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81-審議事項-第3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副都心(『商60』及其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81
案件id
Ji1I2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5月22日第26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7年7月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095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23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研提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一、本案住宅區原計畫為農業區,有關都市計畫審議過程、背景及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理由,請補充說明,並請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劃設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再於細部計畫檢討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二、本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本案開發需求及是否有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如區段徵收),請一併檢討評估。
- 三、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是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請臺南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