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51-審議事項-第2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暨擴大馬公都市計畫(配合馬公新復里更新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51
案件id
Lwykw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2月25日第100次會、97年1月25日第101次會及97年4月2日第10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7年5月30日府建發字第097090078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詳予補充變更為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重建區段)、眷村風貌特定專用區及保存區(整建維護區段)具體規劃構想、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使用強度、允許使用項目及其經營管理策略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二、為確保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之開發品質、合理使用強度及視覺景觀,採納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其容積率上限(含獎勵)訂為200%,並請將相關之環境地質、地形、地貌及坡度等基本資料納入計畫書,以為將來開發之參據。
- 三、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漏列公開展覽日期及刊登報紙名稱,請補正。
- 四、為利計畫之執行,請澎湖縣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依執行時程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