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21-審議事項-第1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21
案件id
TXVMY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01月09日第11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以95年06月26日府城計字第0950092604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俊興(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孫委員寶鉅、郭委員武博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9月19日、95年11月14日、96年4月12日、96年8月10日及96年12月27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吉安都市計畫於民國64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69年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民國76年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及民國86年完成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738.98公頃,本次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吉安鄉位於花蓮市西南側,都市計畫區與花蓮市計畫區相連接,區內有休閒農場、古蹟廟宇、原住民文化村及及動植物生態等是一個休閒、文化生態觀光旅遊城市,為發展本計畫區為永續的休閒、文化生態觀光旅遊都市意象,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人文景觀之調查分析,並針對調查分析提出計畫發展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53,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64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6.88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2,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三、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五、本計畫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妥為研議,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六、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或同意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七、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八、本計畫區與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區相連接,且屬同行政轄區,為便於計畫之整體規劃及執行,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將兩都市計畫合併,以符實際。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三。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甲一計畫年期民國99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標年予以調整延長。參酌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0年,以符實際。
二甲二計畫區東北側河川或水溝用地(0.82)水溝用地(0.82)原劃設之河川或水溝用地係包括吉安溪及其支流與部分水溝用地,惟吉安溪及其支流已於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變更為河川區,目前僅餘水溝用地,故配合現況予以修正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甲、乙22計畫區南側,十四號道路西側(聖能宮)農業區(0.26)(變更範圍以吉安鄉東昌段537、538地號土地為準。)宗教專用區(0.26)附帶條件: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具結提供變更範圍內4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
1.經查明該寺廟已於民國82年辦理寺廟登記有案,且已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為配合現況使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附帶條件修正為「應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協議書(或同意書)載明公設興闢與管理維護事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並於報內政部核定前提供變更範圍內40%土地作為停車場用地,無償捐贈與花蓮縣政府,否則維持原計畫。」四甲四計畫區東南側農業區(0.73)道路用地(0.73)(計畫道路寬度12公尺。)增設南北向連絡道路,以配合計畫區道路系統之完整。本案除將計畫道路寬度修正為8公尺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甲五汽車修理專用區(17.07)農業區(17.07)1.原為前次通盤檢討時由農業區附帶條件變更,其附帶條件為:(1)另擬細部計畫詳訂容許設施項目案,並於擬定細部計畫、使用限制、開發方式、面積及區隔綠帶等相關條件;(2)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90年9月6日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2次會議審議「擬定吉安都市計畫(汽車修理專用區)細部計畫案」決議。基於財務執行、居民意願不高等考量,予以恢復為原使用之農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甲六運動公園東側(油一)加油站用地(0.26)加油站專用區(0.26)附帶條件:「土地權利關係人若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應捐贈30%土地面積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惟作為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加油站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3。」配合加油站民營化之政策,修正分區名稱。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變更,故維持原計畫。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甲七計畫區南隅運動公園東北側農業區(0.01)公園用地(0.01)(變更範圍以吉安鄉仁和段53地號土地為準。
)使街廓範圍完整,以供整體利用。目前其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國有財產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甲、乙、逾5文小三南側(花蓮菸廠)乙種工業區(3.88)文教用地(3.88)1.配合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公司,且工業區原係供公賣局花蓮菸廠使用,現已停工,土地閒置。
2.為維持其現地傳統建築特色及歷史文化價值,予以變更,供花蓮教育大學成立藝術學院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甲九吉安車站東側鐵路用地(0.39)住宅區(0.39)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參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八條規定辦理。1.依交通部臺灣鐵路局工務處花蓮工務段91年12月5日91花工產字第3554號函指明:「吉安站場用地東側尚有部份都市計畫編定為鐵路用地,該部份土地內存有住宅、農作物等等,本局並未辦理徵收,且本局業務亦無使用需要。」2.前述鐵路用地狹長,不利整體使用,故併變更案第十九案變更為住宅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維持原計畫。
十甲十計畫區西南側十二號道路東側(中興路)農業區(1.30)鐵路用地(0.33)道路用地(1.31)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32)【1.起於十二號道路東側-中興路,南接十七號道路-吉豐路。
2.計畫道路編號為二十四號道路,寬度20公尺。】1.配合計畫區道路系統之完整,於計畫區南側農業區增設東西向連絡道路。
2.跨越鐵路用地部分一併予以變更以符實際使用。
依吉安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交通部所研擬「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綜合規劃」花蓮至吉安路段鐵路改為高架。其規劃設計尚未完成,宜俟該工程定案後,再行配合辦理變更,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甲一停二北側(油二)加油站用地(0.49)加油站專用區(0.43)道路用地(0.06)(附帶條件:「土地權利關係人若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應捐贈30%土地面積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惟作為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加油站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3。」)1.配合加油站民營化之政策,修正分區名稱。
2.配合北安街劃設為計畫道路後,其東側使用不易,考慮道路交叉口之行車安全性,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部分,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變更,故維持原計畫。二、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甲二計畫區西側,十一號道路西側農業區(0.75)道路用地(0.75)(1.由十一號道路-中原路-向西延伸2.計畫道路編號為二十三號道路,寬度15公尺。)1.配合計畫區道路系統之完整,於中央路西側農業區增設東西向連絡道路。
2.配合劃設連接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區計畫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甲、乙4計畫區西側,一號道路西側(慈恩寺)農業區(0.36)(變更範圍以吉安鄉慈勝段1006、1007、1010地號土地為準。)宗教專用區(0.36)附帶條件: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具結提供變更範圍內4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1.經查明該寺廟已於民國九十年辦理寺廟登記有案,且已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為配合現況使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後通過。
修正事項:
將附帶條件修正為:「應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協議書(或同意書)載明公設興闢與管理維護事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並於報內政部核定前提供變更範圍內40%土地作為停車場用地,無償捐贈與花蓮縣政府,否則維持原計畫。」。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甲、乙︱39計畫區西北側,四號道路西側、批發市場北側農業區(0.50)市場用地(0.12)道路用地(0.62)【1.由四號道路-和平路-向西延伸至計畫區西緣2.計畫道路編號為二十二號道路,寬度12公尺】1.增設現況已存在之東西向連絡道路。
2.配合劃設連接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區計畫道路。本規劃道路西段,現況將拆除四棟合法建物,為考量現有建物所有人權益,請縣政府酌於調整規劃路線,並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五甲五計畫區西側鄉道22-2號農業區(1.93)河川區(0.05)加油站用地(0.06)道路用地(2.04)【1.十五號道路-建國路-以南至中央路2.計畫道路編號為二十五號道路,寬度12公尺。】1.增設南北向連絡道路,以配合計畫區道路系統之完整。
2.北安街現況已開闢並編為花22-2鄉道(現有道路為6公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甲、乙5慈惠堂南側兒(十二)住宅區(0.08)兒童遊樂場用地(0.04)(變更範圍以慈安段885-1、885-3、1033、1034地號為準)住宅區(0.12)附帶條件:「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具結提供變更範圍內3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第三次通盤檢討之附帶條件:「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後始得發照建築」,造成執行困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甲、乙、乙10計畫區西側停(二)停車場用地(0.31)住宅區(0.81)停車場用地(0.13)住宅區(0.99)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照執照前繳交回饋金予縣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前述回饋金以申請面積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0%計算之。繳納之回饋金作為徵收取得排水溝北側停車場用地之基金。
(2)住宅區部分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留設二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00平方公尺者,若超過部分每超過11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上述停車位設置數量超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七點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應留設停車位者,應提供公眾停車使用,且不適用相關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辦法。1.第二次通盤檢討之附帶條件為:「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造成執行困難,修正原附帶條件。
2.排水溝以北之停車場用地考量停車場用地功能存在之需要,維持原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甲、乙16五號道路(中山路)與4-1號道路(仁里五街)交口住宅區(0.08)綠地用地(0.08)(變更範圍以仁義段750、751、752地號為準。)1.中山路與仁里五街路口前為鐵路平交道,同時中山路與仁里五街高低落差甚大,若興建地上物將影響來往行車視線。
2.仁義段750地號現況已興闢為石雕公園,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752地號現況為加蓋水溝與老舊廢棄建物,土地所有權人為花蓮縣政府。經整體考量,750、751、752等地號一併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甲、乙21吉安車站南側農業區(31.79)住宅區(31.79)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參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八條規定辦理。1.為配合歷史風貌公園用地形塑傳統建築特色及歷史文化價值,故應併同鄰近地區整體規劃,以創造地區優良環境品質。
2.本區緊臨台九線,為花蓮縣其他鄉鎮由南進入吉安鄉之門戶,然因長期受農業區使用管制之限制,無法塑造地區整體門戶意象,不利地方整體發展。查本計畫區(住一)住宅區70公頃,目前正辦理細部計畫整體開發中,且依據未來人口推估對於住宅需求,目前住宅區面積已足供需求。故維持原計畫。
十甲、乙、逾9停(一)東側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2)住宅區(0.02)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照執照前繳交回饋金予縣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前述回饋金以申請面積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0%計算之。人行步道用地西側於一通時由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及住宅區,現況停(一)東側4公尺人行步道劃設於兩住宅區間,且已建有房屋於其上,不符實際使用需要。本案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如能取得協議書(或同意書),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甲六兒(四)東側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吉安都市計畫區與花蓮都市計畫區交界處住宅區劃設圖面不相符,為配合土地使用分區劃設之合理性,予以修正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甲、乙、乙42吉安車站東側鐵路用地(0.13)(變更範圍以吉安鄉吉興段1~6地號土地為準)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3)吉興段1~6地號等6筆土地經94.3.22鐵路局代表列席表示業務上無需使用,且現況部分已做為道路,故配合實際使用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甲、乙︱34計畫區東南側公(二)用地公園用地(0.13)(變更範圍以東昌段454、455、457、458、459、468、469、470、443-1、444-1、445-1、446-1、447-1、448-1、467-1等15筆地號為準。)住宅區(0.13)本變更案位置於吉安都市計畫於民國63年公告發佈實施時劃設為農業區,於民國76年7月第二次通盤檢討發佈時劃設為公園用地。惟名人社區於民國74年~76年間以非都市土地"建"地目分期取得建照(花建執字第518~529、879號等)在案,且與花蓮都市計畫區公(二)用地範圍重疊,為符現況使用,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住宅區。本案因涉及建築物發照誤失及考量人民合法權益,故應請縣政府再予釐清詳情原因及權責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四甲、逾3文小(六)東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03)(變更範圍以仁廉段122、部分239-3地號為準。)機關用地(0.03)1.東昌村為阿美族集居地,現況缺乏原住民集會場所,配合實際需求予以變更。
2.經查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國有財產局。據鄉公所列席代表表示,已徵得國有財產局同意作原住民集會場所,為符實際,本案除將「機關用地」修正為「機關用地(供原住民集會場所使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甲、逾6計畫區西側農業區農業區(2.26)【公(三)】(變更範圍以慈勝段1093地號為準。)公園用地(2.26)北昌公墓經檢討已不適宜座落於北安街東側之農業區內,配合未來遷葬目標,變更為公園用地,以符地方需要(土地所有權屬花蓮縣,管理者為花蓮縣政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公園用地未興闢前應進行簡易綠化,以維護環境品質。
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甲、逾8十一號路南側住宅區(0.02)(變更範圍以慈安段1046-2地號為準。)道路用地(0.02)現況土地為自強路使用,為符現況予以變更。一、本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另本變更案南側銜接之土地,現況為道路部分:為道路之完整,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取得協議(或同意書),並製作變更計畫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七甲、逾10運動公園東側(油一)加油站用地(0.06)(變更範圍以仁和段54、84、85地號為準。)公園用地(0.06)南埔加油站已開闢完成,中油公司表示未來無擴充必要。
(..仁和段54地號變更為公園用地後經鑑界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若有越界情形應無償拆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甲六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而予以修訂。為配合增訂都市設計準則,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分為二大部分,第壹部分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貳部分為都市設計準則。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九甲八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修訂。請依本會審定結果修正。
十甲九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內政部84年11月16日台內消字第8486375號函及「有關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85年度重點項目第十項:「都市計畫規劃時納入防災計畫」。經縣政府查明,吉安地區潛在災害以土石流及地震為主,過去三年內本計畫區並無顯著災害。以本計畫之防災計畫內容檢視,避難場所、收容場所、防災路線及救援輸送道路之規劃,足符應變,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序號原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定之一︵修訂︶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理由:配合內政部89年12月29日台89內營字第8985468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檢討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住一」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但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及整體開發完成後得依照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住一」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但依細部計畫規定開發完成後得依照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
理由:修正文字,以資明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商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商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廿。三︵修訂︶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第二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理由:配合分區名稱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刪除理由:1.配合本次乙種工業區變更為歷史風貌公園用地,故已無乙種工業區,予以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四︵增訂︶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理由: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五︵修訂︶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理由:配合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修訂文教區建蔽、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汽車駕訓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六汽車駕訓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5%。
理由: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汽車修理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刪除理由:配合本次汽車修理專用區恢復原使用分區(農業區),故無汽車修理專用區,予以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72原條文序號原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七︵修訂︶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理由:1.配合分區名稱變更2.調整項次加油站用地名稱變更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本條文維持原計畫。
︵增訂︶增訂:
農業區為配合地方發展需求,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申請變更為其他分區,其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3公頃。但經擬興辦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土地四周因下列情形致無法擴展者,其面積不得小於1.5公頃。
(一)為河川、湖泊或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
(二)為8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
(三)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
有關都市計畫區農業區變更使用之申請,可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已無增訂本條文之必要,故建議刪除。
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九︵修訂︶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李理由:配合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修訂機關用地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國小(中)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高中(職)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十︵修訂︶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中)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高中(職)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理由:配合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修訂學校用地建蔽、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增訂:
文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十︵修訂︶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公教會館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其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設置數量,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停車空間規定增設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予以綠化、美化。十︵修訂︶公教會館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
理由:配合增訂停車劃設標準,將停車空間設置數量相關規定併第18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3原條文序號原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訂︶增訂: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理由: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及計畫區使用現況特性增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3、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十︵修訂︶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理由:1.因「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自8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2.「花蓮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於89年3月8日起發佈實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興闢,增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本計畫範圍內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都市計畫建築容積轉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容積率移轉上限最高為200%。
理由: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興闢,增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有關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縣府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及公共設施劃設水準,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實施,已無增訂本條文之必要,故予以刪除。
十六本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刪除。
理由:現行法規已有明文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增訂增訂:
退縮建築規定與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退縮建築規定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4原條文序號原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使用強度變更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規定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及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及專用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建築基地如有特殊情形者,並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2.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如情形特殊者,得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之相關規定辦理。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75原條文序號原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施工編第十五章之相關規定辦理。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及專用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從其規定。
1.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25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份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2.公教會館用地其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設置數量,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停車空間規定增設50%以上,並予以綠化、美化。
前二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59條規定辦理。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修正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樹木以原生種之大喬木為主,以綠美化環境。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花蓮縣議會仁禮段851、870地號原為空軍官舍(仁愛新村)土地屬國有財產局,管理單位為國防部軍備局,現已閒置,建議變更。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0.85)請縣政府協調取得土地所有權機關國有財產局,及管理單位國防部軍備局同意,則同意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2花蓮縣政府計畫區北隅、文教區東側因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套繪所致之誤差,為避免民眾權益受損及維持「變更吉安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案」原意,調整農業區為住宅區,還原373、374地號地主原購得之住宅區土地,並配合變更既有道路為道路用地農業區為住宅區(0.02)農業區為道路用地(0.01)住宅區為道路用地(0.19)本案因涉及圖面套繪誤差所致,故應請縣政府再予釐清詳情原因及權責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