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3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光仁段518地號等12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31
案件id
ymvs9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計算式V2∕V1=LP2∕LP1╳100(二)說明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1.本計畫變更後價值變化核算屬第一級捐贈回饋標準。
2.其應捐贈回饋10%土地部分,將折算代金繳納。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1.V2:工業區變更後之發展價值(單位:
以台幣元計算)2.V1:工業區變更前之發展價值(單位:
以台幣元計算)3.LP2: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4.LP1:申請變更工業區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本計畫非實施都市更新區域。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本計畫未有左列情形。
- 七、開發方式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1.本計畫擬依(三)自願捐獻代金方式,其代金金額計算及繳納時程另訂於協議書中。
2.申請人除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 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臺北縣政府城鄉局所留設之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申請單位將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臺北縣政府城鄉局本計畫留設27%之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臺北縣政府城鄉局納入協議書中載明提供公共停車位規定。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臺北縣政府城鄉局業留設公共設施計有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臺北縣政府地政局--
- 九、遷廠計畫書格式,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 十、工業主管機關意見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臺北縣政府城鄉局及建設局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日後不再繼續經營染織相關業務,故無須檢附遷廠計畫書,但另應檢附工廠註銷意願書。
十一、其他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台北縣政府97年5月16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354724號函檢送計畫書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台北縣政府為考量板橋地區產業結構變化,工業生產不符經濟效益,閒置土地阻礙都市發展等現況,故依據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面積0.6593公頃),俾利土地開發使用,建議除下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