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51-審議事項-第1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土牛地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51
案件id
WPjXdE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3月20日第19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6年4月10日府商都字第096005249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13條第1項第4款。
(三)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周委員志龍及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6月12日、96年7月18日、96年9月10日及96年10月9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並作成初步建議意見,惟苗栗縣政府迄今已逾8個月(期間並經內政部營建署於97年1月21日以營授辦審字第0973580042號函催辦)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
- 一、洽悉,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6年10月9日第4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俾便由專案小組據以召開會議,研提具體建議意見。
- 二、爲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整體發展及民眾權益,請本部營建署正式行文苗栗縣政府儘速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詳為補充具體書面資料後,再提專案小組供審議參考:
- 一、本次專案檢討縣政府將部分原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重新修正並調整劃設於細部計畫中,為避免對本案產生調降公共設施用地,降低環境品質之疑議,故請縣政府妥將細部計畫公共設施適度提升至主要計畫,並於本案提請大會審議前妥為修正計畫書說,以供審議參考。
- 二、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系統,應就其區位條件與實質需要予以配置,同時為確保再發展區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縣政府妥為調查該區目前缺乏之公共設施種類、項目並於適當區位予以補充劃設,以為建成區環境改造之需求。惟若經實地調查分析再發展區內房屋建成狀況,確已無適當空間可供配置時,則請縣政府妥為研析於本計畫周邊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可能性,並將其種類、區位、規模及開發可行性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後續開發執行之依據。
- 三、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區位未儘妥適,請縣政府就現況紋理及整體規劃構想,詳為說明本案公共設施配置劃設之原則,並提出將藍、綠帶系統與都市防災計劃整合之策略方案,並補充敘明鄰近地區防災系統與本案防災計畫之關聯。
- 四、請縣政府補充說明重劃區與再發展區劃分之條件與原則供審議參考。
- 五、本案縣政府僅就重劃區與再發展區予以訂定差別容積,其訂定之基準條件為何、又獎勵容積是否妥適?另再發展區採個別建築時,應無償捐贈建築基地面積15%之土地,縣政府是否考量其零碎分散,將來如何有效執行管理,請說明之。
- 六、請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範圍、發展現況、目的、課題、檢討前、後之效益,及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併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