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41-審議事項-第4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六甲頂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報部審議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一案: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處理原則)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41
案件id
5Wbu0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六甲頂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94年9月6日第616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臺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九)略以:「有關本計畫部分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部分:因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提出之補充資料,部分內容涉及人民權益及後續執行細節程序等相關問題,尚待釐清,建議本案暫予保留,俟台南縣政府補充修正相關資料妥適後報部,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在案。
- 二、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邱委員文彥、林委員俊興、李前委員武雄、吳前委員萬順於94年12月23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略以:「本案請台南縣政府儘速依…各點意見重新研擬本案變更處理原則後報部,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三、案經台南縣政府95年8月7日府城都字第0950167350號函檢附旨案住宅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區變更處理原則等由到部,嗣因何前委員東波任期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核准除由邱委員文彥、林委員俊興、黃委員景茂(接替李前委員武雄)、孫委員寶鉅(接替吳委員萬順)等4位委員組成外,再增列張委員珩,並由林委員俊興擔任召集人,於95年8月11日、96年5月3日、96年9月2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略以:「本案請台南縣政府依…修正相關計畫書、圖報部,提請委員會審議」有案。
- 四、案准台南縣政府96年12月21日府城都字第0960264399號函送上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有關「未來依本原則…申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後,其容積率依原容積為原則,建蔽率則依商業區管制。」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96年12月21日府城都字第0960264399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台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的方式研提辦理情形補充資料,並修正相關計畫書、圖報部,經召集人確認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再行召開聽取簡報會議。
(一)有關台南縣政府於第3次會議補充說明永康市與台南都會區之關係、發展定位、並就地區經濟產業發展、結構特性、土地使用、本地區之商業區需求型態等相關資料,原則同意,請將相關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台南縣政府於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書草案所提擬規劃將永康市都市計畫以面臨部分計畫道路一定深度範圍內之住宅區得允許申請變更為特定商業區乙節,經討論因上開路線型之商業區是否確能符合永康市未來都市發展需求,仍有疑慮,為尊重市場機制,並避免現階段於計畫內容指定之區域及範圍無法符合未來地方實際發展及需求,建議本次通盤檢討原則上不予指定其得申請變更範圍,僅訂定通案性之變更處理原則。
(三)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住宅區得允許一定規模以下之商業使用,有關台南縣政府補充永康市現行「傳統商業活動地區」、「學校鄰近商圈」、「主要道路兩側沿街商圈」等3類都市計畫住宅區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作商業使用之型態及實際發展情形等相關資料,說明永康市現階段仍有不足或有所限制而有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之需求乙節,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作為本次通盤檢討擬訂定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通案性處理原則之重要理由。
(四)有關台南縣政府補充永康市現行「路線型」及「區塊型」商業行為之分佈現況發展與都市成長紋理,並研擬未來發展策略與適當之規模比例等相關補充資料,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另台南縣政府以「路線型」商業區作為永康市未來發展趨勢,考量永康市地籍分佈情形,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將本次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通案性處理原則有關申請變更基地最小面積規模修正為1000平方公尺,以符合地方實際發展需求。
(五)有關未來依本次「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通案性處理原則」申請變更後之商業區,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之補充說明:照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11日第189次會會議通過之「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之規定,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後,其容積率依原容積為原則,建蔽率則依商業區管制。
(六)有關變更為商業區後所可能衍生交通衝擊之分析、停車需求等課題,本(第4)次會議台南縣政府研提相關配套措施與因應對策,並將有關綠色運輸及綠色運具之概念導入計畫內容,包括自行車、接駁巴士及大眾運輸系統之路線規劃與運用,以適度減少因變更增加商業區所衍生之交通量,達成節約能源與減少空氣污染、噪音之功效等補充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七)本次新增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通案性處理原則」,係作為未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依據與指導,有關台南縣政府本(第4)次會議依下列各點意見,納入該原則三之(七)「交通衝擊分析」規定內容,作為未來審查相關申請變更案之項目之一之相關補充說明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1.補充基地周邊道路詳盡圖示(請標示路名),俾利瞭解變更區域周邊道路整體路網銜接情形。
2.列表說明目標年各周邊與區內道路路寬與容量,並評估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
3.評估所列交通衝擊因應對策對目標年之交通服務水準改善成效。
4.補充本案變更後停車位供需數量之評估,並視供需情形檢討提出改善方案。
(八)商業區之增設將促使商業行為及土地使用強度之增加,並衍生交通旅次與停車需求,原則同意有關台南縣政府就「路線型」商業型態,所研擬停車空間供需之因應措施與管理策略等相關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九)查台南縣政府目前陸續辦理永康市轄區都市計畫之個案變更(包括永康砲校遷建案、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永康科技工業區等),劃設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供商業行為使用,有關第3次會議補充說明資料第26頁敘明永康市現行都市計畫尚可增加劃設70.7公頃之商業區乙節,配合上開個案變更案之規劃內容,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將依本次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通案性處理原則可允許之變更總量修正為50.7公頃。
(十)本次「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通案性處理原則」,建議於計畫書中載明僅適用於永康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後之相關申請變更案件,並視為第三次通盤檢討之後續變更案件,其申請變更之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未來台南縣政府辦理本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時,應就實際發展情形,重新檢討本處理原則,並檢討分析永康市之商業行為究較符合「路線型」,抑或「區塊型」之發展型態。
(十一)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2(附3-8)永大路西側、聖埔街北側道路用地(0.013)第一種商業區(0.01)住宅區(0.003)一、該道路用地為4公尺人行步道,供行人通行之用,至今尚未徵收開闢使用。
- 二、該人行步道範圍及鄰近南側土地均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擁有,未影響其他土地開闢時之建築線指定事宜。
- 三、考量土地完整利用並顧及地主權益,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之下,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第一一、附帶條件: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完成相關回饋後,始得依第一種特定商業區規定使用。
- 二、原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3案、(逾公展期間)第8案。查該地區住宅區街廓之劃設長度頗長,現行劃設之人行步道系統仍有供人行出入之需要,據台南縣永康市公所96年6月14日所都發字第0960020723號函說明略以:鄰近之「永康段1403-11、-32、-41、-42地號土地係屬現有給、排水設施使用且現況已鋪設柏油,…其可供替代該人行步道之功45種商業區。能且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爰本案除變更「道路用地」為「第一種商業區」部分,建議變更後新計畫名稱修正為「住宅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其他建議事項:本計畫區所劃設之商業區,部分地區開發率不高或未作商業使用,為避免土地閒置或使用行為未符合劃設目的,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請台南縣政府考量下(第4)次通盤檢討時,將未開闢之商業區適度降低其建蔽率與容積率,或將使用行為未符合劃設目的者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以達成加速其開發之目的或促使其符合商業區劃設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