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01-審議事項-第9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配合台鐵後站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01
案件id
C1Nqx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3月25日第17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7年4月3日府都發字第097003134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基地鄰近新竹市後火車站地區,配合該火車站未來地下化之可行性,建議請新竹市政府會同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研提本案基地與火車站地下化後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構想,以作為新竹市火車站周邊地區都市發展之上位指導計畫。
- 二、本案擬變更後休閒商業區之使用強度與行為,對新竹市火車站周邊地區之土地使用、交通道路系統及環境景觀將造成一定之影響,為促進火車站周邊土地再利用,應請新竹市政府會同鐵路管理局研提本案開發後之土地使用承載量、交通衝擊影響評估與改善方案、停車供給需求與交通轉乘接駁、改善景觀構想對策等資料,以建立新竹市新門戶意象。
- 三、本案請補充防救災計畫空間、路線、據點等資料。
- 四、本案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0.749公頃)為休閒商業區(0.749公頃),部分道路用地為商業區(0.022公頃)乙節,應依本部93年2月19日訂頒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或新竹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等規定,研提本案擬提供捐贈回饋事項或其他附帶之公益性事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 五、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建請新竹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