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21-審議事項-第6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六龜彩蝶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7日第610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21
案件id
m6ge4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2月22日第10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7年4月21日府建都字第097009496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1.43公頃)之開發方式,核與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及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示有關擬免辦區段徵收特殊案例准予授權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項原則規定不符,應由高雄縣政府研擬上開擬變更內容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具體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同意,並將行政院函納入計畫敘明,以利查考,否則維持原計畫。
- 二、本案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如為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同意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請高雄縣政府查明諦願寺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法定空地範圍,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本案自願捐贈回饋之停車場用地0.62公頃乙節,應於本計畫案報請本部核定前,由高雄縣政府與申請開發單位(諦願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四、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五、本案下列各點,併請修正。
(一)本案變更法令依據「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7日第610次會議決議辦理」,非屬變更法令依據,應予刪除。
(二)本案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六龜彩蝶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案」。
(三)「事業及財務計畫」請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