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01-審議事項-第6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連江縣公路監理所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01
案件id
eDWMO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4日第2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97年3月13日府連工都字第097000645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必要時得先行赴現地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本案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修正都市計畫書後,向專案小組簡報說明,俾利研提初步建議意見。
(一)按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本案擬變更大面積之保護區為機關用地,請連江縣說明本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定原則及發展現況,以及本計畫範圍內是否已無環境敏感之虞而無需再劃設為保護區之必要。
(二)本案係保護區變更且面積達3.31公頃,依計畫書第8頁所載,本地區大部分地形陡峭,平均坡度在30%以下者僅佔總面積之20.8%,請連江縣政府考量是否就實際擬使用之範圍酌予縮小變更範圍將平均坡度40%以上地區予以剔除,或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20點有關山坡地使用限制規定:「(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辦理。
(三)本地區擬供興建新監理所辦公廳舍及車輛考檢驗場,是否將大規模變更地形及土石採取,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之細部規劃構想及開發計畫。
(四)本變更範圍原為軍方營區,請就現況實際使用情形,重新檢測變更範圍內之坡度分析,俾供審議之參考。
(五)計畫書第13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擬將本案之建蔽率訂為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考量本案變更面積廣大,且當地地形陡峭,平均坡度高達46﹪,請連江縣政府就實際需求予以適度之調降,以避免影響景觀與大規模之變更地形。
(六)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變更範圍附近地區有關水文、植被、地質等自然環境相關資料,俾供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