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21-審議事項-第5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部分第十九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21
案件id
cfKwE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3年1月13日第577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無償提供至少50%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前開2公頃文中用地)』,因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避免誤解,修正為『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至少規劃50%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前開2公頃文中用地)』。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五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本案最低公共設施比例限制』,依高雄縣政府93年1月9日府建都字第0930006814號函建議訂為35%,同意依照辦理。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九,因案情複雜,暫予保留,請高雄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下表)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變更內容項目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項目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土地使用-其他分區十九人28原一通變更內容79案三-21號及其北側附帶條件住宅區附帶條件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附帶條件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原規定區段徵收方式因土地所有權人全數領取地價補償費,造成政府財務無法支應而無法執行,長期以來,都市土地閒置,未能有效利用,浪費土地資源,故為合理有效利用都市土地資源,維護人民權利,特予變更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方式。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案原則同意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縣府依左列各點辦理後提委員會議報告。
- 一、本案請縣府正式行文補充具體變更內容、面積及範圍。
- 二、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如經評估可行者,應檢附高雄縣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 三、本案未來開發時,應將住宅區退縮建築、人行空間及道路交通整體考量規劃。
-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96年10月15日府建都字第096022382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依前開本會決議,將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本通盤檢討案原專案小組為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陳前委員鴻益、馮前委員正民、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張前委員元旭等6人,因部分成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周委員志龍、林委員秋綿、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
- 三、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6年11月30日聽取高雄縣政府簡報,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經高雄縣政府97年4月9日府建都字第097007597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97年4月9日府建都字第097007597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二、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較為簡略,請補充相關說明。
- 三、本案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高雄縣政府於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係民國80年10月發布實施之「變更鳳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將原70公尺寬度之高速公路預定地變更為住宅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並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因土地所有權人擬全數領取地價補償費,造成政府財務無法支應而無法執行,長期以來,土地閒置,未能有效利用,浪費土地資源,為合理有效利用都市土地資源,維護人民權利,爰變更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方式,建請高雄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檢送計畫書30份(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2份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 一、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自民國80年10月發布實施至今已十餘年,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土地使用計畫經檢討後,仍符合該地區發展需要,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二)有關本會93年1月13日第577次會議決議文與原專案小組建議之3項意見,與計畫書相關內容略有不同,請配合修正。
(三)計畫書內容與示意圖如有不一致部分(如計畫書第6頁綠地與第9頁公園兼兒童遊戲場、變更都市計畫面積約13.9187公頃與市地重劃開發可行性評估報告全區面積約14.4366公頃),以及市地重劃開發可行性評估報告部分內容須重新調整等,請查明修正。
- 二、再次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高雄縣政府於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