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31-審議事項-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擬定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原機十、機二十一機關用地、5-2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31
案件id
CKOlP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5日第186次會、96年6月4日第190次會及96年8月22日第19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6年10月23日府建都字第0960194775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碧瑩(召集人)、林委員俊興、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12月14日、97年2月15日及97年4月1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97年5月19日府建都字第09700953380號函檢送計畫書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南投縣政府97年5月19日府建都字第09700953380號函所送計畫書第4-9頁部分變更計畫內容記載錯誤,請查明修正。
- 二、請將本計畫住宅區相關管制規定及內容納入計畫書,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南投縣政府於擬定本案細部計畫案時,基於下列5項理由:「1.積極落實加速規劃開發中興新村地區發展之施政理念。2.配合計畫地區南側文中二之整體開發建設,促進閒置土地之合理利用。3.解決整體開發地區長期以來窒礙難行之困境及因震災後房舍倒塌而無法重建之限制。4.回溯都市計畫變更的歷往,適度調降公共設施比例,提高開發的可行性。5.整體規劃符合地區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等而辦理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變更住宅區﹙面積1.1055公頃﹚為廣場用地、道路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廣場用地﹙面積1.5492公頃﹚為住宅區、道路用地;變更道路用地﹙面積0.0889公頃﹚為住宅區、廣場用地;機關用地﹙面積0.0226公頃﹚為住宅區、道路用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重新修正計畫書、圖並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參照本計畫區南側「原機11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之辦理情形案例並避免與本計畫差異太大及其公平性,故原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適度調整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惟為兼顧環境生活品質,將本計畫區內住宅區之建蔽率由60%調降為50%、容積率由180%調降為150%,並請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補充上開2處之都市計畫變更辦理沿革,以為查考。
- 二、本案位於「中興新村再發展計畫」之計畫範圍邊緣,且與再發展計畫中之「文化藝術創意產業園區」及「優質渡假型生活園區」緊緊相扣,故本區之定位係依循文化藝術創意產業園區或優質渡假型生活園區之發展型態,或以其他型態開發方式規劃,請補充具體內容,納入計畫書內,俾以遵循
- 三、至於本計畫地區規劃開發時,考量因中正路兩側分屬不同規劃型態所造成之景觀視覺差異部分,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意見,沿中正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
- 四、為加速本案整體開發地區之辦理期程,故請加強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調整之理由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以為變更主要計畫之辦理依據。另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將原附帶條件修正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二)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南投縣政府於完成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三)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五、本案請補充都市計畫區之人口成長情形及分析說明,本區開發後人口引入之發展策略等。
- 六、本案調整後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應配合鄰近地區之道路系統,做一有系統性的規劃,故請將該交通動線計畫及防災計畫一併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七、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擬定【原機十、機二十一機關用地、5-2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
-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簡乾賜等5人計畫區1.民等所有「建」地目土地自民國50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為高層住宅區、嗣經變更為機關用地、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住宅區等,遭受禁建40年。
2.本地區現配合私辦市地重劃擬定細部計畫及變更主要計畫之審議,惟因已歷經年年延宕無法完成整體開發之事實,如再列入私辦重劃,民等並無信心與指望,權益亦將受到極大損失,故實無再參與市地重劃之意願。
3.為維護所有權益,懇請參照審議台北縣新莊塭仔圳地區都市計畫等案例,將民等「建」地目土地,剔除市地範圍,並請早日恢復原計畫住宅區。南投縣政府97年4月14日府建都字第09700748990號函送「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3月26日第201次會議紀錄」,本案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同意參加重劃之私有土地人數及同意面積,均已符合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相關法令強制執行自辦市地重劃之條件。
2.陳情人簡乾賜、簡乾勳、簡木川、蕭淑容等四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時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附帶條件應另擬細部計畫整體開發之住宅區」;另陳情人曾永對取得土地時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均無如陳情內容所稱其土地原屬高層住宅區之情事。況且陳情人合計5人其所有土地面積,佔計畫區私有土地人數及面積比例很小,如同意其剔除參加市地重劃並不適當。
3.本案非屬合法密集房屋之地區,與新莊塭仔圳地區案例並不相同,無參照辦理之情事。照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