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81-審議事項-第8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案-(安樂路一段北側乙種工業區變更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81
案件id
m7TnPW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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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6年3月27日第340次會議及96年6月12日第342次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6年10月8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11115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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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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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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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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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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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楊委員重信、洪前委員啟東、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碧瑩、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7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6年11月6日、97年1月14日、5月8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無具體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且經基隆市政府97年6月2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7005507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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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97年6月2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7005507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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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事項:
(一)決定事項第4點「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經申請人代表表示本案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容積獎勵規定,僅能適用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且容積獎勵上限調降為不得大於變更後基準容積(282%)之1.1倍,同意依照辦理。
(二)計畫書第64頁最後一段,有關新劃設公共設施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經與會代表討論後,應依決定事項第6點改為無償捐贈基隆市政府,申請人代表同意負責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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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衝擊:
(一)基隆市政府已完成環境影響及交通衝擊評估審查,有關本案周邊地區(尤其是新民橋附近)之交通衝擊及其改善措施,仍請於都市設計審議時妥為因應考量。
(二)計畫書內有關交通分析說明,請儘量以圖表方式表示。
(三)有關前開交通衝擊評估報告書,請提供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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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一)本案除已納入主要計畫辦理外,其餘請基隆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之。
(二)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基隆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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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議書及分階段核定:
(一)本案申請人為絕色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惟本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眾多,經充分討論後,分為2個階段核定都市計畫,有關未來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之對象及分階段核定都市計畫範圍,已納入計畫書規定,請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
(二)報請本部核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或開發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杜紛爭。
(三)基於確保開發人能依計畫書執行、避免行政成本浪費及提昇當地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由,有關開發人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基隆市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不予發還。
(四)有關本案總容積包括基準法定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可能不同名目容積等,為確保後續開發能依照執行,請納入協議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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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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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細部計畫應注意事項:有關本基地內部交通動線規劃應單純化、儘量朝向高品質商業活動規劃、停車空間避免設置於建築物高層、適度縮減建蔽率、儘量退縮建築、舖面儘量以透水層方式處理、增加綠覆率、建築物外牆避免視覺衝擊、細部計畫廣場用地不宜兼作停車場使用(但緊急避難及消防救災除外)、計畫範圍內現有住宅聚落可否併同改善處理等規劃方向或理念,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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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議事項:
(一)本案申請人如係上市上櫃公司,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重大訊息,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至於上市上櫃公司與相關媒體之關係,建議應審慎處理,避免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以都市計畫變更審議相關訊息影響金融秩序。
(二)本案變更後基地北側住宅區將被商業區及市場用地包圍,請市府妥善處理。
(三)有關申請人額外承諾回饋事項中涉及東南側廣停用地處理乙節,請市府積極與國防部軍備局協調有關國防部福利總處基隆福利站搬遷事宜,以利後續廣停用地之規劃設計及開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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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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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基隆市政府依前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7年4月15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7003061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於會中補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計畫書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正式行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其他專案小組委員如於接獲本建議意見一週內,提供具體修正意見者,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本案除已納入主要計畫辦理外,其餘請基隆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之(該審議規範之處理情形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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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以自願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其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及捐贈可建築土地合計超過變更總面積之40.5%,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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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基隆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二、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事項:基隆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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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事項第3點「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請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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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定事項第4點「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請市府補充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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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事項第7點「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經市府同意申請人於發布實施後3年內取得建造執照,請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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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餘4點決定事項,建議原則同意依市府處理情形辦理。","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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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基隆市政府針對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所提回應說明(詳附件一),尚未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者,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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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土地必須負擔公共設施,基隆市政府土地無須負擔公共設施,請補充相關理由說明。","四、協議書及分階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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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申請人為絕色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惟本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眾多,經充分討論後,建議分為2個階段核定都市計畫,有關未來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之對象及分階段核定都市計畫範圍,請市府明確敘明,納入計畫書規定,以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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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請本部核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或開發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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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於確保開發人能依計畫書執行、避免行政成本浪費及提昇當地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由,有關開發人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基隆市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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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本案總容積包括基準法定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可能不同名目容積等,為確保後續開發能依照執行,請納入協議書內規定。","五、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六、細部計畫應注意事項:有關本基地內部交通動線規劃應單純化、儘量朝向高品質商業活動規劃、停車空間避免設置於建築物高層、適度縮減建蔽率、儘量退縮建築、舖面儘量以透水層方式處理、增加綠覆率、建築物外牆避免視覺衝擊、細部計畫廣場用地不宜兼作停車場使用(但緊急避難及消防救災除外)、計畫範圍內現有住宅聚落可否併同改善處理等規劃方向或理念,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考量。","七、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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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申請人如係上市上櫃公司,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重大訊息,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至於上市上櫃公司與相關媒體之關係,建議應審慎處理,避免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以都市計畫變更審議相關訊息影響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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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後基地北側住宅區將被商業區及市場用地包圍,請市府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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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申請人額外承諾回饋事項中涉及東南側廣停用地處理乙節,請市府積極與國防部軍備局協調有關國防部福利總處基隆福利站搬遷事宜,以利後續廣停用地之規劃設計及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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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會專案小組97年1月14日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基隆市政府97年5月8日於專案小組會議中分送)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本案建請基隆市政府參考類似案例(臺北市政府96年9月26日府都規字第09606107400號函送「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計畫書)及依下列各點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送署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至於出席委員初步意見如無法依照辦理,請明確敘明理由。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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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參考台北市南港輪胎案例進行計畫書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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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與「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東北側商業區之發展關係,以及該地區整體規劃構想,請從空間發展角度,再補充相關說明及示意圖。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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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位於中心區,屬於港市商業中心之發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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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定位為「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之前導計畫,碼頭更新計畫與本案距離約350M,可藉由中山一、二路拓寬40米及其兩側留設3M人行道作為步行連絡空間,且本基地與碼頭更新案在開發內容上,採取不同層級的定位,創造互補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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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東北側商業區為基地與碼頭間之必經區域,透過園道計畫與未來人潮湧入,可帶動民間投資該區進行更新之意願。詳簡報資料P10-P16。後續將簡報資料P10、P14、P15摘要說明於變更主要計畫書。一、整體發展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書中有關市場分析、發展定位與構想等,請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已增列於變更主要計畫書第五章、市場分析及定位P45-P48、基地規劃及開有關本專案小組研提「有關本案土地承載能力、日夜間活動人口、本案開發對周邊地區之影響,請補充說明,以作為後續開發之規劃依據。」之意見,除日夜間活動人口應併同交通衝擊再檢討考量外,其餘建議依基隆市政府96年12月1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146832號函送回覆說明(如附件一)辦理。本案遵照96年12月1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146832號函送回覆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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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夜間活動人口倂同交通衝擊再檢討考量。詳簡報資料P21-P58。後續將摘要說明於變更主要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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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載能力及開發對對周邊地區之影響詳變更主要計畫書P54及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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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本基地內部交通動線規劃應單純化、儘量朝向高品質商業活動規劃、停車空間避免設置於建築物高層、適度縮減建蔽率、儘量退縮建築、鋪面儘量以透水層方式處理,增加綠覆率、建築物外牆避免視覺衝擊、細部計畫廣場用地不宜兼作停車場使用(但緊急避難及消防救災除外)、計畫範圍內現有的住宅聚落可否併同改善處理等規劃方向或理念,仍請市府再斟酌考量。未來基地內部將朝向高品質商業活動規劃、且考量基地保水功能,開放空間鋪面將以可透水鋪面為主,有關北側之廣場用地,因其臨北側之安樂市場及住宅區,提供機車停車位作為周邊居民購菜購物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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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空間配合上下兩端大型商業使用,於其商場空間上下設置鄰近便利的停車空間;地下停車空間加強空間通風照明設備,地面上停車層外牆透空並植栽綠化降低對都市景觀的影響,屋頂平台則一併配合綠化處理,屋頂停車層提供人行步道遮蔭廊道並重點植栽綠化結合整體建築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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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外牆以節能、隔熱、可回收材料,外觀主體顏色選用明亮不反光的淺色調系搭配色彩繽紛之廣告招牌,部份外牆預留綠化植栽空間種植耐溼氣候藤蔓及花草以綠化外牆並降低與周邊環境視覺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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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計劃範圍內的現有住宅聚落則變更為住宅區,由申請者負責其計畫變更之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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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簡報資料P17-P20。後續將簡報資料P19、P20內容摘要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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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衝擊本案雖經市府研提交通分析資料,惟仍有尚待釐清事項,建請市府從整體交通分析觀點,考量鄰近地區發展及重大開發案(如「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與本案之交通關聯性,重新檢討修正交通衝擊分析資料,並先行送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提參考意見,僅可能納入計畫書修正,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1.有關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衍生交通量,本案直接參考其開發計畫推估之衍生交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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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區位以及進出動線,進出該區域主要動線主要利用國道1號、中山路拓寬\/高架道路,使用安樂路動線所佔之比例較少,約佔5%以下;未來中山路高架後可成為港西地區直接銜接國道1號之主要動線,現況大型車繞行安樂路後再銜接國道1號之情形會減少,估計至少可轉移安樂路5%之交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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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開發定位為國際級之辦公、商場與飯店,與本案定位為基隆市民日常購物、娛樂、消費有顯著差異,該案衍生交通量會順道繞至本案活動之比例應不高,應在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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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綜合上述分析,假設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衍生交通量之10%納入本案之交通衝擊影響分析;目標年交通衝擊分析並分成有無考量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兩種情境進行分析,以更具體瞭解未來之可能發展。詳簡報資料P21-P28。後續將摘要說明於變更主要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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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本案基地交通影響分析,請區分為平常日及例假日,就未來變更為商業區後之預估交通量、開發後衍生之交通衝擊分析基礎資料、主要出入口與交通動線規劃、停車需求規劃(含大型車輛、汽機車停車空間)、運具模式、周邊道路交通衝擊與服務水準、道路交通服務水準接近D級如何改善、整體交通改善措施、加強大眾運輸規劃及新民橋與本案開發之關係等,請補充說明,藉以塑造地區門戶意象與改善地區交通系統。1.主要出入口與交通動線規劃部分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34-P35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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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基地周遭道路路網結構與實質條件限制,主要出入口設置於安樂路;為達分散車流之效果,本案建議新民橋拓寬為15公尺後,基地部份離場車輛可透過新民橋離開基地,為本案之次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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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輛動線規劃主要透過安樂路之主要出入口進出,新民橋次要出入口主要功能為出場使用,禁止車輛進場,以簡化新民橋\/8M道路路口之交通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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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停車需求規劃部分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35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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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考量員工、顧客以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需求,共衍生之小汽車停車需求565席,機車停車需求712席;本案規劃設置580席小汽車停車位、730席機車停車位,可滿足本案衍生之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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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內設置裝卸貨專用區、計程車排班區、接駁公車停靠彎等服務性車輛專用停車空間,以避免影響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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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邊道路交通衝擊及服務水準部分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3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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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標年交通衝擊分析並分成有無考量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兩種情境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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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考量西二西三更新案情境,對道路主要之影響為安樂路、成功二路、成功路橋以及成功一路,平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除成功路橋外,其餘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假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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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考量西二西三更新案情境,平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除成功路橋外,其餘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假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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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道路服務水準接近D級之改善因應對策、整體交通改善措施部分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35-P36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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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地臨安樂路側退縮增設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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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8M計畫道路與安樂路口設置號誌,取消現況81巷與安樂路之路口,安樂路與老大宮廟號誌路口改成閃光號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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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民橋拓寬為15公尺道路,管制僅能從基地離場單行,作為基地之次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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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議削減成功路橋南側人行道增加成功路橋往孝四路方向車道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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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定河高架\/安樂路\/成功一路、中山路\/成功二路口號誌時制計畫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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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開闢免費接駁專車,共有市區線以及安樂社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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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地內設置計程車排班區、接駁公車停靠站、專用裝卸貨區,減少影響道路車流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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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地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於基地內,並設置足夠之緩衝長度;並於入口處設置車位資訊動態顯示系統告知顧客停車資訊,且配置交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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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管制貨車進出時段,限制僅能於非尖峰時段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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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開發單位於基地取得使照前完成相關改善措施,並負擔相關交通工程改善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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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強大眾運輸規劃及新民橋與本案開發之關係部份詳簡報資料P49-P51,後續將摘要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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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單位於開幕後將開闢免費接駁專車,共有市區線以及安樂社區線;尖峰(平日1800~2100、假日1000~2200)班次為10分鐘1班,離峰班次為30分鐘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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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主要出入口設置於安樂路;為達分散車流之效果,本案建議新民橋拓寬為15公尺後,基地部份離場車輛可透過新民橋離開基地,為本案之次要出口;新民橋次要出口主要功能為出場使用,禁止車輛進場使用,簡化新民橋\/8M道路路口之交通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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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補充目標年周邊主要聯外道路預測尖峰交通量(含目標年商務中心與工業區衍生之交通量,請說明估算過程),並評估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依上開評估結果,視需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或交通改善方案。1.目標年交通衝擊分析並分成有無考量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兩種情境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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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考量西二西三更新案情境,對道路主要之影響為安樂路、成功二路、成功路橋以及成功一路,平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除成功路橋外,其餘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假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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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考量西二西三更新案情境,平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除成功路橋外,其餘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假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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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減少對道路之影響,本計畫提出下列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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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地臨安樂路側退縮增設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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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8M計畫道路與安樂路口設置號誌,取消現況81巷與安樂路之路口,安樂路與老大宮廟號誌路口改成閃光號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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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民橋拓寬為15公尺道路,管制僅能從基地離場單行,作為基地之次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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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議削減成功路橋南側人行道增加成功路橋往孝四路方向車道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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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定河高架\/安樂路\/成功一路、中山路\/成功二路口號誌時制計畫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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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開闢免費接駁專車,共有市區線以及安樂社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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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地內設置計程車排班區、接駁公車停靠站、專用裝卸貨區,減少影響道路車流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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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地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於基地內,並設置足夠之緩衝長度;並於入口處設置車位資訊動態顯示系統告知顧客停車資訊,且配置交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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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管制貨車進出時段,限制僅能於非尖峰時段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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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開發單位於基地取得使照前完成相關改善措施,並負擔相關交通工程改善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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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34-P36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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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運研所書面意見(1)有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表4-4在選取尖峰小時之基地衍生旅次上有過低之情形(尤其是平常日),因而在計算表4-6運具需求量上亦有偏低之問題,請一倂加以修正。1.平常日晨峰小時為0700~0800,在此時段僅有員工進出,一般顧客較不會在此時段進出;已增加本時段進出之員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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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調整後之平常日晨峰小時基地衍生旅次重新計算運具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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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簡報資料P52-P53說明,後續將摘要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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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列表補充各周邊道路與路口在交通改善方案與大眾運輸計劃實施後之目標年預測尖峰交通量及服務水準,俾利了解改善成效。1.考量交通改善方案與大眾運輸計畫實施後之情境,主要影響為衍生交通量之降低(減少5%),以及成功路橋容量增加,平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假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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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定河高架\/安樂路\/成功一路、中山路\/成功二路口號誌時制計畫調整後,由於路口車流量仍多,服務水準並未有顯著改善,僅路口延滯有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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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簡報資料P54-P56說明,後續將摘要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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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補充本案變更後之目標年停車位供需評估(基地停車位供給數請敘明),若不足,請補充具體之因應對策。另本案周邊區域之停車供需已確認供需比小於1,顯示基地周邊區域停車空間已有不足之情形,亦請一倂補充具體之因應對策。1.本案考量員工、顧客以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需求,共衍生之小汽車停車需求565席,機車停車需求712席;本案規劃設置580席小汽車停車位、730席機車停車位,可滿足本案衍生之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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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基地周遭停車供給為512席,停車需求為539席,供需比小於1,供給不足27席;本案未來會提供94席供公眾使用之汽車停車位,可解決基地周遭停車供給不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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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35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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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於基地周邊道路路段寬度已不足,藉由基地所研擬之車輛進出動線對緊鄰道路之影響情形(含服務水準評估),請再補充說明。1.考量基地周遭道路路網結構與實質條件限制,主要出入口設置於安樂路;為達分散車流之效果,本案建議新民橋拓寬為15公尺後,基地部份離場車輛可透過新民橋離開基地,為本案之次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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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輛動線規劃主要透過安樂路之主要出入口進出,新民橋次要出口主要功能為出場使用,禁止車輛進場使用,簡化新民橋\/8M道路路口之交通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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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交通改善方案與大眾運輸計畫實施後之情境,主要影響為衍生交通量之降低(減少5%),以及成功路橋容量增加,平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假日尖峰各道路服務水準將可維持在D級以上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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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簡報資料P46、P54、P55、P56。後續將摘要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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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探討1.有關本基地原容積率及法定容積、變更後容積上限、粗容積率(基地面積含公共設施用地)、淨容積率(基地面積不含公共設施用地)、本基地最大容積(考量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容積獎勵上限及環境容受力之最大容積)、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捐贈土地比例與回饋項目,以及其他附帶條件,基隆市政府業以96年12月1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146832號函送回覆說明補充其計算方式及依據,惟其對地區發展之貢獻度,請再補充說明,以檢視本案變更後容積訂定之合理性。本案針對地區發展之貢獻度,補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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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投資提升地方經濟本案係配合基隆港區更新,作為水岸再發展之前導計畫,估計不含土地成本將投入約25億元,此投資金額將有效活絡基隆市經濟,凝聚商業氣息,此對基隆港區更新後續之招商執行,將產生絕對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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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捐獻土地予市政府依審議規範捐獻15%土地予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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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公共設施,提昇環境品質考量社會成本內部化,將提供開發面積25.5%(5,947㎡)之公共設施用地,提升地方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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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加稅收預計營運後每年提供市府1.5億元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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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就業機會本案開發施工及未來營運期間,預計將提供1,000人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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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相關探討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54說明,原法定容積、變更後容積及容獎表格詳簡報資料P60,後續將納入計畫書說明。回饋計畫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60-P61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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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於本案容積因都市計畫變更超過原法定容積部分,除因相關容積獎勵規定外,應再考量是否對於都市發展有具體貢獻或有助於公共利益或應有適當回饋措施,請補充說明,以作為是否提高容積之判斷依據。本案對於地方發展具有以下有助於公共利益之適當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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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閒置土地再利用土地現況業已無工業使用,且就土地目前地價水準,未符工業業者可負擔之土地成本,應朝向更具效益之土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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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歷史傳承申請單位至少提供3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以作文化、歷史展覽空間。以提供原粉料廠文化延續及歷史重現構想,並載明於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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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捐贈公共設施捐贈開發面積25.5%(5,947㎡)之公共設施用地,提升地區公共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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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帶動商業促進周邊發展轉型本案將引入複合機能之商場,期許在本案投資下,帶動週邊較窳陋地區之發展轉型,及結合未來「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促進港埠地區成為基隆市商業機能新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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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基隆市一完整複合型的商業娛樂設施基隆市目前尚無較具規模之娛樂影城及量販賣場,本案提供基隆市民一處完整之商業、娛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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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回饋計畫於變更主要計畫書P60-P61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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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防災有關本專案小組研提「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應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並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本基地周邊500公尺範圍內之避難空間及防救災設施,請儘量以量化方式補充說明。」之意見,建議依基隆市政府96年12月1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146832號函送回覆說明(如附件一)辦理。本案遵照96年12月1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146832號函送回覆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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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防災部分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55-P57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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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本案除下列各點納入主要計畫辦理外,其餘請基隆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之(該審議規範之處理情形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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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擬以自願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其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及捐贈可建築土地合計超過變更總面積之40.5%,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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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含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土地使用機能、吸引活動人口、擬引進產業類別、基地內交通動線、與各類大眾運輸系統及公共開放空間之關係)及財務計畫(含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時程、開發經費、財務分析概要),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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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基隆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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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本審議規範規定:「工業區變更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請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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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捐贈之可建築土地合計超過變更總面積之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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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主要計畫書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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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業經96年3月27日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0次會議及96年6月23日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2次會議審議完竣。已納入主要計畫書P50、P59及P60說明。另涉及本基地未來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後續將在計畫書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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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照辦理,並將簽訂協議書附於本變更主要計畫書作為附件。本案申請人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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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因為屬山坡地,且開發面積大於1公頃,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環境影響評估已於民國96年9月3日大會審查通過。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36說明,及計畫書附件二、環境影響評估同意備查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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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1.本案申請人為絕色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惟本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未來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之對象,請明確敘明,並劃分為數個階段(如第一階段係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及取得公有土地同意變更文件,第二階段係取得西北側已發展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以作為後續簽訂協議書對象認定及分階段核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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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確保開發人能依計畫書執行、避免行政成本浪費及提昇當地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由,有關開發人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基隆市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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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本案總容積包括基準法定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可能不同名目之容積等,為確保後續開發能依照執行,請納入協議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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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範圍內公有土地,請取得同意變更或開發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杜紛爭。1.經基隆市都委會於97.02.26第345次會議通過,本案後續由申請人(絕色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及取得公有土地同意變更文件之範圍先行報內政部核定,其餘未取得同意書部份以暫予保留方式辦理,俟提出同意書後,再報內政部核定。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21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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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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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本案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應回饋之土地申請單位應於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兩年內完成捐贈予基隆市政府之手續;另於協議書中明列若未依開發時程開發者,市政府得逕為變更恢復原分區,其變更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詳變更主要計畫書P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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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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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遵照辦理,基地範圍內市有土地及國有土地相關同意書證明文件詳變更主要計畫書附件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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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原則處理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2案決定事項:基隆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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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決定事項第3點經市府查明本案工業區容積率為不得大於150%,申請人為提高開發誘因建議提高至210%,因涉及本會96年6月10日第662次會議通案性處理原則,建請市府檢具相關資料,重新提請基隆市都委會確定本案「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是否得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工業區不得超過210%為計算基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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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餘6點決定事項,請市府重新檢視處理情形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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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依照本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及內政部第675次會議決議:「宜請基隆市政府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包括:調整容積率之必要性及理由、鄰近地區住宅建築發展狀況、申請開發計畫與強度、環境衝擊評估分析資料、環境地質與災害史、開發可行性及負擔回饋等資料、並提經該市都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報部參核。」重提基隆市都委會,業於97.2.26第345次基隆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得依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以210%計算,則本案變更後基準容積率可達282%。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5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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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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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1.本案停車空間規劃與產業活動人口應相互配合,以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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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共設施檢討分析,以及本案開發後產生環境影響(如噪音、空氣污染、污水1.遵照辦理。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35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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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58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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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應修正或補充事項及垃圾處理等),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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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東北側狹小工業區如已納入「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請於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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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書相關基礎分析資料,請儘量更新至最近一年度。至於主要計畫書附件,可否請市府刪減部分內容,予以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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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依本專案小組意見增修之計畫書內容,後續修正計畫書時,請與以劃線,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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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照辦理。已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P17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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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遵照辦理,已進行相關基礎資料之更新及附件之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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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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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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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1.本案申請人如係上櫃公司,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重大訊息,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至於上市上櫃公司與相關媒體之關係,建議應審慎處理,避免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以都市計畫變更審議相關訊息影響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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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變更後基地北側住宅區將被商業區及市場用地包圍,請市府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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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申請人額外承諾回饋事項中涉及東南側廣停用地處理乙節,請市府積極與國防部軍備局協調有關國防部福利總處基隆福利站搬遷事宜,以利後續廣停用地之規劃設計及開闢。1.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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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地區現況為住宅使用,西為商業區,東側為市場用地,本案於臨該住宅區之部分留設廣場用地,以提供其公共之開放空間,增加該住宅區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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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申請人願於商場內提供適當空間供國軍福利站遷移後營運使用且俟市政府完成土地撥用程序後,開發者願負責廣停用地之設計及興闢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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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6日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基隆市政府97年5月8日於專案小組會議中分送)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本案與「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東北側商業區之發展關係,以及該地區整體規劃構想,請先補充說明。遵照辦理。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一、整體發展。一、整體發展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書中有關市場分析、發展定位與構想等,請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一、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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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案土地承載能力、日夜間活動人口、本案開發對周邊地區之影響,請補充說明,以作為後續開發之規劃依據。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二、基地規劃及開發。二、基地規劃及開發本基地內部交通動線規劃應單純化、儘量朝向高品質商業活動規劃、停車空間避免設置於建築物高層、適度縮減建蔽率、儘量退縮建築、鋪面儘量以透水層方式處理,增加綠覆率、建築物外牆避免視覺衝擊、細部計畫廣場用地不宜兼作停車場使用(但緊急避難及消防救災除外)、計畫範圍內現有的住宅聚落可否併同改善處理等規劃方向或理念,請市府再斟酌考量。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二、基地規劃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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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案基地交通影響分析,請區分為平日及例假日,就未來變更為商業區後之預估交通量、開發後衍生之交通衝擊分析基礎資料、主要出入口與交通動線規劃、停車需求規劃(含大型車輛、汽機車停車空間)、運具模式、周邊道路交通衝擊與服務水準、道路交通服務水準接近D級如何改善、整體改善措施、加強大眾運輸規劃及新民橋與本案開發之關係等,請補充說明,藉以塑造地區門戶意象與改善地區交通系統。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三、交通衝擊。三、交通衝擊請補充目標年周邊主要聯外道路預測尖峰交通量(含目標年商務中心與工業區衍生之交通量,請說明估算過程),並評估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依上開評估結果,視需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或交通改善方案。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三、交通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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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探討有關本基地原容積率及法定容積、變更後容積上限、粗容積率(基地面積含公共設施用地)、淨容積率(基地面積不含公共設施用地)、本基地最大容積(考量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容積獎勵上限及環境容受力之最大容積)、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捐贈土地比例與回饋項目,以及其他附帶條件,請列表補充說明其計算方式及依據,並敘明對地區發展之貢獻度,以檢視本案變更後容積訂定之合理性。至於本案容積因都市計畫變更超過原法定容積部分,除因相關容積獎勵規定外,應再考量是否對於都市發展有具體貢獻或有助於公共利益或應有適當回饋措施,請補充說明,以作為是否提高容積之判斷依據。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四、容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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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應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並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本基地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五、都市防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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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周邊500公尺範圍內之避難空間及防救災設施,請儘量以量化方式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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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主要計畫辦理事項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本案除下列各點納入主要計畫辦理外,其餘請基隆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之(該審議規範之處理情形詳附錄一)1.本案擬以自願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其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及捐贈可建築土地合計超過變更總面積之40.5%,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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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含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土地使用機能、吸引活動人口、擬引進產業類別、基地內交通動線、與各類大眾運輸系統及公共開放空間之關係)及財務計畫(含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時程、開發經費、財務分析概要),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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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併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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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本審議規範規定:「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本案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檢附環保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六、納入主要計畫辦理事項、協議書1.本案申請人為絕色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惟本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未來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之對象,請明確敘明,並劃分為數個階段,以作為後續簽訂協議書對象認定及分階段核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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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確保開發人能依計畫書執行、避免行政成本浪費及提昇當地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由,有關開發人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基隆市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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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本案總容積包括基準法定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可能不同名目之容積等,為確保後續開發能依照執行,請納入協議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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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範圍內公有土地,請取得同意變更或開發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杜紛爭。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七、協議書、審議原則處理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2案決定事項:基隆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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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決定事項第2點因涉及本會通案性處理原則,且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似未考量類似本案於申請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已先行調降之特殊情形,建請基隆市政府研提具體說明資料,逕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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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餘6點決定事項,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八、審議原則處理、計畫書應修正或補充事項1.本案停車空間規劃與產業活動人口應相互配合,以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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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共設施檢討分析,以及本案開發後產生環境影響(如噪音、空氣污染、污水及垃圾處理等),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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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東北側狹小工業區如已納入「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請於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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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書相關基礎分析資料,請儘量更新至最近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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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主要計畫書附件,可否請市府刪減部分內容,予以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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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依本專案小組意見增修之計畫書內容,後續修正計畫書時,請與以劃線,以利查核。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九、計畫書應修正或補充事項、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十、後續辦理事項、建議事項1.本案申請人如係上櫃公司,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重大訊息,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至於上市上櫃公司與相關媒體之關係,建議應審慎處理,避免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以都市計畫變更審議相關訊息影響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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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變更後基地北側住宅區將被商業區及市場用地包圍,請市府妥善處理。詳第二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十一、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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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基隆市政府處理情形(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6日於會中分送)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一、法令依據本規範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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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一、適用範圍(一)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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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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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二、辦理程序(一)通盤檢討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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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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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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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一、法令依據(一)本案採個案變更,非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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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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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本案,本案列為本市重大投資案件在案,對於本市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二、辦理程序(一)通盤檢討1.本案採個案變更,非採通盤檢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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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採個案變更,非採通盤檢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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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變更1.本案經本府95年6月28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50073484號函,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在案,並同意辦理個案變更。(詳計畫書附件六)2.本案興辦之事業經96年3月27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決議同意。(詳計畫書附件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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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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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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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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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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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一)本案基地範圍原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已於94年6月20日以基府建商廠字第0940000010號函核准註銷工廠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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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基地範圍原工廠非生產中工廠。已於94年6月20日以基府建商廠字第0940000010號函核准註銷工廠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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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基地範圍原工廠非生產中工廠。已於94年6月20日以基府建商廠字第0940000010號函核准註銷工廠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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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已依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自行留設並興闢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詳計畫書第69頁)(五)於核發核准同意辦理個案變更同意函時並要求本案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暨交通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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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為屬山坡地,且開發面積大於1公頃,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環境影響評估已於民國96年9月3日大會審查通過。","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一)上位計畫之指導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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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位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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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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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積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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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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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規範訂定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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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一)上位計畫之指導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台灣北部區域計畫及基隆市整體發展綱要計畫、基隆市綜合發展計畫,皆將基隆市定位為國際化門戶,未來發展以進出口貿易、金融中心、運輸服務及觀光海港城為主,故本計畫將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符合上位計畫之指導。(詳計畫書第10頁)(二)區位1.本申請基地所屬之工業區夾雜於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屬基隆市中心發展區,閒置工業區土地應轉型發展以符合土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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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工業區內部西側(樂一路81巷以西)現有一列住家房宅,考量與現況使用相符,本案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詳計畫書第59頁)3.本工業區內部西側(樂一路81巷以西)現有一列住家房宅,考量與現況使用相符,本案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詳計畫書第59頁)4.本申請基地所屬之工業區夾雜於住宅區及商業區內,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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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工業區內部西側(樂一路81巷以西)現況有一列住家房宅,考量與現況使用相符,本案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詳計畫書第59頁)(三)總量管制1.本案未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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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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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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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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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總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引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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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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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未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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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第5頁)(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1.本變更工業區經查未屬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詳計畫書第6頁)2.本變更工業區經查未屬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詳計畫書第6頁)(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變更範圍所屬主要計畫區內並無其他申請工業區檢討變更案。","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一)本案回饋以捐地方式進行回饋。詳計畫書第68頁回饋計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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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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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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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六、許可條件(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應提供捐贈土地,及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不得低於附表之規定。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或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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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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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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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二)本案採個案變更,並非採通盤檢討方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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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詳計畫書第65頁實施進度及經費區內自行留設之必要性公共設施由開發者自行興闢管理維護,且其他相關之樁位測定費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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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詳開發計畫書及主要計畫書,本案業經96年3月27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0次會議及96年6月23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2次會議審議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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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應回饋之土地申請單位應於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兩年內完成捐贈予基隆市政府之手續;另於細部計畫中明列若五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市政府得逕為變更恢復原分區。(詳計畫書第65頁實施進度及經費)","六、許可條件(一)本案採個案變更,並提共捐贈土地及自行留社區內所需公共設施,未低於附表之規定。經96年3月27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0次會議及96年6月23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2次會議審議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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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並非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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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採個案變更,並非以通盤檢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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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採個案變更,並非以通盤檢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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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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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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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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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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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同意確實依本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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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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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本案採個案變更,並非以通盤檢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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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捐贈土地1、本計畫捐贈15%可建築用地(商業區)予基隆市政府。(詳計畫書第68頁。)2、本計畫新劃設公共設施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均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詳計畫書第68頁)前揭公共設施用地並無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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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非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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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捐獻代金1、本計畫為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經計算屬第一級回饋標準(詳附件八),應捐贈15%可建築用地(商業區)予基隆市政府,本案捐贈可建地面積合計3,850平方公尺,為實際開發面積之16.5%,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需捐贈15%建地之原則。(詳計畫書第68頁)2、本案採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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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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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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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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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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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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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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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為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並非捐贈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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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為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並非捐贈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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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無劃設特定專用區。","八、配合措施(一)本案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為完整之可供建築土地。(詳計畫書第68頁)(二)本變更範圍位於(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本計畫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停車場尚有不足,因此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及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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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將依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供基地內外及鄰近地區居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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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於細部計畫內提供室內停車空間供基地內外及鄰近地區居民使用,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將考量北側安樂市場使用需求,劃設機車停車場供消費民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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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配合辦理。","九、本案基地範圍原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已於94年6月20日以基府建商廠字第0940000010號函核准註銷工廠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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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十、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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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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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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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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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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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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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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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十、(一)本案原細部計畫已是公共設施,係考量主計合理性而納入之土地,建議逕予變更不用取得同意書與簽訂協議書。本案後續以取得同意書並簽妥協議書之範圍先行報內政部核定,其餘未取得同意書及簽妥協議書部分以暫予保留方式辦理,俟提出同意書並簽妥協議書後,再報部核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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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遵照辦理。詳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詳開發計畫書(四)本案基地範圍原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已於94年6月20日以基府建商廠字第0940000010號函核准註銷工廠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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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基地範圍原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已於94年6月20日以基府建商廠字第0940000010號函核准註銷工廠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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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96年3月27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0次會議及96年6月23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2次會議審議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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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內政部第675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事項處理情形(基隆市政府97年5月8日於專案小組會議中分送)675次都委會審查意見--決議原則本案處理情形1.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本案為完整工業區街廓,符合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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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以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及取得公有土地同意變更文件之範圍先行報內政部核定,其餘未取得同意書部分以暫予保留方式辦理,俟提出同意書,再報部核定變更。詳主要計畫書P.512.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決議,由代金繳納改為捐贈可建築用地,符合審議原則。詳主要計畫書P.603.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基準容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