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41-審議事項-第9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41
案件id
6A0h4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5日第126次、94年1月12日第127次、94年3月28日第128次、94年5月12日第130次、94年6月29日第1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94年9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4006981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洪委員啟東、林委員俊興、張委員珩、孫委員寶鉅、郭委員武博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4年10月31日、94年12月15日、95年2月16日、95年8月14日、96年1月17日、96年7月11日召開6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有案。
- 七、案准臺東縣政府96年12月6日府城都字第0963040812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報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計畫範圍東側以千歲橋(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臺東市及卑南鄉行政區界)為界,西至觀林吊橋,南北則維持現行計畫之範圍。
五變五旅遊人次民國90年:
遊客數每年90萬人次1.民國100年(計畫目標年)遊客數:
每年120萬人次。
2.終極遊客數:每年180萬人次。1.依「東部區域整體觀光發展計畫」(1999年)預估至民國100年之遊客量為117萬人次。
2.依「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綱要計畫」(1998年),以溫泉資源供給,促進資源永續利用,以尖峰日用水推算,每年容許之遊客量為180萬人次(終極目標),可為成長管理及旅館總量管制之依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六溫泉橋農業區(0.01)河川區(0.02)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3)農業區(0.01)河川區(0.02)1.四號道路業已開闢完成,現況與計畫不符。
2.轉繪疑義決議—依現況為準辦理變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人、人、溫泉橋西南側之停一、服務中心用地旅館區(0.32)保護區(0.05)服務中心用地(0.50)停車場用地(0.20)道路用地(0.02)旅遊服務區(1.09)1.為整體發展考量擴大旅遊服務區範圍,可方便管理現有商店及攤販,並整體規劃,有利環境改善。另範圍擴至步道,可與遊憩動線聯結,提供多樣遊憩體驗。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涉及國有及私有土地之取得管理、變更後具體開發管理方式及避免衍生都市計畫人九2.因公私有地夾雜,比照變二十二案之處理原則將公設用地變更為旅遊服務區。
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照之執行疑義等問題,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1條辦理,並俟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2.有關捐贈及其他附帶條件事項應依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變更案件捐獻原則表辦理。
八變八二號道路北側、露營區西南側農業區(8.54)露營區(2.95)住宅區(0.04)農業區(0.08)溫泉渡假專用區(11.49)道路用地(0.12)1.現已開闢作溫泉住宿、理療、餐飲等遊憩相關設施使用,為配合臺東縣農會轉型及實際發展需要變更。
2.台東市都市計畫(三通)刻正辦理通檢,其中體育場及機12土地亦為臺東農會所有。體育場用地配合本次變更列為捐贈事項,以解決該公設取得困難之問題;機12擬變更為旅館區,其回饋亦一併納入本案計算。1.有關本案涉及捐贈相關事項見附錄五。
2.編號:
溫(專)二、八號道路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原則同意依台東縣政府95年4月18日府城都字第0953010478號函說明該府與台東縣農會於95.4.6協商會議之結論修正變更後名稱為「溫泉產業專用區」及容許使用項目。
2.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3.本案變更後供住宿及旅館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25%。
4.有關本案變更範圍內夾雜數筆非台東農會所屬土地部分之處理方式,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於96.5.11召開相關地主研商會議之結論辦理,並請將相關文書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5.本案係由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且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經查非屬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爰應請台東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詳予補充敘明,並於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6.本案應依審查意見(十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九變、人、人六機一西北側眺望台用地及臨近地區眺望台用地(0.11)綠地(0.23)農業區(6.78)公園用地(0.34)商業區(0.06)公園用地(5.98)停車場用地(0.74)1.原眺望台用眺望機能不佳,區位不適當,宜併鄰近農業區之公有土地變更為公園、停車場,以提供多元化旅遊相關活動場所。
2.部分私有建地目土地考量發展需要,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1.公園編號為公三、停車場編號為停一。
2.附帶條件:變更農業區為商業區部份應捐贈或其它附帶事項,依臺東縣都委會決議之變更原則表辦理(附錄四)。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原則同意,惟應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並將同意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2.變更農業區為商業區部分,考量其面積規模不大且區位不宜作為商業區,又依都市計畫法台灣施行細則第30條之規定,農業區之建地目容許作部分商業行為,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建議維持原計畫。
十變十機一南側風景區(0.38)保護區(0.06)道路用地(0.23)道路用地(0.44)風景區(0.02)保護區1.現況道路與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道路調整變更。1.道路用地上之老樹應予保存維護。
2.本道路用地宜以園道方式設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風景區(0.02)(0.21)保護區(0.02)*一*變一停三北側、旅三南側之四號道路旅館區(0.03)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3)保護區(0.02)1.現況道路已開闢完成。
2.因樁位圖與計畫圖不符,轉繪疑義決議—依現況變更。
3.配合現況道路位置調整變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人、逾三停三東南側保存區(清覺寺)風景區(0.79)保存區(0.46)保護區(0.08)道路用地(0.03)宗教專用區(1.33)廣場用地(0.03)1.變更範圍土地現為清覺寺使用,故配合現況使用範圍範圍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變更分區名稱。
3.變更範圍內部分為國有財產局土地(秀山段850、部分875號),已取得其原則同意(見附錄七)。
4.因原保存區之分區界線與地籍圖不符,依轉繪疑義決議—以地籍圖為準,辦理變更。1.本案涉及轉繪疑義變更部分為臺東縣太麻里鄉秀山段849、851二筆地號。
2.附帶條件:應(1)提供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5%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地方作為社教、文化活動使用。
(2)前項室內公益性空間建築物所有權仍屬本案建議除附帶條件增加一項:「(3)廣場用地及毗鄰清覺寺之停車場用地應由清覺寺負責興闢及管理維護,並開放供大眾使用」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所有權人所有。
三變、人五保存區西側旅館區(旅二)(附)(0.54)廣場兼停車場(附)(0.20)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計畫範圍內土地其現況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不得建築使用,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3.旅館區部份將來開發時應作整體規劃。旅館區(旅二)(附)(0.74)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全區之40﹪,且停車場土地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之10%。並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方式辦理。
2.計畫範圍內土地其現況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不得建築使用,並不得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3.旅館區部份將來開發時應作整體規劃。
4.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依臺東縣都委會決議之1.依91.07.16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
2.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唯該方式因地方財政困窘,遲未開發,影響民眾權益。本次檢討改以替選方案,問卷調查方式,徵詢地主意見而調整變更附帶條件內容,取消以區段徵收辦理之規定。
3.本案涉及3位土地所有權人、5筆土地。問卷回收2位選方案二,其土地面積為0.53公頃佔變更範圍之71%,故配合實際變更。本案問卷統計結果參見附錄一。
本案依審查意見(十四)辦理。
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辦理。
*四*變四內外溫泉交界處(機
- 二、停四之間)道路用地(0.01)停四用地(0.01)保護區(0.02)1.內、外溫泉邊界重疊、分區界線不符。
2.依轉繪疑義決議:(1)邊界線依計畫圖轉繪;(2)依外溫泉規劃(保護區)為主,調整內溫泉計畫(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
3.故配合外溫泉計畫,變更部分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保護區。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五四號道路與內、外溫泉交接處保護區(0.18)停五用地(附)(0.06)廣一用地(附)(0.04)道路用地(0.18)道路用地(附)(0.01)停四用地(附)(--)(約17m2)廣一用地(附)(0.01)道路用地(附)(0.01)道路用地(0.28)保護區(0.20)道路用地(0.01)1.內溫泉四號道路寬度為12公尺,外溫泉與其交接之道路計畫寬度僅8公尺,且交接處道路錯開。
2.該道路現況已開闢至12公尺寬。
3.轉繪疑義決議—依外溫泉規劃為主,調整內溫泉計畫。
4.本次依道路現況調整寬度及位置。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六七號道路北側地區住宅區(1.25)服務區(0.21)停四用地保護區(2.18)1.變更範圍內地形落差甚大、坡度陡峭,復有斷層經過,屬環境敏感地帶。1.住宅區土地權屬悉為國有財產局所有。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0.63)道路用地(0.09)住宅區(0.04)服務區(0.01)保護區(0.02)地熱井保護區(0.01)河川區(--)(約20m2)停四用地(0.02)道路用地(0.10)2.配合內溫泉之檢討定位:觀光休憩為主,不留設住宅區。
3.停四與服務區坡度超過30%,且內外溫泉整併後,設置為服務區之區位不適,宜併鄰近分區。
4.七號道路寬6-10公尺不等,基於完整路網考量而調整拓寬至10公尺。2.本案七號道路變更部份為單邊拓寬另一側變更併變十八案。
變、人八七號道路南側與四號道路北側涵蓋地區商業區(附)(0.34)廣一用地(附)(0.10)停七用地(附)(0.29)住宅區(附)(1.42)廣一用地(附)(0.13)停六用地(附)(0.58)住宅區(附)(0.03)廣一用地(附)(0.06)停六、停七用地(附)(1.15)商業區(二)(附)(0.73)遊樂區(附)(2.13)公園用地(1.24)道路用地(0.21)1.由於原計畫以區段徵收辦理,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過高,且現況地形高低差過大,致計畫道路、停車場及分區等無法開闢。
2.93.05.05召開會議與地主協商,獲得以下討論:
(1)原商業區因區位尚稱適當,宜維持該分區。
(2)原住宅區、停五(內停三(附))因目前已為露營區及遊憩相關設施使用,宜配合現況變更。
(3)部分住、商土地為公有地,以公地公用為原則,公地範圍變更調整為公園,形塑為溫泉主題公園以提供親水等多樣活動。
3.廣場用地另以退縮規定創設,原用地因部分地形落差宜1.停五東側展繪疑義部分併變十五案面積計算。
2.編號:
公二本案建議照下列方式辦理:
1.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依審查意見(十四)辦理。
2.變更為遊樂區部分,除變更後之名稱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條文第九點審查意見調整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並提委員會確認,以及附帶條件除開發規模之規定照縣府核議意見外,其餘依審查意見(十四)辦理。
3.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據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均為公有土地,爰同意不納住宅區(附)(0.04)停車場用地(附)(0.04)道路用地(附)(0.13)河川區(--)(約6m2)附帶條件:
同變13案附帶條件:
1.同變13案1.、2.、4.項之規定。
2.遊樂區最小開發規模為1公頃,因天然地形限制無法達最小開發規模者,經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認可者不在此限;惟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0.6公頃。其與商業區未來開發時應作整體規劃。併臨近分區,整體開發利用。入整體開發範圍。
4.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
(1)毗鄰商業區(或遊樂區)之路段,由變更為商業區(或遊樂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無償提供,並納入該變更案附帶條件應提供捐贈公共設施之項目中計算。
(2)毗鄰公園用地之路段,併第3點辦理。
八變八八號道路南側旅館區(三)(附)(1.17)保護區(0.30)廣四用地(附)(0.09)道路用地(附)(0.04)附帶條件同變13案。旅館區(三)(附)(1.60)附帶條件:
同變13案。1.依91.07.16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
2.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唯該方式因地方財政困窘,遲未開發,影響民眾權益。本次檢討改以替選方案,問卷調查方式,徵詢地主意見而調整變更附帶條件內基地現作泓泉旅社(1984年設立)本案依審查意見(十四)辦理。
容,取消以區段徵收辦理之規定。
3.本案涉及3位土地所有權人、10筆土地。問卷回收率達100%,均選方案一。
4.本案現況已為旅館使用,本次配合其實際發展需要變更之。
**變九內溫泉停六、停七之間及其北側河川區停車場用地(附)(0.12)廣一用地(--)(附)(約48m2)住宅區(附)(0.06)河川區(0.06)河道用地(0.18)河道用地(0.03)保護區(0.03)公園用地(--)(約48m2)1.原河川區已整治完竣,其水溝現況開闢位置與計畫圖不符。
2.轉繪疑義決議—以現況為準,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3.因屬公有地,故變更河川區為河道用地,以符實際發展,餘則併毗鄰分區調整變更。本案原則同意,惟變更後之名稱,應依審查意見(十)辦理。
十變十旅(二)(東台飯店)北側商業區(附)(0.14)公三用地(附)(0.08)廣二用地(附)(0.04)露天溫泉浴區(附)(0.41)廣二用地(附)(0.07)道路用地(附)(0.05)商業區(二)(附)(0.26)露天溫泉浴區(附)(0.48)道路用地(0.05)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1.依91.07.16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
2.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唯該方式因地方財政困窘,遲未開發,影響民眾權益。本次檢討改以替選方案,問卷調查方式,徵詢地主意見而調整本案依審查意見(十四)辦理。
附帶條件:
同變更第13案。定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且停車場土地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之10%。
並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方式辦理開發。
2.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若確有困難,可改依當期公告現值之40%,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變更附帶條件內容,取消以區段徵收辦理之規定。
3.本案涉及15位土地所有權人、18筆土地。問卷回收14位,土地佔變更面積81%,均選方案二,故配合實際變更。
4.該區合法房屋密集,為符合實際需要變更之。
一變一停九南側,四號道路南側與八號道路北側涵蓋地區旅館區(三)(附)(0.14)廣三用地(附)(0.08)旅館區(三)(附)(2.67)廣三用地(附)(0.10)停車場用地(附)(0.90)旅館區(二)(附)(0.22)廣三用地(附)(0.10)旅館區(三)商業區(二)(附)(0.22)旅館區(三)(附)(3.67)旅館區(二)(附)(0.32)保護區(2.54)1.同前案之1.、2.。
2.本案涉及33位土地所有權人、54筆土地。問卷回收28位。
3.由於本案地形分上下兩階,低階地帶多為都市計畫發佈前之合法建築,原計畫圖精度不足,無法反應現況。本次依地形及考量陳情合理性予以調整變更。
4.坡度超過30%地區,配合現況地形調整變更為保護區。本案依審查意見(十四)辦理。
(附)(1.24)公二用地(附)(0.10)廣三用地(附)(0.47)停八用地(附)(0.73)道路用地(附)(0.26)附帶條件同變更第13案。
道路用地(0.26)附帶條件:
1.商業區與旅館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全區之40﹪,且停車場土地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之10%。
並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方式辦理。
2.2-4.項同變更第13案。5.現有四號道路南側地區,配合實際發展變更為商業區,以與北側商業區、旅遊服務區形成內溫泉商圈。
二變、人一停八北側服務區(0.12)停九用地(0.53)旅遊服務區(0.65)1.服二地形變化大、區位不適。
2.縣府財政困難,無法徵收開闢。
3.考量由私人整體開發,以配合內溫泉商街之型塑,提供旅遊服務相關設施,並改善目前攤販臨建之景觀。附帶條件:
1.應整體規劃設計。
2.應捐贈全區30%土地作為停車場、廣場等開放空間使用。本案原則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辦理,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報部核定前與台東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三變二機一用地機一用地(供員警勤務增列機一用地使用項目1.因區位適中並配合實際需要。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廳舍使用)旅館區(0.21)(供溫泉派出所使用)機關用地(0.21)2.變更之旅館區屬公有土地並配合現況使用。
四人、人、逾一溫泉國小東側農業區(4.70)住宅區(4.25)商業區(0.45)徵收財源籌措困難,為解決國小用地未徵收之窘境,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亦應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2.細部計畫應詳列開發期程,限期開發。
本案建議依照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有關如何解決尚未取得之學校用地問題,應就現況學區分布、現有學童數、人口結構、學校未來長期發展與規劃等事項詳予評估,若仍有實際需求者,則請教育主管機關積極編列預算徵收取得,若已無實際需求,則應另案循法定程序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2.至於溫泉國小,依該校網頁簡介資料顯示,全校共7班(含幼兒班),學生117人,現有校地如足敷需求,請台東縣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一規定,另訂該縣特殊情形之國民小學設備基準,報請教育部備查。
3.有關擬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乙節,考量本計畫區居住人口及遊客成長緩慢,現有住商用地使用率亦未達30%,尚未有增加住商用地之需求,爰維持原計畫。
4.至於若擬配合觀光或其他產業發展者,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研擬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另案循「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逾二景二南側保護區(1.41)風景區(1.41)1.陳情土地臨計畫道路,現況已作溫泉渡假相關設施使用,土地權屬除秀山段822號(屬國有財產局土地)外,悉為知本老爺大酒店所有。
2.為促進溫泉地區發展變更之。變更土地地號:秀山段821、821-4、829、847-1等。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有關捐贈及其他附帶條件事項應依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變更案件捐獻原則表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報部核定前與台東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六變四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及本次檢討內容予以修訂。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人七變五修訂事業財務計畫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予以修訂。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照縣府核議意見辦理:
1.配合本會審查結果修正土地取得方式、開闢方式及開發經費之預估。
2.請增訂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期程及開發單位。
3.計畫書草案事業財務計畫表備註1「本表所列開發經費僅供參考」乙節,予以刪除。
八變、人、人八修訂經營管理計畫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照縣府核議意見辦理:(詳後附件三)1.將縣府相關局處單位之業務權責明確敘述於經營管理計畫中。
2.請縣府適度修正計畫內容,將具體可行的措施納入,其餘有關空泛模糊及無法明確執行之內容予以刪除。
九變七增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本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大,且部分大地區已陸續開發使用,尚無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必要,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十變八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而予以增訂。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及該府於專案小組審查會中之補充說明資料修正通過。
一變九增訂開發許可申請要點配合旅遊市場發展需要,予以增訂。本案基於下列各點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
1.基於溫泉資源之永續利用、本地區現況大多為地質敏感地區、且本計畫多處需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尚未開闢,又其他使用分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等)並無禁止使用溫泉之情形,目前尚不宜劃設區位、範圍及規模均不確定之開發許可區。
2.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建議請台東縣政府依據有關本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定原則及發展現況,並參酌上開施行細則、國土復育條例、地形、地質、坡度、國防、潛勢災害等因素,就本計畫範圍內無環境敏感之虞尚能供未來地方發展需要及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地區,適時檢討變更為農業區,再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循法定程序申請辦更。
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2.表內編號欄內加註"*"者,係為依轉繪疑義決議變更之變更案。
(十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內)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外)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內)(一)第二種住宅區(溫泉大橋以南住宅區)(二)第二種商業區(溫泉刪除條文,因兩計畫整併。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橋以南住宅區)(三)第一種旅館區(建成旅館區)(四)第二種旅館區(未發展平地旅館區)(五)第三種旅館區(未發展山坡地旅館區及出租旅館區)(六)地熱井保護區(七)露天溫泉浴區(八)服務區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外)(一)第一種住宅區(溫泉大橋以北住宅區)(二)第一種商業區(溫泉大橋以北住宅區)(三)第二種商業區(溫泉大橋以南住宅區)(四)第一種旅館區(建成旅館區)(五)第二種旅館區(未發展平地旅館區)(六)第三種旅館區(未發展山坡地旅館區及出租旅館區)(七)風景區(八)露天溫泉浴區(九)機關用地(十)學校用地(十一)市場用地
- 三、住宅區專供住宅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應依左列規定:
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60%。(內)
- 三、住宅區專供住宅建築二、住宅區以供住宅建築使用,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類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住宅區60150調整編號,配合內溫泉住宅區調整變更,維持原有外溫泉區之條文。建議除同意縣府於專案小組第6次審查會議增列變更理由說明「本次檢討第二種住宅區已撤除」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應依左列規定:
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外)
- 四、商業區專供建築商店及商業區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第二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興建旅館時建蔽率應不得大於40%。
(內)
- 四、商業區專供建築商店及商業區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興建旅館時建蔽率應不得大於60%。
(二)第二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興建旅館時建蔽率應不得大於三、商業區供建築商店及其附屬使用之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須有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二)第二商業區之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備註第一種商業區80240興建旅館時建蔽率應為60﹪第二種商業區80160興建旅館時建蔽率應為40﹪調整編號,修訂條文,以為周延。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40%。(外)
- 五、旅館區以供興建旅館及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應依左列規定:(內)(一)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以免影響景觀。
(二)須有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三)第二種旅館區與第三種旅館區之建築物與道路間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 五、旅館區以供興建旅館及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應依左列規定:(外)(一)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以免影響景觀。
(二)須有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三)第二種旅館區與第三種旅館區之建築物與道路間之距離應在10公尺以上。
(四)第一種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五)第二種旅館區之建四、旅館區供興建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除為建築物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以免影響景觀。
(二)須有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三)第二、三種旅館區之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備註第一種旅館區60180旅一及出租旅館區第二種旅館區50100(旅二)第三種旅館區2040(旅三)調整編號,修訂條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原則同意縣府於專案小組第6次審查會議增列變更理由說明「因部分旅館區基地深度不足,退縮建築10公尺,無法建築」,爰將第
- 二、三種旅館區之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調整變更為至少退縮五公尺。
2.基於維護人民權益,在未有特殊自然環境因素下,第三種旅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維持原計畫。
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六)第三種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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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溫泉渡假專用區供觀光旅遊,休閒渡假,溫泉理療等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得供下列相關設施使用:
1.親水遊憩設施。
2.觀光遊憩設施。
3.溫泉博覽設施。
4.溫泉理療設施。
5.公眾服務設施。
6旅運服務設施。
7.社區安全設施。
8.公用事業設施。
(二)應另擬細部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開放空間,其佔用土地面積不得少於計畫總面積之15%。另配合事業需求及環境特性,設置所需之道路、停車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必要服務設施,面積不得少於計畫總面積之25%,其中停車空間面積不得少於2.5公頃。
前項公共設施除超過計畫面積40%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外,其餘40%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種類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配合細計及變更,新增條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溫(專)二」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名稱變更為「溫泉產業專用區」,建蔽率20%,容積率60%,並請另列乙點規定,以資明確。
2.有關「(二)應另擬細部計畫…不得少於2.5公頃。
」之規定,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範疇,予以刪除,請台東縣政府納入計畫書中適當章節規定,作為擬定細部計畫及開發計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溫(專)一2575溫(專)二2060畫之準則。
--六、溫泉產業專用區供觀光旅遊,休閒渡假,溫泉理療及溫泉產業等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一)得供下列相關設施使用:
1.觀光遊憩設施。
2.休閒農業相關設施。
3.溫泉渡假相關設施。
4.溫泉理療設施。
5.文化產業保存及展示設施。
6旅運服務設施。
7.社會福利設施。
8.公用事業設施。
(二)前項公共設施除超過計畫面積40%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外,其餘40%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種類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溫(專)2060(三)變更後供住宿及旅館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25%。配合「溫泉產業專用區」之增訂容許使用項目及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並調整修正條次。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風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外)
- 六、地熱井保護區以供保養天然地熱資源為主,除為保護區內地熱資源所為之工程外,禁止破壞地形、配合兩計畫合併,調整條次。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改變地貌及污染水源等。區內可設置解說設施及休憩亭、座椅、步道等必要之公共設施。(內)
- 七、露天溫泉浴區內之土地以供設置露天溫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並得興建有關之管理服務設施,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左列規定:
(一)溫泉水池應以露天方式(得設無牆透明頂蓬,不計入建蔽率)為主,其水池之開挖應配合天然地形,不得任意破壞。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5%。
(三)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四)最小開發面積為一公頃。(外)(四)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內)
- 七、露天溫泉浴區供設置露天溫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並得興建有關之管理服務設施,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溫泉水池應以露天方式為主(得設無牆透明頂蓬不計入建蔽率),其水池之開挖應配合天然地形,不得任意破壞。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5%。
(三)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一層樓或五公尺。
(四)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五)本分區之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服務區以設置服務站及休憩有關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40%。(內)
- 八、旅遊服務區供旅遊服務相關設施使用,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應整體規劃、設計。得供下列相關設施使用:
1.餐飲、購物、衛生設施。
2.其它旅遊資訊或服務等相關設施。
(二)建敝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因「(三)應捐贈全區30%土地作為停車場、廣場等開放空間使用。」係變更捐贈及附帶事項,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建議予以刪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得大於60﹪。
(三)應捐贈全區30%土地作為停車場、廣場等開放空間使用。
(四)本分區之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除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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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遊樂區供遊樂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應整體規劃,最小開發規模為1公頃(因天然地形限制無法達最小開發規模者,經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認可者,不在此限;惟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0.6公頃)。得供下列相關設施使用:
1.餐飲、購物、衛生設施。
2.露營、住宿設施。
3.非機械式遊樂設施。
4.生態、景觀維護、綠化等設施。
5.解說相關設施。
6.其他遊樂及服務相關設施。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簷高不超過九公尺。
(三)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增訂遊樂區允許使用項目及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本案建議請台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提請委員會確認:
1.建議(一)「應整體規劃,…惟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0.6公頃」。」文字予以刪除。
2.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7案,將「遊樂區」予以調整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專用區。
3.允許使用項目做適度之修正,刪除不必要之使用項目,並考量是否訂定使用項目之上、下限使用比例,避免造成僅有住宿設施及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餐飲、購物之開發行為。
4.開發強度作適度之調整修正,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3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60﹪,
- 六、風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外)十、風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配合兩計畫合併,調整條次。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增訂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地熱井保護區以供保養天然地熱資源為主,除為保護區內地熱資源所為之工程外,禁止破壞地形、改變地貌及污染水源等。區內可設置解說設施及休憩亭、座椅、步道等必要之公共設施。(內)十二、地熱井保護區以保護溫泉露頭、溫泉孔、地熱井為主,除為保護區內地熱資源所為之工程外,禁止破壞地形、地貌及污染水源。
修正條文文字內容。本案建議照經濟部水利署95年9月22日經水地字第號函建議之內容修正為「地熱井保護區以保護溫泉露頭、溫泉孔、地熱井為主,除為保護區內地熱資源所為之工程,以及於溫泉露頭引取地熱(蒸氣)之必要工作物,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影響溫泉泉量、泉質、特別景觀或造成環境污染者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外,禁止破壞地形、地貌及污染水源。」。
- 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外)十三、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外)配合兩計畫合併,調整條次。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變電所用地之建築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二)基地臨接計畫道路部份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七公尺以上,臨接農業區部分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始得建築,退縮部分須植栽喬木予以綠化。
(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時,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應妥予植栽綠化。增訂變電所用地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內)十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外)十五、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50%以上植栽綠化。配合兩計畫合併,調整條次。本案建議除增列規定以植栽原生種或本土植物為限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式樣、構造及色彩須先經縣政府核可。
(內)十二、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式樣、構造及色十六、建築物之造型、色彩及質材應先送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配合兩計畫合併,調整條次並修正文字內容。本案建議修正為:「申請建築及開發行為應先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彩須先經縣政府核可。(外)發照建築。」十一、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內)十三、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十七、其他未規定事項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配合兩計畫合併,調整條次。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台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逕1邱昭良、王敏雄君旅館區3土地1.建請放寬旅館區(三)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2.在全民發展觀光的前提下,希望能同意以原建造之樓地面積及陳情人為起造人之名義,從新申請建造。1.政府無預警逕為限制建蔽率為30%,容積率為60%,導致人民投資損失慘重,並嚴重影響投資意願及知本溫泉地區的觀光旅遊發展及當地的就業機會。
2.知本溫泉地區現有部分飯店業者之經營方式及行為,影響當地交通安全,及觀光旅遊品質。
3.知本溫泉地區受地形限制能發展觀光旅館用地不多,應有優良且價格合理的住宿環境,以對外推廣東部地區的美景。--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擬定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時,旅館區(三)用地之建蔽率為30%,容積率為60%,尚屬合理,目前未有調整修正之必要,爰本案建議未便採納。
逕2賀中權先生溫(專)二(附)東側之4米人行步道將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專)二(附)東側之4米人行步道西北移至水利地,其東側土地變更為住宅區。1.陳情人所有土地卑南鄉建樂段520、521、522號土地,為人行步道所穿越,形成520地號土地為畸零地,不易開發。
2.為促使土地有效利用,免除畸零地使用之困擾,,建議將此4米人行步道往西北移至水利地建樂段444-2號土地上,並將建樂段520、521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土地整體--本案建議照台東縣政府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管理機關於96年5月11日研商之適處理方案通過(詳附圖),並請依照下列各點辦理:
1.請台東縣政府將變更範圍、項目及面積提請委員會確認,並正式函文送部,以利查考。
開發使用,促進知本地區繁榮。2.有關捐贈及其他附帶條件事項應依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變更案件捐獻原則表辦理。
3.應依審查意見(十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逕3賴添桂君太麻里鄉美和段509-2地號土地渠所有土地,被劃定為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旅館區(二)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因地籍重測,致使地籍線與都市計畫線不符。建請就原規劃精神,依重測後之地籍線修正都市計畫,使都市計畫書圖一致。--據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確係因都市計畫地形圖與地籍圖重測衍生之結果,爰本案建議同意依照本計畫書重製變更原則「三、各專用區之分區界線與地籍圖不符部分,以地籍圖為準辦理變更。」並請台東縣政府將本案變更範圍、項目、面積、理由等相關圖說提請委員會確認後,再依審查意見(十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逕4蔡政志先生溫(專)二(附)東側之4米人行步道將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專)二(附)北側之4米人行步道往北移至縣府土地444-2地號上,以利開發。該4米計畫道路皆為私人土地,縣府需要財源辦理徵收道路用地,縣府礙於經費可能也無力辦理徵收,於本次檢討,將全段4米道路皆往北移至縣府土地可使百姓土地可充分利用,而對整體計畫影響不是很大,但對百姓影響甚鉅,建請同意調整變更。--併本表逕2案辦理。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點補充資料】溫泉資源之維護與管理
- 一、溫泉資源之維護與管理原則資源保育與永續經營:基於溫泉資源永續使用的原則,在本計畫區泉源未能開發、未能增加泉量的前提下,溫泉供給採供水量控制需求申請方式來管制。
1.保護泉源:保護與維持溫泉水自然露出地點之原貌。
2.提昇溫泉品質:建立沈澱池、加高湯櫃邊緣,以防污水滲入。
3.維持泉量:老舊湯櫃修補以防漏水、重點湯櫃加強控管、強化溫泉管線,避免泉水外溢,取締違規接管。
4.水權管理:加強溫泉區水權管理及普查工作,落實水權登記。
5.使用管理:溫泉使用量定期監測,嚴格控管,以維持溫泉資源永續利用。
6.建立溫泉資源基礎資料:全面清查溫泉用戶管線資料,建立用戶管線圖、用戶口徑磚之控管、建立湯櫃位置予以編號。
7.建立使用者付費制度,並加強輔導。
8.溫泉管線管理:老舊溫泉輸配管線汰舊換新。
- 二、溫泉資源保育利用策略(一)聯合開發供水為避免本計畫之溫泉資源繼續任意開挖、抽取、接管而導致水源枯竭、景觀破壞等,最後走上風景區頹敗不振之厄運;當務之急為公私部門合作發展『聯合開發供水』計畫,僅就其基本架構說明如次:
1.泉源之保護-以土地使用計畫中之溫泉生產保護為範圍,計有八處,可以清覺寺劃分成東西兩區,其中東區因現有高密度旅館均聚集於此用水需求較大,故劃設有五處生產供應熱水之用,西區劃設三處。
2.地熱井之鑽探—(1)於泉源保護區內開挖地熱井,其開挖之深度預估平均為300-500公尺,並可獲得至少60℃以上之熱水,取水方式溫泉橋以西地區皆為自噴井,以東則以抽取為主。(2)保護區內佈設之地熱井數量尚須視供水範圍,地熱潛能及遊憩需求而定,須進一步鑽探評估。(3)鑽探工作應注意地層取樣工作及地層熱度變化,預防卡鑽或地層塌陷情況,以減少廢井之產生。
3.溫泉供水系統—以泉源保護區聯營即構成一系統,可互補利用。溫泉之輸供設備採動力方式供應,自泉源按地形,坡降埋設輸水管線,輸送溫泉水。溫泉之儲存,應隨時測定溫泉總集水井水溫並保持一定溫度(如至少60℃以上)與清潔。建立水量、水質、水溫監控系統,維持穩定、安全使用品質。
4.安全維護措施—地熱具高溫甚至具腐蝕性,其產生地區及管線通過地區維護甚為重要。(1)泉源周圍應設置欄柵及提示高溫危險之安全告示牌;前述地區可作適度綠化、美化以增加景觀。(2)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檢查及隨時抽查。
5.溫泉水之使用—屬消耗品,非民生必需品,應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以價制量避免浪費。溫泉營運終極目標應自給自足,短期建議由政府主導建設。(1)比照自來水之收費方式;(2)收費標準則可分一般用戶、旅館、營業用戶,後兩者應加重;(3)訂定溫泉供水時間制—為節約、永續利用,應於全計畫區制定一適當供水時間,而非24小時供應。例如日本之溫泉旅館供應熱水時間為6:00-8:00AM,4:00-10:00PM。此段時間僅供參考,可配合我國國情酌予調整。(4)訂定溫泉資源管理、維護要點或營業章程,以規範溫泉水之各種使用特性。
6.現有鑽井之處理:現有鑽井多為非法自營,建議政府協助其封井。
7.初步成本評估:根據能資所初步分析,本計畫區若能爭取中央政府或配合東部風景區開發之高額補助,聯合開發供水構想可行性甚高,應儘快推動。
(一)其他配套措施如下:
1.建築管理:建築法規範開發建築行為,是執行都市計畫最主要的輔助法,包括:
(1)證照核發: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建築法、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暨知本溫泉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相關法令,辦理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之審核發照事宜。(2)違建查處:依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查報取締作業。(3)都市計畫變更:內溫泉區目前受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限制,造成多數為違建而難以管理,應儘速擬定配套措施,經由都市計畫變更解決此一問題。
2.土地使用清查:係為建立地籍及使用現況之地用資料,以利特定區土地情形之瞭解,為土地管制、管理規劃之參考。
3.土地使用管制:為維護水資源及促進溫泉觀光發展,區內各種土地應嚴格要求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使用,並達到防止本區內之濫墾、濫伐、濫葬、採取及堆積土石、擅自鑿井取水、擅闢道路、堆置廢棄物等不當之使用。
4.集水區治理:(1)水土保持:為保護河川水質,增加溫泉地下水補注量,應執行防砂壩、野溪整治、水土保持及崩坍地處理(含擋土牆、噴混凝土護坡、打樁編柵、噴草植生等)等工程。(2)造林:藉以增進涵養水源之正面效果。
5.污染改善:(1)垃圾處理:計畫區內之垃圾,應妥善處理,落實收集、清運、掩埋或焚化工作,以避免污染,維護河川及溫泉水資源永續利用。(2)污水下水道興建與營運管理:計畫區其所產生之家庭廢污水,目前均往知本溪河川排放,直接對水體造成嚴重影響,由於知本溪地下水為本區自來水之計畫水源,為確保計畫區之水源潔淨與安全,應加速污水下水道之建設。
6.溫泉使用管制:由於目前知本溫泉已屬中高度使用,有面臨枯竭的疑慮,在聯合供水系統尚未建立前,必須擬訂管制策略,才可有效節約水資源:
(1)輔導業者合法化:依「溫泉法」第4條:「…..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或礦業權者,主管機關應輔導於一定期限內辦理水權或礦業權之換證;屆期仍未換證者,水權或礦業權之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目前知本溫泉區業者多數尚未取得水權,未來主管機關應針對業者加強輔導合法化,以便有效納入管理。
(2)溫泉水權申請管制:建議未來開鑿之溫泉井應進行總量管制,故取供事業核准不宜超過現有鑽井數(建議訂為40口以下),廢井後方核准新鑿,以避免取供事業競相申請挖鑿溫泉井,造成溫泉匱乏。
(3)溫泉抽取量之管制:
a.以價制量以自來水供水為例,與國外相較,國內無法有效達到節約用水之目標,其中國內水價偏低為重要之因素,故建議可考慮採用以價制量的方式,依溫泉法第11條:「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其徵收方式、範圍、費率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以溫泉收費方式來確保溫泉之使用量,可知為維持溫泉合理使用,應收取適當的使用費,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尚訂定收費計算標準,但仍建議未來實施之費率之訂定,除需反應營運成本外,亦應考慮以價制量的因素,以達到節約用水之目標。
b.稽查管制依據「溫泉法」第7條之規定:溫泉開發經許可後,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其開發許可。同法第23條:「未取得開發許可而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未依開發許可內容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廢止其開發許可。」同法第20條:「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第28條:「未依第20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由以上可知,主管機關應針對溫泉取供事業加以查核,掌握實際溫泉用水狀況,必要時應予以處罰或廢止其開發許可。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十六)點補充資料】為加強環境敏感地開發建築之管理,避免重大災害發生,依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訂頒「配合環境地質調查資料辦理都市計畫檢討作業注意事項」,增訂下列條文:
- 一、本計畫區內土地座落「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調查報告中低、很低利用潛力地區之轉繪成果-部份計畫區。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由開發者檢附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妥善因應措施與監測計畫,並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認為無安全顧慮者,得准其開發建築。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內容詳「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製作內容說明」(詳附件)。但經相關專業技師判定,其潛在地質災害單純,能以適當工程技術克服者,其地質調查報告書內容得針對潛在地質災害問題作成簡單報告,並由技師簽證。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係指,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得從事工程地質調查等相關業務工作者。
第二項「判定」之基準,係指依據現場勘查、地質鑽探報告書及「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資料庫」調查成果等而為之專業綜合性研判認定。
- 二、申請開發建築,經相關專業技師判定,其潛在地質災害單純,能以適當工程技術克服者,得提具具體工法,並以「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十公頃以下核發開發許可應行注意事頂」第三條規定之書圖文件替代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
(一)開發建築計畫書圖:表明申請開發區位(1/5000或1/1000相片基本圖)、面積、申請開發目的與使用、開發建築內容、基地及配置(部小於1/600配置圖)等。
(二)水土保持計畫書: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不小於1/1200)、地形現況圖(不小於1/1200)。
(四)其他建築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文件。
- 三、為確保基地及周遭環境之品質與公共安全,建築主管機關得就第一點規定之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附件
- 附件: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製作內容說明
- 【附件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8案:修訂經營管理計畫原計畫內容修正後內容專案小組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