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31-審議事項-第13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31
案件id
BKHKw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2月25日第67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中決議事項二略以:「…建請高雄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惟並未決議得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
- 二、案准高雄市政府97年4月17日高市府都開字第0970019506號函檢送相關計畫書、圖報部,其說明略以:「…考量為免延遲本市政建設推動,擬就旨揭計畫案範圍不涉及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建築使用地區,及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台鐵臨港線路廊、草衙調車場及前鎮調車場等部分之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先行報部核定,以爭取市政建設時效。」因涉前開本部都委會決議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台灣鐵路管理局及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下列各點建議意見,同意依照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97年4月17日高市府都開字第097001950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台灣鐵路管理局建議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台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之高雄港站及臨港線鐵路等土地,應俟高港站及中島調車場等變更為商業區及特倉區都市計畫完成變更公告實施後,再由台灣鐵路管理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捐贈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提供無償使用。
(二)基於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及國有財產法之規定,本案先行核定公告實施之道路及鐵路景觀用地,於高港站及中島調車場等變更為商業區及特倉區之都市計畫完成變更公告實施前,其開闢使用仍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台鐵局經管國公用土地提供美綠化及環境維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二、高雄市政府建議事項:為加速完成本都市更新案,請台鐵局儘速完成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以利高雄市政府辦理後續法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