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61-審議事項-第10案:內政部逕為「變更石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61
案件id
sntEf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95年5月24日院臺經字第0950023907號函核定同意之「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一階段分項計畫項下「二、穩定供水設施及幹管改善3.龍潭淨水場擴建工程」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6年11月20日內授營中字第09608072102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辦理,經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准桃園縣政府96年12月31日府城鄉字第096043991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6年11月29日起至96年12月28日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龍潭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12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整假龍潭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自由日報96年11月29、30日及96年12月1日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並退請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計畫範圍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說明,業經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作業,其分割後面積為0.81公頃,故請據以修正計畫面積,以符實際。
- 二、變更法令依據援引「石門水庫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6條」乙節,非屬本案變更法令依據,應請刪除。
- 三、本案係屬變更主要計畫性質,計畫書第16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請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
- 四、本案計畫書、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