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31-審議事項-第8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歷史風貌公園用地(二)為創意文化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31
案件id
ETTM2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22日第12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7年9月2日府城計字第097012608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後雖減少歷史風貌公園用地面積,惟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花蓮都市計畫區內目前公園用地面積達206.77公頃,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標準規定不得少於40.87公頃之面積,且變更後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用地佔計畫總面積之10.91%,又本案細部計畫中已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10%之公園用地,故請縣政府妥將其納入計畫書內詳為敘明,以資明確。
- 二、本案變更為創意文化專用區後,依其使用性質及內容將引進大量展演活動及參觀人潮,爲避免對該地區造成影響衝擊,故請縣政府提出有效紓解周邊交通及停車改善方案,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三、請補充本案基地空間配置構想或概要(如配置示意、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及開放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四、爲維護花蓮酒廠既有豐富的自然與人文資源,保留原有開放性園區之歷史風貌,進而活化舊市區再發展,故本計畫區之使用強度(建敝率及容積率)請縣政府依現況建物配置妥予訂定,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 五、計畫書內第30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請依規定格式內容製作(含變更範圍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及經費來源),並配合實際進度調整其預定完成期限。
- 六、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記載公開展覽報紙刊登日期誤繕,請詳予查明並妥為修正,以資明確。
- 七、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花蓮縣政府於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