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21-審議事項-第13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21
案件id
lxPba4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0月30日第11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以96年03月07日府城計字第096002446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俊興(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孫委員寶鉅、郭委員武博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8月10日、96年11月7日及96年12月2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0年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於民國70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78年及86年分別完成第一次及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588.68公頃,本次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吉安鄉位於花蓮市西南側,都市計畫區與花蓮市計畫區相連接,區內有休閒農場、古蹟廟宇、原住民文化村及及動植物生態等是一個休閒、文化生態觀光旅遊城市,為發展本計畫區為永續的休閒、文化生態觀光旅遊都市意象,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人文景觀之調查分析,並針對調查分析提出計畫發展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5,000人核算,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23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1.2,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三、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五、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妥為研議,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六、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或同意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七、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八、本計畫區與吉安都市計畫區相連接,且屬同行政轄區,為便於計畫之整體規劃及執行,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將兩都市計畫合併,以符實際。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甲、乙14計畫區北側,文小四西側農業區(0.09)宗教專用區(0.09)【宗(專)三】1.變更範圍以吉安鄉永安段32地號土地為準。
2.附帶條件(附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具結提供變更範圍內4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1.現為太昌玄武宮,經查明該寺廟已於民國91年辦理寺廟登記有案,且已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為配合現況使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甲三計畫區北側,公一東北隅機關用地(0.07)郵政事業專用區(0.07)【郵(專)一】附帶條件(附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1條第五項規定(除金融保險業外)使用,應捐贈30%土地面積;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惟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郵政事業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2。為配合郵政民營化後,造成土地使用管制上之困擾,故予以變更。有關台灣郵政之變更案,現正另案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故維持原計畫。
三甲四計畫區北側,公一東北隅住宅區(0.07)機關用地(0.07)(機十二)【變更範圍以吉安鄉太昌段474地號土地為準。】現況為太昌派出所,為配合現況使用,故就產權範圍予以變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甲五計畫區北側,公一西南隅住宅區(0.36)停車場用地(0.36)(停五)【變更範圍以吉安鄉太昌段1304地號土地為準。
】經清查土地屬公有土地,目前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為符合通盤檢討標準,而予以變更。
本案經與變更案第二十三案併同考量後,參酌區位條件及地方需求,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請行文取得國有財產局之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則再提會討論。
五甲六計畫區北側,停四東側農業區(0.69)道路用地(0.69)【1.由吉安都市計畫四號道路(和平路)延伸至停四東側2.計畫道路編號為十六號道路,寬度12公尺。】本計畫區缺乏東西向道路系統,為利地方發展,故劃設12公尺寬度計畫道路,規劃完善交通系統。
本規劃道路,請配合吉安都市計畫規劃路線一併調整,並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六甲七計畫區北側,機十一東側農業區(1.33)道路用地(1.33)【1.由吉安都市計畫十一號道路(中原路)延伸至台九丙(吉安路)。
2.計畫道路編號為十七號道路,寬度15公尺。】1.本計畫區缺乏東西向道路系統,為利地方發展,故劃設15公尺寬度計畫道路。
2.未來銜接吉安都市計畫區道路系統,形成完整交通系統。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甲八文中一北側保存區(0.14)宗教專用區(0.14)【宗(專)一】現況為朝天宮,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朝天宮歷史背景、存在年期及主祀神明等資料納入計畫書。
八甲、逾8計畫區中央位置,機五東側機關用地(0.16)停車場用地(0.22)歷史風貌公園用地(0.38)【公(歷)一】1.機關協調會中用地機關並未表示有用地需求。
2.為配合「拓地開村紀念碑」「鎮座紀念碑」等歷史文物古蹟保存及提供兒童與民眾遊樂與休憩活動場所,俾整體規劃塑造吉安鄉景觀意象。
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ㄧ致性,將「歷史風貌公園用地」修正為「公園用地(供歷史風貌公園使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甲十計畫區中央位置,機五東側保存區(0.13)宗教專用區(0.13)【宗(專)二】現況為慶天宮使用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意見通過,惟請補充慶天宮歷史背景、存在年期及主祀神明等資料納入計畫書。
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甲一計畫區中央位置,文小一東側住宅區(0.53)歷史風貌專用區(0.53)【歷(專)一】附帶條件(附三):
(1)專用區內歷史建築物不得拆除。
(2)縣有土地由財政局依程序專案簽核。經清查土地屬公有土地,為配合吉安慶修院第三級古蹟整體發展需求及吉安水圳鏈結計畫,規劃親水公園,俾整體規劃塑造吉安鄉景觀意象,故予以變更。本案係配合吉安慶修院第三級古蹟整體發展需要予以變更,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將該整體發展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
一甲二計畫區中央位置,文小一東側住宅區(0.29)機關用地(0.29)(機十三)現況為吉安鄉衛生所及農改場宿舍,為配合現況使用,故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吉安衛生所及農改場使用。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26)古蹟保存區(0.26)住宅區(0.46)歷史風貌專用區(0.46)【歷(專)二】二甲、乙7計畫區中央位置,文小一東側兒童遊樂場用地(0.16)歷史風貌專用區(0.16)【歷(專)二】1.變更範圍以吉安鄉福興段796、818-1、820-4等3筆地號土地為準。
2.附帶條件(附四):
(1)歷史風貌專用區用地開發時應提供30%土地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2)慶修院週邊地區(於計畫圖上註明「附十」範圍之街廓),未來建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須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審議時需請古蹟文化主管機關列席參加。
1.現況為吉安慶修院為第三級古蹟,為配合現況,故予以變更。
2.經清查土地屬公有土地,為配合吉安慶修院整體規劃,故予以變更。本案係配合吉安慶修院第三級古蹟整體發展需要予以變更,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將該整體發展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
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甲四文小一東側加油站用地(0.25)加油站專用區(0.25)附帶條件(附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應捐贈30%土地面積;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加油站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3。為配合加油站民營化後,造成土地使用管制上之困擾,故予以變更。依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未同意變更,故維持原計畫。
四甲五公三用地東北隅住宅區(0.11)機關用地(0.11)(機十四)現況為福興活動中心,為配合現況使用,就產權範圍予以變更。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甲六計畫區南側,公三南側機關用地(0.22)歷史風貌公園用地(0.22)【公(歷)二】附帶條件(附六):
(1)歷史風貌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2)歷史風貌公園用地,除現有建物得修建、改建外,新增建房屋、辦公廳舍等建築物,應提出具體可行之計畫。為維持其現地傳統建築特色及歷史文化價值,故予以變更。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ㄧ致性,將「歷史風貌公園用地」修正為「公園用地(供歷史風貌公園使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甲、乙1計畫區東南側農業區(1.78)宗教專用區(1.78)【宗(專)四】【1.變更範圍以稻香段221、222、224、254-1等4筆地號土地為準。
2.附帶條件(附七):
(1)提供變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40%回饋代金(2)宗教專用區應整體開發指定範圍0.7134公頃兼供廣場、停車場使用並不得計入建築物之法定停車空間及作為立體停車場。
(3)退縮建築規定:自面臨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1.現為佛光山月光寺,經查明該寺廟已於民國90年辦理寺廟登記有案,且已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為配合現況使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附帶條件增列「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取得協議書(或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綠地用地(0.02)住宅區(0.02)十七甲、乙17計畫區東南側,公六北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附帶條件(附八):土地所有權人應將該基地東側8公尺計畫道路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始得發照建築。
1.為配合東側既成道路予以劃設。
2.稻香段232-2地號綠帶功能已喪失,為配合合理現況,故予以變更。
3.經清查土地權屬屬同一地主所有,故調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
4.變更後道路系統較完善。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附帶條件增列「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取得協議書(或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八甲九稻香國小北側住宅區(0.05)機關用地(0.05)(機十五)【變更範圍以稻香段385地號土地為準。】現況為稻香派出所,為配合現況,故就產權範圍予以變更。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甲十計畫區東南側,文小三東南隅綠地用地(0.03)農業區(0.03)綠地面積太小不適合使用,為便於土地整體規劃併相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甲二計畫區內之工業區工業區(9.26)乙種工業區(9.26)為落實工業區分類管制,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予以指定。
本案經縣政府查明該工業區現況仍未開闢使用,故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甲八計畫區中央位置,公五東側機關用地(0.12)郵政事業專用區(0.12)【郵(專)二】附帶條件(附二):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1條第5項規定(除金融保險業外)使用,應捐贈30%土地面積;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惟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郵政事業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2。
為配合郵政民營化後,造成土地使用管制上之困擾,故予以變更。有關台灣郵政之變更案,現正另案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故維持原計畫。
二甲、乙18計畫區中央位置農業區(0.41)宗教專用區(0.41)【宗(專)五】1.變更範圍以吉安鄉稻香段64地號土地為準。
2.附帶條件(附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具結提供變更範圍內4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1.現為璟廷精舍(原懿泉寺),經查明該寺廟已於民國82年辦理寺廟登記有案,且已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為配合現況使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經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之「璟廷精舍」之使用性質非供公益事業及公眾福利使用,考量整體都市發展,本案並無變更之必要,故維持原計畫。
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29)兒童遊樂場用地(0.15)【兒(四)】停車場用地(0.14)【停(六)】二三逾2計畫區北側,公一東側商業區(0.59)兒童遊樂場用地(0.32)【兒(四)】停車場用地(0.27)【停(六)】1.停車場用地變更範圍以太昌段928、928-7、929、929-3、930、930-3等地號為準。
2.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範圍以太昌段928-2、928-3、928-4、928-5、928-6、929-4、929-5、930-5、930-6等地號為準。土地屬公有土地,目前停車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為符合通盤檢討標準,而予以變更。本案參酌區位條件及地方需求,並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併同考量後,除將「兒童遊樂場用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逾6計畫區東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0.05)住宅區(0.05)(變更範圍以吉興段869-1、867-1等2筆地號土地為準。)兒童遊樂場用地跨越部分(狹長)私有土地,為便於土地整體規劃併相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將測量誤差原因,補充納入計畫書,以符實際。
五逾7計畫區東南側,公六南側市場用地(0.24)商業區(0.24)附帶條件(附九):
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具結提供變更範圍內3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市場用地已無實際發展需求,為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附帶條件增列「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取得協議書(或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六甲三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捌部分)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修訂。
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甲五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柒部分)依內政部84年11月16日台內消字第8486375號函及「有關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85年度重點項目第10項:「都市計畫規劃時納入防災計畫」。
經縣政府查明,吉安地區潛在災害以土石流及地震為主,過去三年內本計畫區並無顯著災害。以本計畫之防災計畫內容檢視,避難場所、收容場所、防災路線及救援輸送道路之規劃,足符應變,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甲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而予以修訂。為配合增訂都市設計準則,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分為二大部分,第壹部分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貳部分為都市設計準則。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附件一。二、刪除有關都市設計準則規定,並由花蓮縣都市設計委員會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九甲七本計畫區內註明「註」字之14處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相關規定已訂定塗銷計畫圖中之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註」明之「註」字及計畫書中相關規定。1.農業區變更宜回歸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2.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3公頃。但經擬興辦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土地四周因下列情形致無法擴展者,其面積不得小於1.5公頃。
(1)為河川、湖泊或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
(2)為8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
(3)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
除將變更理由2.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檢討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定之。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2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五、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五、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六、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刪除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增列:七、古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歷史風貌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三案將名稱修正為「加油站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郵政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有關台灣郵政之變更案,現正另案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將本條文刪除。
十一、農業區為配合地方發展需求,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申請變更為其他分區,其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3公頃。但經擬興辦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土地四周因下列情形致無法擴展者,其面積不得小於1.5公頃。
(一)為河川、湖泊或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
(二)為8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
本條文刪除,請縣政府回歸「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檢討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
十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九、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
十四、歷史風貌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十五案將名稱修正為「公園用地(供歷史風貌公園使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要點通過。
十六、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m2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花蓮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一、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本條文十六-(三)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規定,屬地方權責,且已訂定「花蓮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據以執行,已無需再增列該項規定,故予以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興闢,增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本計畫範圍內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不得超過送出基地面積乘以200%。
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縣府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及公共設施劃設水準,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核辦,檢討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已無增訂本要點之必要,故建議刪除。
刪除十二、本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八、退縮建築規定與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退縮建築規定1.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規定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及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及專用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建築基地如有特殊情形者,並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如情形特殊者,得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之相關規定辦理。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之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檢討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相關規定辦理。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及專用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劃設標準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從其規定。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25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份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修正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樹木以原生種之大喬木為主,以綠美化環境。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設計準則一、本計畫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均應依本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必要時得依本準則管制事項精神另訂更詳實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參據。二、本計畫區內之特種建築物、公共建築或重大公共工程、或經都市設計委員會指定地區及建築基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含)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6,000平方公尺(含)以上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三、開放空間系統(一)本計畫區之開放空間系統除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留設開放空間及退縮建築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開放空間依不同使用性質可以廣場、公園、綠地、道路、退縮建築等方式留設,且各開放空間應以人行步道系統聯繫為原則。
(三)本計畫區內凡面臨應留設法定騎樓之計畫道路及應留設法定騎樓之公、私有新(增)建房屋,其人行道及無遮簷人行步道應鋪設本地區生產之石材(或碎片)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其它透水舖面材料。並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在設計圖內註明本地區生產石材或其它透水舖面材料種類,並繪明鋪設圖案,經主管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准核發建造執照,經核發建造執照而未依圖施工者,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四)指定留設之帶狀開放空間範圍,除供設置行道樹植栽、灌木植床及照明設施外,不得設置有礙通行之設施物及圍牆。
(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之綠化比例應達二分之一以上,綠化植栽應盡量使用原生樹種,以塑造地區特色。
(六)學校、公園、停車場、機關及公用事業用地以不設置圍牆為原則,若需設置圍牆時,應考慮適當之穿透性並以植栽美化方式處理。四、戶外停車場設置規定(一)戶外停車場設置規定戶外停車場除需考量區位之外,其內部相關設施及設備之規劃應依相關法規及下述原則辦理:
(二)停車場宜於周邊考量配合景觀花園之規劃,藉植栽予以美化及遮蔽,並應於場內適當植栽以達遮蔭之效果。
(三)每一停車場應附設適當之綠地於相鄰地區,且每十個車位應以植栽島綠化予以隔離,植栽島宜栽種喬木、灌木及地被等植栽綠化。
(四)鋪面材料應考量採用透水率達10-2以上之材料、洩水坡度1/40以上,以提供雨天良好之停車及行走之方便。五、景觀改善原則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人行步道、街道傢俱及廣告招牌,由花蓮縣政府或鄉公所配合城鄉風貌作整體規劃設計。六、基地開發之相關設計應以無障礙環境為規劃原則。七、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佳設計量為原則。八、環境保護原則(一)基地開發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原有之水路之集、排水功能。
(二)因整地所造成之裸地應儘早綠化、美化以防沖刷。九、其餘相關之都市設計構想審議時得參考「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區都市設計規劃之研究」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