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21-審議事項-第9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林投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21
案件id
bDc78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0月28日第90次會議、93年5月11日第91次會議及95年5月10日第9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5年11月6日府建發字第095004778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碧瑩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5年12月26日、6月26日聽取澎湖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並案准該府97年4月23日府建發字第0970900557號函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5層樓限高辦理。
4.本計畫旅館區應整體開發為宜,故不予採納。
5.已建議放寬樓高限制,但仍應維持建蔽率與容積率,故不予採納。1.本案同意採澎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點有關旅館區建築樓層之規定配合修正為「建築樓層不得超過5層樓。
」
- 四、本案後續請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九、(二)辦理,案內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變更範圍示意圖附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變更範圍示意圖附圖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變更範圍示意圖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變更保存區為住宅區附圖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變更範圍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縣府依下列各點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逕提委員會審議。
- 一、發展構想、發展策略或因應對策:
(一)有關本案計畫目標擬修正為「國際級海岸鄉村風格之海灘度假勝地」乙節,考量澎湖地區旅遊人口來源仍多以國內旅客為主,爰建議本案計畫目標應以發展國內觀光市場為主,並以拓展國際觀光旅遊市場為輔,以符實際,並請修正計畫目標及補充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有關國際觀光市場、國內觀光市場、澎湖本島、離島及本特定區之觀光資源等市場分析,以及本特定區相關計畫,如:澎湖觀光發展整體規劃、湖西鄉發展綱要計畫與本案計畫目標及定位之關聯性等補充說明,請納入計畫書適當變更苗圃公園用地為農業區章節敘明,以資完備。
(三)請將本計畫區及周邊地區重要之觀光遊憩或人文及自然景觀資源分布情形,以及相關之觀光遊憩發展構想及示意圖、澎湖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計畫、觀光遊憩計畫及其相關配合之發展策略等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有關本案計畫定位及目標,建請先洽觀光主管機關(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瞭解有關主管機關就本特定區之發展是否業訂有相關之發展計畫,納入本案修正計畫目標定位之參考,較為妥適。
- 二、計畫旅遊人次:本案原計畫旅遊人次係83萬人/年,惟依據林投公園旅遊人次成長統計表顯示,該公園旅遊人次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至民國94年僅約2萬7千人,經縣府參據澎湖全境、林投地區遊客預測估算,擬將本特定區之計畫旅遊人次修正為29萬人/年部分,原則同意,惟仍請縣府積極研提相關觀光行銷策略,俾達計畫目標。
- 三、有關觀光產業發展及擬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部分:
(一)考量本案尚無明確之開發主體、開發期程、具體之開發方式及事業與財務計畫,爰有關擬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部分,建議應維持原計畫,惟為引導林投風景特定區未來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關縣府所提計畫願景、發展定位目標、發展構想、相關引導策略、區位等資料,建議於計畫書內以專章及示意圖方式補充說明,作為未來引導相關開發計畫之指導原則。
(二)請將本風景特定區主要之旅遊型態,如遊覽型、目的型或停留型之現況分析,以及相對所需之旅遊相關設施等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有關本案原擬變更之觀光產業專用區範圍內土地,請將其公、私有土地權屬及相關管理機關等背景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四、計畫區內污水處理問題:有關林投社區目前生活污水,以及未來如開發觀光產業衍生之污水處理問題乙節,建議除依縣府補充說明擬以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式辦理外,建議亦可俟未來發展觀光產業時,要求開發業者一併納入規劃辦理,以資因應。
- 五、沙灘活動管理計畫:計畫區內之白沙為區內珍貴之自然遊憩資源,有關縣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沙灘之活動管理計畫,未來應協調觀光遊憩業者及相關團體研擬管理乙節,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以利執行。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 八、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三)請參考「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於計畫書內補充本計畫區變更內容示意圖,以利查考。
- 九、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澎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關縣府於本次會議所提3件人民陳情意見(縣府自提1件,人民陳情2件,詳下表),原則同意納入本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件,惟仍請縣府儘速正式備文檢附相關陳情意見內容、陳情人、陳情位置等相關資料報署,以資完備。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澎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澎湖縣政府為避免拆除民房、造成民眾抗爭,並緩和道路轉彎情形,建議將計畫道路拉為直線。本件縣府就變5案計畫道路路型調整所提意見,係經查對計畫圖及現況後,發現調整後之計畫道路仍有行經既有民房情事,爰建議應再調整計畫道路路型,以符現況。同意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變5案修正相關計畫內容後,提會審議。
2洪清平、洪秋梅/林投南段1234、1236、1237、1237-2、1299、1297、1298等地號陳情土地於民國60年以前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苗圃公園用地」,供政府造林使用,惟自民國60年以後已由本人取回使用權種植農作物至今,但使用分區仍為「苗圃公園用地」,為保護本人權益,請變更為「農業區」,使本人安心從事農作。本案經現地勘查確為從事農作使用,建議採納陳情意見調整為農業區。本案建議暫予保留。
查本計畫區內苗圃公園用地共約14公頃,本案陳情土地及其他類似情形土地如無作為苗圃公園用地之必要,應請縣府會同苗圃管理機關(澎管處)就尚未取得苗圃公園部分保留之必要性整體檢討,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研提變更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及提請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由縣府檢送相關資料報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3湖西鄉公所/服務管理中心用地三建議將服務管理中心用第三變更為商業區,以增加使用彈性。服三用地已開闢完成且由湖西鄉公所從事服務管理使用,仍有維持服務管理中心用地之必要。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土地係公有地且已開闢使用,不宜變更為商業區,本案擬未便採納。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全區計畫目標年民國90年民國110年1.計畫年期已屆,將計畫年期予以適度延長。
2.配合南部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訂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露營區東側與發電廠用地南側運動遊樂區2.40育林公園2.40發電廠南側不宜劃設運動遊樂區,調整變更為育林公園作緩衝綠帶可降低發電廠對四周環境及景觀之衝擊。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服務管理中心用地(服二)東側發電廠用地西側露營區0.07露營區0.47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7停車場用地0.02露營區5.74露營區*(備註)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7育林公園用地0.47育林公園用地0.07道路用地0.02觀光產業專用5.74道路用地*(備註)因應澎湖及林投地區觀光發展需求,劃設為觀光產業專用區。
備註:露營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道路截角)面積約為6平方公尺。併初步建議意見三(一)辦理,維持原計畫。
四四苗圃公園與服務管理中心用地(服二)之間的2號道路道路用地0.55人行廣場用地0.55增加旅管區、苗圃公園及沙灘遊樂區遊憩空間之完整性及遊憩活動之安全性。1.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因調整人車動線,擬將原車行道路改為人行專用,原則同意,惟建議新計畫名稱應修正為「人行步道用地」,以符實際。
2.至變更面積部分,因涉及變5案道路路型調整,建議併變5案辦理,並請縣府依檢討結果修正本案變更面積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五六3號道路與2號道路交叉口育林公園用地0.41綠地0.04綠地0.04道路用地0.12旅館區0.05旅館區0.01農業區0.41道路用地0.04農業區0.04農業區0.12道路用地0.05農業區0.01修改計畫道路線型,相鄰分區或用地予以配合變更。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調整後計畫道路路線,經縣府檢核後,發現仍行經既有房舍,建議應再調整路線,爰請縣府確實查核比對現況,重新研提變更內容明細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六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分區變更及發展構想增訂相關管制條文。詳附表。
七逾一紀念公園用地非都市土地0.05紀念公園用地0.10紀念公園用地0.05非都市土地0.10配合私有地分佈及現況發展調整計畫範圍。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變更為紀念公園部分為公有地,擬納入公園便於管理;擬劃出為非都市土地部分則屬私有地,現況已有房舍使用,故建議劃出,本案除請縣府將上開變更理由詳細納入計畫書敘明外52,其餘建議照縣府意見通過。
八─保存區保存區0.46住宅區0.461.鳳凰殿不符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認定之保存條件。
2.當初劃設為保存區時並未考慮鳳凰殿實際的範圍,將週遭住宅使用的範圍一併劃入,另外,住宅區容許宗教建築使用,現行計畫相鄰分區為住宅區,因此變更為住宅區符合整體使用原則。1.本案屬鳳凰殿產權部分土地,建議應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並請縣府查明實際變更面積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現況屬住宅使用建築部分,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惟涉及回饋部分,請縣府查明後併提委員會審議。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說明(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制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制定之。同現行條文建議除「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應修正為「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外,其餘照縣府意見通過。二、旅館區除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及其建築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建築樓層以三樓為限。
(三)開發時應有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建築型態應儘量考量地方特有風格,其材料、造型及色彩應會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開發建築。
(四)其他規定:變更後分區之開發建議以獎勵民間開發方式辦理,並應附設相關服務設施如停車場、多樣性休閒娛樂設施及戶外開放空間,可配合獎參條例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類別申請適用,業者應以整體環境考量擬具開事業計畫後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二、旅館區除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及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二)建築樓層不得超過5層樓。
(三)開發時應有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
(四)旅館區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理由:
1.為增加建築設計彈性,放寬最高樓層限制。
2.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之規定已於本要點變更後第十四點及相關法規規定。
3.都市設計審議事項已於本要點變更後第九點規定。
4.為避免旅館零星開發建築,增加整體開發規定;相關獎勵條文已於其他法規規定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意見通過。
1.新計畫「(二)建築樓層不得超過5層樓。」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規定以3樓為限。
2.新計畫「(三)開發時應有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之規定建議修正為「開發時應有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建築型態應儘量考量地方特有風格。」三、保存區之土地專供寺廟及相關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
變更後已無保存區併變8案,本點應予保留,建議除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外,其餘維持原條文規定。四、住宅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三、住宅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53五、露營區專供露營及相關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區內得興建給水及衛生設施。
(二)除營區管理中心及露營場外,區內嚴禁砍伐林木,變更地形地貌,興建建築物。
(三)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刪除。變更後無露營區併變3案。本點應予保留,維持原條文規定。六、運動遊樂區專供運動場及相關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區內得依運動性質不同,劃分不同之競賽場區。
(二)競賽場及其相關設施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競技場屋簷高度不得大於七公尺。
(三)除競賽場等必要砍伐林木外,區內應維持綠化林蔭,廣種林木,並嚴禁砍伐。刪除。變更後無運動遊樂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七、沙灘遊樂區專供海水浴場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區內除管理中心及遊樂相關設施外,應禁止其他土地開發、利用行為,以維護天然資源及優美景觀。
(二)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四、沙灘遊樂區專供海水浴場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區內除管理中心及遊樂相關設施外,應禁止其他土地開發、利用行為,以維護天然資源及優美景觀。
(二)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高度以不超過3.5公尺為原則,必要時應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未來沙灘遊樂區之土地經營管理應維持開放使用之原則,必要時應經過相關主管機關同意。1.確保公共空間使用權益,增訂相關條文。
2.調整條文順序。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意見通過。
1.新計畫「(二)…,必要時應經都市設計委員審議通過。」應修正為「但基地情形特殊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2.新計畫「(三)未來沙灘遊樂區…,…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部分建議刪除。八、苗圃公園以供植物栽植,美化風景,苗木培育及花卉育種為主,得興建步道,亭台座椅,美化設施、衛生設施、花房玻璃屋、展示設施及管理設施,嚴禁砍伐林木,變更地形地貌,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樓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五、苗圃公園以供植物栽植,美化風景,苗木培育及花卉育種為主,得興建步道,亭台座椅,美化設施、衛生設施、花房玻璃屋、展示設施及管理設施,嚴禁砍伐林木,變更地形地貌,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樓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九、服務管理中心用地供旅遊服務設施建築使用得興建治安機關及相關設施,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二)建築高度不得大於二層樓或七公尺。六、服務管理中心用地供旅遊服務設施建築使用得興建治安機關及相關設施,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二)建築高度不得大於二層樓或七公尺。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54(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建築應退縮四公尺並予綠化美化。(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建築應退縮四公尺並予綠化美化。十、海岸景觀區、育林公園以維護景觀、培育林木為目的,除培育設施、遊客觀賞設施外,不得設置有棚蓋之建築物,並不得任意砍伐林木、變更地形。七、海岸景觀區、育林公園以維護景觀、培育林木為目的,除培育設施、遊客觀賞設施外,不得設置有棚蓋之建築物,並不得任意砍伐林木、變更地形。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本特定區內各項設施包括步道、欄杆、垃圾桶、休憩座椅、標示牌、解說牌,以及廣告招牌等之設置,均須經由本特定區主管機關之核可。八、本特定區內各項設施包括步道、欄杆、垃圾桶、休憩座椅、標示牌、解說牌,以及廣告招牌等之設置,均須經由本特定區主管機關之核可。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式樣、構造及色彩,應於申請執照前送請本特定區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九、本特定區內建築物及構造物之相關建照執照,應於申請執照前送請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1.增加都市設計審議機制2.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特定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及建築除苗圃公園內國軍公墓區,得依照軍人公墓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外,餘均依照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十、本特定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及建築除苗圃公園內國軍公墓區,得依照軍人公墓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外,餘均依照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本特定區內污廢水不得直接排放,需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十二、本特定區內污廢水不得直接排放,需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調整條文順序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本要點自公佈日起實施刪除已實施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