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0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01
案件id
uHnsS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茲就本部96年5月2日台內營字第0960067590號函示台北市查明「變更天母運動公園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乙事,請本部提出北市府是否依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字第2583號函「有關失職人員如有涉及刑責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外,應依照公務人員獎懲有關規定嚴予議處」及本部80年11月8日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其所核發之建照並應予吊銷,…」。請儘速以書面函覆處理細節及過程。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已派員於96年6月13日、11月20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有關陳情事項併前開意見辦理。
- 二、本案之根源在於環保署88年11月核可之「台北市體育學院天母校區新建工程環境說明書」,請本部查明該說明書所核可之量體與「台北市天母運動公園場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第一次變更」內容之差異,並儘速函覆違反法令之情形。
4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方儉先生96年6月21日傳真行政院環保署有關臺北體育學院違反環評案的處分執行現況及按日連續處分的原則、日期之相關資料乙案。已納入聽取簡報參考。
5立法院田秋堇委員2007年11月19日強烈建議依法駁回「「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並要求北市府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行政、刑事責任乙案。併前開意見辦理。
- 四、其他:
(一)本案體育場用地之開發與行政院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不符者(如綜合體育館、體育館、活動中心等),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
(二)本案體育場目前正在施工及變更都市計畫,在相關疑義未釐清前,請臺北市政府考量可否暫緩施工,以杜紛爭。
(三)有關教育部同意籌設或升格之大專院校,如校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建議應先行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避免爭議。
(四)相關民眾如仍有陳情意見,請以書面意見送請本署,納入本計畫案審議參考。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6年6月13日召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意見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表(臺北市政府96年10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634766900號函)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一)尚待釐清事項: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做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造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建請台北市政府查明,提下次會議說明。如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等,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與以查處。有關貴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表示尚待釐清事項,謹就「擬變更『部分』體育場用地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與「原『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之進行」說明如下:
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係源於原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於85年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並自86年度起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1節,經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為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並於88年11月經環保署核定在案;今就體育發展與教學及相關市政建設與延續推動考量,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至於目前體育場用地部分,係本府於80年為興建「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工程」之需要,奉行政院核准辦理土地徵收,徵收計畫之興辦事業性質為「教育事業,推展全民體育,提高生活品質。」,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且「臺北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部分則經本府以89年3月28日北市都三字第8920433900號函准予核備,同意體育場用地興建運動場及相關運動附屬設施(體育館、體育訓練大樓);續於89年4月取得第一區工程建照,96年2月取得第二區工程建照,各項工程於取得建照後即依法陸續開工。
上述事項本府業以95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632441500號函說明並未涉及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之情形,餘如下說明:
1.2.徵收土地計畫書:本案土地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係為興建「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工程」之需要,在充實臺北市體育設施以符合國際性比賽及推展全民體育,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
土地使用管制:本案體育場用地因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原計畫都市計畫書等,均未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多目標於地下及看臺下分別作「一、變電所。二、停車場。三、商場。四、展覽場。五、休閒運動設施。六、電信機房。七、資源回收場。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一)展覽場。(二)停車場。
(三)倉庫。(四)消防隊址。(五)警察派出所。(六)交通分隊。(七)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八)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九)體育訓練中心。
(十)電信機房。(十一)雨水儲留設施。(十二)小型商店。二、音樂廳臺。」之使用。因此,依都市計畫法第2條「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體育場用地允許供體育相關設施之使用項目,應由體育主管機關依法本於職權認定之,惟體育主管機關認定之使用項目,應不包括上開多目標使用項目。本府為興辦天母運動場工程,經報奉內政部80年4月18日台(80)內地自第915845號函准徵收,並經本府地政處80年4月23日北市第四字第14927號公告徵收本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145筆土地,面積15.197618公頃。依徵收土地計畫書記載,本案事業之性質為「教育事業。為推廣全民體育,提高生活品質」;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計畫進度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列入本府中長程計畫,自民國81年7月起至民國88年6月止,依計畫使用。」,另土地徵收計畫書之附件「臺北市立體育場徵收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亦記載徵收天母運動場工程用地並無妨礙都市計畫。
有關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依行政院56年5月2日台(56)內字第3263號函示內容:「…。故徵收土地如已依原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期限內使用,則其法定要件既已具備,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處分,係屬於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要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格收回其土地之問題。」,及該函示要旨:「徵收土地增加使用效能而無違原徵收目的的用途者,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又本案徵收土地計畫書之計畫範圍亦包含「體專學校教室」,故臺北體專改制後之市立臺北體育學院如於本案土地內興建教室使用,應無違反當初徵收目的之疑慮。
3.(1)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依行政院環保署96年5月22日環署綜字第0960035286號函(如附件一)說明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天母校區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教育部於86年11月27日以台(86)體(一)字第86138772號函轉送該環境影響說明書至該署,經該署審竣,於87年5月25日以(87)環署綜字第0032538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有關經審查通過之範圍,經陳情人代88年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全案計畫營運管理面積為16.8公頃(原體育場用地面積),開發興建面積為5.8公頃;目前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決議申請變更學校用地面積約為8.47公頃,故本案營運管理面積自16.8公頃變更為8.47公頃部分,因符合教育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條規定學校校地可開發面積至少5公頃之設立基準,且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則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2)表說明僅5.8公頃。
依臺北市政府96年5月16日府授都規字第09632441500號函(如附件二)說明二略以:「有關旨揭報請貴部核定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係源於原本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於85年經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並自86年度起即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一節,經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為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並於88年11月奉環保署核定在案;今就體育發展與教學及相關市政建設與延續推動考量,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尚未達到應實施環評之規模,經本府96年8月6日府授教工字第09636071900號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准予免實施環評中。
87年申請開發時,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已載明用地仍為體育場用地。85年本府計畫將該場區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且因符合80年徵收計畫之計畫使用項目,故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以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目前即依原承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就歷史背景而言,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自57年創校以來均為場校一家,校區係附屬在體育場用地內,民國80年通過之徵收計畫中預定在天母運動場內開發之體育設施,已包括開發體專學校教室範圍,故目前開發之設施ㄧ切均以原徵收計畫內容先進行開發。
4.預算編列:依88年下半年度及89年度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之項目概況表(如附件三),有關天母校區新建工程基地位於士林區天母忠誠路,基地總面積為50,855坪,總工程經費5,962,438,445元,惟本案目前仍為體育場用地,並非學校用地,是否符合預算法第25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等相關規定。開發工程係編列89至98年度連續性工程預算,其總工程費59億6,243萬8,445元,業經市府編列送市議會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審議通過,故該項計畫之預算業已完成法定程序,並依核定預算科目執行,符合預算法第25條規定。
5.核發建照執照情形:依臺北市政府96年5月16日府授都規字09632441500號函說明三略以:「『台北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都市設計部份則經本府以89年3月28日北市都三字第8920433900號函准予核備,同意體育場用地興建運動場及相關運動附屬設施(體育館、體育訓練大樓);續於89年4月取得第一區工程建照,96年2月取得第二區工程建照,各項工程於取得建照後即依法陸續開工。」本案目前核發建照係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體育場用地」下,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內容,興建運動場及相關運動附屬設施(如:體育館、體育訓練大樓)而申請各期建照,各項工程於取得建照後始依規定陸續開工。
(二)1.實質計畫內容:前項意見釐清後,請臺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本案請臺北市政府慎重思考維持體育場用地,並選擇其他適當土地,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地,以利未來學校整體發展需要。依教育部頒規定,大學校地設立面積標準至少5公頃,並考量以往體育場、校合一,學校並無校地之歷史背景,本都市計畫變更案通過後,可符合部頒設校基準及實際使用需求,且另覓校地所需土地面積及開發經費龐大,本府並無其他資源及土地可供選擇。況未來學校校地與運動場用地結合,體育學院可提供專業體育人力管理,各項體育設施完成開發後,亦有助運動場館之使用管理。
2.如經評估後,仍必須選擇本案土地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地者,請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並參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1條規定,補充相關內容,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本案已參考「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1條規定補充主要計畫書相關內容,另補附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1份供參。
(1)請將民國85年教育部同意改制為體育學院未能及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相關機關協調過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由教育部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而非臺北市政府審查之緣由、教育部對全國體育學院規劃構想,以及臺北市政府對於市立大學教育之政策等。本都市計畫變更案自原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於85年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後,即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1節俟88年11月經環保署核定在案。
本案並於91年編列都市計畫變更之經費預算,92年度通過預算,惟因故未能順利標脫,94年正式進入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本案係由臺市立體育學院提出申請,依大學法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同級之主管機關為環保署,故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由教育部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而非本府環保局審查。
另教育部原有將全國體育學院整併之構想,惟本府經評估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仍以單獨設校或與市立教育大學整併方向發展,且教育部之構想目前已因故未再議。
(2)本案變更後該地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其服務水準、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請以都市計畫以本府59年7月4日府工二字第29248號公告之「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案」及70年5月28日府工二字第21745號公告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北區為計算依據),以及減少體育場用地補足措施等,請補充說明。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為檢討範圍,該檢討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合計內約3,636.14公頃,而其內公園、綠地、廣場合計約364.03公頃(未含體育場用地16.8公頃),佔10.01%。
本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縮小原公展計畫之變更範圍(167,958.65平方公尺)至84,663平方公尺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原多用途草坪、戶外劇場、青少年活動區、籃球場、棒球場等區域則仍維持現況使用型態,並要求於細部計畫內明確規範不可設置圍牆、敘明相關敦親睦鄰之承諾事項及市府訂定社區及體院共同監督辦法以監督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確實執行計畫內容及相關承諾事項等。
(3)本案原計畫體育場用地及擬變更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請就土地使用強度、土地使用項目、開發量體、使用對象、對當地公共設施、交通運輸及環境影響等,列表評估其優劣。目前開發工程項目係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體育場用地」下,依徵收計畫範圍執行,本案倘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使用方式仍然相同,其差異僅在體育場用地範圍內之8.4663公頃變更為臺北體院用地後,該區域之管理機關由臺北市體育處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茲就本都市計畫案變更前後對周邊環境影響之優劣比較及「體育場用地」依徵收計畫範圍使用對交通影響評估結果詳附件二。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1.2.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2007年4月30日(07)天權字第0430號函陳情甚於違反原來徵收目的、違反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違反環評法、違反公共安全、剝奪地區公共財、剝奪市民運動權益、溼地不適合深度開挖等,嚴重違法侵犯市民權益,堅決反對「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地目不能變更,追究違法失職人員,立即停工,並希望能充分參予本部都委會表達意見乙案。
有關本會96年5月22日第659次會議審議時,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4位代表意見(黃世豐先生:本案違反徵收關於民眾陳情事項及本府查復意見,分述如下:
(一)本案涉違反原來徵收目的疑義:
詳應辦事項(一)1.之回應意見。
(二)本案涉違反都市計畫法第45條疑義:
詳應辦事項(二)2.(2)之回應意見。
(三)本案涉違反環評法疑義:
詳應辦事項(一)3.之回應意見。
(四)本案涉違反公共安全疑義:
有關都市防災部分,已於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提出相關防災建置計畫充分討論,未來都市計畫完成變更為學校用地將依目的使用,未開放公共眾使用,未經都市計畫變更即大興土木,應勒令停工。
邱澄清先生:環評審查結論為文教設施,且預算科目為學校,與本案體育設施不同。王百祿先生:建議不要通過本案。楊麗美女士:26000人連署反對變更為學校,學校不宜放在高度開發地區,且已提告相關人員。)、臺北市議會顏議員聖冠意見(建議應找尋適當解決方案,以培育體育選手)、天母地區居民4位代表意見(孫彩麗女士:有關公共安全及鄰損問題,應加以重視。魏先生:
贊成體育學院進駐,學校與社區發展會密切結合,並尊重專業判斷。郭家驊先生: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不能代表全部天母居民意見。莊林貴先生:尊重專業審查。)、立法院田委員秋堇代表意見(有關違法失職應處理,環評審查結論中規模及設施,與本案體育場興建計畫是否相符)、臺北體院代表意見(賴政秀女士:希望理性溝通,尊重專業審查。)等乙案。其組織編制規劃各級防救災避難空間及防救災組織編組等,使災難發生時學校能迅速投入救災行列,協助天母居民在大型災難發生時能獲得最完善的急難救助。
(五)本案涉剝奪地區公共財及市民運動權益疑義:
有關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之方式及法律規定,已於「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及同法第28條規定有案,本府業依上述法定程序辦理完成。
就地區居民主張之公共空間使用權益而言,學校用地已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決議,縮減範圍至8.47公頃,原多用途草坪、戶外劇場、青少年活動區、籃球場、棒球場、網球場等區域則仍維持現況使用型態,未來亦針對校區設施,體院亦會秉持回饋地方精神,訂定明確之開放及優惠地區居民措施及辦法,並於細部計畫內明確規範訂定社區及體院共同監督辦法來監督計畫執行,以保障並提升民眾對公共空間之使用權益。
(六)本案涉溼地不適合深度開挖疑義:
開發工程基地之土層為軟弱粘土層,至地面下20~30公尺則為安山岩塊層,該工程在建築物結構體下方設計基椿,故建物之重量直接傳到安山岩塊層上,建物本身安全無慮。此外,工程在進行地下層開挖時,不僅實施地質改良,更設置包括鄰房安全傾斜觀測儀、觀測水壓計及抽水試驗,開挖過程中各項監測數據均在安全範圍內,不致對附近鄰房之結構產生安全上之顧慮。
(七)本案涉大興土木之適法性疑義:
請參見(一)之回應說明。
(八)本案涉學校放在高度開發區疑義:
本案另行研析之交通衝擊評估報告結論顯示學校進駐後對地區交通現況未造成嚴重影響。
基地所在都市計畫區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戲場等公共設施現況供給亦足敷法令規定之標準。
學校建物與設施規劃,未來可提供周邊地區居民完善之室內運動空間與休閒、進修之場所,對於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與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均有正面效益。
(九)本案涉損鄰疑義:
開發工程施工前已完成地質鑽探分析報告並委託專家學者與土木技師公會作施工前鄰房鑑定。
建築興建後,95年應民眾質疑,本府教育局請專家學者針對啟明學校、啟智學校、三玉國小及天母國中進行實地會勘,並完成具體會勘結論:
1.上述學校結構體大致完好,無立即危險。
2.上述學校之部分伸縮縫損壞因原設計缺陷,後因地震及溫度收縮造成破壞。
3.三玉國小周邊附屬物因地下水位變動、土壤自然壓密及體院施工等多重因素所致,體院已修繕完成。
4.大部分鄰損於施工前即已形成,建商並已進行敦親睦鄰之修繕工作。
5.96年4月再次鑑定與紀錄,並視情況必要時將再次進行敦親睦鄰修繕。
(十)建議尋找適當之解決方案,以培育體育選手:
民眾陳情原意係指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長期對台灣體育技職教育之貢獻卓越,培育無數優秀且在世界體育競賽中成績卓著的運動人才,但多年來校地問題卻一直無法獲得圓滿解決,故就目前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作業,建議應就目前用地及管理等問題能與地方居民取得共識,以良性之溝通及互動讓本案僵局獲得解決,讓體院能有機會繼續為地方、為國家作出更長足的貢獻。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對於本案始終秉持「尊重地方需求」與「創造共榮雙贏」的理念及原則,故從體育設施規劃、興建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過程中,即安排多次座談與說明加強與民眾溝通,並為兼顧保障民眾使用現有體育場用地與設施權益,未來針對體育場及校區設施開放,社區亦能監督學校確實執行設施之開放及管理,民眾除既有設施使用權益不變外,尚能因校區完善體育設施之興建與開放,增加進修、休閒與運動之設施與場所,對於地區運動、休閒設施空間之品質提升,將有積極正面之效益。
(十一)贊成體育學院進駐,學校與社區發展會密切結合,並尊重專業判斷之意見回應:
民眾表示:學校進駐後,對目前體育場用地全部範圍之土地及地上設施將可提供更有效率的管理,對於設施品質維護及各項敦親睦鄰政策更能確實落實,體育學院除就硬體設備環境秉持品質承諾外,並可提供地方社區及各級學校,各項運動、健康、保健、養生及運動傷害防治等等專業諮詢、進修課程及教育推廣活動,對於各項生活品質提升的軟體層面亦能提供更多發展與學習機會。
(四)其他1相關民眾如有陳情意見,請以書面意見送請本署,納入本計畫案審議參考。
2本案體育場目前正在施工及變更都市計畫,在相關疑義未釐清前,請臺北市政府考量可否暫緩施工,以杜紛爭。本案體育場用地範圍內進行之開發工程,均依建築法規規定領有建築執照,目前尚無違反法令應予暫緩施工之因素。
附件本案原計畫與變更用地後對環境影響之優劣比較表(臺北市政府96年10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634766900號函)項次項目原計畫體育場用地設置內容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設置內容一土地使用強度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計畫設施內容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設施之土地使用強度係依據徵收計畫內容規定及使用需要規劃。
二開發量體依徵收計畫內容及使用需求規劃。
三使用對象一般市民及體育學院學生四公共設施徵收計畫設施項目五交通運輸依徵收計畫設施使用內容,衍生之交通需求。
六環境影響依徵收計畫設施使用內容與原計畫體育場用地設置內容相同。
綜合比較說明本案原都市計畫對於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並沒有使用項目及強度之相關規定,目前設施內容係依徵收計畫規定執行,區內土地使用項目與未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完全相同,僅全區之8.47公頃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故就兩計畫之相關比較因內容完全相同並無影響上之差異。
附件「台北市立體育學院天母校區新建工程環境說明書」與「台北市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第一次變更)」之開發量體比較(臺北市政府96年10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634766900號函)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量體(88年11月)原核准都市設計審議開發內容(第一次變更)(95年7月)差異內容說明體育訓練大樓(行政大樓)學校行政辦公中心,供校務人員、全校師生及賓客使用,開發為地下3層、地上12層,共計一棟。訓練空間及訓練附屬空間、停車空間,開發為地下3層、地上12層,共計一棟。原88年環境說明書中預計興建之宿舍大樓,應周邊地區民眾要求遷至本棟大樓並縮減為5層樓,故89年都市設計審議,本棟大樓增加5層樓宿舍為地上17層,後又因與民眾溝通取消宿舍興建,故95年都審第一次變更又更正為地上12層。
體育訓練大樓(教學大樓)容納師生ㄧ般學科課程授受用,開發為地下3層地上8層,共計一棟。訓練空間及訓練附屬空間、停車空間,開發為地下3層地上8層,共計一棟。量體內容均相同。
體育訓練大樓(科學資訊大樓)提供師生藝能、實驗、視聽教學等術科課程授受用,開發為地下3層地上10層,共計一棟。訓練空間及訓練附屬空間、停車空間,開發為地下3層地上10層,共計一棟。量體內容均相同。
宿舍大樓容納學生及客座教授住宿使用功能,開發為地下2層地上14層,共計一棟。本棟建築經與周邊居民溝通後已取消興建綜合體育館包含室內游泳館、舞蹈館及社團活動等用途空間,計畫容納總人數為2000人,開發為地下3層、地上1層,共計一棟。游泳館、表演廳、射擊場、球類館、社團辦公室,計畫容納總人數為2000人,地上6層、地下2層,共計一棟。88年環境說明書中所述地上1層為數據誤植,已更正為地上6層,95年都審第一次變更將地下3層減為地下2層。
體育館提供學生室內球類活動及競技比賽場地使用空間,計畫容納總人數為3500人,開發為地下3層、地上1層,共計一棟。技擊館、體操訓練室、多功能球場、停車空間,計畫容納總人數為3500人,開發為地上4層、地下2層,共計一棟。88年環境說明書中所述地上1層為數據誤植,已更正為地上4層,並將地下3層減為地下2層。
停車場行政、教學、科學資訊大樓地下1、2、3層汽車停車位548輛;體育館地下2層汽車停車位共計302輛;共計汽車停車位850輛;另地下1層汽車停車位共計1666輛。行政、教學、科學資訊大樓地下1、2、3層汽車停車位498輛機車743輛;體育館地下2層汽車停車位186輛;田徑場地下1層停車場汽車停車525輛機車757輛,共計汽車位1209輛機車位1500輛。95年都審第一次變更主要為配合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對停車空間需求檢討及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論,將原多用途草坪下方之停車場調整設置於田徑場下方所作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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