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31-審議事項-第4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31
案件id
ycJXw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5年3月21日第629次會及96年2月27日第653次會審議完竣,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2、3、4、6、8、9、11、12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2案及96年1月5日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逕1案部分,本會第653次會決議略以:「爲符合程序及避免影響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653次會決議,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6年6月15日假永和國父紀念館舉辦說明會,由於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6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經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69次及374次會審議後,以97年2月22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108679號函及97年5月15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360742號函檢送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理由:
原部都委會決議已要求回饋捐贈35%土地作為廣場用地,倘再要求捐贈35%樓地板面積,實不合理。
併補辦公展人陳案第3案。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樓,無償回饋35%樓地板面積予本所,以提供本所市民大樓等其他單位使用或外租,至於該「廣場用地」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劃設,將可更提升此地區之生活機能,創造土地所有權人、此地區近萬戶住戶及本所「三贏」。
逕逾2潘台雲及人段54、54-1地號1.經貴府工務局告知及人段54地號屬8米計畫道路,並由永和市公所回函示:「該計畫道路徵收經費龐大,且因財政困難暫無徵收及開闢計畫。」2.本人以為既然該計畫道路徵收經費龐大,且開闢該道路又不符合經濟效益,況此建物自民國30年完成至今,均無開闢計畫,因此建議變更都市計畫,給人民安心的住宅環境。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該八米計畫道路部分路段已有通行之事實,基於道路系統完整性之考量,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討論(即未便採納)。
逕逾3江勤得林段264地號陳情土地位於秀朗路二段大馬路中,分區為住宅區,如為住宅區,本人有權利把它圍起來,要不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彰公信力。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現況得林段264地號係為「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區申請認定現有巷道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申請之現有巷道,依本次通檢現有巷道檢討原則,該巷道與相鄰之計畫道路路口不予討論(即未便採納)。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距離過近,且政府並無經費徵收之考量,故建議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2.若該巷道喪失其通行功能者,在不影響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規定予以改道或廢止。
逕逾4林慶龍道路中心樁第C36、C38號1.因永和市計畫引用不正確第15號都市計畫道路中心線第C36、C38號樁位,造成本人坐落於永和市保福路二段165號房屋面臨不當拆除。
2.台北縣政府於60年6月17日欲拆除本人前述房屋,但依內政部公布永和市都市計畫圖(附件一),前述房房不在拆除範圍之內。經民於60年7月提出訴願,先後奉(1)台灣省政府60.07.20府訴三字第70509號令台北縣政府停止處分(附件二)。(2)61.07.19訴會檢字第61甲03188號函裁決第548號(現為C36)中心樁位置不準確(附件三)。(3)62.03.08府訴三字第24050號訴願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係重製疑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