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61-審議事項-第3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為農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61
案件id
bNefSX
概要說明
- 說明:其所有赤土崎段702地號(經查應為仙宮段702地號)面積6924㎡最平土地位置植物園鄰接建造10層大樓,投資10億元計劃,頂樓可停1000台車,客房500室,餐廳供大陸客、科園、一般遊客休息,以發展新竹市。1.本案有關高峰里保護區開放五十公頃乙節,業經96年5月22日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將本案計畫範圍內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予以剔除」,故本案建議依上開審查意見辦理,本次變更保護區為農業區面積為45.35公頃。
2.有關說明內容建議變更仙宮段702地號乙節,因該地號未符合本計畫書第3頁之農業區劃定原則,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建議依市府處理意見辦理,部分陳情事項已有考量。
- 四、後續辦理程序:本案擬由開發審議規範改為分區變更,計畫內容已大幅改變,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新竹市都委會審議後,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決議文相同者,則檢具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
決議
- 決議文不同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五、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
- 六、建議事項:
(一)有關前開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如經剔除於計畫範圍者,宜併同鄰近風景區坡度陡峭地區,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考量變更為保護區。
(二)本特定區計畫圖請新竹市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重新製作,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作為後續都市計畫執行之依據,以避免產生爭議。
附件一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決議文摘要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十、『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本規範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5點規定訂定,經新竹市政府94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40041138號函附補充資料說明,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建議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乙節,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研提相關資料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一)計畫書附錄一『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未來涉及保護區變更,適用範圍達220公頃,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並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市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政策等問題,可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影響層面廣泛,如未有相關因應措施,建議予以刪除。
(二)前開審議規範如無訂定之必要者,為解決目前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問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畫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三)前開審議規範涉及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附件二本會專案小組96年5月22日第1次會議意見處理情形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市府回覆意見為解決高峰里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問題,前經本會94年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畫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經新竹市政府檢討考量後,改以先行變更部分保護區為農業區方式處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96年5月2日府都規字第096004449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本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必要時,續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一)計畫緣起:本案變更主要係為解決高峰里既有聚落問題,有關該聚落形成之歷史背景、當時政府政策、變更為農業區之主要目的,以及農業區劃定原則等,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補充內容詳計畫書第1頁及第3頁。
(二)計畫範圍:參酌「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林相,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規定,建議將本案計畫範圍內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予以剔除。惟如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有特殊情形必須納入計畫範圍者,請補充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本案業將坵塊圖上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予以剔除,惟最北側坵塊及西側、西南側兩坵塊係考量區域完整性及都市計畫範圍界線,乃納入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面積共計0.86公頃),詳計畫書第10頁或計畫書附圖二。
(三)後續辦理程序:本案擬由開發審議規範改為分區變更,計畫內容已大幅改變,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新竹市都委會審議後,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決議文相同者,則檢具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決議文不同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四)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遵照辦理。
(五)建議事項:有關前開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如經剔除於計畫範圍者,宜併同鄰近風景區坡度陡峭地區,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考量變更為保護區。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