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41-審議事項-第10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西嶼西台古蹟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41
案件id
vwwTt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9月13日第95次會議及96年3月6日第9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6年6月15日府建發字第096090104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麗紅(召集人)、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傅委員增渠、郭委員武博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8月7日、10月16日聽取澎湖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並案准該府96年12月25日府建發字第0960062808號函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點,同意照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如附表)通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點(公園用地部分)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增修訂情形
- 四、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如下:
(一)公園用地1.公園用地為提供遊客遊憩使用,其土地使用除提供必要之附屬設施外,且應有完備之植栽計畫。
2.公園區內之建築色彩、造型等應與古蹟及當地特色協調,開發建設前須經古蹟及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3.公園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公一樓高不得超過1層樓或4.2公尺。公二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原則上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但涼亭、廁所、觀景台、解說設施、儲水設施等小型建築物(建築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下)及公共設施(公園步道等)不在此限。
4.公園內透水層所占面積至少占全區80%以上,綠覆率佔全區70%以上。
5.公一開闢前應先由建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整體規劃(須含旅客服務中心設置與停車空間、遊客動線規劃),並經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各項設施之施工建築。
(1)旅客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得大於0.4公頃,並應融入西嶼西台之意象與歷史意義作設計。
(2)旅客服務中心以供設置管理中心、古蹟文物模型展示、衛生設備及附設簡單餐飲零售等服務為限,不得提供住宿及其相關設施使用;附設作餐飲零售之面積以不超過其總樓地板面積之10%為限。
(3)規劃停車空間合計不得少於0.5公頃,並應結合車輛進出、遊客步行動線系統之規劃作適當配置。
(4)旅客服務中心之區位以古蹟保存區北側為原則,且遊客至西嶼西台之步行距離不超過150公尺。
6.為保存西嶼西台之空間特色與文化意涵,自古蹟保存區邊界起算50公尺範圍內之公園用地僅得作植栽與簡單解說設施,不得設置任何建築物。
- 四、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如左:
(一)公園1.公園用地為提供遊客遊憩使用,其土地使用除提供必要之附屬設施外,且應有完備之植栽計畫。
2.公園區內之建築色彩、造型等應與古蹟及當地特色協調,開發建設前須經古蹟及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3.公園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公一簷高不得超過1層樓或4.2公尺。公二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原則上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但涼亭、廁所、觀景台、解說設施、儲水設施等小型建築物(建築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下)及公共設施(公園步道等)不在此限。
4.公園內透水層所占面積至少占全區80%以上,綠覆率佔全區70%以上。
(二)旅客服務中心用地旅客服務中心用地之設置專供設置管理中心、古蹟文物模型展示、餐飲、衛生設備等服務之用,並限制不得提供住宿及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1.為增加設計彈性,故予刪除公一簷高4.2公尺高度限制。
2.配合第一案變更後由「公一」公園用地以整體規劃設置旅客服務中心,故爰為增修相關管制內容。
3.增訂旅客服務中心之設計原則及商業使用面積限制。
4.增訂「公一」公園用地應規劃人、車動線及提供足夠停車空間之規定。
5.增訂旅客服務中心之區位原則。
6.考量西嶼西台原為軍事要塞之歷史文化意義,增訂保存區周圍之限建規定以維護隱蔽意象與景觀。
7.文辭修正。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建議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計畫目標:建議補充本計畫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發展策略、空間定位、整體發展構想、課題分析與對策、需求預測及檢討變更原則等資料。
- 二、人文及自然環境:西嶼西台古堡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第一級古蹟,其歷史記憶空間之在地文化價值極具意義,建議補充有關該古堡發展沿革、人文資產、具有紀念性價值應予保存之景觀特色、名勝古蹟或歷史建築,以及本計畫區之自然環境特性,如:地形地貌、溫度、地質、土壤、坡度、水文、植栽等資料,並以專章(節)方式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三、計畫年期: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草案,建議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0年。
- 四、觀光旅遊:
(一)本計畫區旅遊人次擬由民國100年40萬人次調降為34萬人次,配合計畫年期民國110年,建議補充旅遊人次調降之理由,並檢討調整修正目標年之旅遊人數及補充說明預測方法。
(二)為推動本計畫區觀光遊憩發展,建議補充分析本計畫區在澎湖縣觀光遊憩系統之現況、功能定位、特性、遊憩屬性、遊憩量與遊憩型態分析、未來發展構想等資料。
(三)為推動本計畫區觀光遊憩發展,建議請澎湖縣政府應會同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研提本計畫區觀光發展計畫及配套措施。
- 五、停車需求供給:為因應本計畫區觀光遊憩人口衍生之停車需求,建議補充旅遊淡季與旺季停車需求供給及交通運輸工具使用比例分析等資料。
- 六、土地權屬:據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書第15頁敘明「國有地分屬陸軍總司令部...」文字部分,該土地業已變更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軍備局」,建議應予修正。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旅客服務中心用地旅客服務中心用地(1.08)公園用地(1.08)1.旅客服務中心用地尚未徵收與開闢,為考量旅客服務中心能與「公一」公園用地結合並整體規劃利用,故予變更。
2.變更後旅客服務中心之設置由「公一」公園用地整體規劃提供。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區西側一號計畫道路北側保護區(0.34)道路用地(0.34)現況為已完成開闢供民眾出入使用之鄉道,為符現況並利管理,爰配合變更之。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旅遊人次民國100年40萬人次民國100年34萬人次依據歷年遊客統計資料及「澎湖國家風景區遊客調查暨旅遊人次推估模式建立規劃」之成果酌予修正。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0年,並經澎湖縣政府依「澎湖國家風景區遊客調查暨旅遊人次推估模式建立規劃」之模式預測,檢討修正旅遊人次為36萬人次,尚屬實情,爰建議同意該府研提意見辦理。
四分期分區發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規定建議本案除分期分區發展計109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展計畫,修訂原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畫之「第二期優先發展區」修正為「第二期發展區」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規定,修訂原事業及財務計畫。建議本案除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之「預定完成期限:民國95年至100年」修正為「預定完成期限:民國97年至110年」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都市防災規劃納入考量,明確指出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並予合理標示,以加強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建議本案再補充本計畫區災害史及災害類型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1.配合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之修訂,修訂原規定,詳「變更西嶼西台古蹟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
2.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修訂公園用地之管制內容。詳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增修訂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法令條文修正。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本特定區劃設下列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一)古蹟保存區(二)保護區(三)景觀保護區(四)農業區(五)公園用地(六)學校用地(七)墓地(八)綠地二、本特定區劃設左列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一)古蹟保存區(二)保護區(三)景觀保護區(四)農業區(五)公園(六)學校(七)墓地(八)綠地(九)旅客服務中心用地1.文辭修正。
2.配合第一案變更爰為刪除部分內容。建議本案除公共設施用地應補植「用地」乙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古蹟保存區之土地,除現有古堡建築之維修及必要之附屬設施外,為維護古績之完整及景觀,禁止於區內建築及破壞地形地貌。
前項古蹟之維修及必要附屬設施之興闢,須經古蹟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開發建築。三、古蹟保存區之土地,除現有古堡建築之維修及必要之附屬設施外,為維護古績之完整及景觀,禁止於區內建築及破壞地形地貌。
前項古蹟之維修及必要附屬設施之興闢,須經古蹟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開發建築。未修正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如下:四、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如左:1.配合第一案變更建議本案除公園用地之110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增修訂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公園用地1.公園用地為提供遊客遊憩使用,其土地使用除提供必要之附屬設施外,且應有完備之植栽計畫。
2.公園區內之建築色彩、造型等應與古蹟及當地特色協調,開發建設前須經古蹟及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3.公園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公一應設置旅客服務中心,樓高不得超過1層樓。公二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原則上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但涼亭、廁所、觀景台、解說設施、儲水設施等小型建築物(建築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下)及公共設施(公園步道等)不在此限。
4.公園內透水層所佔面積至少佔全區80%以上,綠覆率佔全區70%以上。
5.公一應規劃設置旅客服務中心以供設置管理中心、古蹟文物模型展示、衛生設備及附設簡單餐飲販售等服務為限,不得提供住宿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並應規劃提供足夠之停車空間及留設通往古蹟保存區之人行道。
6.旅客服務中心之建築應融入西台古堡之意象與歷史意義而設計,其中附設作商業零售之面積以不超過其總樓地板面積之10%為限。
7.為保存西台古堡之空間特色與文化意涵,自古蹟保存區邊界起算50公尺範圍內之公園用地僅得作植栽與簡單解說設施,不得設置任何建築物。
(二)墓地墓地之設置以供現有墳墓遷葬及附近居民埋葬使用,除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外,其土地使用應以公園化為主。
(三)國小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一)公園1.公園用地為提供遊客遊憩使用,其土地使用除提供必要之附屬設施外,且應有完備之植栽計畫。
2.公園區內之建築色彩、造型等應與古蹟及當地特色協調,開發建設前須經古蹟及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3.公園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公一簷高不得超過1層樓或4.2公尺。公二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原則上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但涼亭、廁所、觀景台、解說設施、儲水設施等小型建築物(建築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下)及公共設施(公園步道等)不在此限。
4.公園內透水層所佔面積至少佔全區80%以上,綠覆率佔全區70%以上。
(二)旅客服務中心用地旅客服務中心用地之設置專供設置管理中心、古蹟文物模型展示、餐飲、衛生設備等服務之用,並限制不得提供住宿及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三)墓地墓地之設置以供現有墳墓遷葬及附近居民埋葬使用,餘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外,其土地使用應以公園化為主。
(四)國小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由「公一」公園用地整體規劃設置旅客服務中心爰為增修相關管制內容。
2.旅客服務中心已規定須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為增加設計彈性,故予刪除原4.2公尺高度限制。
3.增列「公一」公園用地應規劃提供西台古堡人行出入道路及足夠停車空間之規定,以確保遊客出入西台古堡之動線及滿足遊客停車需求。
4.增訂旅客服務中心之設計原則及商業使用面積限制。
5.考量西台古堡原為軍事要塞之歷史文化意義,增訂保存區周圍之限建規定以維護隱蔽意象之山林景觀。
6.文辭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研提增列有關設置旅客服務中心之「區位原則」、「建築面積限制」及「容積率」等配套措施,避免旅客服務中心建築量體過大之疑慮,並適當檢討修訂條文內容,逕提委員會審議確認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景觀保護區內土地以維護優美自然景觀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砍伐、破壞地表或引火放牧、露營等行為。五、景觀保護區內土地以維護優美自然景觀為主,其土地依左列規定:
(一)禁止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砍伐、破壞地表或引火放牧、露營等行為。文辭修正。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增修訂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禁止建築及其他營建行為,但得設地質保護措施、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恢復設施、水土保持及國防上必需之設施。(二)禁止建築及其他營建行為,但得設地質保護措施、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恢復設施、水土保持及國防上必需之設施。
- 六、本計畫區有關建築物及公共工程設施(不含道路養護及改善)之型式、色彩、量體、舖面、材質及環境綠化、平面配置等事宜,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六、本計畫區有關建築物之形式、色彩、量體及環境綠化等事宜,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應實施都市設計審查之範圍增列包含公共工程設施(不含道路養護及改善),以維整體景觀。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本管制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七、本管制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未修正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其他:
(一)配合本計畫區觀光遊憩發展,有關本計畫區內原劃設之1處墓地(2.23公頃),建議請澎湖縣列為該縣遷葬優先地區,以改善當地環境景觀。
(二)本計畫區原劃設之1處農業區0.19公頃,建議補充原劃設農業區之意旨及背景緣由。
(三)建議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古蹟保存區與公園用地間,遊客進出之聯絡通道。
(四)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在澎湖縣行政轄區內之位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