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5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商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51
案件id
yPnxe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2月15日第35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5年7月3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48157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及吳前委員萬順(後由孫委員寶鉅接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8月24日、95年11月17日、96年1月30日、96年5月17日、96年11月16日及97年2月25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復經台北縣政府以97年4月23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219954號及97年5月21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338168號等函送補充說明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97年5月21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338168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97年2月25日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97年2月25日初步建議意見六部分,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避免作生態化之設施,以減少引誘候鳥停留傳播禽流感。
- 二、專案小組97年2月25日初步建議意見八、(一)有關「工三用地整體規劃構想」部分,同意照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內容通過(如該府97年5月21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338168號函送「工三街廓整體規劃」內容)。
- 三、本案基地原有台灣凱普電子公司於民國62年2月至93年9月設廠,請查明該工廠之工業類別,如屬環保署公告之工業類別,包括電鍍工業、半導體工業,及以有機溶劑為洗滌作業之電子工業、印刷電路板工業…等,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應於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 四、本案將來開發時,變更基地沿40公尺計畫道路(民權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5公尺建築,俾提供公共開放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利執行。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7年2月25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原係申請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商業區」,惟據台北縣政府96年10月5日北城規字第0960639602號函送計畫書圖及97年1月22日北城規字第0970002919號補充資料,係擬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經綜整歷次會議小組意見,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針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路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列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之途徑,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本案係屬「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故請縣政府將所研提各種策略及推動機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週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
- 二、參據台北縣政府前開號函書圖資料及發展情況,將本案案名酌修正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四之1)、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 三、請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重新核算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配合修正相關辦理情形檢核表,以符規定。
- 四、本案縣政府擬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其具體變更理由、規劃理念及依據、計畫目標、發展性質與預估本計畫區居住需求面積、容納人口等應請詳予補正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次變更請就土地有效利用與都市紋理內涵,將本案適宜劃設之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項目、區位功能與服務型態、聯外道路系統及對週邊交通影響等詳予分析,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本案南端鄰近淡水河基隆河口岸溼地,攸關候鳥補給行經及生態之多樣性,與預留未來發展之緩衝地帶,請補充分析與本案之關聯或影響,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計畫書資料如人口、產業分析及都市防災計畫等資料應請更新,以符實際。
- 八、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及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
(一)本計畫區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研擬「工三」工業區(面積約9.46公頃)整體規劃構想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53次會審議通過,惟該府97年1月30日北城規字第0970073289號函送之「工三用地整體規劃構想示意圖」資料與97年1月22日北城規字第0970002919號函送之補充資料「整體規劃構想」,二者內容不一致,究竟何者係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請縣政府備文予以釐清,並於大會說明。
(二)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擬採折算代金方式繳納,繳交金額依變更後實際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折算,經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惟代金運用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並請縣政府將有關代金之運用如何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補充納入計畫書。
(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將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四之一)」後之基準容積率訂定為288%。
(四)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六)將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
- 九、計畫書附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乙節,請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重新檢核納入計畫書,以符規定。
- 十、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配置示意圖、容納人口、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環境景觀、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污水之處理)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
十一、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十二、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及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
十三、請補充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等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十四、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之附帶條件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並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與結果情形,彙整納入計畫書。
十五、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另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細部計畫將配合主要計畫審議結果作修正後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故請台北縣政府於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以資週延。
十六、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