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81-審議事項-第5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原部分農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實施進度及經費】)」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81
案件id
gxgwx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16日第20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縣政府97年7月2日府城都字第09701317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查「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五之(四)規定略以:「申請人應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完成擴建,未能依限完成擴建者,…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限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本案原規定之開發期限為96年6月20日,請台南縣政府補充未能依上開變更處理原則規定事項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原因及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請台南縣政府督促申請開發單位(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確實依經濟部同意之擴建計畫期程辦理開發,若未能依上開期程完成擴建者,則請台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
- 三、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台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區建議修正本案附帶條件為:
「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並完成公共設施用地之回饋事宜後,始依法辦理核定及公告發布實施」。1.本案前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16日第205次會議通過並附帶條件為:「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並完成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及移轉登記予永康市公所後,始依法辦理核定及公告發布實施」。
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同意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爰為增加土地管理及回饋彈性,建議修正前開決議內容為:「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並完成公共設施用地之回饋事宜後,始依法辦理核定及公告發布實施」,並可避免日後因回饋方式而須再次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經查龍峰企業股份有公司97年7月23日龍峰97(外)字第0750號函陳本案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回饋方式,擬將廣停一及公五改以代金方式折繳部分,建議仍應以捐贈土地為宜,如該公司認其方式確有困難,應詳述理由供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參考。
本案照台南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