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91-審議事項-第5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91
案件id
Ui2Ey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經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本案因審議後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甚多差異,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依照本會上開決議自97年5月9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7年5月21日及97年6月2日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故經該府以97年7月23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538346號函檢送陳情意見綜理表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有關台北縣政府97年4月30日補辦公開展覽公告事項「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本府將提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乙節,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其旨意係彙整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後,再依本會第675次會決議報部審議。
- 二、本案涉及開發方式部分,參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之說明意見,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原則同意得依所劃設之六個發展單元分區辦理開發。惟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確保本計畫地區之環境品質,有關本計畫容納人口、道路系統、上下水道系統、分區辦理合理性、公平性、工程介面及執行暨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包括共同負擔及非共同負擔之項目及其重劃分配權利原則,應請縣政府詳予分析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並補充書面資料後再提請大會討論。
- 三、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補辦公展1台北縣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籌備會召集人詹清淵等204人97.03.17函1.地主期待分區開發:本重劃區面積82公頃,地主二千多人,縣都委匯考慮規模過大,整合不易,故規劃六個單元可分區開發,97年1月29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75次會議決議,六個單元必須一次開發,不可分區辦理,似此置實際困難於不顧,必將延宕重劃區開發時程,讓地主繼續忍受土地不能開發的損失。
2.政策反轉,政府失信於民:94年北縣公展,本重劃區分六區,可分區開發。許多地主響應政府政策,自給出錢出力,邀集地主吃飯溝通,爭取儘快達到法定門檻,不到半年,D、E、F三區同意重劃地主已過半,正待內政部早日完成審議程序,便可辦理。
孰料部都委會最後一刻政策反轉,規定六區必須一次開發,讓引頸期盼地主地失所望,大罵政府閉門造車,只顧玩權,不顧天下蒼生,決策草率,讓民眾膽部都委會對本案決議六區必須一次開發,實有不妥,敬請重新審議。建議採納。
理由:
(1)就分區辦理合理性而言,計畫區多為已開闢重要幹道切割之獨立區塊,且採分區辦理可降低土地整合及財源籌措門檻。
(2)就分區辦理公平性而言,各區接劃設相同比例之公設用地,且辦理時若有抵充地亦將以增設公設方式補足,以維持相同公設負擔;另各分區皆有3年之自辦重劃時間,期滿才由公部門以公辦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3)就分區辦理之工程介面而言,於道路、管線接續及整地高程訂定均可獨立辦理,另為工程介面之檢視與整合,建議未被道路分隔之D、E、F單元併本會決議二。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寒,政府威信盪然無存。
3.板橋埔墘重劃案分區開發,本案也可分區開發:板橋埔墘重劃區7.72公頃,分七區辦理重劃,本案82公頃,應考量民間辦理重劃難度,允許依縣都委會決議,分六區辦理重劃。
4.分區開發並無工程界面問題:本區82公頃東西狹長,平均寬度不到100公尺,但長度超過3公里,應適當切割開發單元,由於各單元四周多為已開闢道路包圍,且六區均直接臨接排水幹管,無排水問題。至於工程界面可規定先開發者應提出整體工程設計規劃,可保工程介面整合無瑕。
台北縣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籌備會召集人詹清淵等672人1.本案於97年1月29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75次會決議重劃區六個單元應一次辦理重劃開發,不許分區辦理;對許多響應政府政策、積極推動重劃作業地主是莫大打擊,因必會延宕板橋江翠開發時程,讓已同意開發地主必須得再次忍受土地限制開發不確定性,實不公平。
2.本案自94年北縣都委會審竣、96年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時,皆為分區開發,分區辦理整體開發亦有例可循,板橋埔墘重劃區及林口重劃區亦分期分區辦理。本重劃區約82公頃,應考量民間辦理市地重劃之難度,採分區方式以降低門檻,縮短開發時程,嘉惠農民。建請內政部回復允許分區辦理市地重劃機制。
台北縣板橋市江翠北1.本案都計變更前後地主及居民二千多人因土地發還比例及容積率偏低而多次陳情堅決反於加速地方發展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地主中任意單元先行開發時,應就D、E、F之單元併同提出工程規劃基本設計,可將彼此工程介面再作進一步之檢視與整合。
(4)就法令面檢視,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原即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之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之一;另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九之一條亦揭示得以分區方式辦理市地重劃。
(5)就政策面檢視,內政部91年7月「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及台北縣政府91年1月「研商台北縣政府執行整體開發業務相關事宜會議」均將鼓勵私人或團體自行辦理整體開發為重要方針,故審視民間辦理下土地整合及財務門檻,適度劃分開發單元,為重要配套措施之一。
(6)就執行面檢視:採分區辦理,可刺激未開發地區地主加速整合,且先開發地區帶動地區房地產行情,亦有助於未開發地區之推動。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側地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籌備會召集人詹清淵等241人97.06.02函內政部營建署97.6.10營授辦審字927號函轉97.7.1翠重字第號函對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加以當時房地產景氣差,縣府評估財務不可行,始進行通檢,變更規劃案經縣都委會6次小組、3次大會、部都委會5次小組審議及縣府公展說明會,決定開發方式增加市地重劃,鼓勵所有權人自辦重劃,亦考量整體開發面積82.06公頃、私地主人數一千八百餘人、所需經費超過71億元,故縣府於94年依現有地標劃分六個發展單元,鼓勵分期分區自辦重劃,各單元均劃設40%公設用地,以確保開發可行。
2.該地區地主於是出錢出力熱心奔走,自行籌組自辦重劃籌備會,已投入大量人物力進行地主整合及協調規劃開發事宜,希儘速完成開發。
3.豈料部都委會於第675會通過本案,但對整體開發地區之重劃部分,竟疏於未究明分區開發理由及必要性,率為決議全區一次開發,不得分區辦理,就地主整合、經費籌措等增加困難度,由其政府失信於民之壞印象,嚴重性非同小可。權益獲取民眾支持之考量,要求恢復原縣府審議通過之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規劃案。
補辦公展吳林坤97.03.13函1.本人是江翠地區居民,住在這裡已經好幾代、十多年前政府本來要辦區段徵收,結果卻遲遲沒有辦,為什麼?我想就是政府沒錢,沒效率嘛!拖了十年遲遲不辦,後來才通盤檢討改為市地重劃,跟大家說由民間分期分區辦理,但是現在卻說要全區辦理,那這就很奇怪了,如果民間一次辦的起來,那當時幹麻要用分期分區的辦理方式?還是說這又是依個選舉牛肉呢?說真的,我們市地重劃分期分區辦理。
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台灣的居民都已經很習慣政府跳票了!總而言之,對於市地重劃要六區一次辦理,我和我的家人都非常反對,分期分區才有機會。
2.懇請政府能聽聽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的意見,不要再一意孤行,徒增民怨及政次不一執行的遺憾。
補辦公展王瀚璟97.03.13函內政部營建署97.3.21營授辦審字第829號函轉1.本人居住北縣江翠地區已好幾代,有一筆祖先留下土地,十幾年前初次聽到政府要徵收居住多年土地,非常不滿及反對,因世代務農,只想保留土地耕種。但看到近年板橋快速發展、環河快速道路興闢,整個板橋與以前不一樣,也想到家人三代居住房子一年比一年老舊,環境不佳,加上子孫不希望務農,因此原本反對觀點開始改變。
2.最近聽說本區由區段徵收改市地重劃,如果市地重劃拿回土地較多,當然希望以市地重劃來辦。原本政府說市地重劃要分區來辦,但最近又聽說中央要全區辦理,差別就是全區要花較多時間整合地主,如果地主不願配合,也可能整合不成功,江翠等了十幾年還是沒進展,希望政府讓有意願地主來辦,有成效時沒意願地主自會跟進。維持分區市地重劃方式來執行江翠地區開發。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補辦公展4王萬億97.03.14函1.本人在板橋江翠地區長江路上有一塊租地,雖現在該處環境並非良好,但過去十年來,台北縣政府先說要以區段徵收的方式來提供住戶更美好的生活環境,但這項政次一直為民眾所反對。因為區段徵收地主只能取回維持原來分區辦理市地重劃的方式。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40%的土地,犧牲太大。後經地主及地方領導人到處抗議,政府才同意改辦市地重劃,但是一拖又是五年,政府的支票仍未兌現!2.最近耳聞內政部要將原本規劃的分期分區市地重劃改為江翠全區之市地重劃,我雖孤陋寡聞,但也知道此項政策必須要具有一定數量比例地主之同意始可進行重劃。
3.以分期分區之方式進行重劃之政策原本讓心已冷的地主們又見一道曙光,但內政部決策又將江翠地區的老百姓打落谷底。要知全區開發須整合全部將翠地區地主之意見,人多嘴雜,但整合完成又要民眾痴痴等待到何年何月?經過十年的殷殷期盼換來如此結果根本是尋民眾開心嘛!因此本人希望維持原來分區辦理市地重劃的方式。
補辦公展蔡世南97.03.17函1.政府美意希望新的都市地區能有整齊的道路、學校、公園,讓江翠地區不像舊市區一樣的擁擠、凌亂,所以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來開發江翠地區,眼看三峽台北大學特定區都已開發完成,房價高漲,但板橋江翠這樣的市中心地區卻任由它荒廢,對居住在這裡的民眾而言,實在很不公平!2.既然政府決定由地主自行整合以重劃方式開發,就應該考量地主整合的能力,及辦理重劃的費用上限,政府既然要求這裡一百多公頃要一次全部開發;在整合上,同意開發的地主會被不同意的地主拖累,在資金準備上,回復較小面積分期分區開發的方式。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根本是圖利財團,哪有一個或全部地主能籌得出這麼多錢!3.這是一個民主的社會,希望政府還權於民,由地主辦理開發的美意下,也能真實的考量地主辦理的能力,一定且必須回復以較小面積分期分區開發的方式。
補辦公展葉茂森97.03.17函雖說都市發展是隨著時代的進步而進行的,但是為什麼劃為區段徵收地區的居民卻總是得等待政府來開發,政府為何不能設身處地以地主期待的立場來看待江翠地區的發展?江翠地區可是板橋的黃金地段,自從台北縣升格為直轄市後,板橋的房地產一直往上漲,但江翠地區反而一直處於荒廢狀態,現在內政部又說要全區一起開發,全區整合有這樣容易嗎?像我們這種積極想開發的地主,反而會被那些冷眼旁觀的地主絆住,這樣合理嗎?而且還要耗費更多時間在整合地主上,希望政府以效率的觀點來看待,希望維持原先分區整合的方式,分別辦理市地重劃,不辜負地主們的期待。維持原先分區整合的方式,分別辦理市地重劃。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補辦公展江子翠地主自辦重劃籌備處蔡文地等47人97.05.21函本人等為台北縣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對於以未附理由之公平性、合理性考量,推翻原擬全區分AB、C、D、E、F、G六個發展單元,可分區(單元)辦理重劃,而要求整體開發地區應全區為一重劃區辦理重劃,此點決議會造成壟斷,有為大財團量身定做之嫌,損害真正要自辦重劃之地主權益且對原各單元地主也不公平。1.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49.6億元(7.08%),理應由政府負拆遷補償,並降低重劃負擔比例至45%以下,如此除可符合法定負擔比例45%之規定外,更符合公1.不予討論。
理由:
依重劃相關規定辦理。
2.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
3.酌予採納,建議未被道路分隔之D、E、F單元中任意單元先行開發時,應就D、E、F之單元併同提出工程規劃基本設計,可將彼此工程介面再作進1.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2.併本會決議二。
3.併本會決議二。
4.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平原則。
2.維持台北縣政府原擬訂全區分AB、C、D、E、F、G六個發展單元,可分區(單元)辦理重劃,防止為大財團量身定做造成壟斷,讓鄉親有真正自辦重劃權利。
3.台北縣政府應訂定全區標準公共設施細部設計、施工規範圖說,供各開發單元發包施工依據,提高工程品質。
4.政府應擬定本重劃案之優惠低率融資辦法,協助地主取得資金,完成自辦重劃。一步之檢視與整合。
理由:
本案分區辦理就道路、管線接續及整地高程訂定均無問題,惟為工程介面之檢視與整合,建議訂定上開規定。
4.不予討論。
理由:
依重劃相關規定辦理。
補辦公展莊智偉97.05.26函江子翠段中洲小段51地號【備註:要求1.同意市地重劃。
2.按原計畫分期分區辦理。
3.共六區全按市地重劃,不可有分別,例:C區完成50%地主同意而開發,其他區無法達成或尚未達成,請政府伸出援手按市地重劃比例、位置等協助地主開發完成。1.容積盼以未完成重劃前之原有面積,核算容積。主因每位地主土地都不大,容積小,會很難看、不壯觀,板橋外圍建設代北縣核心,門面景觀建設1.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原細部計畫已訂定容積並發布實施,建議仍維持原規定以維環境品質。
2.不予討論。
理由:
該捷運系統用地非屬捷運出入口,捷運站設置另依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1.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2.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3.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4.照縣政府建議意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列席都委會說明】須高,展現企圖心。
2.華江橋邊捷運系統用地是否為捷運站?新生地,捷運站相當重要,尤其學校在旁,廣大休閒公園等。
3.重劃前曾交易、未曾交易之土地,未來增值稅如何處理?或按總價值分配土地面積。
4.目前規劃公設比例過高,盼調低。辦理。
3.不予討論,請另洽稅捐單位。
理由:
非屬都市計畫範疇。
4.未便採納。
理由:
仍宜維持適當公設用地以維環境品質。
見。
補辦公展9林秀鳳97.05.30函江子翠段第四崁小段367,367-1,368,368-1地號擬定六個開發單元應全部一次開發,不得分區辦理開發之計畫,會造成開發時間延長,浪費土地資源。建議開放分區辦理,未能達成共識之各區能由貴單位各別協調辦理。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補辦公展10陳柏蒼97.05.30函江子翠段第四崁小段304-3,304-17,3土地座落於計畫之E區,對於內政部都委會於97年5月9日起公展之江翠北側地區配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擬定六個發展單元應全部一次開發,不得分區辦理開發之計畫,恐會延宕開發時間,因各區規劃要點均很明確,並不會互相干擾建議開放分期分區辦理,還有異議之其他區應各自與貴單位協調做局部之修正檢討,以加速開發計畫之實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04-18開發品質,請審慎檢討。施。
補辦公展11蔡宗顯97.06函雖然政府對地方發展政策推行,地方居民絕大部分皆願配合,但政府可否站在人民立場,遵重人民權益,是政策可否推行的關鍵。建議開發方式採分期分區市地重劃,讓有意願地主先行整合土地先行開發,以避免少數地主不願配合損失大部分地主權益。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補辦公展12蔡勝六97.06函1.當初政府決策要分期分區開發,現改為全區開發,讓我們無所適從,且不符人民期望。
2.政府最大利多政策就是便民非擾民,要促進度區繁榮,請從最快、最易的對策實施,不要藉口推卸責任,拿出魄力和責任心,利多利他利己方式,快點實施。希望維持分期分區開發。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補辦公展13翁章吉97.06函1.板橋江翠地區那麼大,如果一次整體開發,開發經費龐大,根本行不通,土地繼續荒廢,建議分幾區,讓條件達到地區先開發,才有發展機會。
2.建議採用市地重劃開發,才可採原地分配,不然不知換到哪裡,增加辦理困難和不確定性。建議採市地重劃切分分區開發。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補辦公展14黃明坤97.06函我是在江翠住了二十幾年的在地人,得知政府要採徵收方式開發,而且只能領錢或土地,公告現值又不高,領地還要抽籤分配,對我們實在不公平。改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分不同階段、地區開發。建議採納。
理由:
詳補辦公展人陳1。併本會決議二。
補辦公展15魏福輝97.06函幸福段545,545-2,554-6地號都建重劃將縣立殯儀館遷移,因位於環河路、中正路口,導致交通擁塞。1.政府於88年10月28日委託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調查土地上之建物補償費,如1、2、3點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依地政相關法規辦理。
4.未便採納。
理由:1.2.3.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4.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備註:要求列席都委會說明】何發放,何時發放。
2.都市計畫地主土地取回比例提高至60%。
3.分配土地位置是否在原地。
4.容積率提高(300%),公設不納入。仍宜維持適當容積率與公設用地以維環境品質。
陳嘉生等199人97.05.28函田單街49巷1弄6號江翠地區五福新村編列為第一種住宅用地甚為不合理,現有容積率過低160%至200%,無法提供建商改建誘因,延宕都市更新之時間。懇請政府施以德政,提升五福新村之容積率為240%,以利早日完成都市更新。補辦公展陳嘉生97.06.09函1.江翠地區五福新村建於民國58年,迄今已逾40年,現況為合法建物,加強磚造四樓,現況建蔽率60%、容積率240%,房屋老舊,破陋不堪,極需改建。
2.原計畫將五福新村定位為「再發展區」,顧名思義希望透過都計手段,改善地區環境,給予再發展機會,惟本次都計公展書調整法定容積率為200%、低於現況容積,亦低於板橋現行住宅區法定容積300%,甚不合理。
3.若以政府訂定容積200%之條件,未來欲以屋市更新辦理重建,再目前原物料持續上漲,居民與建商權益試算後,因容積偏低,要不就是建商缺乏合理利潤,無意願投入,要不就是居民犧牲大部分權益,流離失所,再發展區恐淪為空談。1.建請縣府重新檢討本區容積,至少維持現況之240%,讓本區有翻身機會。
2.鑑於本區特殊性,建議政府提高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以有更多吸引建商投資誘因。
3.縣府都委會開會時,列席表達心聲。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容積率業由現行之160%,考量開發之可行並兼顧整體開發地區之公平性,已調整至200%。1.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2.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並經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併供審議參考。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補辦公展17賴秋河等168人97.05.13函批發市場用地97.6.30函1.設置地點不當:計畫地點緊臨住宅區,設置將招來蚊蠅,帶來病媒,住宅區環境衛生會陷入危險;設置地點逢大雨必積水,市場污水必漫延住宅區;週遭交通原即擁塞,市場運作帶來車潮人潮,會造成交通混亂。
2.違反比例原則:預定地上為墾殖居住二、三十年之百姓,二、三十年前當地多為河川新生地,經陳情人蓽路藍縷、胼手胝足開墾改良,以覓得安身立命之地,公所在計畫時捨棄臨近地區空曠地點不用,獨選拆除民房製造民怨地點設置,與行政府之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違背。
3.陳情人以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公所應有所考量,且果菜批發場應待都市計畫全盤規劃執行再進行未遲。公所將於板橋市香社里臨四汴頭抽水站設置果菜批發市場,陳情人等期期以為不可。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批發市場用地為86年計畫發布實施時即劃設,現況除東端約100平方公尺之國光段839-1地號為私有地外,均為國有土地,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刻由台北縣政府農業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2.本用地為安置臺北縣板橋市湳興市場之板橋地區果菜批發促進會及板橋區青果公會成員,同時配合中央防疫政策需要,推動本批發市場用地規劃設置綜合性果菜及家禽批發市場,仍宜維持。
3.有關交通、環境衛生等事宜,請建築規劃時妥為處理。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補辦公展18陳璠君等10人97.05.28函板橋市國光段840-4地號(板橋市中正路275巷200弄17-5號)本人於民國69年在此居住至今,全家在此生活工作,安居立命,以小家庭代工糊口,如今因政府需此土地,蓋果菜市場及環保用地,本人驚慌失措,夜夜無法入眠,不知如何是好?1.可否賠償提高2.是否可安置立身或安排轉型(希望配取合法土地30%)3.是否可分配市場攤位,輔導就業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批發市場開發興闢刻由台北縣政府農業局辦理徵收補償。
2.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補辦公展板橋市柏翠里里辦公室及624本計畫區內瓦斯加壓站規劃於公園旁又與兒童遊戲場、抽水站毗鄰,公園係民眾休閒之場所,理應放鬆心情之地,瓦斯加壓站瓦斯加壓站建議遷移較為偏僻及人口稀少之區,減少民未便採納:
理由:
1.原計畫區劃設瓦斯站二處,經協調相關單位已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19人連署代表人陳秀菊97.06.19北縣板柏字第1號函猶如不定時炸彈,反造成民眾使用上壓力,如發生意外易造成傷亡及影響抽水站防洪功能。眾疑慮。取銷其中一處瓦二用地。
2.本次保留之瓦斯站用地係配合台灣中油公司依「D8701台北地區天然氣環線汰換計畫投資案」辦理華江減壓計量站用地,且為避免對周邊住宅區及捷運系統用地造成影響,調整區位至抽四西側以開放空間與住宅發展用地隔離。
補辦公展20林彩珠97.05.14函中正路399巷19弄3號中正路399巷19弄至藝文特區之道路狹小,且巷弄皆為停車場,不知其土地是否為私有,聽說是水利地由地主承租,且停車場圍籬皆超過路燈,明顯佔用巷道。請政府請停車場地主把停車場圍籬撤進去,還給民眾「行」的權利,可以的話亦請出口改方向,不要對著民宅,已有好幾次道車技術不佳造成困擾。未便採納。
理由:
非屬都市計畫範疇。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補辦公展21高黃順97.06.17函【備註:要求列席都委會說明】1.「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公告實施,嗣後辦理通盤檢討,於民國91年發布實施,並於事業及財務計畫載明應以「…區段徵收方式一次辦理開發…」,依內政部86.6.27台內地字第8606051號函內容,該都市計畫屬「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另依行政院91.12.6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內容,該都市計畫如欲變更開發方式需依行政程序報院核示,合先敘明。
2.刻正辦理該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縣府公告之公展草案載註區段徵收不可行,然本人於民國96年11月參與該案內政部專案小組會議時,縣府說明開發方式評估時,表示該案區段徵收評估結果可行;另民國97年5月縣府就本案辦理公展說明會時,與會人員及縣議員表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於民國89年10月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本府確曾編列預算辦理地上物查估、地籍整理、工程規劃設計、舉辦區段徵收說明會及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等作業,惟因房地產景氣狀況及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配地意願等,未如本計畫擬訂之初樂觀,為避免區段徵收持續辦理將造成政府部門財務風險,故暫停執行,97.06.17函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1.2.3.4.5.6.併本會決議二。
97.07.01函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1.2.3.4.併本會決議二。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5.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並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示,本案於民國91年公告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時,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縣府已編列300億元作為辦理區段徵收之經費,顯示本案並無屬財源不足。
3.變更開發方式之目的乃在利於都市計畫之推動,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地主共同比例以45%為限,如欲調高比例時,須人地均過半之情形下,方可為之。今縣府欲以區段徵收不可行為由,變更本案開發方式為「自辦重劃」,然依縣府所作「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結果,地主共同負擔比例須達52%以上,「市地重劃」方屬可行;然今縣府在無法確定可提高地主共同負擔之情形下,「市地重劃」無法確定可行下,大院實不宜貿然同意其變更開發方式。
4.依土徵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與旨揭都市計畫一通公展及公開說明會所述「市地重劃」抵費地比例50%相同,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抵費地比例,自無反對採區段徵收時抵費地比例之情事,同理亦無反對縣府採「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之事實。
5.今縣府已編列300億元作為辦理區段徵收之經費,然調整抵費地之比例須經土地所有權人人地比例過半,足見區段徵收遠較市地重劃方式為易,今縣府欲變更開發方式,並以「自辦重劃」為先,實屬不當;另於本通檢案於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期間,以書面及口頭方式表示因已有人士積極辦理「自辦重劃」相關事宜為由,要求內政部都委會同意變更本都計案之開發方式,動機可議。
6.大院既負有核示都市計畫開發方式變更之責,同意變更開發方式與否應以變更後之開發方式確實可行為依據,倘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下,市地重劃毫不具可行性,大院同意變更顯嚴重違背相關解釋函令意旨,惠請大院針對「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計畫」地區開發方式變更相關事宜,審慎處理,如因大院疏失致本案出現開發方式窒礙難行、土地所有權另辦理本次通盤檢討就開發方式進行評估,何先敘明。
2.本案經評估區段徵收囿於地主領地比例未能明確,導致地價補償費過高,為導致區段徵收不可行原因之一,故增加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以解決土地所有權人領地未明確之疑慮,且亦符合本縣整體開發地區引入民間力量之多元開發方式政策。
3.本案即據此評估結果揭諸於94年3月公展方案,後於96年至97年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期間衡諸當時房地產景氣狀況,重新評估整體開發財務後,區段徵收雖可行,然考量景氣循環週期性及政府施政連貫性,仍建請維持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二開發方式以增加實際開發之彈性等考量,已前於部都委會審議期間陳述甚詳,不再贅述,亦可符合陳情人以區段徵收開發之訴求。
4.目前本案區段徵收,係以抵價地比例40%進行評估,未來執行時,將確實依土徵條例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抵價地比例;另若不採區段徵收開發時,亦將確實依部都委會第675次會議決議,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報請行政院同意。經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併供審議參考。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人權益受損之情事,本人相關法令程序提出檢舉,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高黃順97.07.01函1.依土徵條例第39條規定,區段徵收之抵價地比例以50%為原則,如欲調整其比例,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本次送審之財務計畫可行性評估及地政局所稱之區段徵收意願調查,均以抵價地比例40%進行估算及調查,如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原計畫所載內容顯與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抵觸,抵價地比例高低亦攸關地政局所作區段徵收意願調查及財務可行性分析之真實性,另北縣府提送之市地重劃財務評估資料,重劃負擔為52.35%,遠高於土徵條例規定之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50%,土地所有權人豈可捨區段徵收而選擇負擔比例較高之市地重劃?建起委員要求台北縣政府提具原都市計畫擬定過程,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抵價地比例為40%之相關公文,如無相關核可文件,即表示北縣府所提財務評估內容及意願調查結果仍有疑義,應重組專案小組就本案開發方式之變更進行審議。
2.依民國97年5月7日「變更板橋市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配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公展說明會內容,多名民代均表示北縣府為辦理本案之區段徵收作業,業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籌措300億餘元作為本案所需開發經費,足見財源籌措無虞,如委員同意變本案開發方式,建請委員將縣都委審決之開發方式限定優先以自辦重劃方式部分刪除,以避免私人無力辦理時,因時效限制,致令台北縣政府無法主動辦理市地重劃。
3.依民國96年11月北縣府提送專案小組審查資料,旨揭都市計畫地區各分區重劃負擔比例不同,部分地區高達55%,另民國97年1月內政部大會期間林委員等多名委員均質疑如採分區辦理,恐出現部份分區無人辦理及公共設施及設備不連續之窘境,今北縣府既一再表示本案辦理市地重劃可行,基於政策延續性及財務評估內容缺乏執行性,建請委員除維持要求本案採全區辦理市地重劃,並載註待重劃計畫書5.有關建請鈞部同意得分區辦理市地重劃之考量,詳補辦公展人陳1所述;另由於目前整體開發財務評估皆屬預測參考,且未發布禁限建,實際執行因房地產景氣及物價波動均有變化,因地上物補償費所致之各分區費用負擔比例狀況無法列入考量,故係以維持各分區共同負擔公設比一致性為原則。
6.另陳情人所提本府民國97年5月27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349152號函,僅陳述本地區未發布禁限建,並未述及屬可申請核發建照地區,特此述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核定時,本開發方式變更方可發布實施。
4.依民國97年5月27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349152號函內容,旨揭都市計畫地區屬可申請核發建照地區,如土地所有權人個別建築其擁有之土地及可建築之樓地板面積均遠高於參與市地重劃,顯見本案之市地重劃缺乏誘因,主要計畫既負有指導細部計畫之權,建請委員應要求北縣府本案細部計畫非屬都市更新地區之容積率訂定,應比照都市計畫更新地區,訂定差別容積,並於細部計畫完成差別容積訂定後,主要計畫始可發布實施。
5.本人要求列席內政部都委會發言,並將陳情內容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