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51-審議事項-第1案:研商修正「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乙案,提會報告。
會議紀錄id
MOIO6751
案件id
Q6BR0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會95年7月11日第637次會於審議「變更土城都市計畫(工五南側)部分通盤檢討案」時附帶決議略以:「一、邇來,各縣(市)政府提出許多工業區變更案,惟多為處理閒置土地零星個案變更,缺乏都市整體發展考量,請本部營建署對工業區變更之相關規定通盤檢討評估就日後辦理工業區變更之審查與原則方向研提具體意見提會報告。二、請台北縣政府查明近年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案,並將辦理情形及審議結果資料彙整後,送本部營建署參考。」,案經台北縣政府以95年12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864679號函檢送該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專案報告」及相關資料到部,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6日第649次會報告決定,上開第649次會議紀錄並經本部以96年1月10日內授營中字第0960800190號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
- 二、嗣經本會96年1月23日第651次會於審議「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案」及「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案」時,因會中委員對於部分變更內容尚有不同看法與意見故作成審議決議:「本案台北縣政府擬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如何推動執行、都市計畫工業區現況及使用檢討、都市防災、交通系統、基地與毗鄰工業區相容性暨將來都市設計與主要計畫規定契合等課題,均需再詳加通盤考量,故為求審慎,由本會委員另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三、前鑒於本會審議中尚有不少工業區變更案件,且審議事項內容涉及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及第34條容積率使用強度規定,故由楊委員重信等於本會第656次會議臨時動議,提案建議並獲致決議略以:「本案涉及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34條規定執行疑義之釐清與檢討修正事宜,且與目前本會刻正審議中之多件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案件內容密切相關,案情複雜,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研議,儘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報告。」,案經組成專案小組(由黃委員景茂擔任召集人)分別於96年6月5日及96年7月3日召開會議研商,並獲致具體意見(詳附錄)後,提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報告,決定:「一、洽悉。二、專案小組各點意見除留供本部營建署作為研修工業區變更相關法令之參考外,另請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之參考。三、目前已送達本部審議中之工業區變更案件,請參酌專案小組各點意見續予審查。」。
- 四、近期審議中案件均依第662次會議紀錄辦理,惟本會96年11月13日第670次會於審議「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時作成決議,略以:「一、…有關本案變更後建築基地是否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乙節,因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2案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事項,建請臺北市政府就南港地區欠缺之公共設施或公益設施及其他相關內容,研提具體說明資料,提委員會討論決定。經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南港地區屬老舊地區缺乏停車空間,本案停車空間獎勵有助於改善地區停車問題,且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上開本會決定事項上限規定,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同意依臺北市政府意見辦理,並請將相關補充說明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二、附帶決議:前項決議文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2案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事項修正乙節,請內政部營建署另案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後,再行提會報告。」,經於97年1月8日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商,並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爰提會報告。
決定:
- 一、洽悉。
- 二、將本會專案小組97年1月8日建議意見(如附錄)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之參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