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6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
會議紀錄id
MOIO6861
案件id
IbX1y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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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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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本次區段徵收純為[二重都市計劃變更],而非縣府欺騙社會之『園區三期重大建設』(因三期早已解編)跟縣治一、二期及高鐵站區完全不同,縣治有縣府廳舍.體育場.台大校區等政府需地,高鐵有場站需地,因此她們只配地40%縣府仍可賺進百億充實縣庫,本區段徵收無政府需地如配地40%則產生約260億暴利如前述,因此我們合理懷疑縣府官商勾結牟取不法利益,証諸縣府肆無顧忌,毫不理會內政部三令五申之合理命令,其一為都市計劃程序完成後始可招商,如今都計程序未完成縣府卻強行決標,第一次還出現廠商據以貸款落跑前科,此次又以最有利標顯有綁標之嫌決標,不僅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採購法],並有故意造成得標廠商成為法律上『善意第1.有關人文資產保存及自然生態保育,在本府修正方案中已納入考量;保留原地塹地形的完整性及生態廊道的連續性,儘量配合原地形地貌進行土地使用配置,並在擬定細部計畫時另訂都市設計原則,串連綠帶軸線型塑綠廊空間以建構優質環境品質。
2.查內政部地政司97年1月24日台地創12字第0970000144號書函:「按抵價地比例是否應於招商作業前報核,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規並未明定,故本部上開函中所敘『並於招商作業前完成抵價地比例報准程序』係為考量縣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權益,減少不確定因素,以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爭議,至影響開發時程,故而有建議性之指示,其性質係屬行政指導之訓示,應不具法令強制拘束力。」3.本計畫為本縣重大建設計畫,為增加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與財政考量下,引進民間資金辦理區段徵收。後續抵價地比例之訂定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辦理皆屬本府權責事項,自當考量整體開發目的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恪遵土地徵收及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本案陳情人所陳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與都市計畫內容之建議無涉,建請不予討論。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陳情人陳情意見已有考量。至於涉及都市計畫執行、區段徵收及其他相關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36三者』地位,其惡行圖謀至彰明顯。其二內政部要求以地主權益為重,要求縣府應將地主配地比例報核後才可以招商,但縣府從未提報配地比例,口口聲聲這是廠商風險,縣府欺負百姓,官員勾串圖謀不法利益能不令人痛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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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竹縣與新竹市都市發展用地(包含中部以北之現有工業區),依據經建會人口預測,臺灣地區人口趨緩,人口不會有顯著成長,以目前縣府所做都市開發計劃,包含住宅區、商業區、產專區等將供過於求,必需針對空屋率、人口成長供給需求面再做檢討,需提出客觀分析數據佐證是否需要將原農業區大規模變更(445公頃)開發?值得再詳加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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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規劃角度未考慮地形與山水特色,包括『地景』『生態』『水脈』『客家傳統古厝』開發計劃(圖)上看不出有建構優質地方文化環境及提升地方文化特質,保留特殊地景、自然生態、文化古厝等具有保存價值之整體專業考量與整體保存再利用方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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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於當地[人文資產]要發揚與[自然生態]要保育,人文資產與生態環境之整體保育計劃中看不出有整體保存再利用方案,只強調關心廠商利潤與風險,整體推動不需以『居民』生活為中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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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民居夥房、聚落、人文自然生態[斷層、陡坡、湧泉、水圳、景觀敏感]地區需剔除不作開發(恢復原地目劃定為農業區)不應變相開發成公園列入公共設施,農地是農村的骨肉是農業的基礎,是農民依靠,也是發展[三生]『生活』『生產』『生態』之最有利地位,科技來自人性,都計更不能背離人性。
15立法委員邱鏡淳國會辦公室97年1月29日淳立院字第97012901號函送97年1月29日召開「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恢復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公聽會,與本會審議有關之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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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各級主管機關能夠重視地方百姓訴求,尊重地主所提保留60公頃土地,能夠排除在「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竹東鎮)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開發案」外,作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用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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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地方政府與地主自救會未能達成共識前,請都委會暫緩審查,避免盲目作業,造成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當地地主權益受損。1.有關自救會陳情應將60公頃農地恢復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本府前已邀集相關單位及陳情人等辦理3次現場勘查(分別為96.1.13、96.1.19及縣長於96.4.27至現場與陳情民眾溝通),並已於96.9.6、9.17、9.22及10.18分別舉辦四次協商會議,亦已充分採納陳情意見。
2.本案依專案小組決議已於97.1.25會同陳情人辦理查驗工作,惟陳情人等要求本府提供全區相關資料供其帶回查對,事涉他人資料故不予同意,未能依專案小組意見有查驗結果,查驗會議記錄詳附件二。
3.本府復於97.2.24函知陳情人針對同意變更為農業區部分進行地籍圖套繪工作,惟陳情人未派員參加,故本府針對該部分已再檢核套繪於地籍圖,本都市計畫案均依程序辦理,請縣府繼續與陳情人溝通協調,有關「請都委會暫緩審查」乙節,提委員會議報告。
37詳如附件二。
4.同意劃設休閒農業區之土地分佈零散或屬部分持分土地,且自救會堅持需原地指配土地,故本地區礙難單獨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5.有關繼續與陳情人溝通協調乙節,本府除於96年9月6日、9月17日、9月22日及10月18日舉辦4次協商會議,亦於97年5月7日再舉辦方案溝通協商會議,擬提4個方案與陳情人進行會商,該自救會同意第二方案即仍堅持維持當初陳情範圍全區作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並剔除於本計畫徵收範圍外的意見。
16新竹縣轄竹東鎮園區三期徵收促進會97年2月12日陳情國科會擬成立審議委員會,積極為三大園區(含竹科)找尋新地,毗鄰竹科的園區三期徵收案應儘速通過,以解產業界需地燃眉之急乙案。本案因該地區地主長期被限制發展,迭生民怨,且科管局於多次會議中表示產業界需地孔急,故建請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於審查本案時妥予支持,以加速本地區發展,作為園區產業需用地之發展腹地。本都市計畫案均依程序辦理,有關「園區三期徵收案應儘速通過」乙節,提委員會議報告。
17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97年6月18日九七二重(聲)第041號聲明書陳情人民有權保護捍衛自己生命財產之權利,並一再主保留第二方案之60公頃作為「休閒農業專區及自然生態教育園區」乙案。-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註: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附件請參閱本會專案小組97年4月1日聽取新竹縣政府簡報「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第1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區段徵收相關作業:
1、臺灣省政府林前主席光華列席陳訴有關新竹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先期作業疑義部分,查目前新竹縣政府已於96年6月6日完成招商程序(簽約確定廠商,由該廠商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並承擔公共設施及抵價地發還比例相關風險),依本部96年6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7478號函示,新竹縣政府執意先行招商作業,倘因此衍生相關法律問題或引起土地所有權人抗爭,應由該府自行負責處理。
2、本案已完成招商程序,有關是否違反本部94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9964號函說明三:「招商作業前應完成抵價地比例報准程序」內容、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以及後續如何因應處理等節,經本部地政司97年1月24日台地創12字第0970000144號函說明二略以:「...按抵價地比例是否應於招商作業前報核,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規並未明定,故本部上開函中所敘『並於招商作業前完成抵價地比例報准程序』係為考量縣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權益,減少不確定因素,以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爭議,致影響開發時程,故而有建議性之指示,其性質係屬行政指導之訓示,應不具法令強制拘束力。又開發招商作業係屬該府權責,該府於未完成抵價地比例報核前即進行招商,既已發生諸多爭議,為期日後該開發案能順利進行,應由該府妥為繼續協調。」有案。
(六)後續辦理事項:
1、公開展覽:有關「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竹東鎮部分】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避免執行疑義,建請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者,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其餘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轉請縣府參處。
2、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七)其他:
1、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建議有關高速鐵路兩側毗鄰地區限建事宜,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3、有關與會代表或陳情人多次討論之Q&A(問題與解答),縣府已補充相關說明(如附錄四)。
(八)建議事項:
1、未來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工程時,建議儘量以生態規劃及生態工法處理,以維護原有地景風貌。
2、本案計畫案名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因該計畫範圍內土地未來可能不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計畫案名是否應作適當之修正,請新竹縣政府斟酌考量。
3、本案是否有陳情人所陳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第一章附錄一新竹縣政府97年6月6日府工都字第097007786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第11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意見回覆(一)公民或團體陳情及相關機關意見重新公開展覽期間陳情意見:詳附件一。
(1)涉及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部分(如人47、48、52、53、54、55、59),該自救會已於96年7月16日函送整合陳情意見(如附件二),為利專案小組會議研擬建議意見,前經本專案小組建議略以:「請新竹縣政府正式行文邀集該自救會及支持園區三期區段徵收促進會(各推派代表3人),召開協商會議,就該自救會96年7月16日整合陳情意見,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土地使用修正計畫(如未能採納請敘明理由)」,經新竹縣政府96年11月14日府工都字第0960160768號函送補充資料,敘明已於96年9月6日、9月17日、9月22日及10月18日分別舉辦4次協商會議,惟該自救會仍有不同意見,認為縣府毫無與該自救會協調誠意。
(2)該自救會已於96年4月30日、96年8月21日、96年12月11日、97年1月2日、97年4月1日會中表達陳情意見,自救會最終整合意見之處理意見及修正後之土地使用計畫方案,詳附件二。
1、有關繼續與陳情人溝通協調乙節,本府除於96年9月6日、9月17日、9月22日及10月18日舉辦4次協商會議,亦於97年5月7日再舉辦方案溝通協商會議,擬提4個方案與陳情人進行會商,該自救會同意第二方案即仍堅持維持當初陳情範圍全區作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並剔除於本計畫徵收範圍外的意見。
2、自救會最終整合意見之處理意見皆已經小組會議討論決議,修正後之土地使用計畫共擬提四個方案並進行評估,詳附件一。
3、針對四個方案進行評估分析,本府建議採第一方案,並業已依此方案進行計畫書圖修正。
2經濟部水利署於會中補充說明新竹縣竹東鎮境內中央管區域排水柯子湖溪範圍,已確定柯子湖溪河道治理計畫線,經新竹縣政府96年11月14日府工都字第0960160768號函送變更計畫內容(如附件三),建議原則同意變更為「河川區」,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有關變更為「河川區」,詳計畫書p.5-3~p.5-5。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陳第案新竹縣政府96年12月21日府授警後字第0960117689號函為辦理該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坐落竹東鎮二重埔段0290-0213地號國有土地)廳舍改建及撥用需要,擬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乙案。
有關縣府處理情形請依實際內容重新修正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本案為原變更編號第I-40案,為配合現況供警察局使用予以變更,業已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2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變更,故建請不予討論。
有關變更內容詳計畫書p.4-14變更編號I-40。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意見回覆逕陳第案立法委員邱鏡淳國會辦公室97年1月29日淳立院字第97012901號函送97年1月29日召開「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恢復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公聽會,與本會審議有關之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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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各級主管機關能夠重視地方百姓訴求,尊重地主所提保留60公頃土地,能夠排除在「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竹東鎮)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開發案」外,作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用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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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地方政府與地主自救會未能達成共識前,請都委會暫緩審查,避免盲目作業,造成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當地地主權益受損。
本都市計畫案均依程序辦理,請縣府繼續與陳情人溝通協調,有關「請都委會暫緩審查」乙節,提委員會議報告。
有關繼續與陳情人溝通協調乙節,本府除於96年9月6日、9月17日、9月22日及10月18日舉辦4次協商會議,亦於97年5月7日再舉辦方案溝通協商會議,擬提4個方案與陳情人進行會商,該自救會同意第二方案即仍堅持維持當初陳情範圍全區作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並剔除於本計畫徵收範圍外的意見。
(三)區段徵收相關作業3、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縣府參考相關案例、研擬不同領取抵價地比例之方案及考量開發成本合理性,,據以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經新竹縣府地政局認可後,先行送請本部地政司確認,以供參考。
遵照辦理。
(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抵價地發還比例尚未確定前,新竹縣政府即已完成招商程序,基於避免衍生圖利廠商及影響民眾權益等,建請縣府參考新竹縣轄已辦理區段徵收案例,明定本案細部計畫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以杜紛爭,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有關新竹縣相關細部計畫區段徵收公設比例之相關案例說明如下:高鐵特定區42.15﹪、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十興路附近地區)53.15﹪、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竹北高中附近地區)51.29﹪、芎林都市計畫47.74﹪、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王爺壟地區)47.92﹪、新埔都市計畫41.43﹪,詳附件二。
(六)替選方案評估:
1、有關專案小組參酌陳情民眾意見所建議之土地使用計畫,請縣府函送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給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該自救會如仍有不同意見,請該自救會研提具體土地使用計畫修正方案,並請規劃公司給予適當之協助。
2、請縣府就該自救會所提建議方案,訂定適當評估因子,列表比較該自救會所提建議方案及縣府研提變更計畫內容之優劣分析,作為評估最終計畫內容之依據。
1、97年5月7日再舉辦方案溝通協商會議,擬提4個方案與陳情人進行會商,該自救會同意第二方案即仍堅持維持當初陳情範圍全區作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並剔除於本計畫徵收範圍外的意見。
2、本府針對修正後之土地使用計畫共擬提四個方案並進行評估,詳附件一。本府建議採第一方案,並業已依此方案進行計畫書圖修正。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意見回覆(七)其他:
1、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建議有關高速鐵路兩側毗鄰地區限建事宜,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有關與會代表或陳情人多次討論之Q&A(問題與解答),縣府已補充相關說明(如附件四),惟相關資料(如產業發展)請再充實內容及更新資料至最近年度,並提供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審決通過計畫草案內容摘要,以及含地形之都市計畫示意圖,以利專案小組會議之進行。
遵照辦理,詳附件三。
(八)建議事項:
1、本案計畫案名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因該計畫範圍內土地未來可能不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計畫案名是否應作適當之修正,請新竹縣政府斟酌考量。
2、本案是否有陳情人所陳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有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包括新竹市、新竹縣轄兩部分,新竹市部份已於95/06/26發布實施,鑑於本計畫名稱之一致性,建議新竹縣轄部分案名比照新竹市,本次通盤檢討建議不予調整計畫案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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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經縣府補充說明,考量陳情土地分布零散,若單獨變更將影響研究專用區整體發展,且該地區細部計畫已於93年8月發布實施,建議待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一併納入考量,本次通盤檢討不予變更等節,同意依縣府意見,未便採納。」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25陳情人:
范洋生君位置:
竹東鎮頭重埔段117-28、117-46地號中興路4段1號-91號在30多年前已建成合法房屋聚落,當然都是合法建築執照,無須辦理區段徵收。合法聚落已30多年無須區段徵收。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計畫區依行政院函示「按因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本案係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故仍應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以資適法。本案涉及區段徵收相關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至於縣府不予採納之理由,是否妥適,請縣府再斟酌。
人26陳情人:
張鴻光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12、212-2、239-10、212-1、239-7、239-11、210、239-9、239-7、237、211地號反對區段徵收,保留現狀。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計畫原為園區第三期開發區,因二十多年來未辦理徵收影響民眾權益甚鉅,亦浪費社會資源與成本,故進行辦理此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2.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產業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支援所需各種土地使用機能,並參酌機關、團體、人民建議,故進行檢討土地之使用計畫。
3.本計畫為本縣重大建設計畫,為增加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與財政考量下,將引進民間資金辦理區段徵收,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27陳情人:
劉永鋐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09地號反對徵收,保持原樣。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28陳情人:
彭椿竤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78地號反對區段徵收二重埔段178號。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29陳情人:
劉守乾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03、206、209地號反對區段徵收,保留現狀。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0陳情人:
范石銘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38-8、238-9、238、243地號反對徵收,保持原樣。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1陳情人:
曾春欽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78地號反對任何徵收。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2陳情人:
劉瑞玉君周紅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43-31、243-30、243-27地號不同意區段徵收。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3陳情人:
周春發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43-17、232-10地號本人不同意區段徵收。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4陳情人:
周文琪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43-28地號本人不同意區段徵收。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35陳情人:
曾春進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78、205地號反對任何徵收。開放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6陳情人:
曾春福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78地號反對任何徵收。開放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7陳情人:
呂益勳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90-33、190-32、190-5、190-20地號反對任何徵收。開放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8陳情人:
呂初妹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83、183-3、185、180、205、182地號反對任何徵收。開放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39陳情人:
周至威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43-29地號本人不同意區段徵收。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40陳情人:
張學能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00-106、200-201地號維持現狀(不徵收、不開發)。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41陳情人:
彭秀燕君本人反對都市計畫依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特定區域內之土地,主張立即解除限制,恢復農地農用。1.對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之通盤檢討表示意見。
2.竹東鎮內之優良農地已逐漸減少人口並未急速增加,未見都市計畫更新土地利用之需,故在前開科學園區特定區限制二十多年後,應立即解編。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人所提解編恢復農地農用事宜,經查所屬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佈前之農牧用地,惟本特定區計畫即於民國70年5月20日發佈實施劃設工業區供園區廠商使用,未來並朝向科技與生活機能之發展目標,故無設劃設農業區之必要。
2.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42陳情人:
張德寶君本人反對都市計畫依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特定區域內之土地,主張立即解除限制,恢復農地農用。1.對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之通盤檢討表示意見。
2.竹東鎮內之優良農地已逐漸減少人口並未急速增加,未見都市計畫更新土地利用之需,故在前開科學園區特定區限制二十多年後,應立即解編。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人所提解編恢復農地農用事宜,經查所屬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佈前之農牧用地,惟本特定區計畫即於民國70年5月20日發佈實施劃設工業區供園區廠商使用,未來並朝向科技與生活機能之發展目標,故無設劃設農業區之必要。
2.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43陳情人:
彭英雄君本人反對都市計畫依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特定區域內之土地,主張立即解除限制,恢復農地農用。1.對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之通盤檢討表示意見。
2.竹東鎮內之優良農地已逐漸減少人口並未急速增加,未見都市計畫更新土地利用之需,故在前開科學園區特定區限制二十多年後,應立即解編。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人所提解編恢復農地農用事宜,經查所屬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佈前之農牧用地,惟本特定區計畫即於民國70年5月20日發佈實施劃設工業區供園區廠商使用,未來並朝向科技與生活機能之發展目標,故無設劃設農業區之必要。
2.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6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44陳情人:
彭學焵君彭學瑾君彭學展君彭學灝君彭學青君位置:
本人反對都市計畫依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特定區域內之土地,主張立即解除限制,恢復農地農用。1.對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之通盤檢討表示意見。
2.竹東鎮內之優良農地已逐漸減少人口並未急速增加,未見都市計畫更新土地利用之需,故在前開科學園區特定區限制二十多年後,應立即解編。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人所提解編恢復農地農用事宜,經查所屬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佈前之農牧用地,惟本特定區計畫即於民國70年5月20日發佈實施劃設工業區供園區廠商使用,未來並朝向科技與生活機能之發展目標,故無設劃設農業區之必要。
2.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45陳情人:
莊正燈君本人反對都市計畫依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特定區域內之土地,主張立即解除限制,恢復農地農用。1.對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之通盤檢討表示意見。
2.竹東鎮內之優良農地已逐漸減少人口並未急速增加,未見都市計畫更新土地利用之需,故在前開科學園區特定區限制二十多年後,應立即解編。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人所提解編恢復農地農用事宜,經查所屬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佈前之農牧用地,惟本特定區計畫即於民國70年5月20日發佈實施劃設工業區供園區廠商使用,未來並朝向科技與生活機能之發展目標,故無設劃設農業區之必要。
2.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人46陳情人:
余秀源君本人反對都市計畫依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特定區域內之土地,主張立即解除限制,恢復農地農用。1.對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之通盤檢討表示意見。
2.竹東鎮內之優良農地已逐漸減少人口並未急速增加,未見都市計畫更新土地利用之需,故在前開科學園區特定區限制二十多年後,應立即解編。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人所提解編恢復農地農用事宜,經查所屬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佈前之農牧用地,惟本特定區計畫即於民國70年5月20日發佈實施劃設工業區供園區廠商使用,未來並朝向科技與生活機能之發展目標,故無設劃設農業區之必要。
2.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本案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47陳情人:
劉邦俊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90-6地號將近三十年政府不曾關心地方發展,造成地方雜草叢生、荒廢荒涼、民怨四起,請政府還地於民。請政府還地於民,由地主自由發展讓地方雙向繁榮。一、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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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竹縣政府96年4月4日府工都字第0960046507號函補充說明,基於「1.本案業經了解陳情人訴求為不希望其土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2.本計畫原為園區第三期開發區,因二十多年來未辦理徵收影響民眾權益甚鉅,亦浪費社會資源與成本,故進行辦理此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產業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支援所需各種土地使用機能,並參酌機關、團體、人民建議,故進行檢討土地之使用計畫。3.本計畫為本縣重大建設計畫,為增加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與財政考量下,將引進民間資金辦理區段徵收,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等理由,建議不予採納。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7辦理。
人48陳情人:
劉榮泰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90-6、196-13地號將近三十年,民怨四起,請政府聆聽人民的聲音,造福人民,而不足欺壓人民。請政府還地於民,由地主自由發展,讓地方雙向繁榮。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併人陳案第26案處理。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7辦理。
人49陳情人:
李克勉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90-19、290-220、295-2、295-38、295-42共五筆地號此次縣政府於9/6所舉辦「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部分」說明會中並未詳細說明所需徵收土地之地號,本法人因有五筆地號可能在徵收範圍內;9/7以詢問縣政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但未能明確表示此五筆地號是否為徵收範圍內,也請本法制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土地使用登記證明」,當日立即派人申請「土地使用登記證明」,但至少需一星期工作天才能拿到,且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並不能保證申請「土地使用登記證明」能明確瞭解土地是否為徵收範圍內。煩請貴單位能更明確表示、說明其五筆地號是否在徵收範圍內。建議不予討論理由:
非屬都市計畫意見之提案。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執行及區段徵收相關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人50陳情人:
何應坤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194-47、194-94、194-95地號1.陳情位置緊鄰科學園區現有住宅聚落保留區(中興路3段183號)邊。
2.現陳情房子中興路3段185號三層磚造建築。
3.如果徵收要補助三層的建物和面臨馬上無屋可住的情形且浪費公費,造成雙輸局面。因上述理由請上級長官在不影響規劃下,請先能就地保留,並減少抗爭,創造雙營的局面。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計畫已扣除建成住宅區,餘依規定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者,未來需依區段徵收計畫進行實際開發範圍勘選作業。
2.本案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原地主得申請原位置保留,並已函知陳情人於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申請。本案涉及區段徵收相關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51陳情人:
陳皇宜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306地號1.不知本人所持有之土地是否位在徵收範圍。
2.預計何時會開始徵收建議不予討論理由:
非屬都市計畫意見之提案,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執行及區段徵收相關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人52陳情人:
范石銘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38-8、238-9、238、243地號1.95年9月6日二重國小說明會太亂了,不像開會。
2.配地未說清楚。
3.道路太小。
4.學府路前段需再拓寬,上下學與上下班時段塞車嚴重,造成人車爭道。1.95年9月6日二重國小說明會太亂了,縣長承諾要補開會。
2.道路寬度太小,建議如圖示3.商業區、公園建議調整4.配地二重段與科湖段需區分,配地方式不能一樣。
人53陳情人:
范振田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38-3、238-9、243地號1.95年9月6日二重國小說明會太亂了,不像開會。
2.配地未說清楚。
3.道路太小。
4.學府路前段需再拓寬,上下學與上下班時段塞車嚴重,造成人車爭道。1.95年9月6日二重國小說明會太亂了,縣長承若要補開會。
2.道路寬度太小,建議如圖示3.商業區、公園建議調整4.配地二重段與科湖段需區分,配地方式不能一樣。
人54陳情人:
范雲衡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38-9、243、238-10地號1.配地未說清楚。
2.道路太小。
3.學府路前後需再拓寬,上下學與上下班時間造成人車爭道。
4.說明會需補開。1.商業區、公園區調整。
2.配地二重段與科湖段需區分,配地方式不能一樣。
3.95年9月6日二重國小說明會太亂了,縣長承諾補開會議。一、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有關本案說明會業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2.有關道路寬度太小部分限於整體開發規模及財務之可行性下已充分考量。
3.本案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計畫區商業區將配合區域發展集中劃設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部分,經本計畫通盤檢討後已滿足「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標準。
4.配地方式另依區段徵收相關法令辦理,並再辦理相關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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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竹縣政府96年4月4日府工都字第0960046507號函補充說明「1.本案業已於96年1月19號由本府工務局會同相關單位(新竹縣文化局、本府地政局、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與中央營建顧問研究社)辦理現場會勘。2.本案區內具歷史保存價值之建物處理原則,建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鑑請文化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保留原則適宜,未來納入細部計畫或主要計畫修正辦理;並將增列相關保存原則於計畫書第四章第2節。3.配合本案建物保存原則,已配合人民陳情意見調整修正相關道路系統與公共設施,修正方案詳附件二」。
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7辦理。
71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55陳情人:
劉慶昌君位置:
竹東鎮二重埔段203地號1.95年9月6日二重國小說明太亂了,不像開會。
2.配地未說清楚。
3.道路太小。1.95年9月6日二重國小之說明會太亂了,縣長承諾要補開。
2.配地二重分前、後段,科湖段等前、中、後段。
3.商業區、公園建議調整。併人陳案第52案處理。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7辦理。
人56陳情人:
劉靜聘君位置:
竹東鎮柯子湖段347-10地號1.希望長官儘快徵收配地期望於3年內完成。
2.配地區塊馬路規劃主要道路36米以上,以符合時代。
3.次主要道路30米,住宅區道路巷道不小8米以下,最希望能像日本一樣8米就有人行步道。
4.排水道堅固耐用,電線地下化,電桿須設8米路外。
5.每一個區塊要規劃公園,現代人文生活樂趣,謝謝感恩。1.有關區段徵收之辦理時程預定3-4年,另需依區段徵收相關法令辦理。案為區段徵收應辦事項,留供區段徵收單位參辦。
2.有關本案東西向道路規劃為配合地形,已劃設特一(35-48米)、特二十四(20-29米)及特二十八號(12-20米)道路,並考量整體開發規模及財務之可行性。
3.有關道路寬度、人行步道設置部分限於整體開發規模及財務之可行性下已充分考量。
4.相關雨、污水、維生管線設施佈設皆沿區內道路地下化埋設,以利用戶排水管線接入與後續維修使用。整體公共設備佈設位置與配置規模皆已充分考量,有關公共工程品質部份留供工務單位參辦。
5.本案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計畫區已配合區域發展劃設公共設施用地,經本計畫通盤檢討後已滿足「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標準。本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部分,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至於其他陳情內容,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57陳情人:
傅任生君林國材君位置:
道路配置及寬度不合理,主幹道路形太彎,民權路應直接雲南路。1.建議主幹道要與園區路寬銜接或更寬才對。
2.由東至西開闢至少40米至60米道路。
3.由北至南開闢至少4條左右30米至40米道路。
4.坡度40%與平地部分,地價應合理調整。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案特一號道路業已考量銜接園區道路,另主要道路寬度規劃則視地形及道路工程已劃設35-48米。
2.有關本案東西向道路規劃為配合地形,已劃設特一(35-48米)、特二十四(20-29米)及特二十八號(12-20米)道路,並考量整體開發規模及財務之可行性。
3.有關本案東西向道路規劃為配合地形,已劃設特一(35-48米)、特二十四(20-29米)、特二十五號(12米)、特十二號(20米)、特十號(12米)及特二十六號(12米)道路,並考量整體開發規模及財務之可行性。
4.有關地價部分另依區段徵收相關法令辦理。本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部分,建議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至於其他陳情內容,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人58陳情人:
鄭振平君張美玲君位置:
溝通會議請安排在週六或週日,以便民,地點也應重新考慮。錄案為未來執行之參考。本案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及執行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建議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59陳情人:
劉慶昌君范石銘君1.不重視環境影響評估,山泉水龍泉穴供40餘公頃之良田灌溉水源,湧泉游泳池百年歷史,(未確實作現場踏勘)只作圖面規劃作業。
2.說明會現場公開閱覽圖與新竹縣政府提供竹東鎮公所公佈閱覽圖跟9/6日二重國小說明會現場所公布規畫圖為不同版本,(里)辦公處也未依規定公告,現場也未有解說員解說,藐視地主知的權利。
3.第二次通盤檢討說明會不重視地主權益,說明會會場由數百名近十家仲介公司掌控淪為土地仲介園遊會,仲介業者霸佔會場,過濾地主進入,年邁老農夫不得其門而入,經第三代年輕地主據理力爭才能得以進入會場開會,說明會理應9/6日下午2點至4點,民意代表發言完,地主未能充分發言縣府官員於3點15分即草率宣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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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新竹縣相關都市計畫案區段徵收公設比例參考計畫案名區段徵收面積(公頃)公設比例高鐵特定區309.2242.15%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十興路附近地區)75.448353.15%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竹北高中附近地區)20.626451.29%芎林都市計畫19.2347.74%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王爺壟地區)71.9747.92%新埔都市計畫27.0441.4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2次會議決議回覆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2次會議決議新竹縣政府意見回覆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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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主要計畫書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相關計畫內容(如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坡度分析等),並將縣市災害防救災計畫整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遵照辦理。
1.有關上下水道系統補充於第五章第六節上下水道計畫,詳計畫書p.5-25~5-30。
2.有關計畫區坡度分析補充於第三章第一節區域環境分析單元內,詳計畫書p.3-1~3-3。
3.補充「新竹縣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內容於第五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詳計畫書p.5-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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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本案產業專用區未來擬引進相關科技產業及不同廠商,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時,將都市防災體系及綠美化計畫納入考量。遵照辦理。
補充於計畫書第五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內,詳計畫書p.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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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建議事項:有關林委員俊興所提雷雨分布及發生,可能造成無預警停電,對於部分用地需求較大之產業專用區或工業區生產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建築技術規則與氣候異變應有適當連結,建請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未來研修建築技術規則時,函請中央氣象局提供雷雨分布及其災害相關資料,作為避雷設施規劃之參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新竹縣政府意見回覆本案前經本會94年9月6日第616次會議審決略以:「新竹縣鄭縣長永金列席說明,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案開發及一併解決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表達可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方案一(計畫範圍內全部土地原則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或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後開發)辦理之意見,故本案退請縣府考量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重新研議適當之都市計畫方案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案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8096號函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及依上開本會第616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