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31-審議事項-第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及附帶條件回饋規定)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31
案件id
a9TGw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8月25日第17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5年10月20日府建城字第095020520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林委員俊興、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春及吳前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5年12月12日召開小組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本署於95年12月25日營授辦審字第0953580829號函檢送上開審查意見,請彰化縣政府依照辦理見復,俾便提大會討論,小組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經提本會96年6月26日第661次會報告決定: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惟請縣政府針對回饋金繳交對象與分配比例事宜,持續與彰化市公所協調取得共識,以利審議進行。
- 七、嗣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6年8月7日再召開小組會議聽取彰化縣政府簡報,惟縣政府與彰化市公所列席代表針對回饋金繳交對象與分配比例事宜,仍未取得共識,故經專案小組作成初步建議意見:請彰化縣政府邀集彰化市公所妥為協議並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到部後,逕提大會審議。期間本署並於97年1月15日營授辦審字第0973580027號函催請縣政府儘速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辦理在案,惟該府迄今仍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再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辦理後,再送部核辦。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因涉及附帶條件回饋金繳交對象與分配比例事宜,為慎重起見,仍請彰化縣政府邀集彰化市公所妥為協議並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後,送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