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41-審議事項-第2案:桃園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暫予保留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41
案件id
lnlJa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1年12月24日第14屆第5次會議、91年12月27日第14屆第6次會議及92年1月20日第14屆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2年2月17日府城鄉字第092002953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1條及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召集人)、錢前委員學陶、賴委員美蓉、郭前委員瓊瑩、夏前委員正鐘、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2年4月29日、8月2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本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略)」;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
「...因擬擴大變更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開發面積約為原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十倍之多,考量區段徵收之可行性,本案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變更農業區部分,建議暫予保留,退請桃園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一及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考量都市人口成長實際發展需要,在事業及財務計畫確實可行下,研提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再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如無法依照辦理,建議維持原計畫。...(略)」在案,並經本部於94年4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40082948號函核定「變更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 七、案准桃園縣政府95年3月20日府城鄉字第0950069609號函依上開決議文研提補充資料到部,因原專案小組召集人周前委員志龍業已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原專案小組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郭委員瓊瑩、歐陽前委員嶠暉、李前委員永展、洪委員啟東、陳委員麗春及吳前委員萬順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5年4月25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
- 八、案准桃園縣政府95年12月28日府城鄉字第0950397199號函送補充資料到署,因原專案小組郭前委員瓊瑩及李前委員永展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賴委員美蓉(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春、孫委員寶鉅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1月18日、5月3日、10月24日、11月6日聽取桃園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略以:「建議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署,俾利送請本計畫案專案小組委員及召集委員確認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惟如經本計畫案專案小組委員及召集委員確認有再聽取簡報之必要時,則請桃園縣政府再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繼續召開小組會議聽取簡報。...」在案。
- 九、案經本署以96年12月5日營署都字第0960067117號函請本會專案小組賴召集人美蓉確認同意提請大會審議,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96年11月28日府城鄉字第0960397878號函送之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如附圖)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落實全國公園綠地會議有關保護濕地資源之具體結論,有關本計畫區內富含重要「埤塘」等濕地資源,請研提埤塘與周邊農業區土地之綠色網絡與生態廊道構想計畫,以維護埤塘珍貴景觀與生態環境。
- 二、配合上開綠色網絡與生態廊道構想計畫,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加強有關都市設計準則相關配套規定。
- 三、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四、本案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惟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已於本計畫區外南側附近地區設置1處污水處理廠及規劃下水道系統,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五、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6擬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0.04公頃)乙節,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配合連接計畫區囊底路,予以變更,尚屬實情,爰准照該府研提意見辦理。
- 六、考量本案計畫範圍及計畫內容已有大幅度調整修正,本案應請桃園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等程序,如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應依本會決議文及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圖:擴大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暫予保留部分)案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附件
- 附表:擴大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暫予保留部分)案土地變更前後對照表變更後都市計畫項目現行都市計畫面積(公頃)本次變更面積(公頃)面積(公頃)百分比(%)住宅區22.2860.9583.2350.51%商業區3.539.6113.147.97%工業區7.010.007.014.25%宗教專用區0.040.000.040.02%農會專用區0.290.000.290.18%電信專用區0.22-0.010.210.13%加油站專用區0.000.220.220.13%車站專用區0.001.001.000.61%保存區0.000.310.310.19%農業區100.61-100.610.000.00%土地使用分區小計133.98-28.75105.4463.99%機關用地0.601.201.801.09%學校用地(文大)0.002.442.441.48%學校用地(文中)2.640.002.641.60%學校用地(文小)2.752.054.802.91%公園用地0.007.477.474.53%綠地用地0.002.002.001.21%兒童遊樂場用地0.370.000.370.22%市場用地0.130.000.130.08%停車場用地0.171.151.320.80%高壓線接地站用地0.000.400.400.24%人行專用步道用地0.100.000.100.06%人行步道用地0.150.000.150.09%園道用地0.0013.4813.488.18%道路用地10.1512.0822.2313.49%公共設施用地小計17.0642.2758.8135.01%非都市土地13.74-13.740.000.00%合計151.0413.74164.78100.00%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件1)之「152.15公頃」方案,經該府考量區段徵收可行性、道路系統完整性及以茄苳溪支流為天然界限等因素,重新檢討本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案(以下稱本計畫案)為164.78公頃(原都市計畫151.04公頃(其中農業區100.61公頃,都市發展用地50.43公頃),擴大都市計畫13.74公頃),建議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署,俾利送請本計畫案專案小組委員及召集委員確認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惟如經本計畫案專案小組委員及召集委員確認有再聽取簡報之必要時,則請桃園縣政府再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繼續召開小組會議聽取簡報。
- 附表:擴大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暫予保留部分)案土地變更前後對照表變更後都市計畫項目現行都市計畫面積(公頃)本次變更面積(公頃)面積(公頃)百分比(%)住宅區22.2861.4883.7650.83%商業區3.539.6113.147.97%工業區7.010.007.014.25%農會專用區0.290.000.290.18%保存區0.000.310.310.19%宗教專用區0.040.000.040.02%農業區100.61-100.610.000.00%車站專用區0.001.001.000.61%加油站專用區0.000.210.210.13%電信事業專用區0.22-0.010.210.13%土地使用分區小計133.98-28.01105.9764.31%機關用地0.601.201.801.09%學校用地(文大)0.002.442.441.48%學校用地(文中)2.640.002.641.60%學校用地(文小)2.752.054.802.91%市場用地0.130.000.130.08%停車場用地0.171.151.320.80%公園用地0.007.477.474.53%綠地用地0.002.002.001.21%兒童遊樂場用地0.370.000.370.22%高壓線接地站用地0.000.400.400.24%人行專用步道0.100.000.100.06%人行步道0.150.020.170.10%園道用地0.0013.4813.488.18%道路用地10.1511.5421.6913.16%公共設施用地小計17.0641.7558.8135.69%非都市土地13.74-13.740.000.00%合計151.0413.74164.78100.00%附圖:擴大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暫予保留部分)案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0M50M250M原都市計畫已發展用地50.43公頃擴大12.63公頃原都市計畫農業區100.61公頃擴大1.11公頃0M50M250M0M50M250M0M50M250M原都市計畫已發展用地50.43公頃擴大12.63公頃原都市計畫農業區100.61公頃擴大1.11公頃
- 附件1:本會專案小組96年5月3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桃園縣政府96年9月27日府城鄉字第0960324031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編號本會專案小組96年5月3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96年9月27日府城鄉字第0960324031號函補充資料桃園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如附件),重新修正本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案之目的及理由,定位為「優質文教住宅區」及研提本案擴大後都市計畫之面積分為301.48公頃、190.78公頃及152.15公頃等3個方案,並進行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之敏感度分析;據該府列席代表說明,八德市近年來人口快速成長,人口密度在桃園縣順位排名第2,約有6成人口居住於非都市土地,造成土地零星開發、公共設施不足及自然環境之破壞,阻礙八德市未來健全發展,實有再擴大都市計畫或增加住宅用地之迫切需要性,尚屬實情,惟考量擴大都市計畫之面積,有無配合桃園縣人口成長及產業發展衍生居住人口之實際需要,以及辦理區段徵收財務之是否可行(成本分為168.39億元、105.07億元及90.02億元),經評估上開3個方案之可行性後,建議原則同意以擴大後面積較小及區段徵收成本最低(90.02億元)之「152.15公頃」方案辦理,並建議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再繼續召開下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一、為使本規劃案內容更為完善,更為周延,本府針對鈞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整體綜合建議以及整體規劃內容,於96年6月至9月間召集3次跨局室會議,在鈞部建議之「擴大後面積較小及區段徵收成本最低」之原則下,經共同研商後,凝聚有下列4項共識:
(一)實質土地規劃方案應確保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內、外交通系統的整體架構以及開發街廓之完整性。
(二)為維護本縣埤塘之特有景觀,區內埤塘應儘量保留。
(三)規劃方案應避免區外周遭非都市土地零星開發及都市漫延之可能,破壞本縣既有自然環境及景觀。
(四)規劃方案應將區內藍綠帶系統納入整體規劃。
- 附件2:本會專案小組96年1月18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桃園縣政府96年4月12日府城鄉字第096011671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編號本會專案小組96年1月18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96年4月12日府城鄉字第0960116710號函補充資料桃園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如附件),重新修正本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案之目的及理由,係為配合中央大學八德園區及八德市行政園區等建設計畫用地之需要,並將原擴大後計畫面積655.86公頃,調整縮減為301.48公頃(原都市計畫區151.01公頃,含農業區約100公頃、擴大都市計畫150.44公頃),計畫定位為「優質文化住宅區」,惟查中央大學設置八德園區(4.72公頃)尚無具體發展計畫、開發期程及經費來源,以及八德市行政園區面積需求約1.43公頃,如以上開2園區所需用地面積約6公頃,據以作為本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案之目的及理由,似有不足;又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有限(都市發展用地約50公頃),亟需擴大都市計畫或變更原都市計畫區內之農業區土地,以供都市發展之實際需要,惟查桃園縣政府已辦理完成高鐵桃園站區及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之區段徵收,分別釋出400公頃及250公頃之可建築用地,以及該府刻正辦理擬定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600公頃、桃園中路地區127公頃之都市計畫案,預計桃園縣未來將增加近1,400公頃之可建築用地,是以,現階段本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案有無繼續辦理之需要,上述相關擬定、變更案或開發案間之優先發展次序,均亟待釐清,建議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審慎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再繼續召開下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如經該府評估無繼續辦理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一、查原八德都市計畫係民國65年5月31日所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在歷經30年的時空背景轉換,以及桃園與中壢地區人口逐年增加並漸趨飽和之趨勢下,實有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之必要。爰此,本府在民國83年時,即著手規劃擴大作業,惟在桃園縣歷經近13年的經濟轉型後,原規劃之定位,確實已有修正並重新調整之必要,旋於95年度起,著手思考其未來發展定位,並於深入研析縣內整體發展空間架構後,將其重新定位為「優質文教住宅區」。惟就案內審查意見提到之「擴大面積」乙節,似有些微誤會,本府補充說明如下:
(一)本次所提都市計畫面積雖為301.48公頃,惟其中包含有原八德都市計畫151.04公頃(都市發展用地50.43公頃、農業區100.61公頃),以及縣內另一都市計畫-大溪埔頂都市計畫區之29.74公頃(都市發展用地3.01公頃、農業區26.73公頃),故就實際擴大面積而言,應為120.7公頃(301.48-151.04-29.74=120.7)。
(二)另,將大溪埔頂都市計畫29.74公頃併入本案變更之原因,係乃配合行政區域及都市發展需要與環境整體規劃之需要,進而提出回歸原行政轄區之構想,並無涉擴大申請,敬請委員詳查。
- 附件3: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2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桃園縣政府95年12月8日府城鄉字第0950397199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編號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2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95年12月8日府城鄉字第0950397199號函補充資料按本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文略以:「本案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變更農業區部分,暫予保留,退請桃園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一及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考量都市人口成長實際發展需要,在事業及財務計畫確實可行下,研提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如附件),惟查桃園縣政府95年3月20日函報補充資料重行研提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部分,與該府92年2月17日報部核定之本擴大都市計畫案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範圍、面積相同。92年迄今3年多來時空環境已有若干變遷,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中央研究院八德分院似已無設置之需求,且據中央大學列席代表說明,該校亦將於桃園縣觀音鄉評估設置「觀音園區」之可行性,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目的及理由似已消失。是以,現階段本擴大都市計畫案有無繼續辦理之需要亟待釐清,建議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審慎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再繼續召開下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如經該府評估如無繼續辦理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一本擴大都市計畫案擬以區段徵收開發之目的,係為配合中央研究院八德分院、中央大學八德園區及八德市行政園區等建設用地之取得,為明確釐清本案發展目的、定位及理由,建議桃園縣政府正式行文請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大學確認是否於本擴大都市計畫區內規劃設置該院分院或該校園區之需求。1.本府於95年5月正式行文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大學,中央研究院於95年6月2日總務字第0950172200號函復,經評估結果目前無進駐意願;中央大學於95年5月26日中大研字第0950002039號函復,對於進駐本區設立分校仍有意願,惟因教育部為利國家整體教育資料之有效運用及大學卓越發展,將不再受理國立大學分部申請案,故將改以「園區」方式設立。於本區設立之機構為產學合作聯合研發中心、設立生命科學實驗園區及設立環境與能源學實驗園區。將以短、中程約6編號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2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95年12月8日府城鄉字第0950397199號函補充資料年時間完成園區之興建。(詳附件一)2.本擴大計畫案已修正為配合中央大學八德園區及八德市行政園區等建設用地之取得,作為本案之開發目的、定位及理由之一。
二本擴大都市計畫區如經中央研究院或中央大學明確表示尚無規劃設置該院分院或該校分校或園區之需求,建議桃園縣政府確實考量本地區近年來人口與產業之實際發展需要,重新檢討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發展目的、定位、整體發展構想及具體發展理由,並依據實際發展需求,核實調整修正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依第一項之說明,參採本縣人口成長情形,採分期分區開發方式,先行規劃約301.48公頃之土地,包含原計畫面積151.04公頃、大溪(埔頂地區)計畫29.74公頃及擴大非都市土地120.70公頃。目前主要計畫規劃之公共設施面積為92.85公頃(包含中央大學八德園區4.72公頃),未來細部計畫內容約增加22.78公頃,故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面積為115.63公頃,約佔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38.35。另考量建物密集區,不易辦理區段徵收等因素,本計畫區辦理之區段徵收面積為242.87公頃。詳細內容請詳參附件二說明。
三本案重新調整修正後合理計畫範圍之開發方式應採區段徵收辦理,建議桃園縣確實評估區段徵收是否具體可行,並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可能選擇領回抵價地或現金之不同情況,就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進行敏感度分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部分,原報範圍及面積經評估為可行。現縮小範圍,與原規劃內容差異極大,為確保計畫之可行,本府地政單位重新依縮小範圍之計畫內容核實評估,經評估結果為可行。預估平均標售價格7.9萬/坪即可財務平衡,如再搭配聯外交通系統之規劃與興建,及產業專用區之定位能更明確者,將使本計畫區之區段徵收財務更可行。詳細內容請詳參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
- 附件4: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文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
本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案計畫目標年一一○年,計畫人口一二○、○○○人,計畫總面積六五五.八六公頃,其中擴大都市計畫面積五○四.八二公頃,加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一○○.六一公頃,擬擴大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及擬辦理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取得中央研究院八德分院、中央大學八德分校及八德市行政園區等用地約計二三.三五公頃,因擬擴大變更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開發面積(五二一.一三公頃)約為原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五○.三二公頃)十倍之多,考量區段徵收之可行性,本案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變更農業區部分,建議暫予保留,退請桃園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一及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考量都市人口成長實際發展需要,在事業及財務計畫確實可行下,研提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再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如無法依照辦理,建議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