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21-審議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旗津區)部分住宅區、機關用地(機二十四、二十五)、公園用地、港埠用地、墓地用地、綠地用地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商業區、公園用
會議紀錄id
MOIO6821
案件id
n1Wvg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1月30日第31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5年12月20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5006562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賴委員碧瑩、洪委員啟東、邱委員文彥、陳委員麗紅、陳委員麗春等,並由賴委員碧瑩擔任召集人,於96年2月1日、96年4月20日、96年10月5日、97年1月11日(現地勘查暨簡報會議)、97年4月25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高雄市政府97年5月7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7002229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逕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3案,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高雄市政府將本專案小組歷次簡報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該府研擬之處理情形與補充資料,納入將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或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之參考。
1.尊重高雄市政府之政策決定。高雄市政府97年4月2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70016551號函略以:「二、有關本案計畫書(草案)之『表六實質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至3案,基於考量下列3點理由,經本府政策決定建議取消變更:
(一)上開編號1至3變更案,因變更後部分商業區及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之土地產權仍屬國有財產局所有,對於該局未來是否能配合本府觀光發展政策進行土地開發,仍存在極高之不確定性。
(二)另查本府94年6月17日公告實施之「訂定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地區)機關用地(八)土地使用管制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4條暨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增訂該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項目可供住宿及其附屬餐廳、運動休閒設施等使用。
(三)考量旗津區公所與旗津醫院擬遷建於新行政中心預定地,該二機關已編有建設經費,亦有預算執行之壓力,為避免因無法與國產局取得共識以致影響本案之推動,故建議該三變更案維持原計畫,暫不予變更。未來可視實際發展之必要性,循機關用地(八)之案例辦理增訂本案現有機關用地使用項目之個案變更。」2.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略以,上開編號1至3之變更案(商業區及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擬於都市計畫變更完成後以BOT之方式招商辦理,考量現階段尚無明確之投資計畫,又為避免影響本案有關旗津區公所與旗津醫院遷建之辦理進度與執行績效,目前編號1至3之變更案已無變更之急迫性,爰建議維持原計畫,暫不予變更。
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列席代表表示,該局一向支持並配合高雄市政府所提之發展構想與計畫,對於高雄市政府建議將編號1至3之變更案維持原計畫乙節,原則予以尊重。將來該地區通盤檢討或另案辦理個案變更有調整變更之需要時,建請高雄市政府整體考量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時,所應提供捐贈負擔之比例及內容,並先行與相關單位協商,以利後續之進行。
(二)配合前開第(一)點之意見,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修正計畫書、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1.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旗津區)部分墓地用地、綠地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住宅區、港埠用地為公園用地」案,且計畫書內容應配合修正相關章節及內容,以符實際。
2.請加強說明有關該機關用地之必要性、急迫性及空間配置之初步構想與設計原則,並配合修正相關防(減)災計畫之內容與因應措施。
3.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實施進度」之辦理期程,並以表格方式輔助說明,以資妥適。
4.本(第5)次會議高雄市政府研擬本案機關用地之相關簡報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請高雄市政府將本專案小組歷次簡報會議針對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3案之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該府97年4月2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70016551號函依據上開小組意見研擬之處理情形與計畫書草案內容,納入將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另案辦理個案變更規劃之參考,以利旗津地區將來之整體規劃與發展。
(四)有關本案擬將現有之旗津區公所、旗津醫院遷移至公墓用地西側重新改建,涉及公墓用地地上物有關歷史建築之認定、文資法相關規定及處理事宜、醫院遷建時程及污水處理、將來機關用地空間區位配置之初步規劃構想、建築物規劃設計準則、空間定位等相關問題,請高雄市政府予以釐清補充說明;關於該基地與周邊公墓之綠帶隔離及視覺景觀等規劃方案,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之補充說明,並請將上開相關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另本案有部分當地居民及地方協會對於本案其他有關公墓用地之處理方式及變更內容有不同意見,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該地區除上開二處墓地外,其他公墓用地有關土地及地上物之處理情形及因應對策,必要時,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墳墓所有人及相關管理單位先行協商,以資妥適。
(五)有關原計畫書草案「計畫範圍周邊地區未來發展型態示意圖」中將旗津地區劃分為「文化創研核心」、「行政交通中樞」、「海洋產業核心」,查本計畫係因應旗津地區整體觀光發展需求,配合變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之補充說明,將有關觀光產業之項目納入上開三項發展型態中,請將上開相關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六)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七)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原旗津區機24機關用地0.3838商業區配合旗津地區觀光發展需求及行政中心遷移,考量機關用地緊鄰海岸公園及周邊觀光資源豐富等區位條件,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作為旅館、商業活動等發展腹地。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2原旗津區部分機25用地、部分公45用地及緊鄰港埠用地與公45用地之部分第三種住宅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住宅區0.40860.53300.4334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1.配合纜車設站、轉乘設施及站區開發衍生之觀光相關產業空間需求,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作為引進國際觀光旅館設置之空間。
2.考量目前機關、公園用地及住宅區緊鄰旗津海岸,且周邊觀光資源豐富,具備良好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變更內容之觀光發展區位條件。
3.住宅區內土地閒置未開發,且均為公有土地。
3原旗津區部分公45用地、部分機25用地公園用地機關用地0.33260.4828園道用地考量變更後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車輛進出需求,爰將部分公園用地及機關用地變更為園道用地,延續沿岸開放空間系統,並提供穿透性功能,以符合觀光發展專用區之整體規劃需求。園道用地具備部分公園性質,對已開闢之海岸公園影響較小,同時亦提供鄰近地區使用。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4原旗津區部分墓地用地及其西側部分綠地用地墓地用地綠地用地1.0940.094機關用地1.配合機關用地分區變更,另覓適當土地供旗津區公所及旗津醫院遷移使用。
2.依照旗津區公所及旗津醫院所提土地使用需求變更劃設。
建議除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緊鄰住宅區及海岸公園之港埠用地住宅區港埠用地0.01901.4280公園用地1.因目前區內土地使用,以觀光遊憩設施為主,如旗后砲台等均位於變更範圍內。
2.延續海岸開放空間系統、作為親水遊憩設施。
3.配合旗津環島自行車道佈設。
4.基於航管安全、反恐需求、避免形成裏地及現有航管設施之建築管理維護需要,將關稅局及港務局管有之雷達站等相關設施,沿高雄一港口防波堤以北之土地,維持為港埠用地,其餘則變更為公園用地。
5.依旗港段1181-11、1231-9及1231-19等地號範圍劃設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以地籍為準。建議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本表面積係依圖面量測,實際面積仍應依實地測量定樁分割後之面積為準。
(八)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逕1高雄市詩人協會理事長劉福麟等基於保護地方文化遺址,反對將墓地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1.為平衡旗津區發展,擬將區公所與醫院遷至市區中間處,其用意雖佳,但欠缺規劃用地應以觀光化與海洋世界接軌,以促進地方之繁榮為宗旨。且預定變更為機關用地之總面積僅1.2公頃,而對面風車公園7.5公頃,土地全數為國有土地,可避免徵收問題之發生。
相反地,所預定變更之土地面積有限,且部份為私有地。都發局95.6.28於區公所舉辦說明會時,就有許多人提出異議。
2.該預定變更之土地,目前尚保有兩座具有50年及80年之墓園,是旗津區獨特文化遺址,可見證旗津歷史演進代表性的建築。
3.在文化觀光公園化的墓園區「王門盧夫人英字虹喬佳城」,係引入台大傅斯年校長墓園仿希蠟式建築,再滲入我國傳統石獅與松竹菊蘭之雕刻,成為中西合璧之代表作。另石柱與棺槨兩側,雕刻有當時政要之墨寶及台灣各地著名詩人之詩文或對聯,為旗津高水準之文化見證。因此該墓園可謂在40年代即已率先倡導,並塑造海洋都市世界觀的構想。
4.該墓園如被破壞,則難得之稀有文化遺產,勢將平白損失,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因而提出反對改為機關用地。1.旗津區公所、旗津醫院變更預定地之對面,即為風車公園,如將區公所及醫院改利用風車公園地,不但可配合發展觀光,且有足夠之空間可利用,除可享受新鮮之空氣,尤其公園樹林連結海洋,是極佳之辦公環境,可提高行政效率,一方面也可促進當地觀光,而與世界接軌。
2.風車公園之建設,目前大致完成,但公園內除假日外,並未有遊客觀光。效益不彰,徒浪費公帑。尤其缺乏管理,雜草叢生。
如果區公所及醫院變更到公園內,民眾洽公時可順便一遊,自然能帶動人潮,並可就地管理,能廣泛宣傳,以達觀光化之目的。
3.目前座落旗津區旗汕段739、740部份土地,尚存有二座具有相當文化特色之早期墓園公園化的範例,為旗津稀有文化遺產,如果只重視都市新公共設施之改造,而忽略旗津為高雄最早之文化發源地,疏忽具有特殊歷史建物,勢將造成無法補救之損失。--併初步建議意見(四)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辦理。
逕2王仁政等人為平衡旗津區發展擬將區公所與醫院遷至市區中間處,用意旗津區公所,旗津醫院變更預定地對面,即風車公園應併初步建議意見(四)及變更內雖佳但欠缺規劃用地應以觀光化與海洋世界接軌以促進地方之繁榮為宗旨,且預定變更為機關用地總面積僅有1.2公頃,對面風車公園卻有7.5公頃,土地全部為國有土地應無徵收問題,相反的預定變更土地面積有限且部份為私有地。都發局95.6.28於區公所舉辦說明會時已有許多所有權人及使用者均持異議,市府既有足夠土地根本不必與民爭地而引為民怨,況且為公墓葬區目前僅保有兩座具有50年及80年之墓園,是旗津區獨特文化遺址,見證旗津歷史演進代表性的建築,並且迄今仍保存完整的文化觀光公園化的墓園區「王門盧夫人英字虹喬佳城」其引入台大傅斯年校長墓園仿希蠟式建築,滲入我國傳統石獅與松竹菊蘭之雕刻為中西合併代表作,另石柱與棺槨兩側所雕刻之當時政要墨寶以及台灣各地著名詩人之詩文或對聯,代表旗津高水準之文化氣息,見證旗津在40年代已經塑造海洋都市世界觀的構想,這是促進當地建議觀光所得的獨特文化資產。早在40年代竟能率先倡導旗津觀光墓園公園化的成功示範墓葬區,難得稀有文化遺產將被破壞,因而提出反對改為機關用地。以配合發展觀光最佳地方,其理由是有足夠空間內享受新鮮空氣,公園樹林連結海洋有很好的辦公環境來提高行政效率且促進當地觀光化,並與世界接軌目前公園大致完成但園內除假日外並沒有遊客觀光效益不彰,浪費許多公帑,缺乏管理且易雜草叢生如果變更到風車公園內民眾洽公時自可順便一遊自然帶動人潮並可就地管理且代為廣泛宣傳,以達觀光化之目的。而且更能促進旗津公路、海運交通暢通,遊客可從愛河塔船到紅燈碼頭或路經到風車公園,附近有海事博物館、萬三海產店、旗津國中、大汕國校和旗津區公所與醫院將可連接為觀光景觀圈,或能促進各地遊客到此一遊從紅燈碼頭上岸到風車公園,遊客在碼頭可租用腳踏車或塔乘三輪車沿美麗海岸線到旗后山、燈台、炮台、天后宮、海水浴場等觀光勝地更可吸引更多遊客,鼓勵興建旅館可住宿享用當地新鮮海產,商家生意自然興隆,地方觀光事業繁榮可期。因而反對墓地用地變更機關用地,另一理由是目前座落旗津區旗汕段739、740部份土地尚存有二座具有相當文化特色之早期墓園公園化的範例,為旗津稀有文化遺產,如果政府一昧改造新都市公共設施而疏忽旗津是高雄最早文化發源地,而沒有尋找具有特殊歷史建物,美其名為促進地方觀光國際化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辦理。
反而破壞造成不具特色之新市鎮,又如何能吸引觀光客,那就沒有意義價值存在,因而喪失與國際接軌機會。
逕3高雄市旗津區南汕里等里長聯署建請駁回高雄市政府將墓地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旗津區民暨里長堅決反對將墓地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併初步建議意見(四)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辦理。
【附錄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召開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旗津區)部分住宅區、機關用地(機二十四、二十五)、公園用地、港埠用地、墓地用地、綠地用地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商業區、公園用地、園道用地、機關用地」案第4次會議紀錄(一)本案係因應旗津地區整體觀光發展需求,擬配合變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供興建國際觀光旅館及青年旅館使用,有關高雄市政府於本(第4)次會議補充說明旗津地區旅遊型態、旅客屬性、相關設施及資源、歷年觀光旅遊人次(含現況與未來推估預測量)等情形,及有關目前高雄市觀光旅館(四星級以下及五星級)之分佈概況、旗津地區旅遊住宿需求現況與未來推估供給情形、本案興建觀光旅館區位選擇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周邊旅遊景點、觀光資源及旅遊動線之相關配套措施等相關資料(詳後附件),除將涉及本案之旅遊人次、旅遊建議行程予以適度查明修正外,其餘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有關高雄市政府於本(第4)次會議回應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本計畫所提下列各點意見之補充說明資料(詳後附件),除行動方案位置圖表應適度查明修正使其相互對應一致外,其餘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
1.行政院將「觀光客倍增計畫」訂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一,就台灣優質觀光資源,訂出觀光產業再造及振興計畫,俾國際觀光及國民旅遊蓬勃發展。而觀光旗艦計畫,則以外國觀光客的觀點,規劃具有台灣特色之世界級觀光景點,推銷具有集客聚焦能力的旗艦觀光景點與旗艦觀光活動,並配合完善交通、住宿等相關配套措施,帶動區域內其他景點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以吸引國內外觀光客在台觀光。
2.當前影響旅遊服務最鉅而亟需改善者,莫過於地方觀光產品及服務之優質化不足,及價格普及化不夠,以致影響接待國際旅客之能量及品質,不利我國國際競爭力;而簡單、乾淨且具服務水準之平價旅館亦普遍缺乏;其次,各觀光據點之交通系統未整合完竣、主要交通據點缺乏提供旅客旅遊諮詢之服務中心等,均影響到訪旅客之旅遊便利性。
3.目前大高雄地區較具規模之旅館集中於高雄市區,旗津地區並無具國際水準之觀光旅館足以讓旅客停留住宿,惟該地區具特殊地理景觀、自然生態、歷史古蹟、親水環境等參與性與體驗性活動,如能開發為具國際觀光潛力之新興套裝旅遊線及新景點,建置國際化且優質友善之環境,一方面可平衡區域觀光發展,另一方面提供國際觀光客觀光新選擇;另藉由觀光旅館之興建,結合餐飲業、飯店業、交通業、旅遊業等相關產業,組成「產業聯盟」,以顧客為中心,讓觀光客各項需求都能獲得妥善的服務與照顧,得以提升當地產業品質,帶動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建議可引進具國際品牌之旅館,增加觀光旅館之供給量,不但有利開拓外國客源市場,齊聚國際品牌之觀光旅館,亦有利於觀光宣傳及行銷,並促進本土觀光旅館之國際化,提升台灣之國際觀光形象。
4.另一方面,來台旅客結構中,自助旅行者比例逐年升高,其對旅館需求傾向價格考量,國際觀光旅館價格未必爭取到自助旅行者,中價位住宿設施供給顯然不足。另為因應來台旅客數的成長及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之需求,亦須策略性獎勵民間投入財力、物力與專業人力興建各級旅館,並加強一般旅館業者提升服務品質,方足以接待日益成長的國際旅客,並提升國家觀光事業整體競爭力。
5.近幾年來,大高雄地區到訪旅客顯著提升,第二高速公路全面通車,高鐵及高雄捷運系統之興建等,大幅縮減南北行車時間,加以高雄市政府積極推廣市內觀光旅遊,開發各項重大休閒設施,大力鼓吹運動、休閒、生態教育與文化交流,透過此城鄉風貌之改造,改善旗艦觀光景點及周邊整體景觀,將可提升高雄地區旅遊層次及觀光遊憩產業之經濟效益。
6.本案涉及「觀光旅館發展總量計畫」部分:
(1)「觀光旅館發展總量計畫」,係以2008年為目標年,在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的前提下,有秩序地釋出適當區位之農地,以解決未來觀光旅館需求增加之問題。
其係以來台旅客、國民旅遊人數、旅客平均停留夜數、來台目的、實際住宿狀況及區域等考量要項,推估至2008年得興建觀光旅館之數量南部地區為1,972間。
(2)觀光旅館發展總量管制,係以觀光旅館之實際需求為推估基礎,故總量管制範圍包含特定農業區及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之客房數。惟如總量數額已滿,特定農業區之土地即不能再申請興建觀光旅館,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仍可申請興建觀光旅館而不受限制。
(3)截至96年9月30日止,南部地區總量為1,972間,申請興建觀光旅館房間數已達2,074間,南部地區特定農業區爰不得申請興建觀光旅館;惟南部地區如有非於特定農業區申請興建觀光旅館者,不受該總量管制規定之限制。
(4)本案旗津地區非屬特定農業區,高雄市政府如同意變更旗津部分土地使用分區以興建觀光旅館者,該申請案房間數應不受「觀光旅館發展總量計畫」總量限制。
7.簡報資料P5,案內高雄市主要觀光遊憩區遊客人次簡表數據,2005年蓮池潭及2006年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遊客數應分別修正為828,900人次及1,642,694人次。
8.有關第6頁高雄市國際觀光旅館客房數應為2,853間,其中華王302間,華園274間,國賓457間,漢來436間,福華283間,金典592間,寒軒311間及麗尊198間;本案涉及各旅館客房數資料部分,均請查明更正。
各旅館開幕時間分別為華王1978年,華園1961年,國賓1981年,漢來1995年,福華1996年,金典2001年,寒軒2004年及麗尊2005年,亦請更正。另有關各年度各觀光旅館住用率,詳請至本局觀光旅館管理系統網站(http://t-hotel.tbroc.gov.tw/index/index.asp)/統計資料/營運統計月報-總表(住用率/平均房價/總營收/職工合計)查詢。
(三)查本案變更範圍屬於本部96年1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355號公告之「海岸地區」,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有關本計畫內容及開發計畫符合行政院核定「國家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中有關海岸地區之相關規定事項,請將相關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四)計畫書第14頁載明,本案變更範圍內國有土地高達76.8﹪,據國有財產局列席代表表示,該局原則支持並配合高雄市政府所提之發展構想與計畫,惟對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所應提供捐贈負擔之比例,認為仍有未盡妥適之處,雙方尚未有共識,為利將來本計畫之順利執行與開發,請高雄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於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互助互利之原則,就相關變更內容之變更回饋處理原則再行協商,以確保未來計畫之可行性,並將協商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提請委員會確認;若經協商後,仍有不同意見,則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有關本案擬將現有之旗津區公所、旗津醫院遷移至公墓用地西側重新改建,涉及公墓用地地上物有關歷史建築之認定、文資法相關規定及處理事宜、醫院遷建時程及污水處理、將來機關用地空間區位配置之初步規劃構想、建築物規劃設計準則、空間定位等相關問題,請高雄市政府予以釐清補充說明,並將該基地與周邊公墓之綠帶隔離及視覺景觀等規劃方案,送請召集委員確認外,其餘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於本(第4)次會議之補充說明,並請將上開相關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另本案有部分當地居民及地方協會對於本案其他有關公墓用地之處理方式及變更內容有不同意見,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該地區除上開二處墓地外,其他公墓用地有關土地及地上物之處理情形及因應對策,必要時,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墳墓所有人及相關管理單位先行協商,以資妥適。
(六)都市防災計畫部分:關於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有關當地火災、水災、風災及海岸地區有關海嘯或海水暴潮之防(減)災規劃構想、防災救援動線圖說及歷年來地區災害史等相關資料部分,請適度納入計畫中敘明,並作為擬定細部計畫防(減)災計畫之指導。
(七)計畫書草案第17頁「計畫範圍周邊地區未來發展型態示意圖」中將旗津地區劃分為「文化創研核心」、「行政交通中樞」、「海洋產業核心」,查本計畫係因應旗津地區整體觀光發展需求,配合變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於本(第4)次會議之補充說明,將有關觀光產業之項目納入上開三項發展型態中,請將上開相關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八)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九)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原旗津區機24機關用地0.3838商業區配合旗津地區觀光發展需求及行政中心遷移,考量機關用地緊鄰海岸公園及周邊觀光資源豐富等區位條件,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作為旅館、商業活動等發展腹地。建議除涉及變更捐贈負擔部分,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原旗津區部分機25用地、部分公45用地及緊鄰港埠用地與公45用地之部分第三種住宅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住宅區0.40860.53300.4334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1.配合纜車設站、轉乘設施及站區開發衍生之觀光相關產業空間需求,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作為引進國際觀光旅館設置之空間。
2.考量目前機關、公園用地及住宅區緊鄰旗津海岸,且周邊觀光資源豐富,具備良好之觀光發展區位條件。
3.住宅區內土地閒置未開發,且均為公有土地。建議除涉及變更捐贈負擔部分,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原旗津區部分公45用地、部分機25用地公園用地機關用地0.33260.4828園道用地考量變更後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車輛進出需求,爰將部分公園用地及機關用地變更為園道用地,延續沿岸開放空間系統,並提供穿透性功能,以符合觀光發展專用區之整體規劃需求。園道用地具備部分公園性質,對已開闢之海岸公園影響較小,同時亦提供鄰近地區使用。建議除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建議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4原旗津區部分墓地用地及其西側部分綠地用地墓地用地綠地用地1.0940.094機關用地1.配合機關用地分區變更,另覓適當土地供旗津區公所及旗津醫院遷移使用。
2.依照旗津區公所及旗津醫院所提土地使用需求變更劃設。
建議除依初步建議意見(四)及(五)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緊鄰住宅區及海岸公園之港埠用地住宅區港埠用地0.01901.4280公園用地1.因目前區內土地使用,以觀光遊憩設施為主,如旗后砲台等均位於變更範圍內。
2.延續海岸開放空間系統、作為親水遊憩設施。
3.配合旗津環島自行車道佈設。
4.基於航管安全、反恐需求、避免形成裏地及現有航管設施之建築管理維護需要,將關稅局及港務局管有之雷達站等相關設施,沿高雄一港口防波堤以北之土地,維持為港埠用地,其餘則變更為公園用地。
5.依旗港段1181-11、1231-9及1231-19等地號範圍劃設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以地籍為準。建議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本表面積係依圖面量測,實際面積仍應依實地測量定樁分割後之面積為準。
(十)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逕1高雄市詩人協會理事長劉福麟等基於保護地方文化遺址,反對將墓地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1.為平衡旗津區發展,擬將區公所與醫院遷至市區中間處,其用意雖佳,但欠缺規劃用地應以觀光化與海洋世界接軌,以促進地方之繁榮為宗旨。且預定變更為機關用地之總面積僅1.2公頃,而對面風車公園7.5公頃,土地全數為國有土1.旗津區公所、旗津醫院變更預定地之對面,即為風車公園,如將區公所及醫院改利用風車公園地,不但可配合發展觀光,且有足夠之空間可利用,除可享受新鮮之空氣,尤其公園樹林連結海洋,是極佳之辦公環境,可提高行政效率,一方面也可促進當地觀光,而與世界接軌。--併初步建議意見(五)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辦理。
地,可避免徵收問題之發生。
相反地,所預定變更之土地面積有限,且部份為私有地。都發局95.6.28於區公所舉辦說明會時,就有許多人提出異議。
2.該預定變更之土地,目前尚保有兩座具有50年及80年之墓園,是旗津區獨特文化遺址,可見證旗津歷史演進代表性的建築。
3.在文化觀光公園化的墓園區「王門盧夫人英字虹喬佳城」,係引入台大傅斯年校長墓園仿希蠟式建築,再滲入我國傳統石獅與松竹菊蘭之雕刻,成為中西合璧之代表作。另石柱與棺槨兩側,雕刻有當時政要之墨寶及台灣各地著名詩人之詩文或對聯,為旗津高水準之文化見證。因此該墓園可謂在40年代即已率先倡導,並塑造海洋都市世界觀的構想。
4.該墓園如被破壞,則難得之稀有文化遺產,勢將平白損失,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因而提出反對改為機關用地。2.風車公園之建設,目前大致完成,但公園內除假日外,並未有遊客觀光。效益不彰,徒浪費公帑。尤其缺乏管理,雜草叢生。
如果區公所及醫院變更到公園內,民眾洽公時可順便一遊,自然能帶動人潮,並可就地管理,能廣泛宣傳,以達觀光化之目的。
3.目前座落旗津區旗汕段739、740部份土地,尚存有二座具有相當文化特色之早期墓園公園化的範例,為旗津稀有文化遺產,如果只重視都市新公共設施之改造,而忽略旗津為高雄最早之文化發源地,疏忽具有特殊歷史建物,勢將造成無法補救之損失。
逕2王仁政等人為平衡旗津區發展擬將區公所與醫院遷至市區中間處,用意雖佳但欠缺規劃用地應以觀光化與海洋世界接軌以促進地方之繁榮為宗旨,且預定變更為機關用地總面積僅有1.2公頃,對面風車公園卻有7.5公頃,土地全部為國有土地應無徵收問題,相反的預定變更土地面積有限且部份為私有地。都發局95.6.28於區公所舉辦說明會時已有許多所有權人及使旗津區公所,旗津醫院變更預定地對面,即風車公園應以配合發展觀光最佳地方,其理由是有足夠空間內享受新鮮空氣,公園樹林連結海洋有很好的辦公環境來提高行政效率且促進當地觀光化,並與世界接軌目前公園大致完成但園內除假日外並沒有遊客觀光效益不彰,浪費許多公帑,缺乏管理且易雜草叢生如果變併初步建議意見(五)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辦理。
用者均持異議,市府既有足夠土地根本不必與民爭地而引為民怨,況且為公墓葬區目前僅保有兩座具有50年及80年之墓園,是旗津區獨特文化遺址,見證旗津歷史演進代表性的建築,並且迄今仍保存完整的文化觀光公園化的墓園區「王門盧夫人英字虹喬佳城」其引入台大傅斯年校長墓園仿希蠟式建築,滲入我國傳統石獅與松竹菊蘭之雕刻為中西合併代表作,另石柱與棺槨兩側所雕刻之當時政要墨寶以及台灣各地著名詩人之詩文或對聯,代表旗津高水準之文化氣息,見證旗津在40年代已經塑造海洋都市世界觀的構想,這是促進當地建議觀光所得的獨特文化資產。早在40年代竟能率先倡導旗津觀光墓園公園化的成功示範墓葬區,難得稀有文化遺產將被破壞,因而提出反對改為機關用地。更到風車公園內民眾洽公時自可順便一遊自然帶動人潮並可就地管理且代為廣泛宣傳,以達觀光化之目的。而且更能促進旗津公路、海運交通暢通,遊客可從愛河塔船到紅燈碼頭或路經到風車公園,附近有海事博物館、萬三海產店、旗津國中、大汕國校和旗津區公所與醫院將可連接為觀光景觀圈,或能促進各地遊客到此一遊從紅燈碼頭上岸到風車公園,遊客在碼頭可租用腳踏車或塔乘三輪車沿美麗海岸線到旗后山、燈台、炮台、天后宮、海水浴場等觀光勝地更可吸引更多遊客,鼓勵興建旅館可住宿享用當地新鮮海產,商家生意自然興隆,地方觀光事業繁榮可期。因而反對墓地用地變更機關用地,另一理由是目前座落旗津區旗汕段739、740部份土地尚存有二座具有相當文化特色之早期墓園公園化的範例,為旗津稀有文化遺產,如果政府一昧改造新都市公共設施而疏忽旗津是高雄最早文化發源地,而沒有尋找具有特殊歷史建物,美其名為促進地方觀光國際化反而破壞造成不具特色之新市鎮,又如何能吸引觀光客,那就沒有意義價值存在,因而喪失與國際接軌機會。
逕3高雄市旗津區南汕里等里長聯署建請駁回高雄市政府將墓地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旗津區民暨里長堅決反對將墓地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併初步建議意見(五)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