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1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11
案件id
u1DPs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經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本案因審議後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甚多差異,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依照本會上開決議自97年5月9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7年5月21日及97年6月2日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經該府以97年7月23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538346號函檢送陳情意見綜理表等資料到部,故再提本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決議略以:「…二、本案涉及開發方式部分,參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之說明意見,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原則同意得依所劃設之六個發展單元分區辦理開發。惟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確保本計畫地區之環境品質,有關本計畫容納人口、道路系統、上下水道系統、分區辦理合理性、公平性、工程介面及執行暨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包括共同負擔及非共同負擔之項目及其重劃分配權利原則,應請縣政府詳予分析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並補充書面資料後再提請大會討論。」。
- 三、經該府以97年9月17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699286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675次會及第689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計畫容納人口、道路系統、上下水道系統、分區辦理合理性、公平性、工程介面及執行暨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包括共同負擔及非共同負擔之項目及其重劃分配權利原則等事項,台北縣政府97年9月17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699286號函所補充資料請妥為摘述於計畫書。
- 二、本計畫區如依所劃設之六個發展單元分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因每區劃設公共設施比率、費用負擔不同,可抵充用地亦不同。台北縣政府應予慎重考量,提出財務分析,詳予說服土地所有權人,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 三、有關市地重劃是否公辦或自辦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本案如未來縣政府依法允許民間申請自辦重劃,對於未被民間申請的地區縣政府宜主動協調處理,以保障地主權益。
- 四、陳情人高黃順先生於會中所陳述有關本案之辦理公平、正義、可行性及依法行政等事由,請縣政府併同前項決議妥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