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61-審議事項-第4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61
案件id
8bXJ38
概要說明
- 說明: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土地位於本市中西區「商1(附)」商業區範圍內,該商業區係於85年6月發佈實施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三-3案由原「市5」市場用地變本案建議依市府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13一、本人於93.6購買本段3小段100地號土地,惟不知該筆地號土地於85.6.15「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係由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其附帶條件為「將來改建時應提供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又前該規定並無其他明確內容而難以配合提供。
- 二、目前國花大樓已興建完成多年且不會改變現狀,爰前該主要計畫說明書規定之附帶條件應無存在之必要。
- 三、又本人向市府購買此筆土地時,市府並未事先告知有該項規定,本人在毫無預知之情況下購買,有受騙的感覺而倍感無奈與氣憤。
- 四、此筆土地本人家族於民國35年至93年止,歷經50幾年長期向政府租用此筆土地,光地租已支付數千萬元,再加上購買此塊土地金額合計3000多萬,現因前該附帶條件之限制而無法處理此筆土地,造成本人財務困難、生活困苦,故請政府有關單位撤除此項毫無意義的規定,以維市民權益。更為商業區。基於社會公平性原則,且當時尚未訂有全市性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處理原則,遂訂附帶條件為「將來改建時應提供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然該計畫案相關公展及審議之法定程序皆已完備,且土地買賣係發生在該計畫案發佈實施後(93年6月),自無不依計畫執行之理。
2、另92年1月發佈實施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已增訂「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依上開規定第五條:「本市歷次都市計畫變更為商業區部份,得選擇依本回饋規定辦理,或依該地區都市計畫原規定附帶條件開發」。準此,該基地即可改以繳納代金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等替代方式,取代原有附帶條件內容,並無陳情意見2所指陳之執行疑難。
- 五、後續辦理事項:
(一)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二)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
- 六、建議事項:有關交通部運研所研提「本案目標年各道路尖峰交通量與道路服務水準預測仍未列出,請予補充,俾利了解未來整體交通服務水準,並請視情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或交通改善方案。並請分析該交通改善方案執行後,對當地之交通擁擠之改善成效。」之意見,請台南市政府納入全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考量。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商業區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1大同路)西側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商1」商業區1.02配合大同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
一-2健康路北側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商1」商業區3.00配合健康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
高密度住宅區「商1」商業區0.63一-3海安路(公道六-40M)西側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商1」商業區0.59配合海安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
一-4永華路一段北側住宅區高密度住宅區「商100」商業區0.91配合永華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
高密度住宅區「商99」商業區1.39一-5金華路)兩側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商99」商業區1.80配合金華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
中密度住宅區「商101」商業區1.50一-6中華西路兩側住宅區低密度住宅區「商101」商業區5.00配合中華西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
中密度住宅區「商103」商業區0.41一-7成功路與文賢路)南側住宅區低密度住宅區「商103」商業區0.60配合成功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
一-8民生路)北側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商102」商業區1.27配合民生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
一-9府前路兩側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商64」商業區1.90配合府前路沿線商業發展現況變更為商業區。【附帶條件】1.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2.為維持鄰近住宅區之居住環境品質,屬沿街商業區者,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之商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使用,但不得作為加油(氣)站、殯葬服務業(含殯儀館、壽具店、葬儀社)、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之使用。
3.變更範圍內細部計畫已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經本案變更後仍維持現行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本案除變更理由應增列係為使目前商業活動合法化,且容積率不增加等相關說明外,並請市府就變更為商業區之土地使用現況、變更原則、交通紓緩措施(含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9條商業區總面積之限制規定,以及未來將落實違規使用查處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附帶條件2涉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建議刪除,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主要計畫書僅作原則性規定。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1「文中20」台南啟聰學校「文中20」學校用地「商1」商業區0.11主要計畫學校地屬細部計畫道路用地及道路以西之學校用地,依其現況使用變更為商業區。【附帶條件】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本案除細部計畫僅小部分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剩餘土地規劃為道路用地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低密度住宅區低密度住宅區(增列附帶條件)7.20二-2文大11南側公有土地低密度住宅區「公73」公園用地1.571.配合五期重劃區內華平路發展綠軸之規劃構想,擴大原有細部計畫公兒用地範圍至華平路口,並調整變更劃設為公園用地。
2.本案變更土地均屬市府及教育部管理之公有土地,故除劃定為整體開發範圍外,並規定地區內之公共設施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附帶條件】本地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
【其它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因涉及影響人民權益部分內容,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中。案經市府地政局評估市地重劃可行,並經本部地政司表示「其用地之取得究以市地重劃或撥用方式辦理,宜由市府自行衡量」有案,本案建議除應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後,再行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准予通過。
二-3文大2學校用地南側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文大2」學校用地0.02變更範圍位於文大2學校用地及五妃街之間,屬於國有土地且現況已供台南大學使用,為確保學校空間完整性,調整變更為「文大2」學校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4成功路通信大樓「電13」電信用地「電13」電信用地(中山段三小段6之13、之34、之28、之42等地號)「電13」電信用地0.21公頃1.該址原為商業區,於民國85年6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變更為電信用地,計畫書標註變更範圍為中山段三小段6之13、之34、之28、之42等地號土地,惟其中6之28與6之42土地並未與其他基地相連,與計畫圖變更範圍不符。
2.經查證後,應乃當時計畫書地號書寫錯誤所致,原「中山段三小段28之42地號」寫成「中山段三小段6之28、之42地號」。
3.依內政部74..25台內營字第302828號函意旨「計畫書圖不符時,應查照其錯誤原因予以訂正,並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4.取消原計畫之標註地號,並依計畫圖予以管制。--本案除變更理由3請查明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二-5民生路交通隊現址「機25」機關用地(供台南市警政大樓使用)「機25」機關用地(供中西區區政大樓使用)1.10原「機25」機關用地預定使用機關-警政大樓,將遷移至新市政中心(機37)內;配合中西區區政大樓開發計畫,調整使用機關名稱。--案經臺南市政府於會中補送重新提案修正內容(如附表二),本案不予討論。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6府前路一段M)自西門路至永福路間路段南側「商1」商業區河道用地0.11變更範圍為供溝渠使用且屬於公有土地。為保留未來本市溝渠經整治後有取消頂蓋重現之機會,予以變更為河道用地。【附帶條件】建築基地面臨本河道用地,得申請指定建築線,並比照廣場用地留設騎樓地。案經市府考量北側商業區之建築需求,變更後河道用地仍須部分加蓋供基地進出,與變更理由之意旨不符,建議維持原計畫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二-7府前路二段M)與台南運河交接處東側商業區「商1」商業區「廣8」廣場用地0.07配合運河再生計畫,延續「廣8」廣場用地之水岸開放空間至府前路口。--本案土地為市有,建議照案通過。
二-8「市16」市場用地(東市場)北側市有土地「商1」商業區「市16」市場用地0.06本案市有土地現供東市場之停車使用,依實際使用狀況調整市場用地範圍。--建議照案通過。
二-9「文小12」協進國小西北側與西南側之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文小12」國小學校用地0.06本案國有土地因細部計畫道路形成形狀狹長無法建築之畸零土地,故予以納入國小學校用地範圍。--本案除現況已供學校使用,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二-10協進里「污8」污水處理場(成功截留站)「污8」污水處理場用地「污8」污水處理場用地(得兼供設置活動中心使用)0.17為供設置協進里里民活動中心,增列污水處理場用地使用項目。--本案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文中5」高中(職)學校用地「文大12」大專學校用地1.91二-11民族路北側台南護專校地「商1」商業區「文大12」大專學校用地0.061.台南護專已於89年8月改制專科學校,故將原「文中5」高中(職)學校用地變更為大專學校用地,以符實際。
2.台南護專使用校地範圍內,尚有部分商業區土地(廣慈段460、550、551),配合實際使用變更為「文大12」學校用地。
3.另鄰近中山路,間隔有廣慈段415地號之國有畸零土地,係為該校垃圾車聯外道路使用,故配合該校使用及辦理撥用需要,一併變更為「文大12」學校用地。【其他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因涉及影響人民權益部分內容,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中。案經臺南市政府於會中補送重新提案修正內容(如附表二),本案不予討論。
二-12福安里友愛街南側國有土地「商1」商業區「公71」公園用地0.40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原供農委會林務局宿舍使用,因目前該宿舍已進行搬遷計畫,且中西區現有公園用地經檢討後仍有不足,又地方居民尚有使用需求,故予以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其他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因涉及影響人民權益部分內容,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中。案經臺南市政府於會中補送重新提案修正內容(如附表二),本案不予討論。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道路用地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商1」商業區0.0079三-1中正路底中國城前計畫道路及廣場用地」道路用地「廣4」廣場用地0.131.商業區及「廣4」廣場用地依中國城實際建築現況及道路釘樁位置調整位置。
2.配合工務局「廣四廣場用地開闢工程」之設計,調整「廣4」廣場用地為集中設置於中正路口處。【其他說明】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第四-(二)條規定,本案變更內容係依實際使用現況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得免予回饋。本案除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同意變更外,其餘經市府表示未來將配合「臺南市中國城跨區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維持原計畫,同意依照辦理。
三-2成功路、臨安路路口南側綠地低密度住宅路用地0.0018該低密度住宅區為民國72年「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路後,所形成之畸零住宅區,依實際使用狀況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商1」商業區0.0342「商1」商業」道路用地0.0034「文小12」」道路用地0.0170三-3金華路四段)由民權路至民生路間路段中密度住宅」道路用地0.0038本案道路及兩側土地已依道路現況分割地籍(港濱二小段),故配合地籍劃分現況調整計畫道路。【其他說明】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第四-(二)條規定,本案變更內容係依實際使用現況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得免予回饋。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道路用地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4「綠2」小西門圓環東」道路用地「商1」商業區0.21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現有建築立面頗具歷史特色及風格,為減輕不必要之拆遷補償費用與拆除建築立面造成民眾困擾,依現況實際使用範圍調整變更為商業區。【其他說明】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第四-(二)條規定,本案變更內容係依實際使用現況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得免予回饋。一、本案經查明係日據時代已開發建築,建議照案通過。
- 二、為保留本案現有具歷史特色及風格之建築立面,請市府於細部計畫檢討時,研訂適當管制措施,並於核發建照前,應先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1赤崁樓北側部分成功國小校區「文小18」學校用地「古3」古蹟保存區0.261.依台南市政府「赤崁文化園區發展及環境改善推動小組」於民國92年4月29日所召開之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2.配合推動赤崁文化園區環境改造,以一級古蹟「赤崁樓」為主體,併入相鄰成功國小部分校舍及垃圾場進行整體規劃,以增加古蹟空間完整性。【附帶條件】基於維持現有成功國小師生權益,本次變更「文小18」學校用地為「古3」古蹟保存區部分,請主管機關於未來開發或使用前應先徵得校方與家長會同意後始得進行。本案經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參酌成功國小校方及家長會意見,表示不宜變更,建議維持原計畫。
商業區「古25」古蹟保存區(鄭氏家廟)0.08四-2鄭氏家廟及報恩堂中西區忠義路東側(中正一小段2、2-1、3-11、122-2(部分)、13-3(部分)地號,錦段一小段98地號白金一小段14、14-1地號內)商業區「古71」古蹟保存區(報恩堂)0.08三級古蹟鄭氏家廟及報恩堂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3擇賢堂中西區中正路南側(中正一小段38地號)商業區「古26」古蹟保存區0.04三級古蹟擇賢堂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本案除為避免產生執行疑慮,經市府建議原計畫應增列商業區編號,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4台南天壇中西區忠義路二段84巷(錦段一小段26地號內)商業區「古27」古蹟保存區0.13三級古蹟台南天壇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5陳德聚堂中西區民生路北側(錦段二小段18、18-1、18-2地號。本段三小段234-4、234-6、234-8、234-9地號內)商業區「古67」古蹟保存區0.18三級古蹟陳德聚堂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6「開基武廟原正殿」範圍(本段四小段42、42-1、27-1地號)商業區「古68」古蹟保存區0.10三級古蹟開基武廟原正殿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7萬福庵照牆中西區民族路二段317巷(台一小段173-1、175、175-1地號內)商業區「古30」古蹟保存區0.04三級古蹟萬福庵照牆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本案除為避免產生執行疑慮,經市府建議原計畫應增列商業區編號,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8德化堂中西區府前路北側(建業段19、19-1、19-4號內)商業區「古31」古蹟保存區0.12三級古蹟德化堂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9總趕宮中西區中正路南側(永福四小段118、122、122-2地號內)商業區「古32」古蹟保存區0.04三級古蹟總趕宮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10台南東嶽殿中西區民權路北側(高砂三小段70地號內)商業區「古33」古蹟保存區0.04三級古蹟台南東嶽殿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11景福祠中西區海安路東側(永樂一小段46、125、49-1、220-8地號及永樂二小段道88-1、121-1地號內)商業區「古34」古蹟保存區0.05三級古蹟景福祠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本案除為避免產生執行疑慮,經市府建議原計畫應增列商業區編號,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0.04「市19」市場用地0.01四-12台南水仙宮中西區海安路東側(永樂三小段17、17-1、17-2、173、17-6、33、33-1地號內)「市20」市場用地「古35」古蹟保存區0.07三級古蹟水仙宮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13蕭氏節孝坊中西區府前路北側(南門三小段4-2、55、56-2、56-3、65-1地號內)商業區「古43」古蹟保存區0.03三級古蹟蕭氏節孝坊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14全台吳氏大宗祠民族路北側(花園二小段136、136-3、136地號)商業區「古48」古蹟保存區0.11三級古蹟全台吳氏大宗祠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本案除為避免產生執行疑慮,經市府建議原計畫應增列商業區編號,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四-15原台南愛國婦人會館府前路一段南側中密度住宅區「古52」古蹟保存區0.23市定古蹟原台南愛國婦人會館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16原嘉南大圳組合事務所友愛街南側(幸段一小段11-1、11-5地號內)「行2」行政區「古53」古蹟保存區0.22市定古蹟原嘉南大圳組合事務所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四-17原台南警察署南門路東側(幸段一小段7地號內)「機3」機關用地「古54」古蹟保存區0.57市定古蹟原台南警察署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機1」機關用地「古55」古蹟保存區(原台南州廳)1.31「機2」機關用地「古72」古蹟保存區(原台南州會)0.14四-18原台南州廳(幸段一小段58、71-1、73、74、75、78地號內)、原台南州會(含B-1-6M計畫道路)(中正段一小段8、8-1地號、幸段一小段58-6、58-9地號內)及原台南山林事務所(幸段一小段58-1、58-2、58-3、58-7地號內)商業區「古69」古蹟保存區(原台南山林事務所)0.18市定古蹟原台南州廳、原台南州會、原台南山林事務所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四-19原林百貨忠義路西側商業區「古56」古蹟保存區0.05市定古蹟原林百貨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本案除為避免產生執行疑慮,經市府建議原計畫應增列商業區編號,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20原日本勸業銀行台南支行中正路北側(白金段一小段22、22-1地號內)商業區「古57」古蹟保存區0.11市定古蹟原日本勸業銀行台南支行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本案除為避免產生執行疑慮,經市府建議原計畫應增列商業區編號,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四-21原台南測候所公園路西側(花園段一小段16、16-1、16-3、16-4地號內)「機26」機關用地「古58」古蹟保存區0.03市定古蹟原台南測候所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四-22原台南合同廳舍中正路北側「機5」機關用地「古59」古蹟保存區0.14市定古蹟原台南合同廳舍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商業區「古61」古蹟保存區(西市場)0.23四-23西市場、原青果組合香蕉倉庫西門路、中正路、正興街與國華街街廓內商業區「古70」古蹟保存區(原青果組合香蕉倉庫)030.033市定古蹟西市場、原青果組合香蕉倉庫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本案除為避免產生執行疑慮,經市府建議原計畫應增列商業區編號,以及面積錯誤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7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24金華府神農街南側(永安段923地號內)商業區「古62」古蹟保存區0.0045市定古蹟金華府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25原廣陞樓成功路南側(成功段三小段166、167、168、168-1地號內)商業區「古63」古蹟保存區0.04市定古蹟原廣陞樓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四-26廣安宮民族路北側(台段二小段86-1、131、131-1、131-2、132、133、133-1地號內)商業區「古64」古蹟保存區0.09市定古蹟廣安宮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本案除為避免產生執行疑慮,經市府建議原計畫應增列商業區編號,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商1」商業區「古65」古蹟保存區0.11四-27原台南刑務所醫務所、原台南刑務所官舍、原台南刑務所要道館永福路一段西側(建興段208地號內)「商1」商業區「公70」公園用地0.611.市定古蹟「原台南刑務所醫務所、原台南刑務所官舍、原台南刑務所要道館」業經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2.古蹟範圍周邊國有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提供維護古蹟及文化休憩之綜合功能。--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其他分區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中密度住宅區「存11」保存區0.15五-1「存11」延平郡王祠周邊公有土地(郡王段646、647、648、649、651、651-1、652、918、919、920-1地號土地內)商業區「存11」保存區0.031.保存區北側公有土地原為開山派出所使用,配合中西區行政區合併,現已整編裁撤,原址併入保存區,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另保存區西側住宅區市有地,因形狀畸零無法建築,一併納入保存區範圍。--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其它項目變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1計畫人口未訂定訂定為95,250人--依據人口成長趨勢、上位計畫指導、計畫區容納人口上限及公共設施服務人口上限等因素及條件訂定之。--本案請依本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細部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未來鄭子寮重劃區可供住宅使用之可容納人口等,重新核實計算計畫人口。
六-2分區及用地面積依航空地形測量資料修正計畫區內原計畫面積為634.62公頃。各項分區及用地項目面積調整詳如表五-3及表五-4。--1.原計畫(包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時計畫圖均採取人工繪製,其後配合各案通檢方陸續將計畫圖予以數值化,但說明書內之分區及用地面積卻未配合修正,造成書圖面積不符。
2.本計畫經彙整後,以本市中西區行政轄區為界,並配合台南市政府民國85年之航空地形測量資料修正本計畫各項分區及用地面積。--本案除計畫範圍與「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案」重疊部分,應予以剔除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註:上表所載面積僅供統計參考用,實際面積應以地籍線範圍為準,如地籍未分割部分則以未來實際分割測量為準。
30附表二臺南市政府96年2月13日於會中補送重新提案修正內容(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機25」機關用地(供中西區區政大樓使用)0.31新-5民生路交通隊現址「機25」機關用地(供台南市警政大樓使用)「商120」商業區0.791.原「機25」機關用地預定使用機關-警政大樓,將遷移至新市政中心(機37)內;配合中西區區政大樓開發計畫,調整使用機關名稱及機關用地範圍。
2.變更範圍土地均屬市有土地,產權單純,且為銜接民生路沿線商業發展,將目前已無使用計畫之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附帶條件】1.本案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2.依前項規定辦理回饋時,若選擇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回饋者,應僅限以本案範圍內之商業區土地,另案變更為公園或廣場用地後為之。本案原計畫為公共設施用地,土地為市有,且本計畫區缺乏公園綠地停車場用地,不宜變更為商業區,經市府列席代表建議維持原提案機關用地(供中西區區政大樓使用),同意依照辦理。
「文中5」高中(職)學校用地「文大12」大專學校用地1.91新-11民族路北側台南護專校地「商1」商業區「文大12」大專學校用地0.061.台南護專已於89年8月改制專科學校,故將原「文中5」高中(職)學校用地變更為大專學校用地,以符實際。
2.台南護專使用校地範圍內,尚有部分商業區土地(廣慈段411、416、550,變更範圍詳如附圖所示),配合實際使用變更為「文大12」學校用地。
3.另鄰近中山路,間隔有廣慈段415地號之國有畸零土地,係為該校垃圾車聯外道路使用,故配合該校使用及辦理撥用需要,一併變更為「文大12」學校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新-12福安里友愛街南側國有土地「商1」商業區「公71」公園用地0.13本案土地均為國有土地,部分原供農委會林務局宿舍使用,因該宿舍已進行搬遷,且中西區現有公園用地經檢討後仍有不足,又為滿足地方居民使用需求,故予以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3次審查會議建議意見暨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建議意見市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1.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各項意見修正處理情形說明如本表「市府處理情形」一欄所載。
2.原報部核定計畫書依歷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部分,已劃底線標示。
(一)本專案小組第1、2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人口與經濟發展、文化資產保存、土地使用分區、交通運輸、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計畫書應補充事項等審查意見,臺南市政府以96年1月25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6503840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該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左列建議意見分別已於專案小組第2、3次會議中提出補充說明,包含第3次會議決議所應補充項目,相關補充資料已納入計畫書以下章節:
1.「整體發展」: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P4-4)。
2.「人口與經濟發展」: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P3-2)及第三節(P3-8)。
3.「文化資產保存」: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七節(P3-30)。
4.「土地使用分區」: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P6-4)。
5.「交通運輸」: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P3-21)。
6.「公共設施用地」:詳計畫書第六章第四節(P6-7)。
7.「都市防災」:
(1)地區災害歷史: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八節(P3-42)。
(2)地區防災計畫:已參考「台南市強化地區防救計畫」(台南市政府‧民國95年)之具體研究成果,詳計畫書第六章第六節(P6-16)。
8.「計畫書應補充事項」: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P3-2)及第三節(P3-8)相關數據資料。
建議意見市府處理情形1.有關會議簡報內容提及本計畫發展願景、規劃目標及執行策略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本計畫發展願景」、「規劃目標」及「執行策略」等補充資料,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P4-12)。
2.有關交通部運研所提供下列意見,請儘量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並請市府將處理情形先行送請交通部運研所參考。有關「交通運輸」部分補充說明,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P3-21)。本項回覆意見已於96年11月21日以南市都綜字第09616568310號函檢送本府處理情形供交通部運研所參考。
(1)各周邊與區內主要道路容量仍未列出,並請依「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公式計算。詳計畫書表三-9中西區主要道路條件及道路容量分析表(P3-22)。
(2)現況尖峰交通量仍未列出,且僅列道路服務水準無法判讀,所引用之89年度資料已過時,請更新補正。詳計畫書附件一中西區95年主要道路交通流量調查資料。
(3)本案現況周邊部分道路服務水準已達E~F級,而目標年各道路尖峰交通量與道路服務水準仍未列出,請予補充,俾利未來整體交通服務水準之評估。依現有道路交通流量調查資料顯示,本區(中西區)包含中華西路、健康路、西門路、金華路等主要道路,現況道路於尖峰時段之車流量多已趨於飽和。
惟上開道路之服務範圍皆橫跨行政區,甚或縣市區域間之主要幹道,且各行政區間空間發展融合度高,無明顯交通屏柵界線,僅以單一行政區為研究範圍,難以執行準確、有效之交通分析與長期性預測。
因此,目標年本市各主要道路服務水準之預測,未來本市將透過全市交運輸系統專案通檢,全面性的調查及分析,並據以研提相關全市土地管理、交通運輸政策及改善策略。
(4)所列之交通改善措施請再具體補充,並請補充改善措施成效之預估。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二、交通課題與改善措施」中敘明(P3-26)(5)目標年停車位需求仍未計算,請補充;所建議之停車位改善措施實施後之停車供需評估亦請一併估算。至於本案目標年停車用地供給如小於法定標準,所提出之停車用地不足改善建議,請確實執行。1.「目標年停車位需求」: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一、現有交通系統」(P3-21)。
2.有關「停車空間不足之改善措施」: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二、交通課題與改善措施」(P3-28)。
(6)交通改善對策中僅提及運輸系統管理(TSM)之改善作法,惟所附資料已提及交通問題與大眾運輸系統不發達有關,故請再補充研提運輸需求管理(TDM)之改善措施,如:具體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與接駁改善之方式、交通流量如何疏導之綱要計畫…等,並預估目標年因前述措施之交通改善成效。有關本市針對運輸需求管理(TDM)之目前已採取之具體措施,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二、交通課題與改善措施」(P3-28)。
3.本案經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後,不足部分(如公園綠地、停車場用地)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或於鄰近行政區檢討補足或研提適當改善措施。詳計畫書第六章第四節(P6-7)。
建議意見市府處理情形4.為改善部分現有道路服務水準不佳之情形,以及配合臺南市觀光據點及重要商業活動中心之聯繫,請市府提供適當交通接駁系統或提升大眾運輸系統(如公車)使用率。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見P4-5)。
5.因應本計畫區為舊市區,部分道路狹小且古蹟保存區眾多,建請參考相關學術研究成果,加強都市防災規劃之相關說明。已參考「台南市強化地區防救計畫」(台南市政府‧民國95年)之具體研究成果,詳計畫書第六章第六節(P6-16)。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處理情形詳附表一、二(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議參考外,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辮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辮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為變更案第二-2案,因本市都委會尚未審定該案細部計畫,且市地重劃計畫書亦尚未經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故該案主要計畫變更內容建議准予暫予保留。
2.本案核定發佈實施之計畫書、圖中,僅予敘明及劃定暫予保留之變更計畫內容及範圍,待依建議意見(三)要求應備之書、圖及核定程序完備後,另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與核定後實施。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詳附表三)處理情形詳附表三。
建議意見市府處理情形(五)後續辦理程序: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以利查核。
1.本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經台南市都委會審查後,其中二-2案、二-11案及二-12案因新增或調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已於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前,以95年6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56528910號函公告,並於95年5月2日起至95年6月1日止依法完成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並於於95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3時假本市中西區區公所六樓大禮堂(台南市中西區開山路1號)舉行補辦公開說明會。補辦公展完成,案經95年11月21日本市都委會第256次會審查,其中二-11案及二-12案另依市都委會決議,修正為本案所提新二-11及新二-12案內容。
2.全案送內政部都委會後,經過貴會專案小組審議後,目前依建議意見所調整計畫內容暫無超過原公開展覽範圍;惟俟大會最終審議完成若有需要,本府自當依建議意見及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3.其餘事項配合建議意見要求辦理。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2次審查會議綜合建議意見暨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回復說明本案請台南市政府就下列未審決部分,研提補充處理情形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一)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人口與經濟發展、文化資產保存、土地使用分區、交通運輸、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計畫書應補充事項等審查意見,台南市政府以96年1月25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6503840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該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1.有關會議簡報內容提及本計畫發展願景、規劃目標及執行策略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本計畫發展願景」、「規劃目標」及「執行策略」等補充資料,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P4-12)。
2.有關交通部運研所提供下列意見,請儘量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
(1)各周邊與區內主要道路容量仍未列出,並請依「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公式計算。詳計畫書表三-9中西區主要道路條件及道路容量分析表(P3-22)。
(2)現況尖峰交通量仍未列出,且僅列道路服務水準無法判讀,所引用之89年度資料已過時,請更新補正。詳計畫書附件一中西區95年主要道路交通流量調查資料。
(3)目標年各道路尖峰交通量與道路服務水準仍未列出,請補充。依現有道路交通流量調查資料顯示,本區(中西區)包含中華西路、健康路、西門路、金華路等主要道路,現況道路於尖峰時段之車流量多已趨於飽和。
惟上開道路之服務範圍皆橫跨行政區,甚或縣市區域間之主要幹道,且各行政區間空間發展融合度高,無明顯交通屏柵界線,僅以單一行政區為研究範圍,難以執行準確、有效之交通分析與長期性預測。
因此,目標年本市各主要道路服務水準之預測,未來本市將透過全市交運輸系統專案通檢,全面性的調查及分析,並據以研提相關全市土地管理、交通運輸政策及改善策略。
(4)所列之交通改善措施請再具體補充,並請補充改善措施成效之預估。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二、交通課題與改善措施」中敘明(P3-26)(5)目標年停車位需求仍未計算,請補充;所建議之停車位改善措施實施後之停車供需評估亦請一併估算。1.「目標年停車位需求」: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一、現有交通系統」(P3-21)。
2.有關「停車空間不足之改善措施」: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二、交通課題與改善措施」(P3-28)。
3.本案經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後,不足部分(如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請盡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或於鄰近行政區檢討補足或研提適當改善措施。
詳計畫書第六章第四節(P6-7)。
4.為改善部分現有道路服務水準不佳之情形,以及配合台南市觀光據點及重要商業活動中心之聯繫,請市府提供適當交通接駁系統或提昇大眾運輸系統(如公車)使用率。相關交通課題與改善措施,補充如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P3-26)。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依建議意見逐案修正如計畫書表五-2(P5-3)。
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回復說明(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望,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為變更案第二-2案,因本市都委會尚未審定該案細部計畫,且市地重劃計畫書亦尚未經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故該案主要計畫變更內容建議准予暫予保留。
2.本案核定發佈實施之計畫書、圖中,僅予敘明及劃定暫予保留之變更計畫內容及範圍,待依建議意見(三)要求應備之書、圖及核定程序完備後,另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與核定後實施。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1陳情人及陳情事項:
台南市政府95年8月28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047380號函轉黃文仁先生95年8月10日陳情書陳情台南市中西區南寧段310地號土地(面積191平方公尺),自18年前被編定為文教區,台南大學表示不需要土地,為保障地主權益,請儘速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一案。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基地進深不足形狀畸零,難以建築使用,基於維護校地完整性,建議不予採納,同意依照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與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 二、至於本案是否併同台南大學遷校後,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項,請市府與該校繼續溝通協調。依建議意見辦理,並視台南大學遷校作業進度,繼續溝通協調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項。
(五)後續辦理程序: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過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書,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1.本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經台南市都委會審查後,其中二-2案、二-11案及二-12案因新增或調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已於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前,以95年6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56528910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回復說明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後,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以利查核。號函公告,並於95年5月2日起至95年6月1日止依法完成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並於於95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3時假本市中西區區公所六樓大禮堂(台南市中西區開山路1號)舉行補辦公開說明會。補辦公展完成,案經95年11月21日本市都委會第256次會審查,其中二-11案及二-12案另依市都委會決議,修正為本案所提新二-11及新二-12案內容。
2.全案送內政部都委會後,經過貴會專案小組審議後,目前依建議意見所調整計畫內容暫無超過原公開展覽範圍;惟俟大會最終審議完成若有需要,本府自當依建議意見及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3.其餘事項配合建議意見要求辦理。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1次審查會議綜合建議意見暨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建議意見市府回覆說明(一)整體發展:
1.依計畫書第4-4頁發展定位,台南市中西區未來將發展成「生活、文化、商業的都會核心區」,建請補充台南市全市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2.本計畫區係屬舊市區,有關都市更新發展構想,以及重要文化與宗教活動如何避免影響周邊住宅區居住寧靜與品質等,請市府補充具體因應對策或相關說明。補充如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P4-4)(二)人口與經濟發展:
1.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2.因應當前台灣地區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之趨勢,本通盤檢討案是否有具體因應措施或配合檢討變更事項。補充如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P3-2)及第三節(P3-8)。
(三)文化資產保存:有關本計畫區現存具文化意義之古蹟及歷史建築,應配合當地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規劃適當文化保存或展示設施使用分區,並請整合規劃現有文化資源及觀光景點,以建立地方認同感及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補充如計畫書第三章第七節(P3-30)。
(四)土地使用分區: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之配置,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及功能定位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補充如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P6-4)。
(五)交通運輸:
1.請補充變更範圍主要道路及周邊聯外道路詳盡圖示(請標示路名),俾利瞭解整體路網銜接情形。補充如計畫書圖三-8(P3-23)。
2.請列表補充各周邊與區內主要道路路寬與容量,及現況上下午尖峰交通量與目標年預測尖峰交通量,並分別評估現況與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依上開評估結果,視需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或交通改善方案。補充如計畫書表三-9中西區主要道路條件及道路容量分析表(P3-22)。
3.請補充本案變更後停車場供需評估,若不足,請補充具體之因應對策。1.「目標年停車位需求」補充如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一、現有交通系統」(P3-21)。
2.「停車空間不足之改善措施」補充如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之「二、交通課題與改善措施」(P3-28)。
(六)公共設施用地:本案請依都市計畫法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足部分(如公園綠地、停車場用地),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或研提適當改善措施。補充如計畫書第六章第四節(P6-7)。
(七)都市防災:本案雖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仍請市府就本計畫區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補充如計畫書第三章第八節(P3-42)及第六章第六節(P6-16)。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依建議意見逐案修正如計畫書表五-2(P5-3)。
建議意見市府回覆說明(九)市地重劃開發:
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望,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為變更案第二-2案,因本市都委會尚未審定該案細部計畫,且市地重劃計畫書亦尚未經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故該案主要計畫變更內容建議准予暫予保留。
2.本案核定發佈實施之計畫書、圖中,僅予敘明及劃定暫予保留之變更計畫內容及範圍,待依建議意見(三)要求應備之書、圖及核定程序完備後,另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與核定後實施。
(十)計畫書應補充事項:
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一、查中西區已發佈實施之都市計畫,並無於都市計畫說明書內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
- 二、查中西區現有之既成道路均供公眾通行使用,目前並無可廢除之路段,加上經認定為既成道路,一般皆有指定建築線等問題,本府處理原則為待陳情人提出陳情時,再視個別現況實際情形由本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檢討其存廢,以避免影響兩側土地所有權人通行之權益。
2.有關人口及產業發展現況分析資料,請盡量更新先至最近一年。補充如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P3-2)及第三節(P3-8)。
(十一)後續辦理程序:
建議意見市府回覆說明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過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書,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後,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以利查核。1.本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經台南市都委會審查後,其中二-2案、二-11案及二-12案因新增或調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已於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前,以95年6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56528910號函公告,並於95年5月2日起至95年6月1日止依法完成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並於於95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3時假本市中西區區公所六樓大禮堂(台南市中西區開山路1號)舉行補辦公開說明會。補辦公展完成,案經95年11月21日本市都委會第256次會審查,其中二-11案及二-12案另依市都委會決議,修正為本案所提新二-11及新二-12案內容。
2.全案送內政部都委會後,經過貴會專案小組審議後,目前依建議意見所調整計畫內容暫無超過原公開展覽範圍;惟俟大會最終審議完成若有需要,本府自當依建議意見及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3.其餘事項配合建議意見要求辦理。
決議
- 決議辦理。一、本案建議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轉請市府參處。
- 二、本案如有需要,請市府評估考量是否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2案整體規劃。
4臺南市政府96年12月17日南市都計字第09601249320號函轉杜振熙君96年12月12日陳情因目前國花大樓已興建廢除中西區本段3小段100地號附帶條件「將來改建時應提供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規定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