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31-審議事項-第4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1階段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31
案件id
X834x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12日第34屆第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6年7月6日府建城字第096018787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楊委員龍士、王委員小璘、林委員俊興及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6年11月23日聽取台中縣政府簡報完竣,並獲致初步建議意見,鑑於縣政府本次報核之計畫變更內容僅為第1階段部分,至尚未報核部分(即擬議中第2階段內容)仍由該縣都委會審議中,專案小組無法通盤瞭解本案整體發展構想與實質變更內容之關聯性,進而提出具體建議意見,故建請縣府儘速將第2階段計畫內容提經該縣都委會審議後,併同第1階段內容將全部書、圖等資料一次報部審議,以資完備,為求周延,爰先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23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辦理後再行報核。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23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參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報核「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實質變更內容僅為第1階段部分,至尚未報核部分(即擬議中第2階段內容)仍由該縣都委會審議中,因案情複雜,恐難於近期併第1階段內容報核。惟基於通盤檢討之整體考量,請縣政府審酌下列各點後,重新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及相關資料報部,交由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繼續研提建議意見。
- 一、由於縣政府所送計畫內容僅為第1階段部分並不完備,無法通盤瞭解本案整體發展構想與實質變更內容之關聯性,且有關第2階段實質變更內容幅度廣泛,涉及許可發展區之劃設、計畫人口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增減、交通系統規劃等,如驟然僅就第1階段先行審議,恐未能與尚待報核第2階段部分銜接,勢將影響都市整體規劃發展,有失辦理通盤檢討之目的,基於上述考量,建請縣府儘速將第2階段計畫內容提經該縣都委會審議後,併同第1階段內容將全部書、圖等資料一次報部。
- 二、所送第1階段部分內容,如有涉及配合公共建設之需或預算執行時效,需迅即辦理都市計畫部分,可先行抽出報部審議。
- 三、有關本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件共3件,併請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核。
「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1階段)」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林令敏/豐原市中正路348號(豐原市豐原段767-88、767-277、767-299等3筆土地)本區位有銀行、醫院、診所及零售商品等行業係無商業。交易最為頻繁的地帶,且為豐原市區中心點,因次確實需要調整為商業區。建議將本區路段臨接中正路段由目前住宅區改為商業區。
2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市豐陽段572、571、563、597、598地號為何計畫道路捨直取彎。
為何計畫道路未經建議人協調是否有圖利他人之嫌。
因建議人之土地皆已建築房屋,如照現計畫影響權益至鉅,請慎重計畫否則提起抗爭及訴訟。請恢復原來計畫道路位置。
3吳國亨等6人/豐原市豐年段1063、1065、1069、1060、1062、945、943號地號1.陳情土地面積達數公頃土地、位處於豐原市中心、編定為甲種工業區,迄今已逾40無法開發利用,又要繳稅損失慘重。
2.民國63年間計畫在此地上開設與、網球拍等運動器材製造外銷工廠之用,奈無路可走,期待至今30年「無數商機只能任其走失」。
3.豐原市公所正在上開土地辦理通盤檢討、懇請徹底解決此地交通問題,使其能發揮「土地高度利用價值」,免致市中心黃金地段什草叢生,任其荒廢,遇到乾旱半夜發生火警又造成公共危險,危害居民生命安全。而40年來竟然無路可走,嚴重損害地主權益,社會經濟政府稅收。
4.本案曾經台中縣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同意辦理(台中縣政府93.11.22府建城字第0930304926、93.11.24本人申請書檢送同意書圖、台中縣政府9311.30府建城字第0930308161號等函附件可證),並依指示提出土地權力證件,再於9311.24提供陳情人等同意劃設道路之同意書圖完畢在案。
5.縣府不知和故事後藉口:陳情人未取得建議劃設為道路用地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之同意書,原因何在令人費解,且未告知陳情人。
6.上開土地在市中心僅離豐原火車站約300500公尺,又現在政府在此處開闢「豐原模範大道」,完成後將更難劃設,在模範大道上就可以清楚看到「豐原市中心百年之癌」切勿視而不見。
7.按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劃設道路係公權力,為何要陳情人無償提供同意書,政府行使公權力要陳情人無償提供有違公平法則。
8.陳情人因久待33年,資金向銀行借貸利上加利,日積月累,不堪負荷,迫使陳情人走投無路,財產全部被銀行查封,懇請垂查實情,功德無量。茲請火速辦理都市細部計畫開闢道路,以帶動周邊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