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41-審議事項-第1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6741
案件id
Wp3dc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9月28日第129次、91年5月13日第133次及91年6月11日第13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1年7月31日府建都字第910007042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第1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錢前委員學陶(召集人)、陳前委員明竺、林前委員素貞、賴委員美蓉、黃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元旭組成專案小組,於91年8月30日、9月19日、10月2日、10月3日(赴現場勘查)、10月21日、11月28日、92年1月15日及2月14日召開8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本會92年3月4日第554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經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八次審查會議,多次聽取各級民意代表、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列席陳述意見,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惟本次會議仍有部分當地立法委員、泰安鄉公所、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陳述異議,顯示本案計畫內容仍須再溝通協調,本計畫案請泰安鄉公所剋速充份整合當地居民或原住民部落意見,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之圖說資料報部,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整合後再提會。」在案。
- 七、案准泰安鄉公所92年6月2日安鄉工字第0920004685號函送相關補充說明到部,本會專案小組於92年6月24日召開第9次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本會92年7月22日第564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仍有當地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分述反對及支持擬定本都市計畫案之正、反兩方意見,顯示各界意見未充分整合,須再溝通協調。是以,為求妥慎,本計畫案請苗栗縣政府會同泰安鄉公所再邀請當地立法委員、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溝通協調獲致共識,研提具體意見報部,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整合後再提會。」在案。
- 八、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3年3月5日召開第10次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略以:「本次小組會議仍有當地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陳述反對意見,顯示當地居民之意見尚未充分整合,仍須再繼續溝通協調,爰請苗栗縣政府依上開本會決議,再繼續溝通協調,俟獲致共識並研提具體意見報部後,再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在案。
- 九、苗栗縣政府於93年11月18日函送本案補充說明資料到部,因錢前委員學陶(召集人)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喩前委員肇青(召集人)、郭委員瓊瑩、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元旭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12月30日前往現地勘查,93年12月8日、94年1月27日及4月14日召開第11次至第13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准該府94年7月4日府工都字第0940075270號函送依審查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本會94年8月9日第614次會議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計畫範圍位處山坡地、河川流域等環境敏感地區,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行政院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內容、溫泉法有關溫泉地區經營管理等相關規定,及汶水溪水系沿岸土地合理規劃利用等課題,案情複雜,且本次大會仍有當地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表達反對擬定本都市計畫案之意見,為期審慎周延,由原專案小組就相關課題繼續審查,並請本會其他專家學者委員撥冗出席提供意見供審查參考,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十、本案因喩前委員肇青(召集人)任期屆滿,經再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俊興(召集人)、楊委員重信、歐陽前委員嶠暉、郭前委員瓊瑩、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黃前委員光輝、吳前委員萬順組成專案小組,於94年9月28日、12月15日召開第14次、15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略以:「...鑑於本計畫案報部審議過程中,當地居民、原住民部落代表及民意代表不斷表達反對擬定本計畫之意見,為利本案後續順利推動,請苗栗縣政府於94年12月20日新任縣長就職後,儘速將本案辦理過程及爭議課題等相關案情向新任縣長簡報,如擬繼續推動本特定區計畫案之擬定,應請儘速依照下列各點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提補充說明資料報部,俾憑提報委員會審議。」在案。
十一、案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5年1月23日原民地字第0950002072號函略以:「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乙節,據苗栗縣政府說明,本案特定區計畫係為縣級風景區,非屬上開條文所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範疇』,本會認為該區仍屬『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所指『其他資源治理機關』之範疇,故仍需依上開條文之規定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十二、本案苗栗縣政府遲遲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本會95年12月12日第648次會議報告決定:「(一)洽悉。
(二)本計畫案前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5年1月23日原民地字第0950002072號函略以:「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乙節,據苗栗縣政府說明,本案特定區計畫係為縣級風景區,非屬上開條文所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範疇』,本會認為該區仍屬『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所指『其他資源治理機關』之範疇,故仍需依上開條文之規定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應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上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示意見,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之程序。」在案。
十三、案准苗栗縣政府96年12月4日府商都字第0960180088號函略以:「(二)本計畫前於88.08.04奉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辦理特定區計畫,並於89.11.28公告辦理特定區計畫迄今,歷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2次大會及專案小組8次會議審議,並於91.06.17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旋於91.07.31報請鈞部都委會審議,並歷經3次大會審議及專案小組15次會議審議,期間內並於地方召開10次以上協調說明會議並分請高金素梅、陳道明、孔文吉等立法委員及高榮盛議員參與協商。惟奉鈞部都委會92.7.22第564次大會及94.8.9第614次大會與95.12.12第648次大會決議鑒於本案地區屬原住民基本法第22條所指『其他資源治理機關』之範疇,且仍有居民反對,請縣政府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2條規定程序徵得當地原住民同意。
(三)因本府多次赴地方召開協調說明會議未能獲致民眾共識,為求周延及客觀之考量,決按內政部指示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2條規定請地方機關-泰安鄉公所協助於錦水村原住民地區召開砂埔鹿及龍山與園墩部落會議,諮詢當地原住民意見。
(四)案經泰安鄉公所協調安排結果,除龍山部落反對並不願意召開外,砂埔鹿與圓墩部落分於96.5.15及96.3.19召開,並決議以書面調查贊成與否。案經鄉公所收回部份調查表,其中砂埔鹿部落回收有效問卷計43份,多數不贊成(12件同意、21件不同意、10件沒意見)本計畫之訂定,另龍山部落回收有效問卷計23份,亦為多數不贊成(6件同意、8件不同意、9件沒意見)本計畫之訂定,為審慎計,本府又再請鄉公所積極催收尚未回收問卷調查表未果。
(五)鑒此,本府決再請鄉公所基於地方主管機關立場明確表明辦理意願,鄉公所復於96.10.30邀集縣議員、代表會主席及錦水村原住民地區民意代表與部落長老等(出席人數33人、龍山部落仍未參與)意見領袖再為協調,決議:『此次會議主要針對有關「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案』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繼續執行,然而本次會議實際參加人數出席率低,多數採不同意,少數同意,會議紀錄轉縣政府並層轉內政部』。
(六)本案經採上項方面辦理調查與協調結果,存在著居民不出席及未配合交回調查表現象,而反對聲浪仍在,鑒於本案延宕已久,協調說明多時仍無法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取得原住民之同意共識,且前禁建期滿後申請建築案件日多,在無法管制下,現況漸與原規劃旨意與管制多有違背之處,礙於規定與事實,本府擬撤銷本特定區計畫新訂案並報請鈞部備案。
」,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同意照苗栗縣政府96年12月4日府商都字第0960180088號函,撤銷本特定區計畫新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