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31-審議事項-["第11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甲種工業區、港埠用地,部分港埠用地為道路用地)
會議紀錄id
MOIO6731
案件id
U16pV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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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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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6年10月18日第344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6年12月1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6016208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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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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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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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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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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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計畫書較為簡略,請基隆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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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96年10月16日第668次會議委員所提下列各點意見之處理情形,請補充說明。
(一)本案都市更新範圍緊鄰和平島水岸地區,建議應思考如何藉由本案之都市更新開發及海岸水景空間環境之營造,促進當地多元風貌之海岸景觀及有效串連海上藍色公路之景點,進而帶動國民對海洋文化更深一層之體驗與認同。
(二)本案和平島東南側水岸都市更新範圍內之更新方式,擬分成由港務局自行辦理地區及市府優先辦理地區等二處,建議考量一併納入規劃辦理都市更新之可行性,以收相輔相乘之效。
(三)本案公有土地都市更新規劃構想似乎偏重住宅及商業開發,缺乏對和平島水岸地區整體發展需求之考量,建議應就本案都市更新對和平島周邊地區整體都市風貌轉型之影響與可能效益進行評估,檢討調整更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規劃與都市空間配置,以增進整體公共利益。
(四)本案都市更新地區鄰近和平島及正濱漁港,對於未來和平島及漁港發展之影響至鉅,在辦理都市更新時,建議應同時思考未來漁港如何轉型發展及如何促進和平島周邊地區之整體發展。
(五)本案土地大多數為公有土地,建議應從和平島周邊地區整體都市發展、觀光遊憩及市民生活需求等層面通盤考量,透過公有土地辦理都市更新之契機,解決當地長期都市發展所遭遇之瓶頸與課題,並提供觀光遊憩及市民生活所需之公園、綠地、廣場等開放空間。
(六)本案緊鄰和平島水岸地區,建議應思考如何透過都市更新與更細膩的都市設計手法,規劃更精緻的都市水岸空間,營造優質美感的水與綠環境,進而增加基隆市民體驗及親近都市水岸情境空間的機會。建議本案都市更新後之建築物應儘可能採低樓層及低建蔽率方式設計,儘量增加公共開放空間,進而思考如何保留舊有文化地景與歷史記憶空間,及形塑新的都市創意空間與環境氛圍,來凸顯和平島水岸地區之空間環境特色,並再加強有關水岸空間與環境氛圍之細緻規劃設計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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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整體發展構想、交通影響分析、土地權屬、藍色公路規劃之配套措施、本地區環境條件與災害情形、住宅區區位之適宜性等,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至於本案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如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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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續辦理事項:
(一)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建請基隆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