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3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永和段芎蕉腳小段180-2地號等20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31
案件id
bpuna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計算式V2∕V1=LP2∕LP1╳100(二)說明1.V2:工業區變更後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2.V1:工業區變更前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3.LP2: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4.LP1:申請變更工業區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台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本計畫非實施都市更新區域。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台北縣政府地政局本計畫未有左列情形。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畫委員會審決之。及城鄉局
- 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台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1.本計畫擬依(三)自願捐獻代金方式,其代金金額計算及繳納時程另訂於協議書中。
2.申請人除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
3.另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得配合捷運Y13站作多目標使用,其項目於本計畫之細部計畫書中敘明。
4.本計畫區開發範圍內之公有畸零地較為分散,現由申請人辦理價購當中
- 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台北縣政府城鄉局所留設之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申請單位將以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台北縣政府城鄉局本計畫留設25.5%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符合通檢辦法優關開放空間不得少於計劃面積10%之規定。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台北縣政府城鄉局納入協議書中載明承諾及提供公共停車位規定。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台北縣政府城鄉局業留設公共設施計有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台北縣政府地政局--
- 九、遷廠計畫書格式,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 十、工業主管機關意見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台北縣政府城鄉局及建設局本計畫業依建設局意見,完成註銷工廠登記事宜。
十一、其他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參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業已納入該府95年5月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住宅區、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部分鐵路用地、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案」內,開發業者並已同意無償捐贈在案,及配合本地區地籍重測結果,修正案名及範圍面積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台北縣政府據元隆工業有限公司之申請,為配合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站區未來開發建設,並促進本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與地方發展,藉以創造都市新的發展契機,辦理變更乙種工業區(面積:24475.07平方公尺)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新計畫面積(㎡)比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17,866.8073.00%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5,361.6021.91%道路用地1,246.675.09%公共設施用地小計6,608.2727.00%總計24,475.07100.00%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道路用地計畫範圍線圖例
- 附表:原審查檢核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