相關產業公司未來十年內仍有擴廠需求,且需求面積達50公頃以上,本特定區之園區專業專用區,可供為擴廠所需用地。
5.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15~p.4-18、p.6-1~p.6-7、p.9-2。
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2.本特定區計畫周邊目前廠商進駐情形、就業人口、衍生住宅需求,以及分派於各縣市鄉鎮之情形,請補充說明。1.截自96年5月份統計,竹南園區進駐廠商總計31家,另周邊包括京元電子、廣源科技園區及台灣保來得公司等大型廠商,與竹南園區連結形成一具相當規模之科技區域,總計引入就業人口約23,003人,由基礎就業人口依經濟基礎模型推導現況員工數所衍生之居住人口約為92,609人。
2.依周邊廠商吸引人口以重力模式分派至各鄉鎮之結果,受區位影響,竹南、頭份兩地區居住人口比例占5成,其次為新竹市及竹北、竹東等生活機能供給較佳之地區(約佔43.6%),其餘外圍的鄉鎮,礙基礎設施困乏且人口較少等原因,其吸引力相對而言則較低。
3.為滿足高科技人才對高品質生活環境的追求,未來預期可吸引部份現有竹南及頭份地區分派人口與其眷屬至設施與規劃較健全之特定區居住。
4.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15~p.4-17、p.6-1~p.6-7。
3.本案請依法劃設足夠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考量前二項審查意見,重新檢討修正計畫人口,並說明其推估過程。1.參考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發展經驗,以平均就業人口密度每公頃220人,推估竹南基地新增18公頃及本特定區增加園區事業專用區合計約41.31公頃,可引進就業人口約9,050人。
2.以格林勞利模型由基礎就業人口、人口乘數(2.14)與人口服務比率(0.22)導出依賴人口,預計可引進約為7,339人進駐本特定區,加上預期吸引原竹南及頭份地區分配就業人口與其眷屬之1成至特定區內居住,此部分吸引人口預計約為4,839人,共計可引入之人口共計約12,179人。
3.配合本案內政部專案小組意見修正相關土地使用配置,可容納人口調整為11,900人,居住密度約為186人/公頃。
4.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6-1~p.6-4、p.8-1、p.8-5~p.8-6、p.8-12~p.8-13。
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本案請依據前開人口及產業發展、區段徵收可行性及下列各項原則等,重新檢討修正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
1.在本特定區功能定位下,應建立本特定區發展核心,提供各項都市生活機能設施,並集中檢討規劃。至於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布,請考量當地實際需求規劃配置。1.發展核心主要藉提供多元都市生活機能,建構一有效吸納園區之商業、生產者服務等發展潛力之核心,故將科(專)區、商業區等得以呈現都市機能定位以及容納多元都市活動之分區,集中規劃於園區邊界與開放空間核心上,以強化與園區發展的關聯並形塑特定區之機能核心。
2.將主要核心機能進一步與園道系統、大型親水公園、都市藍帶(新港溪)、廣(停)等開放空間加以整合,形成兼具都市活力及休憩觀景等多樣化功能之都市核心區域。
3.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已依現況發展與聚落紋理劃設。
4.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7-12~p.7-15、p.8-3~p.8-6、p.8-12~p.8-13。
2.本案應儘量保留現有水文(如新港溪應以現況自然地形地勢規劃,不宜以相同寬度劃設為溝渠用地)、綠色空間、既成道路及現有聚落紋理,請配合修正土地使用計畫,如無法配合修正,請敘明理由。1.現有水文以保留原始線型與斷面寬度劃設,並於水文周邊劃設綠帶用以建構藍綠帶具核心意象空間整合之開放空間。
2.聚落內部之既成道路以劃設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方式以保障原有聚落通行之便利性與權益,農路則與與園道系統進行功能整合與替代,並調整其與台13線之橫交角度,以提昇其交通品質。
3.保留現有聚落紋理為劃設分區原則,提高其原地保留可能性,並藉由道路系統佈設建立其與鄰近分區之緩衝介面關係,減少彼此影響。
4.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4~p.4-5、p.4-26~p.4-27、p.4-31~p.4-32、p.7-14~p.7-15、p.8-1~p.8-13。
(三)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用地3.本案係屬新訂都市計畫,請依都市計畫法45條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以整個計畫區為計算依據,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劃足符合上開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綠地、學校用地)。參考相關審查意見重新檢討修正規劃後,已劃足符合通檢辦法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滿足其服務水準,至於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停)劃設面積,在本次擴大部分,未計園道面積,即已超出擴大部分總面積之10%;而若以全部特定區計算,上述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停)劃設面積,加計園道面積之1/2,亦已超出全部特定區10%。因此,本次新訂都市計畫可彌補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12~p.8-13)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4.為提升計畫品質及擴大視野,請縣府考量增加學校用地規模,留供未來國際雙語學校設校之需要。1.因本府教育局評估特定區附近現有國小及國中,尚可容納未來學生數,故本案將原有大同國中用地適度擴大為文中小用地之方式劃設,以避免發生公共設施閒置問題。
2.為提升計畫品質及擴大視野,未來若有推動國際雙語學校設校之需要,本府將利用區段徵收後之可標售土地---科技商務專用區,提供彈性運用。且此次規劃配置修正已調整為2.14公頃,足敷使用,並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設容許使用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3、p.8-6、p.8-12~p.8-13、p.10-2。
5.本案住宅區、商業區、科技商務專用區及園區事業專用區之規模需求推估,請補充說明。1.特定區各分區需求規模預估如下表所示:分區/用地土地需求估計推估標準需求面積(公頃)農地重劃區至少配回45%48.11非農地重劃區至少配回45%6.00可供建築用地區段徵收私有地需配回抵價地小計54.11商業區每千人不得超出0.45公頃5.22滿足配地最低需求48.89住宅區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最低需求59.45園區事業專用區配合實際需求劃設68.7-71.6科技商務專用區配合實際需求劃設2.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6-4~p.6-6。
6.本案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面積7.24公頃,經縣府補充說明,確有納入計畫範圍之必要,惟該農業區土地未來是否開發為生活服務區,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實際發展需要,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有關「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乙語,建議刪除。遵照辦理,原規劃之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修正為農業區。(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7-14、p.8-2、p.8-7~p.8-8)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四)都市防災本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本特定區計畫請依生活圈及地區發展特性,就維生系統、避難空間及救災路線等,重新檢討本特定區都市防災規劃內容。」,縣府已有相關說明,有關都市災害種類、規模、歷史與都市防災規劃如何相互結合,以及現有聚落之都市防災規劃,請再補充說明。1.區內過去於自然災害方面未曾發生淹水、土石流等災害,且依相關研究亦指出該地區為災害發生低潛勢區,惟應注意地震可能引起之災害。
2.工廠密集的科學園區可能引發火災、爆炸及毒物、化學物質擴散等災害,間接危害鄰近之周邊環境,為防災規劃重點之ㄧ。
3.結合現有聚落之防災規劃,藉由藍綠帶空間整合,以綠帶為滯洪區降低淹水災害影響;並配合現有聚落劃設分區與緊急道路提高防災動線可及性;考量現況聚落與園區發展設置防災據點,並於園區周邊劃設火災延燒防止帶。
4.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6~p.4-7、p.8-26~p.8-32。
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
1.請補充說明交通疏解改善方案路(主要計畫書第8章服務水準為E級)擁擠情形改善成效如何?請預估改善後周邊道路服務水準之變化。特定區未來大眾運輸使用率、運具承載率都提高時,則服務水準可改善為D級。(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16~p.8-17)2.補充資料之停車位需求預估數與主要計畫書需求估計不同,請補充說明。依特定區住宅與商業開發面積,計算各類土地使用停車需求推估目標年停車需求總量為3,594輛,依定通辦法標準檢視,提供不得低於住宅區車輛預估數20%之停車需求進行估計,以每部車30㎡之面積計算,約需2.157公頃之停車場用地。(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6-9~p.6-14)(五)交通運輸3.補充資料僅說明停車場用地應設置之面積,但卻未說明目標年停車位供給量是否滿足規定之數量,請補充說明。若不足,請補充具體之因應對策。規劃後於主要計畫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為1.37公頃,並於細部計畫增設停車場面積約0.8公頃,合計開發後共可提供2.17公頃之停車場用地,可滿足需求面積。同時配合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制定相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更嚴格之劃設標準,以提升整體環境品質及停車位供給。(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8-6、p.8-17、p.10-2)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請補充苗栗縣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後續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檢具本府地政局96.7.10府地權字第0960100547號函(詳附件七)認可本案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詳附錄一),其餘遵照辦理。
(六)區段徵收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
(七)再次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本府自辦理本案以來,已於93.10.28至93.11.04辦理特定區主要計畫與細度計畫第一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依本縣都委會第179次會議決議縮減面積並修正計畫書圖後,於95.6.12至95.7.11第二次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至今。後續若經貴會審議通過,將遵照辦理再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詳附件四)(八)其他1.本案係屬新訂都市計畫,且現行計畫並無「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建議修正計畫案名為「擬定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遵照辦理。詳修正後之主要計畫書、圖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2.有關供公共使用之現有農水路,可否適當調整都市計畫,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或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免再分配土地,由縣府統籌規劃開發,請研究其可行性。本案有關之農水路與排水系統計有大埔圳、新港溪與頂埔支線,處理情形分述如下:
1.大埔圳為農田水利會灌溉溝位於計畫區北界,已於95.4.20本縣都委會179次決議剔除於計畫區之外。(詳附件四)2.新港溪屬區域排水,且多為公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公有有土地於區段徵收前已作為溝渠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故無再分配土地之問題。
3.頂埔支線為農田水利會灌溉溝,僅約有897平方公尺為農田水利會所有,此次規劃配置修改,亦已依委員意見,將頂埔支線劃入公共設施(園道)範圍,由縣府統籌規劃開發。
4.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7-14~p.7-15、p.9-3。
3.有關苗栗縣目前正進行中及擬議中之區段徵收案件,請彙整統計其範圍、面積、實施時間、縣府財政狀況及本計畫辦理區段徵收之優先順位等,以判斷本計畫是否具體可行。1.本府目前全力推動苗栗高鐵特定區與本特定區之區段徵收作業,並無申辦其他相關作業。刻正在辦理之高鐵苗栗車站區段徵收範圍面積205.39公頃,實施時間自95年4月至99年1月,目前已發價完成。
2.本府接續推動本計畫並籌措區段徵收開發費用,目前業已召開跨局室專案會議,展開區段徵收前置作業,俾利都市計畫與區段徵收作業併採齊進,根據本計畫區段徵收之開發費用,擬由本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借支,俟資金到位後,再予歸墊。依本府財政局意見,本案開發財源為縣府平均地權基金,對縣府財務狀況並無形成直接影響。
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9-4。
4.有關近幾年本特定區計畫周邊房地產價格變化情形,請補充相關說明,以判斷本地區發展需求。特定區周邊區段公告現值95-97年間上漲率約26.71%,且區內土地交易價格介於4,100~17,700元/m2,相較於過去不到4,000元/m2,成長幅度明顯可見;此外,計畫區鄰近地區之苗栗縣竹南鎮與頭份鎮,都市地價指數較前期成長,竹南鎮上漲約2.41%,頭份鎮則上漲約0.44%,顯見科學園區與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設置引發用地需求增加,活絡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18~p.4-19)5.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細部計畫草案業已提報縣都委會審議,下次會議請提供參考。遵照辦理。補送本府提報縣都委會細部計畫書2份,修正後細部計畫參考圖2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召開2次會議,經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以96年7月20日府商都字第0960106770號函送修正計畫圖、96年8月7日府商都字第096011494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96年8月24日於會中補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提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本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