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01-審議事項-第4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南市德高保護區區段徵收地區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01
案件id
cAOv1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縣都委會96年4月27日第198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臺南縣政府97年3月24日府城都字第097006537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依計畫書第12頁,本案包括非都市土地劃設為農業區,經本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表示,尚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立法說明有關為簡化作業程序,提升行政效率,對於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影響整體區域發展有限下之擴大都市計畫情形,且面積在10公頃以下,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有關擴大都市計畫部分之相關內容。
- 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漏填部分,請補列。
- 三、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臺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