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11-審議事項-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後龍擴大修訂都市計畫(配合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暨周邊整體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11
案件id
7KvOF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8月26日第15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3年10月12日府工都字第093010548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內政部91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10015818號函同意將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本會93年12月14日第599次會審議決議:「為考量台灣藝術大學遷校後之整體發展與地區文化之結合暨避免影響遷校之進度,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具體書面資料報部,送由作業單位參照會中委員發言意見妥為審查,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案變更農業區5.1482公頃為住宅區,究係如何推估?請詳予說明。
- 二、將來學校設校後,如何帶動人口成長及如何與周遭地區配合互動,請將相關配套措施妥為敘明。
- 三、計畫書第三章內之交通影響,請增列活動人口之分析資料。
- 四、本案係由苗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變更,經查後龍都市計畫係由後龍鎮公所擬定,本案程序上並未提經該鎮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係由該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逕為辦理變更,故請該府重新依規定簽准後,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並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10條、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 五、為統一並簡化計畫名稱,將計畫案名修正為:「擴大及變更後龍都市計畫(配合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周邊整體規劃)案」。
- 六、本案係以區段徵收辦理,縣政府並已另擬定細部計畫,故增列下列附帶條件,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決議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本案係屬主要計畫變更,宜將計畫書內所訂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刪除,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項目,納入細部計畫內載明。
(四)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需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規定,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增加綠建築之相關管制規定。
- 七、下列各點請查明補正:
(一)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圖未依規定以原計畫第二原圖藍晒繪製,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二)計畫圖未標示變更周邊道路編號及寬度。
(三)本案係屬主要計畫變更,計畫書內有關細部計畫內容敘述部分,請予以刪除。】」。
- 七、本案原係配合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遷校計畫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惟因該遷校計畫生變,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於95年3月30日函報請教育部准予撤銷該校區籌設計畫,案經教育部以95年5月2日台高(三)字第0950056045號函報奉行政院95年5月15日院臺教字第0950021403號函核准撤銷該校後龍分部籌設在案,由於已無設校之必要,故經苗栗縣政府以97年1月16日府商都字第0970009645號函報請撤銷本變更案,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同意苗栗縣政府撤銷本都市計畫變更案(即維持原計畫),並退請該府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