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21-審議事項-第7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21
案件id
f6AGu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0月19日第174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4年12月20日府工都字第094014593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於95年1月24日、5月30日、9月21日及96年6月28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0日府商都第0960170577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本會決議55機三機關用地(0.01)農業區(0.01)配合實際土地使用範圍,將未使用之範圍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照案通過。變更範圍以勝利段2111、2117、2123-8地號部分用地為準。本案請縣府查明機關用地權屬及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決定。本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土地權屬為私有地,且使用單位並無使用及徵收計畫,爰同意依照縣府意見變更。
行水區(80.39)保護區(2.34)農業區(3.54)貨物轉運中心區(2.02)河川區(88.29)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4.78)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使用(4.78)道路用地(3.20)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3.20)910後龍溪及二側堤防用地(0.43)河川區兼供堤防使用(0.43)1.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號函示「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辦理。
2.另依水利署二河局協助確認之後龍溪用地範圍變更週邊土地為適當分區。照案通過。調整變更面積(原變十一)1.河川區面積87.96公頃為88.29公頃。
2.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使用面積4.73公頃為4.78公頃。
(4.78)3.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3.16公頃為3.20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及變更範圍與面積,請縣府與水利主管機關妥為校核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決定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水利法規定河川區內即可作堤防使用,應無變更為河川區兼供提防使用之必要乙節,建議採納水利署意見,本案擬變更為「河川區兼供提防使用」部分,修正為「河川區」。
2.擬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部分建議修正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3.本案應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內容業函請水利主管機管校核河川圖籍,並配合套核成果調整變更面積,修正如下表,爰本案同意依照修正後內容通過。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行水區(80.51)保護區(2.34)農業區(3.54)貨運轉運中心區(2.02)堤防用地(1.14)河川區(88.55)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4.7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4.78)道路用地(3.20)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3.20)
- 三、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內7號道路(中正路長度約180M),依現行計畫規定之道路寬度應為15M,惟該府於重製作業時,將該計畫道路寬度誤繕為12M,故後續於修正計畫圖時,建議應將7號道路寬度修正為15M,另相關計畫面積重新丈量結果:住宅區面積自24.20公頃調整修正為24.15公頃(-0.05公頃),道路用地面積自26.29公頃調整修正為26.34公頃(+0.05公頃),以符實際,爰同意依照縣府說明意見辦理。
- 四、本案後續應請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十二)辦理,案內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有關本案應請補充本特定區發展構想及示意圖、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等整體性事項乙節,原則同意照苗栗縣政府於第二次小組會議所送補充處理情形辦理,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二)計畫人口:據縣府補充資料說明,本計畫在未增加住宅區面積、或提高區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前提下,計畫人口擬維持為11,500人,原則同意,並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足部分,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三)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屬管制型計畫,計畫區總面積603公頃中,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即達465公頃,故區內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體育場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偏低,難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應屬同條文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四)交通運輸部分:除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書面審查意見(如下各點),同意照苗栗縣政府96年5月29日府商都字第0960073660號函送補充資料辦理外,其餘原則同意依照苗栗縣政府95年8月28日府商都字第0950113959號函送處理情形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1.現況中正路僅列交通服務水準之評估,卻未列尖峰流量與道路容量,請再補充。
2.各鄰近道路未來年交通流量仍未預測與評估服務水準(辦理情形僅以簡要文字回覆似太簡略),請列表補充。
3.有關本案變更後停車位供需評估之辦理意見回覆,雖已說明現有停車空間已不足應付需求,且無適當公有地補充劃設停車位,目前變更案似乎未有增加發展用地之提議,故仍請提出停車改善方案。
4.有關1/4000比例尺之計畫圖,請補充中正路位置。
(五)都市防災計畫:
1.有關本計畫區內歷年來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淹水潛勢圖及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以及都市防災措施等補充說明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就本計畫區淹水潛勢圖易發生水患地區,妥為規劃相關防救災設施。
2.有關建議改以消防局替代機四作為救災指揮中心乙節,請納入計畫書修正。
3.有關縣府補充資料所提擬依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訂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公館鄉450mm),作為淹水潛勢地區發布警戒之依據乙節,其中450mm基準值之標準似有過高之虞,建請再詳予查明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發布防災警戒狀態之基準值或發布數據後配合妥予修正。
(六)貨物轉運中心整體開發部分:有關本計畫區內貨物轉運中心自民國66年劃設公告迄今,仍未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貨物轉運中心區因地主人數眾多,意見難以整合,且多無開發意願及市場需求,至今未能順利開發,爰上次小組會議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可考量變更為「農業區」,並俟當地確有發展需要時,且有具體之開發計畫時,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乙節,考量該貨運轉運中心區內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列席陳請維持原分區及放寬其使用項目,並表示已整合協調多數地主擬另訂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開發之意願,且縣府業以該府96年3月8日府商都字第0960034689號函復本署建議本案仍有維持貨物轉運中心區之必要,爰建議原則同意維持原計畫貨運轉運中心區之功能,惟本案涉及使用分區調整及檢討允許使用項目部分,及其與本特定區計畫未來整體發展之關聯等事項,縣府仍未提具具體之發展計畫內容,爰本案建議「暫予保留」,並請該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處理情形資料後,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1.有關本案貨物轉運中心區繼續保留之必要性,及其未來發展構想及使用管制調整方向。
2.有關區內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以及本案如擬以市地重劃開發,則應請提供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供專案小組審查參考。
3.有關貨運轉運中心計畫名稱是否需調整及增加容許使用項目內容部分,請配合考量未來整體發展需求及調整方向後,重新檢討修正,並研提具體使用項目。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八)配合都市計畫重製成果變更內容:詳附表二。
1.請將重製部分變更內容納入計畫書之變更內容明細表載明,並重新修正本案計畫書、圖變更內容編號,以資明確。
2.有關縣府補充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修正重製前後面積對照表部分,亦請於納入計畫書中修正。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詳附表三。
2.有關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原報部核定計畫內容漏列「社教機構用地」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乙節,業經苗栗縣政府96年1月16日府商都字第0960008563號函敘明,建議同意將漏列條文補充納入規定,以利執行。
(十)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檢討情形,請將本次貨運轉運中心區檢討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補充計畫面積、相關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
2.有關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檢討情形,請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或請補充既成道路現況分布情形及後續處理方式,以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之規定。
3.計畫書第13頁有關行水區檢討原則內容與本案變更內容不符之處,請妥為查明修正。
4.私立學校用地,計畫書列入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與現行法令不合,請另列項目敘明。
(十一)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
1.有關本案審決變更內容,業經縣府轉繪於新測地形圖上,且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與審決之變更內容相符,並以該府96年5月29日府商都字第0960073660號函送計畫圖到部,本案應請縣府依上開號函送計畫圖作為後續修正計畫內容之依據。
2.本案都市計畫圖重製完成後,後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十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丸利陶器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段113地號等60筆土地丸利陶器公司於民國82年宣布停產後廠區已經荒廢超過10年以上,為該工業區土地尋求符合社會環境及地方需要之利用方式,其土地利用型態應予轉化,變更為商業區及住宅區。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擬定。
附帶條件:本變更案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之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計畫。併逕3建議意見辦理。
2國立聯合大學/苗栗縣苗栗市恭敬段1081地號土地陳情土地座落位置緊鄰聯合大學校地南側,為解決學校停車空間不足問題,與天泉宮協商價購該筆土地,並由學校代為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變更保護區為學校用地1.本案未便採納。
2.據聯合大學列席代表說明,因考量該校校務基金無法支應購買本案土地價金,爰陳請將本案予以撤銷。
3丸利陶器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段113地號等60筆土地本案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由縣府邀集相關單位協調,經相關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無法配合辦理,故續為陳情。1.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式變更為住宅區。
2.與縣府簽訂合理之回饋協議,由陳情人依前述法令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訂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3.擬定細部計畫說明書並附帶條件非經開發及捐獻公設用地與回饋住宅區土地予縣府完成前,土地不得移轉。本案暫予保留,並請陳情人另案依下列各點及「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1.依上開審議規範第10點規定,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應檢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請陳情人整合區內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參與本案開發意願,取得其同意,以利執行。
2.請陳情人依前點確認申請變更範圍後,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製作本案都市計畫書、圖,並依都市計畫法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提送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經該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檢具相關資料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4苗栗市公所/公館鄉公所新東大橋西側道路(苗栗市維新里新東街373號等住處附近路段)為公館鄉下三庄地區通往苗栗市要道,因該路段狹窄彎曲、交通壅塞,亟需設法改善。建請苗栗市公所將新東大橋西側之新東街路段截彎取直,以便利交通、保障人車安全。苗栗縣苗栗市公所95年6月8日苗市工字第0950010509號函略以:「因本所財務困窘,暫緩本案變更都市計畫申請」,爰本案不予採納。
5江冬蘭/恭敬段1803、1805-1、1802地號1.本陳情案前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變更分區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20%。
2.本案基地位於台六線及台十三線交叉口,鄰地及附近建築完成,以二、三、四層房屋為主。本案汽車修理專用區考量多元化經營理念,除傳統修理外,另需有1.室內停車場、2.招待諮詢場所、3.材料倉庫、4.辦公室、5.員工宿舍、6.餐廳廚房等多項設施才能符合實際需求。基於周邊發展及地方發展需求,建議調整汽車修理專用區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80%。1.本案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汽車修理專用區審查意見辦理,即同意調整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20%。
2.有關本案鄰地建物如有違規使用情事,請縣府依法查處。
6徐通良/苗栗市水流娘段38地號1.陳情土地於66.9.1公告為貨物轉運中心區,依88.7.9「訂定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貨運轉運中心應整體規劃,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該地段土地至今尚未完成細部計畫,並因苗栗東西向快速道路(後龍至汶水)於93年通車後,原台六線車輛減少一半。
2.該貨物轉運中心區與東西向快速道路距離僅剩6公尺,10噸卡車都不能進入,已失去貨運轉運中心功能。請將貨物轉運中心改回特定農業區,以符實際使用。併建議意見(六)辦理。
7苗栗市公所/苗栗市勝利段2387地號陳情土地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有,現況未設置公共設施,苗栗市公所積極與退輔會爭取土地加以利用,期能加以整建增加土地附近價值。變更為「社會福利事業用地」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土地雖業由苗栗市公所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惟開闢工程經費及開發時程尚未明確,建議俟實施進度及經費確定後,請公所另案採個案變更方式辦理,本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同意照縣府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8邱卯生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尚有異議,檢送申覆書,請內政部都委會再議。請內政部都委會採納變更明細表第7案(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本案涉及變更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影響層面較廣,仍請縣府依變7案建議意見辦理。
9張碧英/貨運轉運中心區1.本案貨物轉運中心區內土地繳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有案,不宜變更回復為農業區,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為顧及貨物轉運中心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該地區陳情人等願配合辦理市地重劃。轉運中心區,速依苗栗縣政府94年10月19日第174次都委會決議內容核定實施。併建議意見(六)辦理。
10張智霖/貨運轉運中心區1.本案貨物轉運中心區內土繳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有案,不宜變更回復為農業區,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為顧及貨物轉運中心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該地區陳情人等願配合辦理市地重劃。
轉運中心區,速依苗栗縣政府94年10月19日第174次都委會決議內容核定實施。併建議意見(六)辦理。
11張碧英等/貨運轉運中心區1.本區私有地主59人有效問卷調查32人佔54%,私有土地面積約5.6477公頃,有效問卷調查面積約4.2678公頃佔75%。
2.有效問卷100%希望儘快開發,並願於細部計畫、市地重劃時,願意立同意書協助開發。
3.強烈希望變更為商業區及住宅區。
4.若維持原「貨運轉運區」時,希望擴大容許使用項目(如調查表:餐飲服務、金融服務及零售業、大型量飯店、超級市場、家具業、交通運輸工具之買賣、修理業、服務業等)。
5.放寬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240%。併建議意見(六)辦理。
12張碧英1.本區位於中山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與東西向汶水-後龍快速道路平面交會處,為本縣東西、南北幹線交通之要衝,應儘速開發使用,促進地方繁榮。
2.本縣將朝科技及觀光休閒大縣發展,本區位居交通樞紐,更須扮演人潮調節、休憩導引吞吐功能。
3.前96.1.30曾檢送「本區地主意見調查表」在案,充分顯示本區地主殷盼儘速開發之期望,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並儘速開發貨運轉運中心並擴大容許使用項目。併建議意見(六)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美化進入苗栗市門戶兩旁之景觀。
4.檢送「彰化交流道貨運轉運中心區」,容許使用範圍,以供參考,並請酌情擴大容許使用項目及提高容積使用率,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符合地方需求及眾地主之殷盼。
5.懇請都委會審查諸公,體恤地方長期企盼之情,相信政府能以民意為依歸,做出最接近民眾需求之決策,甚感德便。
13林欽郎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特定區自編定迄今,將屆30年未曾檢討,嚴重影響地方(內麻區)發展,建請納入都市計畫第四期通盤檢討,將新東街以南,經國路以西,開放為住宅區,以利地方發展。將新東街以南,經國路以西,開放為住宅區。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刻推動擴大苗栗都市計畫及第1期優先發展區細部計畫,對陳情所指地區尚無相關開發計畫,且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陳情人如有住宅區開發需求,可自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目前建議仍維持原計畫,本案同意依照縣府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14邱卯生/苗栗市恭敬段1082地號等6筆土地1.本人所有座落苗栗市恭敬段1082地號等6筆土地自民國63年間被政府編為都市計畫保護區禁建使用至今已過30多年,在民國89年10月間給地主申請使用,本人在申請期間內依照政府規定要捐40%作為公共設施,本人無異議同意在案。
2.自民國90年至94年5年中間作業完成,95年由縣府提送中央批審已過1年,迄今無下落,懇請貴部核准速辦是盼幸甚。
3.本案土地地勢平坦,臨後汶30米公路邊,市內地離苗栗市區只500米,國立大學附近極有發展之地。陳情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由苗栗縣府提送貴部批准事過一年迄今全無下落懇請貴部核准速辦事盼。本案涉及變更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影響層面較廣,仍請縣府依變7案建議意見辦理。
附表一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通檢部分)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變一計畫年期調整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一一○年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予以變更計畫年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計畫人口調整一一五○○人一三○○○人計畫區人口至民國九十三年底已達一一三○一人,依歷年人口成長情形及未來發展需要,調整為一三○○○人。併建議意見(二),維持原計畫11,500人。
機一機關用地(0.16)自來水事業用地(0.16)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三變三機二機關用地(0.74)自來水事業用地(0.74)現況為自來水廠,配合公用事業名稱及實際使用狀況予以變更之。自來水事業用地分別編號為「水一」(原機一)、「水二」(原機二)。
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計畫圖重製後調整都市計畫分區邊界,擬配合調整用地面積為0.83公頃,爰本案建議除將新計畫面積修正為0.83公頃,並請補充變更理由,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四機七機關用地(0.76)電力事業專用區(0.76)現況為電力公司使用,為符合實際用途,及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統一書圖名稱予以變更。台電公司目前似尚無民營化需求,建議將新計畫「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
五變五、逾12機三南側農業區(0.01)機關用地(0.01)1.現況已為勝利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建築使用。
2.勝利段2124-2地號,苗栗市公所已取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捌字第0940000619號函)同意變更函。1.變更範圍包含勝利段2124-2部分土地及2123-6地號上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建築物座落之部分土地。
2.編號併為「機三」。本案除變更理由請補充敘明現況守望相助隊建築係由苗栗市公所管理,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六、逾14機五機關用地(0.46)電信事業專用區(0.46)現況為電信局使用,故配合實際需要及該目的事業使用予以變更。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機關用地中華電信公司已無電信使用需求,並另案委託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爰本案建議暫不變更,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機十機關用地(1.07)電信事業專用區(1.07)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規定之分區用語,建議將「電信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
七變七、人3、逾17、逾19計畫區西北側保護區(0.72)住宅區(0.72)1.地勢平坦,且緊鄰聯合大學,極具發展潛力。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範圍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自願捐贈不得低於變更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於本通盤檢討案報部審查前,提送細部計畫到府審查,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1.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因人口成長趨勢減緩,本次通盤檢討計畫人口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面積亦不增加,且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就計畫區內之保護區土地進行檢討及研提整體性發展構想、計畫或變更原則,爰本案建議應仍維持原計畫,以符本次通檢整體原則。
2.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於縣都委會審議時係考量本案似可提供聯合大學學生校外住宿宿舍之需求,乃採納其陳情建議,惟據聯合大學列席代表說明,該校並未與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簽訂類似合作興建校外學生宿舍之契約,二者說明顯有落差,爰有關聯合大學學生住宿需求部分,請聯合大學詳予調查該校學生住宿供需情形,整體考量研提具體因應方案,如有需配合興建學生宿舍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八人32油一加油站用地(0.21)加油站專用區(0.21)1.為符合實際用途,及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統一書圖名稱予以變更。
2.油二用地原屬於1.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部分,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加油站用地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油二加油站用地(0.56)加油站專用區(0.28)乙種工業區(0.28)乙種工業區,未符合當時興建加油站相關法令,因此於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加油站用地。但本加油站用地面積遠高於非都市土地加油站面積限制,造成過多土地閒置,無法充分利用。
3.油二用地除現況已作加油站使用及其以東八米土地部分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其餘部分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為乙種工業區部分,請縣府參照相關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研提自願捐贈回饋措施。
3.有關上開自願捐贈回饋措施,應由縣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否則仍維持原計畫功能,並配合變更名稱為「加油站專用區」。
九人49、逾23貨物轉運中心區貨物轉運中心區(7.83)轉運中心區(7.83)配合該分區調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許使用項目內容,變更分區名稱。位於東西向快速道路(後龍至汶水線)以南之貨物轉運中心區併建議意見(六)辦理。
十人52、逾15國立聯合大學保護區(1.88)大專院校用地(1.69)道路用地(0.19)1.該校於民國五十八年由聯合工專使用迄今,部分校區位於苗栗都市計畫區(屬於大專院校用地),部分位於本計畫區(屬於保護區)。
2.為符合學校實際整體利用,校區位於本計畫區內之保護區者,變更為大專院校用地。
學校用地西北側保護區,現況已開闢為道路使用,為符實際,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保護區變更為大專院校用地者,變更範圍以恭敬段1065、1066、1067、1796、1797-4地號全部土地及1051、1052、1055、1069、1797、1810、1811、1812、1813、1818-1地號部分土地為準。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國立聯合大學全校校區示意圖,以利瞭解本案變更位置與現有校區間之關係。
2.本案變更範圍地形陡峻部分,應維持原地形、地貌,使用則以植栽綠化為主。
行水區(80.16)保護區(2.34)一後龍溪及二側農業區(3.44)河川區(87.96)1.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示「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辦理。
2.另依水利署二河局併重製部分變9案建議意見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貨物轉運中心區(2.02)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4.73)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使用(4.73)道路用地(3.16)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3.16)堤防用地(0.43)河川區兼供堤防使用(0.43)協助確認之後龍溪用地範圍變更週邊土地為適當分區。
二變八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研擬防災據點、防災路線及指揮急救系統等內容,供緊急避難參考。詳都市防災計畫。併建議意見(五)辦理。
三變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1.因應第三次通盤檢討分區變更所需。
2.為解決停車空間不足問題,增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
3.增訂退縮建築規定。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附表二配合重新檢討重製成果圖研提之變更內容明細表(重製部分)變更內容備註本會專案小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96.03.13縣都委會第191次決議組建議意見11本計畫圖之比例尺原三千分之一計畫圖新一千分之一計畫圖1.為提高計畫圖之精確性,以符合現況並利於執行。
2.原計畫圖(比例尺1/3000)年代久遠,其地形地物與現況地形地物差異甚大。
3.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照案通過。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2本計畫之計畫面積重製前計畫面積(603.00)重製後計畫面積(592.58)重製後計畫面積係採新測圖重新丈量之面積(詳表三、表四)。照案通過。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區西北側範圍線S400,S612等樁位保護區(0.01)道路(0.01)因現況已開闢為道路,配合現況變更。照案通過。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通檢變10案變更保護區為道路用地漏列範圍之面積,爰本案建議除應併入通檢部分變10案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44計畫區內公(兒)一南側住宅區及農業區界樁S152,S153號樁位。
農業區(0.04)住宅區(0.04)1.住宅區及農業區界樁測釘成果與原計畫不符。
2.因地籍已依樁位成果分割,且已發照建築,配合樁位成果變更。照案通過。1.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因釘樁錯誤造成部分農業區土地已發照建築使用,擬配合現況變更為住宅區,爰仍請縣府查明本案係究因配合計畫圖重製抑或釘樁錯誤造成,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決定。
2.本案係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備註本會專案小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96.03.13縣都委會第191次決議組建議意見55機三機關用地(0.01)農業區(0.01)配合實際土地使用範圍,將未使用之範圍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照案通過。變更範圍以勝利段2111、2117、2123-8地號部分用地為準。本案請縣府查明機關用地權屬及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決定。
保護區(0.01)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2)67六號道路西側之十公尺計畫道路保護區(0.01)道路用地(0.01)1.已開闢道路現況與樁位成果不符。
2.為符合實際配合道路開闢情形變更。
照案通過。本案除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於計畫書敘明理由,以利查考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0.10)農業區(0.10)78機九農業區(0.01)機關用地(0.01)1.配合實際土地所有權屬範圍,將非該機關所有之土地併同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2.配合實際土地使用範圍,將部份國有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照案通過。1.變更範圍以五谷岡段718、719及2123-8地號部分用地為準。
2.機關用地變更為農業區範圍,以五谷岡段718(私有)、719(私有)地號部分用地為準。
3.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範圍,以五谷岡段2123-8(國有)地號部分用地為準。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一機關用地(0.16)自來水事業用地(0.16)機二機關用地(0.83)自來水事業用地(0.83)現況為自來水廠,配合公用事業名稱及實際使用狀況予以變更之。照案通過。調整機關用地二面積0.74公頃為0.83公頃(原變三案),餘仍依部專案小組決議內容。併入通檢部分變3案建議意見辦理。
910後龍溪及二側行水區(80.39)河川區(88.29)1.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示「河川及照案通過。調整變更面積(原變十本案除下列各點及變更範圍與面變更內容備註本會專案小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96.03.13縣都委會第191次決議組建議意見保護區(2.34)農業區(3.54)貨物轉運中心區(2.02)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4.78)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使用(4.78)道路用地(3.20)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3.20)堤防用地(0.43)河川區兼供堤防使用(0.43)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辦理。
2.另依水利署二河局協助確認之後龍溪用地範圍變更週邊土地為適當分區。一)1.河川區面積87.96公頃為88.29公頃。
2.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供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用)使用面積4.73公頃為4.78公頃。
(4.78)3.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3.16公頃為3.20公頃。積,請縣府與水利主管機關妥為校核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決定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水利法規定河川區內即可作堤防使用,應無變更為河川區兼供提防使用之必要乙節,建議採納水利署意見,本案擬變更為「河川區兼供提防使用」部分,修正為「河川區」。
2.擬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部分建議修正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3.本案應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附表三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87.2.3核定公告)變更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同原條文。本案除原計畫條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二」係屬誤繕,應修正為「三十條之二」,以及變更後條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二」應修正為「第三十五條」以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十,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含十五公尺)縱深三十公尺以內之住宅區容積率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十,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含十五公尺)縱深三十公尺以內之住宅區容積率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三、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貨物轉運中心區係為增進貨物轉運、儲存、批發之功能,其土地及建物之容許使用類別及項目如左﹕使用類別使用項目
- 一、貨運轉運服務業1.貨運公司及貨運行辦事處。
2.貨運公司場站、卸貨場及其有關設施。
3.汽車修理業務。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二、批發倉儲集貨業1.倉庫(一般倉庫、冷凍倉庫、通棧倉庫)儲存業務。
2.從事商品之加工、處理、倉儲、批發、配送等一貫作業之批發商品。唯嚴禁經營零售行為。
3.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三、其他必要之共設施擬定細部計畫時再予以劃設。
貨物轉運中心區應整體規劃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四、轉運中心區係為貨物轉運、儲存、批發等之功能,其土地及建築物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如左:
使用類別使用項目
- 一、貨運轉運服務業1.貨運公司或貨運行辦事處。
2.貨運公司場站、卸貨場及其有關設施。
3.汽車修理服務業。
4.貨櫃運輸集散場及營運性停車空間。
5.報關行、托運行辦事處。
6.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二、批發倉儲集貨業1.倉庫(一般倉庫、冷凍倉庫、通棧倉庫)儲存業。
2.從事商品之加工、處理、包裝、倉儲、批發、配送等一貫作業之批發商品。
3.大型量販店、家俱業。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三、物流分配相關業1.從事商品之加工、處理、倉儲、分類、配送等作業者。
2.超級市場、家俱業。
3.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四、產業交流相關設施(如:研發、資訊交流、創投、培育等)。
- 五、會議、展覽展示及商務旅館相關設施。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轉運中心區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1.增修訂。
2.變更分區名稱,並增修訂容許使用類別與項目。併建議意見(六)辦理。
- 五、電信事業專用區及電力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增訂條文。除「電信事業專用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案建議意見修正為「電信專用區」,以及「電力事業專用區」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建議意見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並移至第8點規定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汽車修理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六、汽車修理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1.條次調整。
2.修訂使用強度。1.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於原條文訂定前,部分土地已依法取得建照完成建築使用,其核發建造執照時之建蔽率即為60%,為保障民眾權益,並考量汽車專用區建物多為2層樓之使用型態,爰同意將建蔽率修正為60%,容積率則因配合建物使用型態,勉予同意調整為120%。
2.請將具體變更理由及相關背景納入備註欄補充敘明,以利查考。
- 八、加油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七、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1.條次調整。
2.修訂分區名稱。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機關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八、機關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1.條次調整。
2.增列自來水事業用地。本案除下列各點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增列「電力事業用地」。
2.據縣府代表補充說明,原計畫機關用地建蔽率應為「百分之五十」,原計畫及變更後條文內容均為誤繕,請一併修正。
- 六、學校﹕(一)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二)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九、學校﹕(一)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二)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大專院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1.條次調整。
2.增訂大專院校用地管制要點。本案除(三)大專院校用地應增列「坵塊圖上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林相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社教機構用地﹕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物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90年5月10日發布實施)。
- 十、社教機構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物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1.90年5月10日發布實施。
2.增訂使用強度。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一、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1.條次調整。
2.修正(一)內容。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為考量都市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退縮建築部分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住宅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者,超過部份每150㎡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增列條文。本案建議除增列「基地情形特殊者,經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從其規定辦理」,以資周延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