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81-審議事項-第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交通部「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案(第二階段:站區及站東)」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81
案件id
xkYkn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27日第653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請高雄市政府將該府96年2月1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6000774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嗣經高雄市政府97年5月29日高市府都一字第0970027257號函檢送相關修正資料到部,其說明略以:「一、本案業經96年2月27日貴部都委會第653次會議審議通過,本府依上開會議決議擬定細部計畫,因考量高雄車站為高雄都會區重要轉運中心,必須發揮高效率轉運機能與帶動週邊地區發展,故檢討修正部分主要計畫內容,並檢討修正本案開發方式以符法源依據。二、上開擬定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草案業循都市計畫程序,於96年10月13日至96年11月13日辦理公開展覽,並經97年5月8日本市都委會第325次大會審通議通過,因上開事項涉及主要計畫內容調整,提請貴部都委會審議。」
- 三、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6月24日第685次會議審決略以:「請高雄市政府參酌列席本會陳情民眾之意見,就土地使用分區規劃能否參採陳情意見檢討調整、車站專用區允許原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共同開發建設之可行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之保障等相關事項先行協商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四、嗣准高雄市政府97年7月25日高市府都一字第0970037963號函說明略以:「本案業依上開會議決議於97年7月9日與陳情人協商有案,檢附協商紀錄及提案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請高雄市政府將該府96年2月1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6000774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補充說明及辦理情形資料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計畫係配合行政院核定「台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之重大工程,對高雄市未來之發展影響層面深遠,請高雄市政府就都市整體面之角度、未來發展定位、都市交通發展願景、如何提升都市之競爭力以及提供國內外有關商務之需求、未來有關車站周邊人車動線及節省交通時間之分析、預期達成之效益、車站周邊地區有關土地使用及容積率配置與構想概述等課題,補充說明本案對高雄市未來之發展及影響,並儘量以「量化」方式表達,非僅敘述本鐵路沿線周邊土地使用之變遷情形。
(二)計畫案名過於冗長,建議修正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交通部『台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以資簡潔。
(三)本案變更內容有關「站區及站東」及「站西」地區之開發方式,高雄市政府所提擬以市地重劃方式或其他協調方式辦理乙節,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項意見辦理:
1.有關本案市地重劃之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調查或協調情形、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乙節,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於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會議補充之下列相關說明資料,並請將上開補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1)「站區及站東」地區部分:經高雄市政府地政處95年6月29日高市地政二字第0950010897號函回復,本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為可行。
(2)「站西」地區部分:站西整體開發區95%土地為台電公司持有,經高雄市政府95年9月13日邀集台電公司及該府地政處研商後達成共識方案,經高雄市都委會審議:「開發方式基於整體開發方式之精神,得採市地重劃或其他協議開發方式辦理。」2.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中有關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相關變更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者,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高雄市政府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B.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3.有關開發方式中擬以「其他協調方式辦理」部分:為兼顧高雄市政府及土地所有權人間雙方權益及避免日後衍生計畫執行爭議,應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本案土地開發取得方式、變更後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進行協商,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或行政契約,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都市計畫書,以利後續開發工作之順利推動。
4.變更內容綜理表載明有關「站西」地區原工業區內東側建物密集地區(中庸街以東之工業區街廓)部分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開發方式,基於開發可行性考量,擬依高雄市通案負擔比例,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乙節,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會議補充說明略以:「中庸街以東工業區土地狹小且建物密集地區,基於考量開發可行性,故依本市通案負擔原則,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及「土地所有權人並得於申請建築時依所持有土地比例負擔繳納代金」辦理,請高雄市政府將上開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敘明,並列為本案變更之附帶條件,以利執行與查考。
(四)計畫書第40頁有關園道用地載明「此外,基於…,園道可納入部分簡易商業機能,未來於細部計畫擬定時訂定」乙節,查本案園道用地之功能定位係供鐵道及道路使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建議除「園道用地」修正為「園道用地(兼供鐵路使用)」外,上開載明事項予以刪除,以資妥適;另請高雄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建議後續有關本園道用地之規劃應提供市民休憩、展演、廣場、綠地之開放空間及公共設施為主,儘量避免規劃大量車道供車輛穿越與通行之使用。
(五)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車站地區內有關立體空間之防(減)災相關規劃構想及因應措施,並將上開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擬定細部計畫防(減)災計畫之指導。
(六)計畫書第56頁有關本案實施進度及開發時程表部分:
關於作業項目1「都市計畫變更審議完竣並公告發布實施」訂於96年底完成乙節,請配合有關市地重劃或整體開發地區之辦理期程修正,以符實際。
(七)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八)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有關擬以協議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應俟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九)有關高雄市左營區及楠梓區中央、地方民意代表暨當地居民陳請將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之起點改自高鐵左營車站開始乙節,建議照下列各點意見辦理:
1.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將高鐵左營站至葆禎路段之鐵路用地一併變更為園道用地(兼供鐵路使用)。
(1)消弭高雄都會區鐵路兩側阻隔所造成之發展失衡現象,及都市空間發展結構與都市發展紋理之縫合。
(2)完整串聯高鐵左營車站至高雄車站間之園道系統,建構綠地景觀廊帶與提供市民休憩、展演、廣場、綠地之開放空間。
(3)徹底解決現有鐵路平交道所衍生之交通擁塞問題,並改善交通安全。
(4)依據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列席代表表示,該局亦刻正積極辦理上開路段地下化工程之規劃作業,爰先行配合變更都市計畫。
2.有關後續鐵路地下化工程及預算經費部分:
(1)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儘速辦理上開路段地下化工程之規劃作業,並依相關規定程序層報交通部轉行政院核定。
(2)請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共同協商有關上開路段地下化工程預算經費之編列與分攤原則,以期早日銜接第一期工程同時施工,解決左楠地區因鐵路平交道所造成之交通問題。
(十)本案變更計畫部分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為不影響人民權益,請高雄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十一)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十二)下列其他建議事項請參考辦理:
1.有關台北市鐵路地下化後都市發展及交通行為之變遷、鐵路沿線土地使用之變化、站區周邊土地使用之問題等相關行政經驗,建議高雄市政府推動辦理本計畫後續工程時,作為重要之參考,以利工程順利進行及健全都市之發展。
2.建議高雄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及後續工程施作時,對園道用地與站區周邊土地之規劃、開發與使用,應事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充分的溝通、協調並建立具體之協商機制,以利本案順利推動並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
3.建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於辦理本案鐵路地下化工程規劃時,應考量預留未來高速鐵路左營站延伸至高雄車站地下化之空間。
(十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逕1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1.本所經管計畫區範圍內之土地均為本局資產,應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故如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則本局所有土地中除路線及車站用地外,1.原計畫內容蓋述:開發方式中1.站區及站東(整體開發)中表示:「本區段包含高雄車站及其東側台鐵機檢段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故依法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以市地重劃方式本案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爰未便處理。有關本計畫後續開發及執行事項,請高雄市政府擬定細部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均應比照一般所有私人土地計算重劃負擔並辦理分配。
2.有關計畫範圍內商業區土地之處理原則,根據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8月17日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內容顯示,所謂計畫區範圍內商業土地係指「商業區之私有土地」。如此一來,本局所有商業區土地均不在原計畫所指「不計算重劃負擔,辦理重劃時,以等值、等面積或其他協調方式辦理」之範圍,而必須計算重劃負擔。但由於私有商業區土地不計算重劃負擔,則本局所有商業區土地之重劃負擔勢必大為加重,顯不合理。
3.本局經管計畫範圍內土地,均屬本局資產,不應列為「可優先抵充重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公有土地」故不應先予扣除後再計算負擔比例。
開發」。
2.原計畫內容蓋述:開發方式中1.站區及站東(整體開發)中表示:「計畫範圍內原商業區土地亦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其處理原則如下:(2)計畫範圍內原為商業區之土地:全數納入整體開發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不計算重劃負擔,辦理重劃時,以等值、等面積或其他協調方式辦理。」3.負擔計畫中,表明計畫區變更之土地,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及工業區,依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2日公告發布實施之「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之變更負擔原則,須負擔回饋以提供足夠之都市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故:1.遇有可優先抵充重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公有土地,應先予扣除後,再據以核算其負擔比例。畫及後續工程施作時,對園道用地與站區周邊土地之規劃、開發與使用,應事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充分的溝通、協調並建立具體之協商機制,以利本案順利推動並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4.本局經管沿九如二路南側、龍江街東側、山東街西側與計畫範圍北側土地已屬第五種商業區土地,又該等部分土地現為本局高雄工務段辦公處所需要,且為避免增加本市地重劃經費支出,爰不同意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4.開發方式中1.站區及站東(整體開發)中表示:計畫道路範圍外兩側剩餘之商業區土地:達畸零地標準或依法無法建築者,得一併納入整體開發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視需要劃設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使上開原則更具可行性,沿九如二路南側、龍江街東側、山東街西側與計畫範圍北側所圍之台鐵管有之第五種商業區土地(包含三民區長明段32-1、32-4、33-1、34-1、35-1地號等土地),亦一併擴大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逕2立法院黃委員昭順暨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爭取自左營高鐵總站開始下地自救會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變更都市計畫起點不合理,建議退回修訂。1.市區鐵路地下化主要在解決平交道之交通衝擊,提供市民優質生活環境,高雄市區自左營高鐵總站沿台鐵鐵路線至正義路,可以調查平交道之交通量發現,衝擊最大的是左營區崇德路及華榮路,在經費有限之下最佳方案乃應由左營高鐵總站共構開始下地,才是合理的都市計畫變更。
2.高雄市政府所報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變更都市計畫起點不合理,由保禎路至正義路,其中大順路已有立體橋樑跨越較不急,平交道衝擊最大的是左營區崇德路及華榮路,與其會合的翠華路,是承接台17線連接高雄縣,翠華路交通量非常大再與崇德路及華榮路十字交接,崇德路及華榮路口又有台鐵平交道,是非常嚴重交通衝擊,請櫃委員會派專案併審查意見(九)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小組來現場勘查,以專業公平嚴格立場審議,將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案,退回高雄市政府重新檢討修訂。
附件
- 【附錄一】本會97年6月24日第685次會議審決事項:
- 【附錄二】本會96年2月27日第653次會議審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