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31-審議事項-["第12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港埠用地、鐵路用地、商業區、道路用地及機關用地為港埠旅商客運專用區,部分港埠用地及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部
會議紀錄id
MOIO6731
案件id
aEfnz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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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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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6年10月18日第344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6年12月1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6016195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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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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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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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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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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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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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96年10月16日第668次會議委員所提下列各點意見之處理情形,請補充說明。
(一)本案都市更新範圍內土地大多數為公有土地,建議應從基隆市整體都市發展及基隆市市民生活需求等層面通盤考量,透過公有土地辦理都市更新之契機,解決當地長期都市發展所遭遇之瓶頸與課題,復甦都市機能,並提供市民生活所需之公園、綠地、廣場等開放空間。
(二)本案位於基隆火車站與基隆港之重要交通樞紐位置,也是基隆市對外重要之門戶地區,除應研擬本案都市更新後對周邊地區交通及基隆市整體交通運輸系統之影響分析與因應對策外,建議應再加強本案都市更新對基地周邊地區土地使用之衝擊影響分析,以及補充說明其對基隆市未來整體都市發展之影響。
(三)本案緊鄰基隆港水岸地區,如何透過都市更新與更細膩的都市設計手法,規劃更精緻的都市水岸空間,營造優質美感的水與綠環境,進而增加基隆市民體驗及親近都市水岸情境空間的機會,至為重要。本案更新後之建築物應儘可能採低建蔽率方式設計,並儘量增加公共開放空間,目前規劃草案有關建蔽率不大於70%之規定似乎過高,建議應儘可能再予以檢討調降。
(四)本案都市更新之規劃構想,似乎偏重興建辦公大樓、商場、百貨公司等商業活動機能,過度強調商業開發之經濟效益與土地開發之財務平衡考量,缺乏對基隆市未來整體都市發展願景之闡述,建議應就本案都市更新對基隆市整體都市風貌轉型之影響與可能效益進行評估與考量,檢討調整更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規劃與開放空間配置,以增進整體公共利益。
(五)本案位於基隆港口地區,未來都市更新時應特別考量如何彰顯基隆海港水岸地區之特色,並思考如何保留舊有文化地景與歷史記憶空間,及形塑新的都市創意空間與環境氛圍,惟就目前規劃草案構想內容觀之,似乎與一般都市地區之開發方式相同,並未凸顯港口水岸地區之空間環境特色,亦缺乏對都市水岸空間與環境氛圍之精緻規劃設計構想,建議應再予補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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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整體發展構想、土地權屬、現況與變更後之差異情形(如樓地板面積、開放空間、活動人口等),以及港埠商旅客運專用區與交通轉運專用區之功能定位與使用性質之差異等,請加強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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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增加基隆市開放空間及串聯都市水岸活動空間,本案建蔽率應不得大於50%,且忠一路道路應貫穿港埠商旅客運專用區銜接中山一路,以確保交通順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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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續辦理事項:
(一)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建請基隆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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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議事項:有關基隆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提及中正高架道路與西岸高架道路未來將拆除乙節,如有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建請儘速依法定程序辦理,以徹底改善基隆市整體交通運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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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