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41-審議事項-第14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41
案件id
KsWLJ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89年12月22日台89經字第35656號函核定同意之「民營電廠、大潭電廠及第六輸變電計畫推動報告」新建高雄市灣內變電所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91年5月27日經授營字第0912023694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1年7月2日起至91年7月31日分別於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7月12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高雄市三民區鼎盛里活動中心(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六七○號)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青年日報91年7月10日(星期三)第7版公告完竣。
- 六、案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1年8月26日電供字第9108-0559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委員辛前委員晚教(召集人)、翁前委員金山、何前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前委員桂生、黃前委員光輝組成專案小組,於91年10月4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前提經本會91年11月5日第54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考量本案如繼續推動恐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且變電所區位條件應有彈性,本案基地並非無可取代,爰建議本案擬變更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0.3861公頃)應予緩議,並請高雄市政府協助工程用地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左列各點,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辦理。」,並經本部91年11月21日內授營都字第0910082377號函復經濟部在案。
- 七、案准經濟部91年12月16日經授營字第09120250650號函略以:「承貴部91年11月21日函示:本案應予緩議,請台電公司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經檢討有實質困難,爰函報本部核轉貴部再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一案,核有需要」,案經簽奉核可,前提經本會92年1月28日第552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變電所用地變更案應考量計畫之可欲性及可行性(包括社會成本),以及擬變更位址服務範圍區位是否確屬無可取代,故本案暫予緩議,並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鄰近地區輸變電相關設施供需情形、區位之可欲性及可行性,以及其他當地市府及陳情民眾所提替代位址等,再詳予評估,如評估後仍認定本變更位址區位確屬無可取代,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應補充具體詳細評估資料送部提會討論。」,並經本部92年2月20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84877號函復經濟部在案。
- 八、嗣准經濟部92年4月18日經授營字第09220286610號函略以:「經台電公司檢討評估其他替代方案後,仍認為原申請變更位址確屬無可取代,報請核轉貴部再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一案,核屬實需」到部,及前提經本會92年5月27日第560次會議決議:「
- 一、本案請高雄市政府於會議紀錄文到三個月內,在本案擬設置變電所之位址附近地區,評估選出無爭議性及適合興建變電所之公有土地,及研提該公有土地具體替代方案圖說資料到部,再交由本案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並會同經濟部暨所屬台電公司實地會勘確定替代位址後,由台電公司重行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報經濟部核轉內政部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高雄市政府如未能依前項決議研提公有土地之具體替代方案到部,則本案准照原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經本部92年6月13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87356號函復經濟部在案。
- 九、嗣准高雄市政府92年8月19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20044884號函依本會第560次會議決議之變電所用地建議替代地點到部,為求審慎,前經本部92年10月1日召開「研商本部配合經濟部所屬台電公司辦理逕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案』,高雄市政府研提上開變電所用地位址建議替代地點及分析資料會議」,10月3日赴現場勘查,及10月21日再續開上開研商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獲致具體結論:「(一)高雄市政府92年8月19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20044884號函送之5處變電所用地建議替代地點(詳附件),經評估分析如次:
1、方案三之農業區土地及方案五之工業區土地部分,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不符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60次會議決議:「評估選出無爭議性及適合興建變電所之公有土地」。
2、方案四之「文中14」用地部分,土地雖為公有,惟目前為陸軍運輸營區使用,如擬設置變電所,尚須另覓適當地點,以先建後拆或代拆代建方式,協調軍方遷移,其所需時程頗長,不符本案變電所興建之時效要求。
3、方案一、二之公園用地部分,土地雖亦皆為公有土地,惟據台電公司列席代表說明,本2案公園用地如以多目標方式於地下興建變電所,其土建成本將比屋內式變電所之土建成本增加3.5倍以上,且該公司將面臨其他變電所比照辦理之骨牌效應;又如將該2處公園用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將降低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園用地面積佔全市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二)綜上分析,高雄市政府研提之5處變電所用地建議替代地點中,2處屬私有土地,非屬依上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替代方案範疇外,其他3處雖屬公有土地,惟皆具有爭議性,不適合興建變電所,故本案擬設置變電所用地之位址,依上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准照原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提近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並前提經本會92年10月28日第571次會議報告決定:「本案洽悉,並請高雄市政府會同台電公司依本會92年5月27日第560次會議決議賡續辦理。」。
- 十、本案原專案小組成員因任期屆滿,經再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委員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彭委員光輝、黃前委員光輝、馮前委員正民、夏前委員正鐘及潘委員丁白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3月30日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據台電公司列席代表與會口頭簡報『金獅湖北側公園變電所規劃草案』、『高速公路以東農業區規劃草案』構想,以及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該府將依台電公司研提本案變電所設置所需用地各項替代方案,預定於本(93)年4月15日召開『灣子內變電所替代地點相關工程技術問題解決府內協調會議』,請該府儘速研提該府內部共識及具體可行方案後報部,再交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併案繼續審查。
」在案。
十一、嗣經高雄市政府94年10月31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48440號函復內政部略以:「旨揭都市計畫變更案係台電公司申請貴部逕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逕為變更案,非本府辦理」「本府配合依上開都委會決議多次邀集台電公司協調變電所設置可行替代方案。...案經台電公司94年7月19日電供字第09405062161號函復,因上開排水及工程技術問題複雜,且相關資料之蒐集及認定亦增加評估之困難度,仍需彙整,俟有較具體之評估結果後再函送本府審酌。故本案仍由台電公司評估中」,並經本署93年4月5日營署都字第0932905358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請高雄市政府查照辦理在案。
十二、案經本部96年11月9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807066號請經濟部就本案是否仍有繼續辦理之必要性表示意見,案准經濟部96年11月30日經授營字第09620371410號函略以:「二、旨揭變更都市計畫案自91年7月公開展覽,即因高雄市政府及市議會對變電所設置地點意見不同,經多次溝通協調,遲仍未獲同意,台電公司爰依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意見,積極協請高雄市政府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供其評估,惟所提多處建議方案皆因基地排水設施配置困難、輸電線路引接不易及公地管理機關仍有使用計畫等因素,致未能提出可行方案送貴部都委會繼續審查。據此,本案迄今仍無法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台電公司亦與旨述用地所有權人解除買賣契約,經審慎考量,本案確已無繼續辦理之必要性,請惠予同意撤銷。三、為因應高雄市三民區覆鼎金地區用地需求,仍須興建變電所以資因應,台電公司已初獲高雄市政府同意於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變電所用地需求納入規劃參考;若通盤檢討時程未能符合變電所設置需求,台電公司將另覓用地以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同意照經濟部96年11月30日經授營字第09620371410號函「本案確已無繼續辦理之必要性,請惠予同意撤銷」之意見辦理,爰本案維持原計畫。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