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21-審議事項-第8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幼獅工業區東北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21
案件id
kv5kd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21日第14屆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4年5月18日府城鄉字第094012492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林委員俊興、張前委員元旭、黃前委員光輝、馮前委員正民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4年6月20日、11月10日及95年2月16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桃園縣政府95年5月17日府城鄉字第0950141183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到部,提95年6月27日第636次都委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涉及大規模農業區變更,案情複雜仍須釐清,請桃園縣政府會同申請人依下列各點…,研提具體計畫內容及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並製作處理情形對照表,交由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召開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案經桃園縣政府96年3月13日府城鄉字第0960072937號函送依本部都委會第63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及修正後計畫書到本部營建署,並於本(96)年3月30日、8月28日召開第4、5次專案小組會議,因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適逢馮前委員正民於本(96)年6月30日任期屆滿,專案小組委員人數僅為4人,為期審慎周延,建議另增專案小組成員,並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林委員俊興、孫委員寶鉅、劉委員佳鈞,及新增之楊委員重信、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碧瑩等共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本(96)年10月26日召開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如附錄)所提方案(一),請桃園縣政府將本案納入「楊梅都市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辦理,並請該府於進行該地區通盤檢討規劃時,參酌本部都委會95年6月27日第636次會議決議(如附件一)及本會專案小組96年8月28日會議建議意見(如附件二)整體規劃,以利都市健全發展。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一、有關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於96年8月28日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建議由專案小組赴現地勘查,惟考量專案小組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專案小組人員僅餘4人,另由本部都委會幕僚單位另案簽奉核可新增楊委員重信、賴委員碧瑩、周委員志龍等3位委員,為使上開新增委員先行瞭解本案計畫內容,爰由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先行召開會議聽取桃園縣政府及申請人簡報相關內容,如必要時再安排專案小組赴現地勘查,先予敘明。
- 二、本案擬變更大規模農業區為住宅區,因涉桃園縣之農業區發展政策定位,前經本部都委會95年6月27日第636次會議決議退請桃園縣政府就本案是否符合楊梅交流道特定區計畫之劃設意旨、該縣農業區發展政策,及大規模住宅區開發造成都市無秩序發展及衍生地區公共設施不足等問題表示意見,案經桃園縣政府96年8月3日府城鄉字第0960253595號及96年10月24日府城鄉字第0960359620號函略以:「本案雖於93年7月21日縣都委會審議通過,惟近3年來,申請人始終未能通過內政部審查,加諸本案開發地點係緊鄰本縣刻正推動之首座『野生動物保護區』,故為避免其周邊土地因不當開發造成破壞重要棲地情事,同意依鈞部都委會95年6月27日第636次會議決議三,將本案納入楊梅都市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中辦理。」
- 三、基於縣府對本案所提上述之意見,以及考量有關本部都委會636次會議決議請縣府補充說明事項(如:開發所造成之社會外部成本、地區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之負擔如何因應等),縣府尚無法提出具體處理方案,且桃園縣政府目前正積極推動生態保育,本案與周邊環境之關聯性似有再全盤考量之必要,爰建議下列二方案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一)方案一:依縣府來函意見,將本案納入「楊梅都市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辦理,並請桃園縣政府進行該地區通盤檢討規劃時,參酌本部都委會95年6月27日第636次會議決議(詳附件一)及本會專案小組96年8月28日會議建議意見(詳附件二)整體規劃,以利都市健全發展。
(二)方案二:退請桃園縣政府參酌本部都委會95年6月27日第636次會議決議及本會專案小組96年8月28日建議意見,重新提請縣都委會審議,俟研獲具體可行之處理意見後再行報部。
附件
- 附件一本部都委會95年6月27日第636次會議決議文:
本案因涉及大規模農業區變更,案情複雜仍須釐清,請桃園縣政府會同申請人依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研提具體計畫內容及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並製作處理情形對照表,交由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附表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處理情形查核表: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桃園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壹、總則
- 附件二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6年8月30日會議建議意見:
(一)考量本計畫前曾提請本部都委會95年6月27日第636次會議審議,會中多位專家委員曾對本案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加以本次專案小組會議因逢馮前委員正民於本(96)年6月30日任期屆滿,專案小組委員人數僅為4人,為期審慎周延,建議另增專案小組成員,並建請由本部都委會幕僚作業單位另案簽奉核可後,儘速安排專案小組赴現地會勘及召開聽取簡報會議,屆時開會通知單並請副知本部都委會其他專家委員共同參與,俾利繼續研擬意見。
(二)有關桃園縣政府96年8月3日府城鄉字第0960253595號函送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一),其中桃園縣政府處理意見尚屬明確,惟申情人答覆文字部分帶有情緒性字眼,並未就實質內容進行回復,爰本案仍請縣府會同申請人依第4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下各點)及本次會議中交通部運研所及本署下水道工程處所提書面意見再行補充相關說明資料並於現地會勘(會勘時間另以開會通知單通知)前,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送署。
1.本案雖經桃園縣政府96年3月13日府城鄉字第0960072937號函表示:「…本案經會簽本府農業局後發現,申請開發地點正緊臨本縣刻正推動成立之縣內首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規劃地點…」及「本府明確推動該地區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政策,本申請開發案勢必衝擊當地自然生態,違反縣府推動自然保育之整體目標。」,惟上開意見對於本案後續推動及執行之影響,縣府於本次(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仍未作具體之意見表示,且上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能否成立亦未明確,本案仍請縣府就上開號函說明事項對本案推動及後續執行之影響,及731號埤塘成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與本案之關聯、兩者間是否相互競合等補充具體說明。
2.有關本部都委會第636次決議事項第1、2及第3點(詳附件二),縣府補充說明僅提及「此類開發申請案件勢必衝擊影響當地的自然生態環境」,惟未就上開決議事項各點內容明確表達縣府之立場與意見,爰請縣府就政策面(農業發展或生態保育)具體表示是否同意本案變更內容,抑或同意本案得有條件開發,或有其他具體處理方式等,併同上開本部都委會第636次會議決議事項各點內容逐項具體回應說明。
3.請桃園縣政府應先整合內部各相關單位(城鄉局、農業局)意見並徵詢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申請人)及陳情團體意見後,再將具體且有共識之處理意見送署,俾利本會專案小組研擬意見之參考。
(三)本案如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審查意見(一)評估認為確實符合本特定區規劃意旨、該縣農業發展及生態保育等政策目標得以變更及開發,則請桃園縣政府協助申請人依下列各點及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5年2月16日召開本案第3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審查意見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重新修正計畫書、圖送由桃園縣政府查核無誤後,再行送署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研擬審查意見。
1.有關本案計畫內容與周邊環境之關聯性,應請縣府協助申請人依上位及相關計畫之指導先予確定,並請配合本案計畫定位適當修正本案規劃內容,使其與周邊環境之關聯性相呼應,例如:縣府如將本案開發之住宅定位為可獨立發展之住宅社區,本案則可能朝發展為封閉社區進行規劃;如認為應與周邊環境共生,則該住宅社區範圍外緣部分則應與周邊環境有良好之銜接界面,而非如申請人所提供圖面呈現之封閉系統。
2.本案如開發後,計畫範圍周邊既有之溜池、貨櫃場應如何處理,亦請預為考量,研提具體因應方式。
3.據本案申請單位說明,本案擬以開發為生態社區為目標,惟本案目前之計畫內容與生態社區之規劃理念多有不符,建請申請人應多參考歐洲生態社區規劃理念及開發實例,並配合修正本案計畫內容,如;基地開發與周邊生態環境如何建構共生和諧之界面,而不互相干擾、基地省能、保水如何處理、雨水、中水系統如何排放及植栽、建築採光座落如何配置等事項,皆應詳予考量規劃,並納入細部計畫中規定辦理。
4.為瞭解本案計畫合理性及可行性,請申請人先行提出本案住宅社區整體開發計畫(含社區及建築規劃設計圖面)及財務計畫,供本會專案小組研擬審查意見之參考。
5.有關本案擬開發為綠色生態社區部分,建議申請人應先洽當地自然生態保育團體協助瞭解並調查當地動、植物棲息特性,作為本案環境規劃之依據。
(四)有關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列席代表就該屬731號埤塘之意見,併請縣府及申請人參辦。
1、先進公司規劃範圍,未影響該公司蓄(供)水計畫,惟排水系統應獨立,以免影響蓄水池水質。
2、731號埤塘土地惠請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1條規定,辦理徵收或撥用。
(五)交通部運研所書面意見:
1、本次答覆意見中周邊道路分析僅選擇兩條似嫌過少,請補充詳細評估。
2、本次答覆意見中道路容量估算之意見如下:
(1)有關本案之主要出入道路容量估算偏高,請再查明各項調整因子加以調整。
(2)南邊高速公路旁之既有道路容量估算偏高,後段請以柏油路面6公尺計算容量。
3、有關交通運輸聯外道路系統之答覆說明係以變更區衍生之交通量進行分析,並未考量周邊道路原有及成長之交通量,請補充並列表本區域開發後至目標年周邊道路之流量與容量情形,並評估服務水準。
4、有關交通運輸與聯外道路系統之答覆說明之各假設(如交通流量),宜列出依據為分析基礎。
5、本案開發前與開發後基地本身與周邊停車位供需情形仍未補充。
(六)本署下水道工程處書面意見:
1、本區域範圍人口數及污水預估量為何?請說明。
2、以P6‧第四項人口戶數為262戶預估,其污水量應不超過300CMD,以此規模之汙水處理廠興建,需1800萬到2500萬間頗不符合經濟規模,如使用污水套裝處理設備,其花費為450萬到550萬間即可達到污水放流標準‧3、附2-8頁第四項請修改中水系統;為經生物及物理淨化之污水,可排至生態溼地淨化處理,經淨化後與雨水系統混合後可做景觀及澆灌使用。
4、附2-8頁第四項污水系統;雨水系統污水系統必須分流,污水為家庭生活污水及糞便,以污水管線系統收集後,排到污水處理廠做生物及物理淨化後符合排放標準,就可排出污水處理廠到中水系統或雨水系統。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學會更基地緊鄰保育界向來相當重視之一塊珍貴濕地(自來水公司731號埤塘),本開發申請案致使該濕地面臨遭受破壞之危機。
已於該濕地發現稀有的台北赤蛙、雙截蜻蜓,及珍貴的金錢草、黃花杏菜等濕地動植物,凸顯了731號埤塘的珍貴生態。台灣本土保育界長期為保留該口埤塘多方奔走,終於在桃園縣政府的協助下得以推動成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形式,讓該口埤塘出現永久保存之契機,惟若於此關鍵時刻,同意鄰近地區開發此龐大之住宅區,勢必危及該口埤塘日後之保留,故在此強烈建議駁回該私人申請案件,以符合政府推動生物多樣性之政策。建議駁回本案。併建議意見(二)、(三)-5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