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31-審議事項-第10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31
案件id
93cmN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1月15日第322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6年12月7日高市府都四字第096006392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會96年10月30日第669次會議委員所提下列各點意見之處理情形,請補充說明。
(一)本案都市更新係擬就目前閒置之台鐵調度場站及臨港線舊有鐵路廊道土地賦予新的都市機能,以期達到活化土地及都市再發展之目標,有其正面意義,惟就高雄市整體都市計畫或都市發展之紋理與脈絡觀之,都市更新卻未必均需賦予高使用強度之發展模式,建議本案再深入思考如何透過都市更新之過程,凸顯原有之都市空間環境特色及條件,進而強化整體都市競爭力。
(二)本案更新範圍內大多數為台鐵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在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對目前閒置低度利用之場站土地賦予新的都市機能與較高使用強度時,建議應從高雄市整體都市發展角度,思考如何積極扮演創造公共利益之重要關鍵角色,有關本案都市更新開發應負擔之開發義務項目、內容及其負擔比例,建議市府應再予精算,據以檢視目前擬將台鐵臨港線舊有鐵路廊道土地規劃作為輕軌路廊、園道及自行車道並由台鐵負擔提供之方案,是否真正切合當前都市發展需要。
(三)本案後續應請補充有關都市更新範圍內擬規劃設置流行音樂中心與引入創意文化產業之具體規劃構想,以利審議。
(四)建議檢視本案都市更新發展定位與當前高雄市都市發展政策是否一致,尤其在提升都市觀光遊憩發展層面,建議可考量引入更多元之都市空間體驗與遊憩活動,藉以凸顯高雄都市發展之風貌與特色。
- 二、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建請高雄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計畫書第73頁有關實施進度「(一)主要計畫變更審議完竣及公告實施:96年12月。」及「(二)後續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都市更新及事業開發作業。」等節,請配合前開第一點予以適度之修正。
- 四、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五、逾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1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高雄市前鎮調車場鐵路用地1.本局經管前鎮調車場之「鐵路用地」變更為「輕軌捷運專用區」(3.5407公頃),請高雄市捷運局依法辦理有償撥用。(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p53、54、55)。
2.本局經管前鎮調車場之「鐵路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1.4006公頃)應依法辦理「有償撥用」,不宜優先納入跨區變更負擔公共設施。(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p52)。1.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又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0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有償撥用」,且本局並無開發「輕軌捷運專用區」法源依據,爰請高雄市捷運局依法辦理有償撥用。
2.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包含本局經管路廊土地約24公頃,應以該等土地列為優先負擔標的,不宜以本局經管之前鎮調車場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作為優先負擔標的為合理。
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6年11月22日邀集各相關部會及高雄市政府與本局等單位研商「高雄都會區輕軌捷運輸系統高雄臨港輕軌建設」獲致結論:
有關高雄市政府爭取以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處理臺鐵前鎮調車場用地部分,仍請高雄市政府依相關法規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惟考量高雄市政府初期投資負擔問題,臺鐵局同意初期先以出租,再分期撥用方式辦理。並經行政院96年12月6日院臺交字第0960054660號函同意(如附件)。同意依行政院核定之「高雄都會區輕軌捷運輸系統高雄臨港輕軌建設」案,前鎮調車場用地部分,依相關法規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爰前鎮調車場用地都市計畫全部由現「鐵路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供輕軌建設及相關開發使用。
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