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61-審議事項-第9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暫予保留案第一案)展延開發時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61
案件id
mI6js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專案小組意見略以:「四、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桃園縣政府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並經本部94年1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6680號函送會議紀錄,請桃園縣政府依決議辦理後再行報核有案。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97年1月8日府城鄉字第0970009591號函說明略以:「三、本案為旨揭計畫之『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係為暫予保留案第一案,其變更內容為將旅館區、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旅館區及道路用地,惟因須先擬定細部計畫經本府審定後,再續行辦理市地重劃計畫審核作業,且事涉市地重劃之整合作業較為費時,故無法於前述時程內完成。四、....,建請本案應展延至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機關審核。
」,因涉及本會決議文之修正,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依桃園縣政府97年1月8日府城鄉字第0970009591號函敘理由,同意展延市地重劃開發時程,有關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決議文,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修正為「本案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桃園縣政府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審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附件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一覽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旅館區(1.78)停車場用地(1.94)道路用地(0.18)原計畫附帶條件:
1.變更後之旅館區、停車場、住宅區、道路應整體規劃,並應於計畫年期屆滿(民國85年)以前整體開發完成。
2.新劃設之停車場、道路用地由地主無償提供,有關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旅館區(3.72)道路用地(0.18)附帶條件一:
1.變更範圍內應另擬細部計畫,共同整體開發,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變更範圍40﹪之土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30﹪之面積。
2.應於本次檢討公告實施之日起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否則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原擬定計畫之農業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係屬整體開發案件,為使計畫具體可行,有關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如有調降之必要,得由縣府酌予調降之。
- 二、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建議應依審查意見四辦理後,再行報部核定。
- 三、附帶條件2因前項審查意見已有考量,建議刪除。一計畫區中央住宅區(0.30)道路用地(0.21)原計畫附帶條件:
1.變更後之旅館區、停車場、住宅區、道路應整體規劃,並應於計畫年期屆滿(民國85年)以前整體開發完成。
2.新劃設之停車場、道路用地由地主無償提供,有關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住宅區(0.30)道路用地(0.21)附帶條件二:
1.變更範圍內應整體開發,公共設施用地及設施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捐贈並自行開闢完成,產權登記為鄉公所。
2.應於本次檢討公告實施之日起2年內開發完成,否則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原擬定計畫之農業區。1.原計畫之附帶條件係採三處合併整體開發,因地主整合困難,迄今仍未整體開發完成,故本次檢討改採分二處整體開發,以利本地區之發展。
2.本次檢討變更停車場用地為旅館區,供開發者自擬細部計畫,使其旅館之規劃配置,更具整體性與彈性。
3.為求停車場西側住宅區之完整性,本次檢討仍維持原計畫之住宅區與道路用地,其道路用地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捐贈並自行開闢完成。1.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
2.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意見四,詳如附錄三。
3.附帶條件一之道路用地,係指變更範圍內旅館區南側及停車場用地西側之道路用地。
4.附帶條件二之道路用地,係指變更範圍內住宅區西側及北側之道路用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係屬整體開發案件,為使計畫具體可行,有關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如有調降之必要,得由縣府酌予調降之。
- 二、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建議應依審查意見四辦理後,再行報部核定。
- 三、附帶條件2因前項審查意見已有考量,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