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01-審議事項-第3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01
案件id
lq8jN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感謝台南市政府所辦理之「變更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採納其陳情異議,同意採納其所有土地(即北區北元段722等4筆地號)變更為商業區,以提昇地區商業服務機能,促進地區健全發展。
- 二、惟未來本陳情案若順利通過,則建議市府應依循「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之全市一致性通則規定,由地主自行選擇以回饋百分之十公共設施用地,或以折抵代金兩方式擇一均可的型式辦理回饋市府作業,以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而不要僅限定僅得以特定之回饋、捐贈內容辦理之,俾維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可促進地區早日發展,惠請核可。
- 三、上述陳情事項實在是基於未來辦理回饋作業實際狀況之審慎考量,若地主在無充裕之資金情況下,仍可選擇以捐贈土地方式而不採折抵代金方式進行,故可促進地區土地之有效利用,不致辜負政府美意。
- 四、同時依前市府所訂定之代金折抵單價(公告現值加四成),按目前土地買賣市場的行情檢視,應為較不適宜,超出市價標準約四成有餘,故請都委會諸公得體恤民情,實感德便。經提95.11.21台南市都委會第256次會議審查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理由如下:基於陳情人針對市場發展狀況與土地開發利用之綜合考量,本案維持原計畫。本案建議依市府處理意見維持原計畫。
6王進成君95年未署日期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回饋規定,希望得比照「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之全市一致性通則內容辦理,即可由地主自行選擇以捐贈土地,或折抵代金方式處理之,不要只限訂特定之捐贈土地或回饋代金內容,俾利後續申請回饋作業之進行,並期促進地區早日發展。否則,陳情人強烈堅持撤銷原變更為商業區之申請提案作業,回復都市計畫住宅區之規劃內容,俾維護陳情人之權益,惠請查照。併逕人陳5案處理。併本表編號5辦理。
7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95年9月12日嘉行字第0950003538號函建議如下:本案業提95.11.21台南市都委會第256次會議審決議:建議酌予採納。本案建議依市府處理意見維持原計畫。
20一、位置及面積:台南市前鋒路西側,前鋒路加油站(土地標示:台南市北區東豐段1158-1等6筆地號),面積:0.2358公頃。
- 二、使用分區:原計畫:加19,加油站用地。
新計畫:商106,商業區。
- 三、陳情理由:
(一)依據「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之規定,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比例,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為百分之45,本公司認為不太合理,因加油站之營運已具商業行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等,同一回饋標準,顯不合理,且回饋比例過高,缺乏誘因,失去變更為商業區之意義。
(二)即使不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使用,維持原來加油站之使用,無形中地價稅倍增,對本公司亦不公平。
- 四、建請維持為加油站用地。理由如下:考量案地目前已為加油站使用,無變更商業區之迫切性,另考量未來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應另案就加油站用地變更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故本次不予變更,維持原計畫。
8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95年9月27日鐵產地字第0950022519號函建議台南市政府提案修正內容新編號四-一案,該案土地所有權屬該局,該局同意主要計畫之變更,惟採細部計畫辦理將影響該局未來土地階段性時程開發利用,建議新編號四-一案附帶條件修改為整體開發方式乙案。1.經提95.11.21台南市都委會第256次會議審查決議: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如下:為配合未來鐵路地下化工程,保留開發方式之彈性,建議本案開發方式應於後續另擬細部計畫時訂定之。
2.詳計畫書第七章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1。
9立法委員賴清德服務處95年9月26日彥胤字(95)092601號函轉顧飛龍君等95年9月25日陳情書基於人口少子化現象、附近學校足以容納北區學子及地區發展需要等由,建議廢除「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文中72學校用地,並變更為住宅區,並列席本會說明,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併逕人陳1案處理。併本表編號1辦理。
10王進成君95年9月22日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計畫案件,基於實際市場發展狀況及土地有效利用之綜合考量,希望撤銷原陳情變更計畫回復為原住宅區計畫,俾利未來之開發使用乙案。併逕人陳5案處理。併本表編號5辦理。
11臺南市政府96年6月28日南市都計字第09600582500號函轉吳秀春君96年6月15日春字第96061501號陳情書建議台南市大豐段1470-2地號土地,已無整體規劃之必要乙案。1.經提96.6.27台南市都委會第260次會議臨時動議案審查決議: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本案原「住宅區變更商業區」之部分係屬早期建成區,並考量民眾商業行為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已修訂等因素,取消「應整體規劃,作為觀光旅館及大型百貨商場使用,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2。
21,予以劃設停車場用地。」之規定,並加註「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
(2)有關建闢率、容積率係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請納入刻正辦理之「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草案」中研議酌處。
2.詳計畫書第七章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七-2。
12國軍台南財務組96年9月10日世洙字第0960001434號函為臺南市北區公園段239-2等七筆土地(台南市成功路22巷3號),為利使用與編定相符,建議商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或行政區,以符實際作業需要乙案。建議同意採納(詳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10案)理由:為達其管用合一,同意變更機關用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10。
13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96年9月10日旭迢字第0960002367號函為台南市北區公園段土地(面積0.4856公頃),因坐落台南火車站周邊區域,因位置適中方便,為利各項服務工作均能有效提供及時服務,請考量國軍土地運用之整體性,及台南縣市軍、榮(遺)眷洽公所需,予以保留原駐地,以利持續台南縣市之軍、榮(遺)眷服務工作,建議「一、將新南營區納入,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或本案維持土地原使用分區,以利土地保留運用。二、請考量將鄰近之『公1』或『文小15公園』用地,以公共設施多目標之方式闢建為地下停車場,並予以規劃停車空間」乙案。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如下:
1.本案前於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95年3月3日旭迢字第0950000586號函逕向內政部委員會陳情,並於95年3月7日經都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決議:「依照報部方案通過,惟為維護軍公教福利總處繼續使用之權益,本案停車場用地應俟該處已搬遷或有具體搬遷計畫後,再依法辦理取得及興闢相關事宜。」在案。
2.查「公1」及「文小15」依規定得作地下停車使用,惟「公1」及「文小15」已開闢完成,且地下停車場開闢經費高,同時,考量市中心停車空間嚴重不足,且案地位處本市交通樞紐中心,故建議維持原變更方案。
3.另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變更為停車場後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應無影響其繼續使用之權益。
4.本案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3次決議:「縮小變更範圍,僅保留公園段765、765-1、765-2、766地號作為停車場用地,惟案地北側國軍台南財務組亦陳情建議變更機關用地(詳人陳13),考量土地利用完整性,建議將福利站所有之公園段629-2地號土地一併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面積由原來0.43公頃調整為0.47公頃(詳變更內容明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6。
22表編號五-6案)
- 五、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已大幅修正,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三)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
- 六、其他:本案計畫範圍內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明依法妥處。
附件一「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南市政府97年2月21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5610號函送)項次專案小組意見市府辦理情形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召開2次會議,經臺南市政府96年7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538840號函依上開會議意見,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及於會中補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一),建請除下列各點外,其餘部分准照開府上開號函提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劃線)、圖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該府簡報說明。-(一)計畫書應修正補強部分:
1.有關都市防災請針對易淹水及易發生災害地區,將相關防救災計畫,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為主要計畫性質,計畫區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請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1.詳計畫書:P七-48~582.遵照辦理(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二、三、四,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除新編號一-2、五-3、新一-1、新一-5、新四-1、新四-4、新五-6、新新一-3、新新七-1、七-3等,仍請依出席委員出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外,其餘變更內容已納入臺南市政府96年7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538840號函修正計畫書,建議同意依照辦理。至於各變更內容編號於計畫圖標示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詳計畫書:P七-2~15(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詳附表四)處理情形詳附表五(略)。
(五)後續辦理程序: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已大幅修正,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第19調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友直接相關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及註明修正頁次,以利查核。遵照辦理(六)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附件一「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納入計畫書內容對照表(臺南市政府97年2月21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5610號函送)項次專案小組意見市府辦理情形本案請臺南市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一)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人口與經濟發展、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及相關機關意見等審查意見,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6090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件),原則同意依該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詳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市府辦理情形(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附表一、二。-(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四)計畫書應再補強部分:
1.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整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周延。
2.為引導台南市商業區有秩序合理發展,請台南市政府加強違規土地使用之取締,以及訂定適當獎勵措施以引導商業活動進駐,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有關未來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之商業區申請案,為避免產生疑義,請於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明確敘明依照或不依照該規定辦理回饋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以利執行。
1.配合修正於計畫書第七章第七節P七-48~P七-582.配合修正於計畫書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3.配合修正於計畫書第七章變更內容明細表26(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六)後續辦理程序: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市府查明後,提下次會議討論確定),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及註明修正頁次,以利查核。-(七)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附件一「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納入計畫書內容對照表(臺南市政府97年2月21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5610號函送)專案小組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壹、整體發展:
- 一、依計畫緣起敘明「在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文化首都、科技新城、親水之都、學術重鎮』之發展建設目標架構下,北區行政區主要定位於住宅機能分區,而計畫區內之商業區以地區及鄰里性商業機能為主」,建請補充台南市全市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台南市北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 二、有關本計畫區重要商業、文化及宗教活動現況及其與現行都市計畫是否能相互配合,請補充相關說明。壹、整體發展:
- 一、(一)台南市全市發展構想1.土地使用:第六章第一節P六-1~P六-52.主要交通路網:第六章第一節P六-6~P六-83.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第六章第一節P六-9~P六-104.北區定位及目標:第六章第三節P六-15(二)台南市北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第四章第四節P四-7~P四-8(三)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第四章第六節P四-14~P四-16
- 二、計畫書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貳、人口與經濟發展:
- 一、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 二、因應當前台灣地區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之趨勢,本通盤檢討案是否有具體因應措施或配合檢討變更事項。貳、人口與經濟發展:
- 一、(一)人口與經濟發展:第六章第四節P六-16~P六-17、第四章第二節P四-2~P四-4(二)檢討:第六章第四節P六-17、第七章第五節P七-45~P七-46
- 二、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第七章第五節P七-45參、土地使用分區:
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之配置,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及功能定位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P七-37~P七-38肆、公共設施用地:
本案請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計畫書第四章第五節P四-10、第七章第五節P七-45~P七-46伍、都市防災:
本案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第七章第七節七-48~P七-58陸、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28柒、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捌、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計畫書第四章第八節P四-20~P四-22292.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書面意見,請查明補充說明。
(1)台南二中附近開元陸橋與北門路及公園南路交叉口之交通狀況?台南二中以北地區往來中區(火車站地區)之交通是否受開元陸橋之阻隔而有所影響?(受限於陸橋下之淨高,公車由北門路進出不方便,以致少有公車行經)(2)小北商圈轉型定位宜明確具體。
(3)眷村改建速度太慢(近20年),影響地區發展。
(4)第四-3頁,四知五村位置標示錯誤,應靠近成功國中。
(5)第四章列有多項民眾/民代意見,然有多少為台南市政府規劃單位採納?市府回應情形如何?(6)成功國中、大光國小、開元國小三所學校相鄰,且均緊鄰鐵路,長久以來,上課受台鐵列車通過之噪音影響,上課品質不佳(目前是否有隔音設施?)未來立體化之施工期間應加強學童之安全維護措施。
(7)又大光國小、開元國小兩所國小距離相近,而大光國小之北側及西側均無國小用地,對於北側、西側地區學童就學問題如何處理?國小區位配置似有調整之空間。(註:北側、西側地區規劃為中密度住宅區)(1)第七章第一節變更案五-7(2)小北商圈之變更於95.8.11通過,市府正著手進行重劃作業(3)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4)已修正四知五村位置(5)回應如下:
a.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b.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c.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d.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e.第五章第四節P五-10~P五-12f.非屬都市計畫範疇之課題,轉本市相關單位納入參考g.非屬都市計畫範疇之課題,轉本市相關單位納入參考h.未來九六新村之商業區可提供地區居民購物需求i.第七章第一節變更案一-4、變更案四-4、變更案五-5j.非屬都市計畫範疇之課題,轉本市相關單位納入參考k.配合(6)非屬都市計畫範疇之課題,轉本市相關單位納入參考(7)本地區屬建成區,學校位置恐難調整。
玖、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一、變更商業區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密度住宅區0.21公頃1.林森路(公道七-40M)東側之開兩側、油19(前鋒路西側)低密度住宅區1.34公頃商106商業區1.55公頃中密度住宅區4.76公頃低密度住宅區2.28公頃2.公園北路之西門路兩側、加6加油專用區(西門路、和緯路口)加油專用區0.18公頃商104商業區7.22公頃低密度住宅區7.26公頃3.文賢路成功路側中密度住宅區0.25公頃商103商業區7.51公頃4.小東公園以東之小東路住宅區1.71公頃商93商業區1.71公頃高密度住宅區2.11公頃5.東豐路(公道二-40M)北側低密度住宅區0.43公頃商115商業區2.54公頃6.海安路(公道六-40M)兩側中密度住宅區1.05公頃商1商業區1.05公頃7.北安路側低密度住宅區2.79公頃商113商業區2.79公頃一-18.公園南路(公道一-40M)北側中密度住宅區1.39公頃商114商業區1.39公頃1.為健全本市商業區空間結構,接續既有帶狀沿街商業空間,串連整體發展。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商業區規模仍有增設空間,變更後之商業區面積符合檢討標準之規定。
3.為使目前商業活動合法化,在容積率不增加及提供完善交通舒緩措施(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加倍留設停車空間)之情況下,考量面臨道路條件(道路寬度與鄰近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皆在D級以上)及土地使用現況實際商業使用比例已逾半者,變更沿街面進深三十公尺部份住宅區為商業區。【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建議照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一、變更商業區類(續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2民德路南側(大潤發批發倉儲)低密度住宅區1.40公頃商105商業區1.40公頃1.配合都市發展現況調整土地使用之住、商分區。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商業區規模仍有增設空間,變更後之商業區面積符合檢討標準之規定。
3.為使目前商業活動合法化,在容積率不增加及提供完善交通舒緩措施(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加倍留設停車空間)之情況下,考量面臨道路條件(道路寬度與鄰近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為D級以上)及土地使用現況為大潤發批發倉儲之使用,予以變更商業區。【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建議照案通過。
一-3商20北側低密度住宅區0.15公頃商20商業區0.15公頃1.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72年)中所劃設之商20,未考量現況使用情形,致使同一建築基地分屬兩種不同土地使用管制。
2.商20及周圍地區除和緯路、中華北路、大興街部分沿街面為商業使用,其餘皆為住宅使用或空地,考量實際商業活動分佈及商業區街廓完整性,在不損及原商業區之民眾權益之情形下,配合細部計畫街廓,調整商業區範圍,以利土地使用。【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建議照案通過。市府或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者,則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4兵工配件廠(公園南路(公道一-40M)北側)中密度住宅區1.00公頃商131商業區1.00公頃1.配合未來國家圖書館設置,並有效促進眷改土地之再利用,串連相關商業、觀光、藝文使用,故於公園南路商業軸北側增加商業區面積,以帶動整體商業發展。
2.已符合『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提供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附帶條件】未來本案之「商131」商業區及四-4案之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開發前,五-5案之「公66」公園用地應先由地主將地上物拆除騰空並由市府無償取得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公66」公園用地請配合本表編號五-5案修正。
- 二、「市府無償取得」請修正為「需地機關無償取得」,以保留彈性及符合實際。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一、變更商業區類(續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中密度住宅區2.30公頃商119商業區2.30公頃中密度住宅區2.11公頃中密度住宅區2.11公頃一-5九六新村(延平國中東側)中密度住宅區0.26公頃文中31國中學校用地0.26公頃為配合眷村改建,營造良好都市環境、同時解決延平國中運動設施缺乏問題及提供地區商業服務機能,將九六新村土地及週邊部分道路系統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規劃開發。【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本案經市府評估市地重劃具體可行,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有關商業區規模需求,請補充說明。
- 二、本案應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二、變更住宅區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1商4部分畸零地商4商業區0.02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02公頃商業區因細部計畫劃設產生畸零地且現況合併為住宅使用,故變更為住宅區。【其他說明】建議照案通過。
二-2文中31(延平國中)側部分)文中31國中學校用地0.16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16公頃延平國中被切割,致極小面積於道路北側,因此,建議併其他鄰近分區使用。【其他說明】於細部計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二-3市11(長榮路西側、長勝路北側)市11市場用地0.07公頃高密度住宅區0.07公頃市11市場用地為新勝市場,使用率不高,鄰近已無傳統市場之需求,故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高密度住宅區。【其他說明】市11用地係於「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由高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市場用地,今又恢復為原分區,符合「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壹、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第四條第一點規定所定免回饋條件規定,故得免予回饋。建議照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三、變更古蹟保存區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商1商業區0.36公頃三-1西華堂文小15國小學校用地0.02公頃古37古蹟保存區0.38公頃三級古蹟西華堂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35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其他說明】建議照案通過。
三-2王姓大宗祠商1商業區0.07公頃古49古蹟保存區0.07公頃市訂古蹟王姓大宗祠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市政府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35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其他說明】變更範圍應依古蹟主管機關公告之劃定範圍為準建議照案通過。
中密度住宅區1.21公頃三-3舊陸軍兵工配件廠內之原日軍步兵第二聯隊官舍群商1商業區0.15公頃古66古蹟保存區1.36公頃市訂古蹟原日軍步兵第二聯隊官舍群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市政府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35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其他說明】.變更範圍應依古蹟主管機關公告之劃定範圍為準建議照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四、變更專用區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車(專)2車站專用區2.33公頃廣10廣場用地0.19公頃四-1小東路以北、東豐路以南、北門路以東及前鋒路以西之高密度住宅區高密度住宅區2.61公頃廣11廣場用地0.09公頃為因應鐵路地下化之重大建設開發,及南側鄰近基地被列選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計畫」,配合車站商圈發展,提供必要之展演、藝術、商業等機能,並充分利用現有土地資源,以提昇地區發展整體效益。
為改善地區環境品質、促進商業活動發展並形塑都市景觀,劃設廣場作為本地區入口意象及人行開放空間使用。【附帶條件】1.回饋比例: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
(1)住宅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比照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比例10%,(2)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公兒用地)於配合調整為車站專用區:比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比例45%。
2.回饋方式:
(1)交通部鐵路局及國防部軍備局土地:於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前或於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前,交通部鐵路局及國防部軍備局應分別先將「廣10」0.19公頃及「廣11」0.08公頃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由市府無償取得。
(2)國有財產局土地:於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前或於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前,國有財產局除先將部分「廣11」0.01公頃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由市府無償取得外,其餘應回饋之部分可以回饋區內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區外應由市府有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回饋項目,或採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3)私人土地則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其他說明】1.為因應地區發展需求,未來全區提供機能如下:
(1)轉運及停車等服務機能。
(2)創意文化及展演活動等機能。
(3)消費及購物等活動機能。
(4)消費及學習等服務機能。
(5)住宿及辦公等服務機能。
2.本案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公兒用地)於細部計畫通檢案中配合調整為車站專用區。本案原則同意朝向車站專用區規劃,惟因涉及鐵路地下化、都市更新、細部計畫及開發方式等,建議暫予保留,俟市府與相關機關協商後,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相關協調文件,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四、變更專用區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2北區區公所前縣城隍廟商1商業區0.02公頃宗(專)16宗教專用區0.02公頃縣城隍廟為一歷史建築,興建於1711年,且位於北區重要歷史街巷總爺街與中西區赤崁樓之必經據點,極具歷史保存價值,為維護歷史建築及延續都市紋理,變更宗教專用區。建議照案通過。
四-3寶仁國小北側文2文教區文2文教區1.29公頃宗(專)17宗教專用區1.29公頃本基地現況為教會使用,為供社會福利機關使用及兼顧原有宗教使用,故變更宗教專用區。【附帶條件】1.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兼供社會福利相關使用。
2.變更後使用強度維持原分區之使用強度。建議照案通過。
中密度住宅區2.06公頃四-4陸軍兵工配件廠商1商業區0.28公頃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2.34公頃1.配合未來國家圖書館設置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
提供觀光、藝文等商業需求。
2.已符合『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提供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附帶條件】未來本案之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及一-4案之「商131」商業區開發前,五-5案之「公66」公園用地應先由地主將地上物拆除騰空並由市府無償取得。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公66」公園用地請配合本表編號五-5案修正。
- 二、「市府無償取得」請修正為「需地機關無償取得」,以保留彈性及符合實際。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五、變更公共設施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1大光國小(文小十七)南側之公兒31中密度住宅區0.18公頃文小17國小學校用地0.18公頃1.原變更台南市北區(開元路以北、西門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公展逾期陳情案第五案:『附帶條件採納:基於學校學生活動空間需求,原則上同意採納。計畫區全區之遊憩用地在扣除公兒31、公兒29後,仍符合法令要求,故原則上同意採納。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層級,應另案辦理之。』2.考量原實踐派出所所在位置道路狹窄,辦公廳舍不敷使用,且經相關單位(大光國小、成功國中、本府教育局、本市警察局)多次協商後達成共識,故將部份公兒用地於細部計畫中劃設為機關用地。【附帶條件】未來校園入口之停等空間及開放性應納入校園整體規劃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建議照案通過。
五-2崑山中學西側華興段87地號鄰近低密度住宅區0.01公頃私校8私立學校用地市東、北區(開元路以南、東寧路以北地區)細部計畫區〉高低差過大無法開闢,故進行檢討,將計畫道路往西移。
本案請市府詳予查明,如符合行政院核示學校籌設四項原則者,則建議同意變更;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五-3文中56(文元國小南側)文中56國中學校用地0.47公頃機77機關用地0.47公頃原北區區公所位於巷內,停車機能不足,將部份文中用地變更機關用地以作為北區區鎮中心供區公所及其他市府所屬機關使用。建議照案通過。
文小64國小學校用地2.42公頃五-4文中56文中56國中學校用地2.51公頃文中小7文中小學校用地4.93公頃配合變更案五-3案文中56南側變更機關用地,將北側文小用地結合為文中小用地以利校地整合利用。建議照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五、變更公共設施類(續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中密度住宅區4.85公頃五-5陸軍兵工配件廠商1商業區0.79公頃公66公園用地5.64公頃1.陸軍兵工配件廠已無軍事需求,且本基地面積大且完整,位於台南公園旁,為提高本市市民生活水準、提供市民休憩場所及串聯台南公園,故變更公園用地。
2.本案已與國防部完成協商,同意以「公66」公園用地無償捐贈市府,列入一-4案變更商業區及四-4案變更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之義務負擔。【附帶條件】1.未來一-4案之「商131」商業區及四-4案之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開發前,本案之「公66」公園用地應先由地主將地上物拆除騰空並由市府無償取得。
2.未來應與所包圍古蹟保存區整體規劃設計。
本案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3月7日第265次會議決議,為積極爭取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設置於該市,並配合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設置所需面積,本案由原「公園用地」調整為「機關用地」,有關機關用地規劃構想及如何增加開放空間等,請市府補充相關說明,提委員會議討論。
五-6現軍公教福利總處商1商業區0.47公頃停20停車場用地0.47公頃檢討市中心區停車場用地不足,利用公有土地開發並作多目標使用。【其它說明】為維護軍公教福利總處繼續使用之權益,本案停車場用地應俟該處已搬遷或有具體搬遷計畫後,再依法辦理取得及興闢相關事宜。
為維護軍公教福利總處繼續使用之權益,以及本案停車場用地開闢目前無急迫性,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俟該處已搬遷或有具體搬遷計畫後,再依法定程序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高密度住宅區0.66公頃鐵路用地0.18公頃公73公園用地0.84公頃鐵路用地0.06公頃公道2公園道用地0.06公頃五-7台南二中東側中密度住宅區0.18公頃停21停車場用地0.18公頃因應未來鐵路地下化,本基地為車站通往柴頭港溪之重要入口意象,故將公有土地劃設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以供應未來市民使用。建議照案通過。
商1商業區0.31公頃五-8北區區公所與縣城隍廟前機17機關用地0.02公頃廣9廣場用地0.33公頃為維護歷史建築及延續都市紋理,將縣城隍廟前空地變更廣場用地,供人行廣場使用。建議照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五、變更公共設施類(續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9寶仁國小北側文5文教區0.25公頃停22停車場用地0.25公頃1.毗鄰之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南教區及私立寶人國小表示無使用之需求,且地區巷道狹窄,社區居民多於巷道兩側停車,造成民眾進出不便。
2.且基地現臨接一8m既成巷道,進出動線良好,故配合都市防災及解決地區停車需求,配合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五-10公園段239-2、244-2、626、627、628、629、630-2地號等7筆土地商1商業區0.18公頃機78機關用地0.18公頃配合現況使用及國防部國軍台南財務組之需求,予以變更機關用地以達管用合一之效。建議照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六、變更道路用地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中密度住宅區0.68公頃六-1本計畫區商1商業區0.06公頃道路用地0.74公頃配合兵工配件廠整體開部計畫為主要計畫道路。建議照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七、其他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中密度住宅區0.37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2公頃宗(專)8宗教專用區0.03公頃河川區0.33公頃機64機關用地0.03公頃七-1計畫區東側計畫範圍範圍外地區(台南市土地)道路用地0.01公頃1.本計畫區東側與台南縣為界,經套會台南市地籍圖檢測後,發現部分地區地籍線與計畫範圍線不吻合,故依臺南市地籍範圍線修正本計畫範圍。
2.原計畫範圍內非屬台南市地籍之土地,恐涉及縣市交界之未登錄地,故暫不予變更,維持原計畫,俟台南縣市完成地籍重測作業,並辦理未登錄地登錄作業後,再行辦理變更。
前述未變更部分除後續與台南縣政府進行地籍測量作業外,並協調將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及納入鄰近都市計畫範圍等事項。
【其他說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七、其他類(續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東側、側與西側」及東側、側」之商20商業區(原計畫由住宅區變商業區之部份,現屬擬定台南市北區(鄭仔寮地區)細部計畫區範圍)本案於72.10.6「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規定:
為配合本市鄭子寮新變更增加之住宅區,所產生集居規模並提供該地區居民購物之便捷,將於2等2號道路東側與4等30號道路西側,及3等23號道路北側之18公頃農漁區及1.87公頃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商20)。
上項變更為商業區應整體規劃,作為觀光旅館及大型百貨商場使用,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劃設停車場用地。」為配合本市鄭子寮新變更增加之住宅區,所產生集居規模並提供該地區居民購物之便捷,將於2等2號道路東側與4等30號道路西側,及3等23號道路北側之18公頃農漁區及1.87公頃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商20)。1.原主要計畫由「農漁區變更商業區」部分為新開發區,由「住宅區變更商業區」部分為舊聚落建成區。其中「農漁區變更商業區」部分已於「變更鄭子寮三等二十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中酌予修正,業將商業區用途修正為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管制,且本地區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視同已完成整體規劃,並配合附帶規定「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
2.惟本次變更範圍係為「住宅區變更商業區」之部分,為早期鄭子寮地區之建成區,現況建物密集,週邊土地皆已開發,已無再進行整體規劃之必要及可行,土地所有權人礙於上述規定無法申請建築,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加速地區發展,提昇整體環境品質,建議修正應整體規劃之規定。
3.另考量商業發展型態之改變,以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已修訂,且本地區亦無觀光旅館及大型百貨商場使用之需求,故取消作為「觀光旅館及大型百貨商場使用」之規定,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管制。
4.綜上所述,考量本案原「住宅區變更商業區」之部分係屬早期建成區,並考量民眾商業行為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已修訂等因素,取消「應整體規劃,作為觀光旅館及大型百貨商場使用,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劃設停車場用地。」之規定,並加註「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規定辦理』辦理」。【附帶條件】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規定辦理』辦理。
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七-3計畫人口未訂定增訂為177,050人考量本計畫區未擬定計畫人口,故依台南市主要計畫人口分派、細部計畫容納人口、台南市綜合發展計畫分派結果及各細部計畫之計畫人口總和,訂定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建議照案通過。
七-4分區及用地面積依航空地形測量資料修正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面積,詳如表七-3及表七-4。1.早期計畫書圖製作多為人工繪製,其後才由市府或辦理通盤檢討時將其數位化,但說明書之面積並未隨數位圖檔進行修正,造成書圖面積不符,故予以修正之。
2.本計畫經彙整後,以本市北區行政轄區為界,並配合台南市政府民國85年之航空地形測量資料修正本計畫各項分區及用地面積。建議照案通過。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決議一-3商20北側低密度住宅區0.15公頃商20商業區0.15公頃1.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72年)中所劃設之商20,未考量現況使用情形,致使同一建築基地分屬兩種不同土地使用管制。
2.商20及周圍地區除和緯路、中華北路、大興街部分沿街面為商業使用,其餘皆為住宅使用或空地,考量實際商業活動分佈及商業區街廓完整性,在不損及原商業區之民眾權益之情形下,配合細部計畫街廓,調整商業區範圍,以利土地使用。【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決議中密度住宅區4.85公頃五-5陸軍兵工配件廠商1商業區0.79公頃公66公園用地5.64公頃1.陸軍兵工配件廠已無軍事需求,且本基地面積大且完整,位於台南公園旁,為提高本市市民生活水準、提供市民休憩場所及串聯台南公園,故變更公園用地。
2.本案已與國防部完成協商,同意以「公66」公園用地無償捐贈市府,列入一-4案變更商業區及四-4案變更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之義務負擔。【附帶條件】1.未來一-4案之「商131」商業區及四-4案之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開發前,本案之「公66」公園用地應先由地主將地上物拆除騰空並由市府無償取得。
2.未來應與所包圍古蹟保存區整體規劃設計。本案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3月7日第265次會議決議,為積極爭取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設置於該市,並配合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設置所需面積,本案由原「公園用地」調整為「機關用地」,如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確定於本案地點設置,則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並請將規劃構想及如何增加開放空間等,納入計畫書敘明;如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未能於本案地點設置,則依市府建議意見,變更為公園用地。
- 二、建議事項:基於配合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未來都會區整體發展,以及不宜以個別行政區辦理通盤檢討等由,建請臺南市政府針對交通運輸、居住環境及公共設施等作全市性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召開3次會議,經臺南市政府97年2月21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5610號函依歷次會議意見,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提近期委員會議審議。
- 一、計畫書應加強說明部分:
(一)有關未來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之商業區申請案,為避免產生疑義,請於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明確敘明依照或不依照該規定辦理回饋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以利執行。
(二)有關常淹水地區之都市防災規劃及設施,請再重新檢討調整。
(三)有關交通部運研所研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
1、台南二中附近開元陸橋與北門路及公園南路交叉口之交通狀況?台南二中以北地區往來中區(火車站地區)之交通是否受開元陸橋之阻隔而有所影響?(受限於陸橋下之淨高,公車由北門路進出不方便,以致少有公車行經)2、計畫書第五章列有多項民眾/民代意見,然有多少為臺南市政府規劃單位採納?市府回應情形如何?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案經臺南市政府95年2月9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05600號函送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內容經該府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6090號函、96年8月13日於專案小組會中及97年2月21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5610號函參酌歷次專案小組意見檢送修正提案(經臺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經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應以97年2月21日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為準,詳附件二。
- 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臺南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台南市政府處理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顧飛龍君等95年1月23日陳情書及台南市政府95年2月13日南市都計字第09500100250號函轉顧飛龍君陳情廢除「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文中72學校用地,並變更為住宅區,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1.經提94.09.02台南市都委會第243次會議審查決議:不予採納。
理由:考量北區國中用地仍有需求本案不予採納。
2.本府教育局於96年1月31日以南市教國字第09612505140號函表示現階段無設校需求,但不排除未來25年有增設學校之可能性,因此建議保留此案地為學校用地。
3.有關人口結構、國有地是否有承租關係、鄰近學校就學情形及學校服務半徑補充說明如下:
(1)人口結構:目前北區人口結構與台灣地區相同,均呈現老年化及少子化之現象,而文中72位於北區西門路以東地區,屬較早期開發區,且周圍目前尚無重大開發案,倘未來本地區在無大型開發或產業進駐時,依目前之人口成長趨勢推估未來人口數(學童數),學童數應維持目前水準或逐年下降。(近六年14歲以下人口數有逐年遞減之趨勢)(2)國有地是否有承租關係:文中72目前土地產權大多屬國有土地,目前地上建物多為早期遭所佔用,國有財產局表示,案地至民國64年才由該局進行接管,88年間始有佔用戶向該局承租。目前佔用戶共計42本案土地為國有,陳情人已於96年8月13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說明,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96年1月31日以南市教國字第09612505140號函建議保留為學校用地,同意依照辦理。
17戶,其中僅有29戶向該局承租。次查陳情人所陳情之土地屬64年度由國有財產局接管,並於96年始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該土地。
(3)鄰近學校就學情形:鄰近學校目前就學情形,其學生數從93學年度的4589人,減少至96學年度的4442人,顯示目前學童人口有下降之趨勢,故本府教育局表示,目前文中72尚無設校需求。另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推估目前鄰近學校可容納學生數為8797人,則學童人數僅佔鄰近各校可容納學生數約5成左右,顯示各校尚有空間供新增學童使用。
(4)學校服務半徑另依據:
A、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校地應位於學區適中位置、交通便利、其半徑以不超過1.5公里、徒步通學所耗費之時間不宜超過半小時:或B、以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國中之服務半徑不超過一千五百公尺設置為原則等規定,檢視目前文中72可服務之地區皆在鄰近國中之服務範圍內。
2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95年3月3日旭迢字第0950000586號函送下列異議書及申請列席本會說明乙案。
陳情位置:1、土地標示:台南市北區公園段765-1、765-2、766、629-2、629-6、765、765-4、765-5地號。2、門牌號:台南市北區成功路22巷3號。3、聯絡電話:07-3412571理由:
- 一、國軍考量地方整體發展需求,配合提供各級政府所需土地,均不遺餘力。惟地方政府在都市規劃時,亦應以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為前提考量。
- 二、陸軍兵工配件廠位於北區行政區三核心範圍內,部分(1公頃)規劃為商業區,部分(1.36公頃)規劃為古蹟保存區,部分(1.75公頃)規劃為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部分(5.64公頃)規劃為公園用地,部分規劃為道路用地,並將軍備局台南供配站營區(0.91公頃)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
- 三、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此為都市計畫法第43條所明定,同法第44條、45條,道路系統、停車場、加油站及公園亦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1.有關台南公園變更為多目標乙案,非本次檢討範疇,將轉請相關單位參考。
2.有關新規劃之「商131」商業區未來規劃時需辦理都市設計乙案,將納入細部計畫考量。
3.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之劃設係考量細部計畫街廓、土地權屬及未來整體開發之可能性,故不宜向南延伸。
4.有關軍備局台南供配站變更停車場乙案,依95年3月7日內政部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本案照報部方案通過,惟為維護軍公教福利總處繼續使用之權益,本案停車場用地應俟該處已搬遷或有具體搬遷計畫後,再依法辦理取得及興闢相關事宜。本案除建議事項四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6外,其餘建議依臺南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
18情形、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配置,案內將台南供配站用地由「商業區」變更為「停車場(停20)」,在緊鄰加油站、郵局、古蹟保存區、公園國小週邊,因道路系統未形完善,未來將造成該地區交通混亂。且公園用地(公66)亦因中密度住宅區阻隔,造成景觀視覺不連貫。
- 四、文小14(立人國小)、文小15(公園國小)、文小18(成功國小)等用地規劃,在鄰近週邊大部分規劃供作商業行為及公共設施用地情形下,有無必要再開闢文小15、文小18用地,深值商確。
- 五、軍備局台南供配站現況為聯勤台南留守業務中心及國軍台南市福利站使用,負責台南地區軍、榮(遺)眷之軍眷服務及國軍部隊福利品申請與配貨作業,現址位置適當,且符合土地使用內容。
建議事項:
- 一、台南公園(公1)變更為多目標使用,運用廣大用地闢建地下停車場。
- 二、新規劃之商業區於開闢興建時,需辦理都市設計,並留設及規劃相當空間作為停車場使用,以使該核心區永續經營與發展。
- 三、陸軍兵工配件廠規劃「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建議向南延伸規劃,俾與商114(附)商業區連貫,並就該區整體商業行為律定使用項目。
- 四、公共設施開闢應就市政財源審慎評估,考量交通狀況及道路系統動線,建議將文小15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將軍備局台南供配站位置維持原「商業區」。
3顏裕昌先生95年3月8日陳情基於大興街兩側土地使用管制關係曖昧不明、避免零星土地仍須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增加土地開發阻力,建議依道路中心及土地使用開發完整性,略為調整大興街第二種商業區北側範圍線乙案。臺南市都委會97年3月7日第265次會議決議:
本次雖在不損及原商業區之民眾權益及配合細部計畫街廓,將變更範圍由2.15公頃調整為0.15公頃,惟並未考量街廓完整性及陳情人土地位置,故建議仍維持原95.11.21台南市都委會第256次會議審查決議:「考量商業區街廓之完整性及不影響民眾權益之原則下,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面積2.15公頃,附帶條件為『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3。
4台南市北區力行里林水龍里長95年5月3日陳情台南市華興段寶仁國小右側屬於文化區地段國有財產局所有土地,因該里屬於老舊社區,道路狹窄載,而且又彎又小,舊建築沒有停車場,居民經常將車停在家門口,造成進出不便,遇有緊急事故(火災、傷患等)無法進入處理,造成更大災害,建議由里辦公處認養闢為免費停車場,造福廣大里民乙案。1.經提95.11.21台南市都委會第256次會議審查決議:建議採納。
考量本區停車場用地仍嚴重不足,在公地公用之原則下,變更文5文教區為停22停車場用地,面積為0.25公頃。
2.詳計畫書第七章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9。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9。
193.本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6年10月3日以台財產局改字第0960027674號函同意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5王進成君95年5月未署日期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回饋規定,希望得比照「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之全市一致性通則內容辦理,即可由地主自行選擇以捐贈土地,或折抵代金方式處理之,不要只限訂特定之捐贈、回饋內容,以利後續申請回饋作業之進行,並期促進地區早日發展,惠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